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黨委配備改革后的決策機制
時間:2022-06-26 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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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啟動的地方黨委領導班子配備改革已基本完成,新領導體制的具體運作成了人們關注的重要主題。黨的十七大指出要“健全領導體制,完善地方黨委領導班子配備改革后的工作機制”,這里的工作機制,既包括決策機制、執行機制,也包括監督機制。這里主要就其中的決策機制來談面臨的問題和相應的對策思考。
地方新領導體制改革通過減少副書記的職數,按照“書記會退位”、“常委會歸位”的實質要求改變了以往的以書記辦公會取代常委會的決策模式,這種調整為地方黨委集體決策功能的發揮奠定了體制基礎。但是,在具體運作中,新領導體制在決策層面上可能產生兩種不良傾向:一是議而難決的傾向,以前的書記辦公會實際上是常委會決策前的矛盾緩沖地帶,它能推動常委會形成基本一致的意見并最終形成決定,在取消書記辦公會的情況下,可能會增加書記與常委、常委與常委間的直接沖突,從而使常委會的最終決定難以形成;二是常委分家的傾向,新體制意味著常委分工負責制的加強,使各常委在自己的分管領域擁有更大的發言權,可能會產生因局部、部門利益而忽視全局利益的情況。
從決策理論上看,科學化的決策離不開決策流程的確立與優化,它要求在決策的各個階段——包括議題的選擇、方案的擬定、方案的擇優和實施反饋等,都要有明確的可操作的制度性規定。地方新領導體制下的常委會在決策過程中,要防止出現上面提到的兩種不良傾向,相關的制度建設,特別是議案的形成制度、溝通協調制度和決策責任制度等必須跟上。
第一,要有常委會議案的形成制度。常委會上的議案既與常委會的權力范圍有關,也與常委的具體分工緊密相連,因而要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來確定常委會的權力邊界,理順它與全委會、黨代會的關系;在常委會、常委的權力邊界、職責范圍確定后,要規定議案形成的程序,對議案的提出、討論、協商與通過的各個環節,都做出明確的規定。通過這些制度,可以有效規避“議而難決”和“常委分家”的傾向。
第二,建立書記與常委們的溝通協調制度。隨著“書記辦公會”退出歷史舞臺,地方黨委書記聯系常委的“緩沖層”消失,各常委在決策中的突出作用凸現了組織運作的扁平化特征。為了規避書記和常委們在決策中意見不一致情況的出現,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可考慮建立他們之間的溝通協調制度,如可通過定期召開常委工作碰頭會的形式來交流思想、了解情況、統一意見,為最終的表決提供緩沖地帶和協商平臺。
第三,建立決策責任制度。在新領導體制中,地方黨委書記在推進相對扁平的黨委班子有效運作過程中,一方面要注意放權,以保證各常委獨立開展工作,另一方面要推進常委會履職的決策責任制度建設,把常委的分管領域和常委會的全局工作納入責任考評體系,并將常委對常委會的責任和常委會對全委會的責任有效對接起來。這樣既保證了常委們履職的權力基礎,又形成了常委們工作的壓力機制和推進常委會全局工作的合力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