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調解是化解勞動爭議的有效手段
時間:2022-06-08 1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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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調解是解決勞動爭議過程當中的重要環節,是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遵循的主要原則,是仲裁員解決勞動爭議首選“武器”,也是我國處理勞動糾紛一貫提倡的方法。采用訴前和庭前調解的方法處理企業勞動爭議案件快捷簡便易行,能夠節省時間和費用,又可以防止矛盾激化,增進團結,穩定勞動關系。因此,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具有很強的生命力,在解決勞動糾紛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所謂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爭議提交給調解機構,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分清是非和責任,通過疏導、說服,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和解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那么,如何使用好這一有效手段做好調解工作呢?筆者認為有以下幾點。
首先、以誠相待。調解人員對于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在調查取證、掌握事實、辯明是非、判明類型、找準結癥的同時,要排除人際關系影響,做到一碗水端平,不袒向任何一邊。因為開始調解當事人一般都盼望調解人員站在自己的立場上,替自己說話,為自己著想,維護自己的利益,這時調解人要以誠相待。不能給當事人一種“調解人是站在對方的立場上來對付自己”的誤解,公平、公正地解決矛盾,達到化干戈為玉帛的效果,以利于創造一個和諧的調解氣氛,逐步消除雙方分歧,達成調解協議。
其次、以柔克剛。調解中,往往會碰到當事人一方缺少理智,言詞過激,態度強硬,此時,切不可針鋒相對,而應冷靜地處理問題,避其鋒芒,切忌簡單急噪,要避實就虛,避重就輕,平緩緊張的氣氛。比如:轉換一下話題,或者建議暫時休談,待情緒得到緩和,神態恢復正常再進行調解。在該過程中,應注意排除任何權力的干預,不得憑用人單位的某種優勢,企圖支配對方意志或壓服對方。這樣做,只能激化矛盾,好比“抽刀斷水水更流”,適得其反,使調解工作無法正常運行。
第三、以退求進。調解包含互讓互諒的精神。當主要問題已取得一致意見,在次要問題或細節上當事人又提出新的要求,或者把次要的要求作為解決主要問題的條件時,應綜合分析,權衡利弊。只要有利于解決問題,又不損害主體利益時,就應該相互處理,適時退讓當機立斷。這樣做,就能把握好時機,快速解決問題。
第四、以法服人。遇到不諳法律的當事人時,調解人員在“動之以情,曉知以理”的基礎上,要反復宣傳法律,耐心說服,切不可曲解法規,而應據實說明,依法解決問題。在調解處理階段,對負有主要責人的一方,依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為依據,擺事實,講道理,指出錯誤。對受到損害的一方則主要讓其諒解對方,只要承認錯誤,承擔責任就應以團結為重,不在糾纏。從而在民主協商,相互讓步中取得一致意見。
總之,我國《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賦于了“第三者”——調解工作者特殊的使命,艱巨光榮、任重道遠,愿勞動爭議調解工作不斷革新、不斷完善。
樂亭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