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行政執法過程中運用證據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時間:2022-03-27 07: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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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行政執法過程中運用證據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所謂證據,就是指證明的憑據,即用自己知道的事實來證明未知的事實。證據具有合法性、關聯性和真實性的特點。《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條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堅持法定依據原則和法定程序原則。也就是說藥品監管執法人員在具體執法辦案中要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證據的基礎上才能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所謂事實清楚,就是作為處罰根據的有關事實和情節都必須清楚;所謂證據充分確鑿,是指對作為辦案依據的證據的質和量的總要求。這里的證據充分,是指證據必須達到一定的量,足以認定違法事實;證據確鑿,是指每個證據都必須真實,具有證明力。作為基層藥品監督執法人員,必須加強對證據的研究,增強小陳老師工作室出品運用合法證據的能力,切實保證證據的證明力,才能有效的、不斷地提高行政辦案的水平和案件質量。

一、證據必須同時具有合法性、關聯性和真實性三個基本特征,方可作為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

1、合法性。是指可以作為證據的事實材料不僅要符合法定的表現形式,而且取得證據的方法要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復》中指出:“證據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痹谒幤?a href="http://www.trq119.com/article/xzgaoshou/jnjl/200603/36805.html" target="_blank">行政執法過程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采用違法的手段取得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等證據;同時,證據必須符合法定的七類表現形式,否則,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2、關聯性。是指證據須與違法事實相關聯。與違法事實無關、無關緊要、過于重復的證據不能作為案件定案的依據。

3、真實性。是指證據事實須客觀存在。被處罰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復印件、復制品,被當事人或他人進行技術處理、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證言等證據,不能視為該證據真實存在,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構成證據事實的主客觀要件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藥品行政執法實踐中,我們把證據事實分為必要證據和充分證據。必要證據是指在認定違法事實中必不可少的證據,即能直接證明違法行為存在的構成要件的證據。充分證據是指能夠充分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即起連帶、補充作用并能充分證小陳老師工作室出品明違法事實的證據。

三、證據之間應形成證據鏈

證據之間如果相互獨立,相互脫節,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就會構成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四、證據應隨案卷一起存放

錄音、錄像、攝影、拍照等實物證據,應當放入證據袋中,隨卷歸檔,并列表注明錄制內容、數量、時間、地點、制作人等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