淺論發揮人民法院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時間:2022-08-07 0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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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黨中央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是當前和今后相當長時期內指導全黨全國各項工作的總方針、總要求。人民法院的根本職責就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公平正義。新的形勢下,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的開展,必須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視野下加以思考、審視和檢驗,才能確保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為社會主義事業提供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保障。
一、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歷史進程中,人民法院要完成所肩負的重任,必須轉變思想觀念,著眼于社會和諧,致力于社會和諧,把為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作為人民法院的長期歷史任務和面臨的重大現實課題抓緊抓好。
民主法治、公平正義,是和諧社會的重要標志和重要前提,也是人民法院擔負的重要職責。人民法院既是和諧社會的建設者,又是和諧社會的保障者,擔負著打擊犯罪、調節經濟社會關系、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職責。做好這些工作,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和保障。為此,人民法院必須牢記自身擔負的重要職責,充分、有效地發揮各項職能作用,積極投身到創建和諧社會的工作中去。要以是否有利于民主法治的發展進步、是否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否有利于促進社會誠信友愛、是否有利于促進社會安定有序、是否有利于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來衡量和檢驗法院工作。必須深刻認識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意義,全面把握構建和諧社會的豐富內涵和基本特征,站在和諧社會這一制高點上,將法院的各項工作融入構建和諧社會的實踐中,不斷提高構建和諧社會的能力,以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活動,最大限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化解各種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二、人民法院要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促進各項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
“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和“黨的領導”二十個字,濃縮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主要內容,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特征,深刻反映了和諧社會對法治建設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職能作用的發揮,能否適應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以能否切實貫徹落實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前提條件。
人民法院要通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的扎實深入開展,在廣大干警中樹立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的根本理念,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全面貫徹到各項工作中。只有依法行使職權,公正司法、一心為民,自覺把法院工作置于大局中來謀劃和部署,自覺地將各項工作置于黨的絕對領導之下,確保法院工作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才能為構建和諧社會發揮富有成效的職能作用。
三、充分發揮人民法院打擊犯罪的刑事審判職能作用,認真施行“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為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條件。
“穩定壓倒一切”,沒有穩定就沒有和諧。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打擊各類刑事犯罪,全力維護社會穩定,以穩定促和諧。要在堅持依法嚴打方針不動搖的前提下,嚴格執行黨“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公正司法,確保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穩定;要通過各項綜合治理活動的積極參與,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維護社會穩定。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與構建和諧社會,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在和諧社會建設中,人民法院特別要注重運用黨“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這一政策,是黨長期以來預防犯罪、控制犯罪得出的重要結論,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必然選擇,是最終體現立法宗旨、實現司法價值的客觀要求,是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題中應有之義。
要堅持從重從快方針嚴厲打擊各類嚴重刑事犯罪,嚴懲顛覆國家政權,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犯罪,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把打擊重點對準故意殺人、搶劫、強奸、爆炸等情節惡劣性質嚴重的暴力犯罪,依法懲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嚴懲嚴重經濟犯罪中的賄賂、玩忽職守等職務犯罪。人民法院只有堅持依法“嚴打”方針不放松,才能真正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促成社會和諧。
要準確運用輕緩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和確有悔改表現的犯罪分子,從而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穩定和諧。要從減輕國家負擔、減少社會壓力、減少社會對立面出發,對中止犯、自首犯、從犯、脅從犯、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認罪悔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犯罪人員,依法從輕、減輕、免除處罰,體現寬緩政策。對未成年人犯罪,要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寓教于審,懲教結合,認真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堅持量刑上的個別化、輕刑化和非監禁化,依法判處緩刑、運用減刑或假釋等措施,促進未成年犯及時得到矯治。人民法院要通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實施,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不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緩解社會沖突,最大限度地遏制、預防和減少犯罪,最大限度地防止社會對立。
四、充分發揮民事、行政、執行、信訪等職能作用,積極解決矛盾糾紛,做到“定紛止爭”,及時化解社會不和諧因素。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可能沒有矛盾。關鍵是要建立和健全社會矛盾糾紛的解決機制。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經濟轉型期的到來,在經濟不斷發展的同時,大量尖銳、復雜的社會矛盾也日益突出。這些矛盾往往會衍生為民事糾紛、商事糾紛和行政爭議,通過訴訟程序進入司法領域,成為人民法院工作中需及時解決的熱點、難點問題,成為人民法院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面臨的挑戰性問題。
人民法院為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過程,就是不斷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的過程。作為國家司法制度的主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要以法定的方式、和諧的方式,及時解決社會矛盾糾紛,調整利益沖突,排除消除不和諧的因素,保護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要站在中立裁決的立場上來調處各類矛盾和糾紛,用法律手段,規范政治、經濟、社會和人們行為,促進和諧社會的形成。
在民事審判中,要注重調解。充分貫徹“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辦案原則,在訴訟的各個環節注重進行案件的調解工作,不斷提高案件的調解率,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在行政審判中,要推行化解。積極推行行政訴訟案件的協調化解機制,通過判前釋法、全方位溝通、上門疏導、司法建議等措施,妥善化解矛盾紛爭,維護社會穩定。對一些行政案件要盡力排除各種壓力和干擾,確保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審理。在執行工作中,要強化和解。執行是法院判決的最終體現,也是當前法院工作的一個難點,更是促進社會穩定與和諧的關鍵。要盡量減輕強制執行帶來的不安定因素,講究執行方式,探索執行方法,提高執行藝術,把工作做深做細,盡量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減少矛盾沖突,將執行和解工作貫穿整個始終,增進和諧。要做到透明執行,倡導公正化、透明化執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樹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在信訪接待工作中,要增進理解。做到熱情接待,認真傾聽,通過完善聽證制度等措施,及時處理信訪事項,有禮有節地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和矛盾轉化工作,有效地控制和減少集體上訪或越級上訪,預防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五、人民法院要通過公正司法確立規范,維護法治秩序,要不斷完善創新司法服務的內容,營造公平、正義、和諧的法治環境。
法律應當與社會同步發展,以最大限度地接近公平正義。但是,法律又可不能朝令夕改,只能不斷完善,不斷修訂。人民法院要通過司法活動確保國家法律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通過專門的法律適用過程,實現并不斷完善法律規范,保證法律調整機制的有效運轉,建立和維護穩定的法治秩序,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要按照法律的原則,依照公平正義的理念來裁判案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彰顯社會公平正義,切實維護社會的有序與法治。
人民法院圍繞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創新工作機制,增加司法服務的內容,努力營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促進社會和諧。要增強司法工作的公開性,讓人民群眾通過看得見、聽得懂、信得過的公開、透明的程序,感受到司法公正;要強化社會對法院工作監督,主動接受人大法律監督,加大對群眾投訴案件的查辦力度;要落實司法為民措施。改進便民服務措施,運用遠程立案,就地審理,巡回辦案等方式方便群眾訴訟;要落實司法救助措施,切實保障弱勢群眾的訴訟權利,真正讓群眾得到實惠;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通過舉辦法制講座、宣傳板報、法律咨詢、以案說法等形式,開展經常性的和諧社會教育、法制宣傳教育和綜合治理基本知識教育;要善于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工作中的普遍性問題,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和突發事件的苗頭,及時向黨委政府報告,提供信息和建議,使辦案的過程成為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過程;要積極支持民間調解工作機制建設,發揮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人民法院任重道遠,使命光榮。隨著這一事業的不斷發展,黨和人民群眾對法院發揮職能作用的能力必然會有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只有緊密聯系法院工作實際,充分著眼于和諧社會的構建,不斷完善工作機制,轉變工作作風,創新工作,才能切實承擔起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歷史責任,真正發揮好法院在構建和諧社會中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