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問題及對策
時間:2022-01-13 1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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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權責發生制原則的運用問題
權責發生制作為企業所得稅計算的基本原則和處理問題的基本思路首次在立法層面被明確提了出來,但在后續出臺的相關規范性文件中,卻有一些與之不符的聲音,使得權責發生制的落實變得障礙重重,也引發了各界的廣泛爭議。如12月份工資薪金扣除年度問題,大多數企業的工資都是錯月發放,這就使得工資的提取和發放存在時間差,如按照發放年度據實扣除,會給企業增加很大的納稅調整工作量,計提而未發放的年度做調增,發放上年度工資做調減,每一年均需滾動地調增和調減,并且這種調整屬于時間性差異,對企業一定時期內的稅款總量不會產生影響,所以這種頻繁、復雜的調整,是否有其必要性,值得商榷。
另外,權責發生制原則欠缺可操作性。當前受我國企業財務信用狀況、稅務機關征管水平、人員素質及信息來源渠道等多因素的限制,當企業發生了一項經濟義務但未支付款項時,稅務機關如何判斷其真實性,以哪些合法憑證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是其欠缺操作性的主要表現,合同協議等固然可以證明,但多數稅務管理人員認為合同協議易偽造,證明力有限,這就使得這一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很難落實到位。由此可見,權責發生制原則是對現實“以票控稅”理念的極大挑戰。
(二)合理性原則的把握問題
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又對合理性支出做了概念性解釋,現行規定中雖然對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做了規定,但在合理性總體判斷標準方面缺乏評判的量化指標,極易在征納雙方之間產生歧義,給政策的執行帶來難度。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相關政策問題
為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管理,總局出臺了《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有效地指導了基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管理,提高了管理水平。但有一些政策規定需進一步探討。
一是以預售合同作為確認收入和征稅的標準問題。國稅發[2009]31號文件以預售合同作為判定收入的重要依據。但實際上,很多房地產企業為了取得必要的現金流,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時已開始了預售行為。由此可見,單純以預售合同作為確認收入和征稅的標準,會給企業鉆政策空子留下空間,會造成預售收入延期納稅的情況,不符合新稅法及相關配套政策關于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同時也給房地產企業的管理帶來了難度。
二是房地產企業取得合法憑證后計稅成本的調整問題。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蹦壳埃瑢υ撘幎ㄓ袃煞N不同的理解:一種認為,當企業取得合法憑據后,應作為發生年度的成本予以稅前扣除,如已實現銷售,則應調整其單位可售面積成本,繼而調整其已售面積的計稅成本。這種理解,符合權責發生制的要求,但在實際操作中難度較大,因其以前年度的匯算清繳已結束,再追溯調整以前一個或幾個年度的申報表,操作較為復雜,而且合法憑證的取得可能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如每取得一筆,就對以前的單位可售面積成本進行調整,工作量太大。另一種認為,將后期取得的合法憑證作為后續支出,直接在取得年度的成本費用中列支,操作上簡便易行。但這種處理方法違背了配比原則。此兩種理解,各有利弊,如何在合理性與可操作性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既考慮稅法的公正合理,又便于企業和基層稅務機關的執行,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難題。
三是房地產企業清算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缺乏銷售收入與之配比,而地產企業大多數是項目公司,形成的虧損難以得到有效彌補?!秶叶悇湛偩株P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文件下發以來,地產企業紛紛進行了土地增值稅清算,但是由于土地增值稅清算年度往往是在地產企業將開發產品全部售出后的年度,造成稅法雖然規定土地增值稅可以作為稅金及附加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是缺乏銷售收入與之配比,形成項目公司的虧損既得不到抵頂,又無法退稅的不合理情形。
四是外資房地產企業過渡政策不清晰,造成政策適用無所適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資投資房地產經營企業所得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42號)文件規定,外資房地產企業在預售年度不允許扣除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而是要等到完工年度統一清算。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38條規定,外資地產企業存有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至該項開發產品完工后,一律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辦法進行稅務處理。沒有規定以前年度外資地產企業未扣除的期間費用、稅金及附加如何處理,而不允許外資地產企業扣除這些費用又不盡合理,是否允許扣除,如何扣除,由于缺乏明確規定,造成政策適用無所適從。
(四)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問題
一是優惠形式單一,激勵環節選擇不健全。高新技術企業具有高投入、高風險和高回報的特點,其研發能否成功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即使開發成功后能否獲利也未可知。因此,多數高新企業希望國家能夠在研發資金投入上給予必要的資本支持和風險補償。而稅收政策恰恰忽略了這一點。企業所得稅法只重視了對企業利用研發成果獲取利潤的照顧,而忽略了對企業研發中高額成本費用的補償,除了規定研發費用按50%加計扣除、設備加速折舊(縮短設備折舊年限)外,再無其他優惠予以扶持。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稅,實際上是一種事后照顧,建立在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且獲得了利潤的前提下。如果企業由于研發初期投入過大,沒有實現經營利潤,那么低稅率優惠也就成為了一種形式,無法起到鼓勵企業積極從事高新技術研究的目的。與國際上普遍使用的投資抵免、提取風險投資基金等鼓勵措施相比,企業所得稅法明顯存在形式單一、結果優惠甚于過程優惠的問題,這樣使得企業在創新過程中得不到必要的風險補償,影響了企業革技創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是人力資本激勵措施不足。人才是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重要保障。企業為了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需要引進高技能型人才,高額的薪酬支出在其研發成本中占有相當高的比重。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稅收應充分考慮到企業的這種特殊需求,盡量通過政策激勵對企業智力技術投入給予必要的補償,降低投資風險。企業所得稅法雖然規定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可以按照實際發生數在稅前據實扣除,因此項政策各種類型企業普遍適用,這對于高新技術這個視人才為價值和保障的特定產業而言,工資支出全額扣除政策所帶來的激勵效應明顯不足,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不惜重金引進高技能型人才以加快技術創新的進程。
三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門檻過高?!陡咝录夹g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必須同時符合6個條件。近乎苛刻的限制,雖然提高了認定的含金量,但也限制了部分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的研發動力。因此,過于嚴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門檻,絆住了企業自主創新的腳步,未充分實現鼓勵企業積極從事高新技術研發的目的。另外,部分認定指標設計有缺陷?!掇k法》規定,企業認定時,其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需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這些指標的設計固然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其計算方法和步驟非常繁瑣,不易操作。如總資產增長率,對于一些大型企業來說,隨著經營規模的不斷壯大,必然進行后期的資本運作,資產的重組及剝離對該指標的影響較大,甚至會影響到銷售收入的增長。因此,以這個指標作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其科學性有待進一步考量。
(五)過渡稅收優惠政策設計存在缺陷
一是過渡稅收優惠政策設計不合理。新稅法實施后,對舊法框架下的一些優惠政策實施過渡,但執行過渡優惠的范圍是有限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文件出臺后,將未在文件中列舉的優惠政策排除在過渡之外,即使企業已經稅務機關核準,也必須從200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如老、少、邊、窮地區的新辦企業享受三年減稅或免稅的優惠。這種做法不符合政府信賴保護主義原則。一紙紅頭文件,代表著政府的公信力,代表著政府的形象,企業有充分的理由給予充分的信任,政府有義務也有責任給予維護和保護。但上述政策規定使得政府對企業的允諾成為一紙空文,政策的效力全憑政府說了算,加大了企業的經營風險和納稅風險,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受損。
二是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優惠政策存在缺陷?!抖惙ā返?7條第2款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然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后續頒布的《關于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規定,只有2008年1月1日后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才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這種限定導致同樣是從事國家鼓勵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企業,由于批準立項時間的不同而出現不同的稅收待遇,有悖稅收公平原則,使同行業企業拉開了政策差距,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三是部分優惠政策規定不明確。如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享受優惠的具體條件和范圍尚未明確;小型微利企業等企業所稅優惠政策中所稱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如何把握;農作物新品種選育、農技推廣、農機作業等項目的具體內容等,稅法都沒有做出細化規定,給實際執行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二、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管理
一是核定征收范圍的人為劃定問題。核定征收作為一種所得稅征收管理方式,其適用范圍是有條件的,總局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中明確了其適用的六個條件,主要適用于不設置賬薄或設置賬薄混亂的企業。但在基層執行中,往往迫于稅收任務的壓力,盲目地把核定征收戶數的多寡作為衡量征管質量高低的一個標準,有的單位把核定征收面納入了考核范疇,有的單位把連續虧損或小型企業統一實行核定征收。筆者認為這些做法不可取,無論采取何種征收方式,需要把握的一個原則就是客觀實際,實事求是,不能盲目,更不能簡單化。對一些長期虧損的企業,稅務機關應從提高管理水平入手,深挖其虧損的真正原因,而不是一核定了事。這種做法恰恰反映出我們目前的管理手段相對滯后、信息化程度不高、管理水平較低的現實,只得采取一種相對簡單的征收方式。而且核定征收的鑒定標準和寬嚴尺度在各基層單位間、國地稅間掌握不統一,致使同一地區、同一行業、同一規模的兩個企業稅負差距明顯,影響了稅收執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是核定征收帶來的一系列后續問題。對企業采取“一刀切”等方法核定,特別是把一些原本賬薄核算健全、具備核算能力的企業也納入到核定征收范圍,會引起一系列后續問題。問題一是法律責任的歸屬問題。一些有核算能力的企業,在稽查檢查中發現其有明顯地偷、逃稅行為,但由于其采用了核定征收方式,應稅所得率或稅額都是由稅務機關核定的,法律責任由企業轉移到了稅務機關,稽查局在定性上也無所適從;問題二是優惠政策的執行問題。企業被核定征收后,很多優惠政策受到限制,對一些原本核算健全的企業是不公平的。筆者在實際工作中遇到這樣一個案例,某企業財務核算健全,但由于前期投入階段虧損而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后企業申請了軟件企業資格并進入獲利年度,按規定從獲利年度起享受免二減三優惠政策,但由于前幾年被核定,從核定的本質上看,核定年度應認定已獲利了,因此使得企業的獲利年度大大提前,其取得證書時,優惠期限已所剩無幾,顯然,這對于企業是不公平的。
(二)匯總納稅制度使征收與管理脫節
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一制度的確立,可以有效防止集團內部之間利用業務往來規避納稅義務的行為,但也不可避免地帶來地區間稅源轉移問題。為平衡各方利益關系,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3月份下發了《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對跨省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進行規范,即對跨省總分支機構納稅人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征收管理辦法。經過實踐檢驗,該辦法在執行中還存在以下突出問題:
一是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監管職責不清。辦法賦予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管職責非常有限,除了對總機構分配給分支機構的所得稅征收入庫外,除了“三因素”查驗核對和監督申報預繳外,并無其他監管責任,尤其是對分支機構匯總申報的稅款是否具有審核權和稽查權沒有明確規定。由于職責模糊,基層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如何管理、管理到何種程度感到茫然,管少了怕失職,管多了怕越權,容易產生管理漏洞。
二是對不按規定分配稅款的處罰措施形同虛設?!豆芾磙k法》下發后,為了解決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總局又連續制定和出臺了一些后續跟進措施,但對于應分未分、應提供分配表未提供等問題的解決收效甚微。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747號)雖然對總機構不向分支機構提供企業所得稅分配表,導致分支機構無法正常就地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予以了明確,但對總機構稅務機關的回函時間無具體要求,“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未盡責的,由上級稅務機關對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執法責任制的規定嚴肅處理?!敝胧┰趯嶋H中不易操作。
三是《管理辦法》中規定14類未納入中央和地方企業所得稅分享范圍的企業,不適用此辦法。那這些企業和其下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如何申報繳稅,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是否需要管理以及如何管理尚未明確,形成政策執行真空,容易造成稅款流失。
(三)稅基管理乏力
這個問題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核心問題,管理起來難度較大??梢哉f,稅基管理好壞與否,決定了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收入的實現。目前,我們在稅基管理方面主要存在流轉稅收入與企業所得稅收入監控不足、零利潤申報和未作納稅調整戶數較多、企業支出項目不真實、期間費用指標申報異常等突出問題。以我省為例,2008年匯算清繳結束后,我們通過綜合征管信息系統,對全省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申報數據進行了提取、統計和分析,發現全省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的期間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管理費用)數據異常,超過了預警范圍,期間費用占銷售營業收入比重在70%以上的有近萬戶,其中有200多戶企業的比重在100%以上,有的甚至高達300%以上。對于工、商性質的企業而言,生產成本、采購成本在其支出投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正常應占到整個支出項目的60%以上,而費用支出比重一般相對較少。如果企業費用支出過高,勢必會擠占毛利空間,造成企業虧損或微利?;叩钠陂g費用,理論上是不符合企業經營常規和成本控制要求的,有可能存在將一些不正常、不合理的費用支出在稅前扣除或者虛增、虛列費用的問題。
(四)多種因素制約納稅評估質量
一是納稅評估的信息資料來源不寬。對內,由于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門之間協調不夠,信息數據不能共享,信息分塊割據,傳遞不及時、不完整、不準確,造成評估資源浪費。對外,國、地稅之間,國、地稅與銀行、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之間沒有聯網,信息渠道不暢,許多必要的相關資料不能及時收集,影響納稅評估的準確性。二是納稅評估的指標存在局限?,F行的納稅評估指標確定依據的是行業平均峰值,這是對企業納稅指標真實性的一種假設,如果企業的納稅水平在正常的峰值以內,就視為如實進行了申報。實際上,平均峰值的影響因素很多,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規模大小、所處環境、市場營銷策略等都可以影響平均峰值,不能完全排除在正常峰值以內的企業不存在異常的情況。三是納稅評估手段落后。目前納稅評估大多停留在人工操作的階段和層面,評估質量優劣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評估人員的綜合能力高低和責任心強弱,影響了納稅評估整體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多種會計規范并行,加大基層人員的控管難度
企業所得稅是與會計核算聯系最為緊密的一個稅種,熟練掌握會計技能是稅管人員的一項必修課。目前,在我國會計制度體系中呈現出了多種會計規范交叉并行的局面。會計制度中包括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和行業會計制度,會計準則也有新、舊之分。況且每個會計規范之間在一些事項上的處理原則和方法也不盡相同,與稅法存在一定的差異,無形之中加大了企業核算和稅務管理的難度。作為企業,不僅要執行好會計規范,還要嚴格遵照稅法的規定進行復雜的納稅調整,加之政策掌握不熟悉,出現了一些無意識違反稅法規定的現象,增加了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對于稅務機關的管理人員而言,需要具備各種會計規范和財務管理知識。事實上,基層中知財務、懂會計的管理人員奇缺,尤其是對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新準則更是知之甚少,綜合業務能力無法滿足管理的需要,造成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時有發生。
三、企業所得稅管理國際經驗借鑒與啟示
在世界經濟日益一體化的今天,借鑒國際上發達國家的企業所得稅管理經驗,對加強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防止稅收流失具有重要意義。筆者選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三個問題進行闡述,這些也是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值得借鑒和完善的地方。
(一)大企業管理
對大企業實行重點管理是西方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旨在通過分類管理,達到規避稅收流失風險的目標。它們的成熟經驗和做法,對于我們如何管好大型企業,無疑會有很多有益的借鑒。
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個國家成立了大企業管理機構,在征管模式上,大多數國家的大企業稅管機構都具有“一局設立、各稅統管”的功能。以澳大利亞為例,他們認為所得稅管理最復雜,因而只負責所得稅的征管,至于其他稅種都交給其它部門去負責。在管理手段上,各國大都以全面審計和行業分析為主要方法。如日本在大企業稅務局設有稅務檢查與犯罪調查部門,專門從事高收入者和大公司的調查。
啟示:實行大企業稅收管理的目的就是通過對大型企業實行集中管理,最大限度地規避稅收流失風險。面對我們當前管理力量嚴重不足的實際,如何通過有限的人力資源實現管理效應的最大化,是我們需要認真思考的一個問題。因此,積極探索屬地管理與專業化相結合的征管模式,在屬地管理基礎上,對大企業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充分發揮專業化管理優勢,是我們把握工作主動權、提高征管質量、確保收入穩定增長的有效途徑,也是有效解決征管戶數日益增加與征管力量嚴重不足矛盾的最佳方法。
(二)信息化的稅收監管機制
當今許多國家稅務部門通過同其他各部門進行信息交換,已形成比較廣泛和嚴密的稅收監控網絡。如美國廣泛采用信用卡制度,政府嚴格限制現金交易,大多數美國公司和個人都通過銀行進行結算,因此,對于每筆交易稅務機關都可通過銀行進行監控。另外,在美國90%以上的案件是通過計算機程序對納稅信息的分析而篩選出來的,基層稽查人員只有不到10%的機動權,每年通過電子數據分析,圈定不同類別的稽查對象,以突出工作重點,優化成本效益。
啟示:當前,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稅收系統利用和依賴計算機的程度逐步增強,信息化建設程度低已成為制約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提高的一個突出問題。從某種程度上講,信息化水平決定管理水平,失去了高效、通暢信息化的承載,企業所得稅科學化、專業化、精細化管理目標將舉步維艱。
(三)境外投資企業所得稅管理
在機構設置方面,各國稅務當局一般設立專門的機構管理境外投資稅收;在制度建設方面,各國都制定了完整的對外直接投資稅收法律條例,明確規定各項涉及對外直接投資的稅收政策,以較高的法律層次來規定,使稅務機關在對外直接投資的涉稅問題上有法可依,有制可循,增強了稅收法律體系的規范性、整體性和透明度。
啟示:各國不僅重視境外所得稅的管理,更鼓勵資本輸出,對“走出去”企業給予了大量的政策扶持??偨Y起來,有兩點經驗值得我們借鑒:一是對企業海外投資的優惠力度較大,稅收優惠政策形式多樣。二是通過立法來規范管理,使政策具有規范性和穩定性,配套措施比較健全。
四、政策改進建議及加強管理的思路
(一)完善權責發生制和合理性原則的實際應用
政策的制定者應切實提高權責發生制的可操作性,應出臺一些更具體、更有指導性的操作辦法,如規定在未支付時,企業應出具哪幾種證明材料,形成證據鏈條證明其業務的真實性等等,以進一步促進權責發生制的貫徹落實。
應針對合理性原則的適用問題做出操作性、比照性、實用性強的具體解釋,如規定費用支出的區域性及行業性限制、發放依據、支出標準等量化指標,方便基層操作執行。
(二)完善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
一是應將文件中的“預售合同”擴大理解,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不管地產企業是否取得預售許可證,只要是房地產企業與購房者簽訂了各種形式的協議或有預售合同性質的書面材料等都認為是簽訂了合同,應該納入到征稅范圍中來。二是解決爭議,明確稅收政策,將完工年度已實際發生,后期取得合法憑據的支出視同后續支出進行兩次分攤扣除,雖然不盡符合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但是便于操作,提高了征管效率,也會促進開發企業盡早取得合法憑據,形成良性循環,其弊大于利。三是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提土地增值稅。31號文件第32條規定三種情形可以預提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針對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補繳稅款不能得到有效扣除的情形,允許開發企業預提土地增值稅,并規定在完工后一定年度內如未清算土地增值稅,應將以前年度預提土地增值稅沖回,以堵塞稅收漏洞。四是明確外企房地產開發企業過渡期政策,將存有2007年12月31日以前預售收入的地產企業以前年度尚未扣除的期間費用和稅金及附加,允許按照新稅法的扣除標準一次性在稅前扣除,以體現稅法的公平原則。
(三)完善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是完善過渡期優惠政策。過渡期優惠政策應充分體現公平原則,對原稅法符合條件規定的各類企業的定期優惠政策均應適用到期滿為止,而不應輕內資而重外資。二是完善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調整和改進優惠形式,加大對高新企業風險投資補償力度。遵循稅收政策對企業技術創新全過程給予系統完整支持的原則,借鑒發達國家經驗,調整和改進優惠形式,如實行“風險準備金”制度、擴大設備投資抵免范圍、政府撥入專項資金全額免稅、研發工資支出加計扣除、免征特許權使用費預提所得稅等靈活多樣的激勵政策,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降低認定門檻,鼓勵更多的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發展。在認定標準上應采取一種相對寬泛的易操作的準入制度。認定條件應盡可能地簡化,增強企業研發的動力和自信心。三是為了公平稅負,應盡快針對2008年之前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企業出臺政策規定,將其納入優惠范疇,以填補政策真空。四是制定和出臺相關配套規定,對農產品初加工、農作物新品種選育、農技推廣、農機作業等項目的內容做出具體解釋,以便于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執行,確保國家關于農業方面的優惠政策盡快落實到位。
(四)細化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應明確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的職責,賦予其一定的檢查權和管理權,尤其是對查補的稅款享有優先入庫權,以增強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積極性。同時,要將現行的有關辦法、政策規定進行整理匯總,建立一套匯總納稅企業管理運行機制,對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的責任歸屬、業務流程、工作完成時限、責任追究、追究主體等內容予以明確,保證管理工作的銜接順暢。另外,要抓緊制定專門針對14類企業的征收管理辦法,解決目前普遍存在的“名為監管,實為未管”的問題。
(五)統一會計規范體系,加強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協調
首先,要針對我國多種會計規范并行導致稅務機關控管難的問題,有關部門要積極開展調查論證,權衡利弊分析,盡量縮短新會計準則推行時間表,加快和擴大新會計準則推行速度和應用范圍。其次,要加強會計和稅收在信息方面的溝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作為兩個主管部門,在法規的制訂和執行過程中要加強溝通合作,通過設立由兩個部門組成的協調機構,加強聯系,以提高會計和稅法協調的有效性。最后,要加大會計和稅收的相互宣傳力度,認真組織各方面各層次的學習培訓,加深企業、稅務機關雙方對會計和稅法的認識。此外,要探索構建稅務會計體系,滿足國家作為所有者或宏觀經濟管理部門獲取企業會計信息的需要。
(六)強化核實稅基,加強稅源管理。核實稅基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礎性工作。要做到管好稅源,核實稅基,堅決杜絕侵蝕稅基的違法行為,有效防止稅款流失。一要加強稅務登記管理,建立定期清查巡視制度和與工商、地稅等部門信息交換制度,每季度由稅源管理部門或稅收管理員對轄區內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進行清查和巡視,尤其是應加強對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稅務登記管理,杜絕漏征漏管現象發生。二要嚴格執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基層主管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要密切關注企業的生產經營全過程,加強對企業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損失的真實性審核管理。要加強和規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管理。同時,稅務機關征收企業所得稅,在稅源監管中要注意與增值稅評估統籌協調。三要針對中小企業財務核算不規范的問題,稅務人員要充分利用巡查巡訪及時發現納稅人核算不準確、會計科目運用錯誤等情況,督促企業財會人員予以調整。從而不斷增強納稅人自核自繳的能力,不斷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質量。四要完善企業資料收集,健全企業所得稅臺賬,記錄其減免稅、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專用設備投資抵免、工資發放、彌補虧損、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等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七)合理準確地開展征收方式鑒定工作。開展征收方式鑒定,重要的是要貼近實際,要體現出抓大、控中、核小的思路,上級機關要給執行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執行機關在鑒定時要與當地征管力量、企業納稅意識、收入任務等因素相結合,對一些連續虧損企業、長期微利和零稅負企業,可適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有效解決管理力量薄弱,管理范圍無法兼顧的問題。通過集中優勢兵力對重點企業的管理,不斷總結經驗和方法,用以落實到對其他企業的管理指導中去,從而達到以點代面、事半功倍的效果。
(八)實施分類管理,突出大企業管理理念。稅務機關要轉變工作思路,樹立大企業管理質量決定征管水平的思想,按照總局分規模管理的要求,將工作重心轉移到大企業的管理上。一是分級建立大企業管理機構,抓好重點稅源的管理。通過分級建立大企業管理機構,形成上下互動、職責明晰、保障有力、監督到位的征管局面。要建立重點稅源企業所得稅監控制度,對重點稅源企業實行動態管理,隨時掌握企業經營變化情況,保障企業所得稅稅收入。二是抓好特殊類別納稅人的管理。在抓好大企業管理的同時,要加強對總分機構、長期虧損、減免稅企業的管理。對總分機構的管理,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縱向、橫向聯系協作,建立和完善總分機構主管機關聯系和信息反饋制度,積極探索開展分級的跨區域聯合稅務審計工作;對長期虧損企業,應加強日常監控,選擇典型行業深入解剖,逐戶開展納稅評估或稅務稽查,逐步扭轉虧損面過高的局面。要結合匯算清繳強化虧損額的審核確認,分戶建立虧損彌補臺帳,實行動態跟蹤管理;對享受減免稅企業,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管理和監控。企業申請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程序和時限,做好減免稅的審核審批和備案管理。享受優惠期間,要定期進行實地核查,及時掌握政策落實情況,防止企業將非減免稅項目納入減免稅項目,不符合條件仍繼續享受優惠等問題的發生。減免稅期滿后,要加強企業存續狀態、利潤及稅負變化情況的監控,對企業注銷、稅收優惠期與非優惠期之間利潤轉移、稅負明顯降低等情況予以重點關注。三是抓好小企業的管理。對于一些財務不健全、核算能力差的小企業,應從規范征收方式入手,嚴格執行總局的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標準,對達不到查賬征收條件的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以解放出更多的征管力量將主要精力轉移到大企業的管理上,實現效率和收益的統一。
(九)大力推行納稅評估工作。一是要積極開展行業評估。稅務機關要根據所轄稅源分布情況和征管水平,對行業合理細分,把握行業運作特點、經營方式和市場規則,發掘涉稅共性問題,精心選擇模本企業,進行相關數據測算,逐步建立不同行業的評估模型。在建立行業評估模型時,應充分考慮行業特點,制訂使用與該行業相關度較高的專用指標,不斷完善企業所得稅評估指標體系,提高企業所得稅評估的針對性和準確性。二是大力開展“兩稅”聯評。定期將納稅人申報的企業所得稅銷售收入與同期申報的增值稅銷售收入進行數據比對,發現比對不符、數據異常的,及時開展評估核查。要注重對增值稅抵扣憑證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的聯評,關注納稅人取得的虛開、應作進項稅轉出處理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其所得稅稅前扣除處理是否符合規定,審核企業是否利用假抵扣憑證擠占生產經營成本,造成企業所得稅流失。三是探索建立國地稅聯評機制。加強國、地稅間的聯系和協作,互通涉稅信息,特別是對服務業、房地產、交通運輸等行業,可探索實行國、地稅聯合評稅機制。同時,要積極開展與其它地區國稅或地稅部門的協作,有步驟地開展跨地區、跨行業、跨稅種的集團公司及關聯企業的聯合評稅,拓展納稅評估的深度和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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