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關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法治基礎
時間:2022-07-11 05: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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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視野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法治發展的必然結果。法治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供了價值基礎和制度支撐,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必然是社會正義的實現機制和人民權利的保障機制。防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運行中對法治的悖離至關重要。
當代中國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是在國家實施“依法治國”方略背景下展開的。在這一背景之下,法治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決定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法治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構建和運行中怎樣發揮基礎性的決定作用鮮有論述。在此,本文對此問題作以粗淺的探討。
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法治發展的必然結果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針對單一的社會糾紛解決機制而言的。在社會糾紛解決方式中,司法訴訟具有正統性、規范性、公正性和至上性的特質。也正由于司法訴訟所具有的這些特質,傳統的糾紛解決觀念認為,司法訴訟是最佳的、也應是唯一的社會糾紛解決方式,而對訴訟之外的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正當性和公正性持懷疑態度,進而排斥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然而,法治發展到今日,司法訴訟存在的成本高昂、效率低下、當事人自治減少、司法裁判過于剛硬等缺陷暴露無遺,依靠單一的司法訴訟方式來化解我國社會轉型、經濟轉軌導致的眾多社會矛盾成為困難。于是,其他成本相對低廉、程序相對簡潔、效率較高、處置結果相對柔和的訴訟外多種糾紛解決方式應運而生。由此,一個以司法訴訟為核心,其他社會糾紛解決方式與此相匹配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形成成為客觀必然。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并不是對法治的否定?!胺ㄖ尾⒉槐厝皇且詥我坏膰覚嗔捌鋬r值觀(國家意志)為基準的法律規則之治”,①多個糾紛解決主體、多種糾紛解決模式和多元糾紛解決方式的并存并不為法治所反對。與之相反,因糾紛解決主體、糾紛解決模式和方法、手段的多元化使得法治價值的實現途徑多樣化,使得法治的表現形式更加豐富多彩?!笆欠ㄖ尉唧w化、生活化和形象化的最佳方式,也是社會法律化的基本途徑之一”。②在社會糾紛解決機制中,盡管司法訴訟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司法訴訟乃是解決矛盾糾紛的主渠道,法治確立司法訴訟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核心地位,擴大訴訟受理的范圍,提高司法效率,強化調解,突出當事人自治,鞏固和維護司法權威,仍是法治內在的必然要求。同時,法治又注重行政裁決、民間仲裁、人民調解等形式的糾紛解決方式,對這些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方式在價值上以認可、制度上以支撐、效力上以支持,使之與司法訴訟形成良性互動的互契互合關系,共同去實現法治理想,維護法治秩序,促進社會和諧。在社會糾紛解決方式中,法治總是在價值一致性和規范統一性中,體現方式的多元性和手段的靈活性;在維護權威的司法判決的同時,鼓勵妥協與自治。為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不僅為法治所認可和接納,而且還是法治發展的必然結果。
二、法治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供價值基礎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存在必然依賴于一個層級清楚、結構優良、相互依存、相互協調、運轉有序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不是對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的機械安排和簡單組合,它意味著社會糾紛解決方式的整體化重構,各種糾紛解決方式功能的有效整合。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體系重構和功能整合過程中,它必然需要先進的思想為指導,必然需要合理的價值進行目標定位,以保障其體系的完備性和功能的有效性。法治價值因其思想觀念的正當性、合理性、有效性,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供了堅實的價值基礎,在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的構建中發揮著思想指導、目標定位的核心作用。
(一)法治價值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思想指導
在現代法治社會,法治所蘊含的正義、權利、平等、自由、民主、秩序、和諧等價值不僅為人們的現實生存和發展所需要,還表達著人們對社會應然的理想期盼和信仰追求。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中以法治價值為基礎,使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成其為基本的指導思想,法治價值賦予多元化機制以人文主義的靈魂,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確立了正確的發展方向。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以法治價值為基礎,使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獲得了存續的意義,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有效性和長久生命力的根本保證。
(二)法治價值為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提供了價值目標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價值目標定位,源于不同的糾紛解決方式的價值共識,法治價值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供了價值共識。法治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的價值共識,意味著不同的糾紛解決方式對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則的自覺接受和自愿服從,不同糾紛解決方式的法治共識,促進了彼此間的價值整合,從而消除了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價值沖突,保障了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的內部和諧,為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的構建奠定了價值基礎。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形成法治共識,表達著不同的糾紛解決方式的主體對法治理想的共同信仰、向往和追求,表達著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必將法治所具有的正義、權利、平等、自由、民主、秩序、和諧等價值作為了目標追求。為此,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構建中體系的確立、制度的安排、功能的設定、模式的選擇都將以法治價值為目標來展開。法治價值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存在和發展的全部價值所在。
(三)法治價值為多元糾紛解決方式的創新和發展提供內在力量
首先,法治價值是改造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的內在力量。我國民間調解等糾紛解決方式源遠流長,這些糾紛解決方式凝結成了傳統的思想文化和生活習俗,“從古至今,滲透到了中國社會結構、法律及沖突解決機制和文化觀念之中”。③它們在特定的社會歷史背景中發揮著定紛止爭、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然而,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是宗法等級社會和集權社會的產物,在“和為貴”的思想外表下是社會正義的喪失和個人權利的壓抑,因而缺乏法治的活化因子和人文的思想內涵,難以為現代社會接受和容納?,F代意義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一種與經濟市場化、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相適應的社會機制,它絕不是對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的簡單還原。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過程,意味著社會糾紛解決方式由單一走向多元,由傳統走向現代,由人治走向法治的歷史變革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法治價值不僅是一種檢驗尺度,而且還是一種理想目標,推動著糾紛解決方式的變革和發展。具體地講,法治價值推動著對傳統社會糾紛解決方式的揚棄、提煉、改造和創新,推動著蘊含現代法治理念和人文精神的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新的糾紛解決方式的產生。由此,可以說法治價值為現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供了對傳統糾紛解決方式的繼承、否定和超越的內在力量。
其次,法治價值是現代糾紛解決機制創新發展的內在力量?,F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一個開放的系統,它隨著社會的變化發展而變化發展。法治不僅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指明發展的方向,而且還是多元化糾紛創新發展的內在動力。法治價值的應然性使之具有了適度的社會超前性。法治價值的超前性,推動著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不斷地更新觀念、創新方法、變革體制和改革制度,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不斷地向其應然狀態前進。
三、法治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供制度支撐
在制度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社會矛盾糾紛的解決主要依靠制度規范來解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對制度規范有著巨大的依賴,法治因其具有制度化的巨大優勢,它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支撐。
(一)法治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提供制度支撐
首先,法治對各種糾紛解決方式予以法律確立和認可。在法律社會,各種的矛盾糾紛解決方式的正當性源于的法律確立和認可。尤其是進入了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之內的社會糾紛解決方式,法律總是對它的主體資格、糾紛的種類、管轄的范圍、解決的程序方式和解決糾紛的效力作出明確規定,形成明確的法律制度規范,使社會糾紛解決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法治為多元糾紛解決方式的體系化提供法律支持。在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構建之中,在對每一種社會糾紛解決方式予以確立和認可的同時,法治還在立法環節總攬全局,將不同糾紛解決方式、解決糾紛的范圍進行科學合理的劃分,對其解決糾紛的各種資源要素進行橫向和縱向的分配,將不同的糾紛解決方式予以不同的定位,賦予不同的功能作用,并使之在程序上相互支持、功能上相互銜接,進而形成一個結構優良、功能高度整合的社會糾紛解決體系。
(二)法治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運行提供制度支撐
首先,法治為糾紛解決機制運行提供程序性規范。在眾多糾紛解決方式中,從最正規的司法訴訟到最簡便的人民調解都必須遵循一套基本的程序規則,通過程序規則的運行來解決矛盾糾紛。法治之下的程序規則必然表現為程序性法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運行是程序的操作進而得出公正結論的過程,而法治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運行提供了一套程序性的法律規范支持。
其次,法治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運行提供了可供遵循適用的實體法律規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程序化運行最終還得依據實體法律的規范才能得出實體結論。程序的運作是查明真相的過程,將事實與實體性規范的相關事實相對應,才能找到實體法規定的法律結果。即使許多的民事糾紛是調解了事的,其結果與實體法規范并不一致,但這并不排除實體法規范的作用,因為公正的調解結果,是在查明糾紛爭議的事實真相,明確相關各方所承擔的法律后果之后,自愿處分自己權利的結果,也即雙方互相妥協、讓步,達成調解、和解,是在實體法作用之下的結果。法治之法律規范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供了實體結論的規范支持。
四、法治決定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本質屬性和法治功能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基本功能是彌消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但法治之下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卻不僅是化解社會矛盾,它還具有更具價值意義的法治功能。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它還通過對社會矛盾糾紛的化解去實現法治價值、體現法治精神。法治決定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本質屬性和法治功能。
首先,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是社會正義的實現機制?!罢x是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的這種堅定而恒久的愿望?!雹芡瑫r,它又是“給予每個人應得的東西”的現狀況描述。正義是法治的應有之意,是法治最為核心的價值。社會矛盾糾紛的大量存在,就其社會根源而論,是社會的正義受到了損害。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首要價值追求就是實現社會正義在彌消和化解矛盾糾紛過程中發現事實的真相,考量各方當事人的是非對錯,進而尋找到公正解決問題的途徑和辦法,最終公正地解決問題,其實質是使受到損害的社會正義以到匡復。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運行過程,本質上是法治正義的實現過程。為此,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正義的實現機制,它具有實現社會正義的法治功能。
其次,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機制。保障人民權利是法治的本質要求。社會矛盾糾紛多因權利受害而引起。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伸張正義的過程,是對合法權利的宣示過程;糾紛的解決過程是民眾程序性權利和實體性權利得以實現的過程。為此,法治統治之下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又是權利保障機制,它具有保障權利和發展權利的法治功能。
第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控制權力機制。社會矛盾糾紛還因國家公權的濫作為、不作為和亂作為引起。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存在,尤其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國家賠償等制度的存在,本身是對權力濫用的一種鎮懾,同時,在具體糾紛解決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對權力為非作出否定性評價,并課以不利的法律后果,能夠監督和制訂權力,防止權力的濫用。由此,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對權力的控制機制,它具有控制權力的法治功能。
第四,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民主對話機制。矛盾糾紛的產生離不開雙方乃至多方的當事人,矛盾糾紛的解決離不開居中的裁決調停者。為此,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解決糾紛方式不同,程序的繁簡各異,但“兩造當事人”、“中立的裁判調停者”、“法律規則”、“糾紛事實”、“交涉對話”、“最后形成結論”是所有糾紛解決方式的共同的基本要素;兩造當事人和裁調者構成的“三角關系”是所有糾紛解決方式共同的基本構造。在中立的裁決調停者的主持之下,矛盾糾紛當事人之間的交涉、抗辯、交流、協商是所有糾紛解決方式的核心過程,是公正解決糾紛的程序保障。為此,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又是一個民主對話機制,它具有民主自治的法治功能。
五、防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運行過程中對法治的悖離
法治作為國家的治國方略,具有至上性和普遍適用性的特征。遵循法治原則是法治對社會各個領域、各個層面的基本要求。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也不例外。為此,要防止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運行過程中悖離法治原則、破壞法治實施的現象發生。
(一)防止民間權力的過度使用對國家公權的侵蝕和損害,導致法治的損害
在法治視野中,司法的至上權威是法治的精髓。要確立司法至上和訴訟優先地位,進一步加強司法權威,不得走極端,因強調訴訟替代糾紛解決方式而否定司法的權威作用。防止司法虛無主義的出現,防止民間仲裁,人民調解等糾紛解決方式對司法效力的否定,甚至將一些專屬國家公權解決的矛盾糾紛如懲處犯罪、行政處罰等變異為民間私權交易的對象。
(二)防止其他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對法治正義價值的悖離
法治的正義是社會正義的核心,也是所有社會糾紛解決機制共同追求的價值所在。對于其他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鼓勵妥協、讓步,鼓勵調解結案,是以當事人之間意思自治、實現社會正義為前提的。為此,要防止為了達成調解,為了結案了事,于客觀事實不顧,一味調和,只顧了事,不顧公正,甚至仲裁調解者地位不中立,偏袒一方,壓制另一方,持強凌弱,強制調解,剝奪當事人訴權等非正義情況的出現。
(三)防止其他社會規范對法律制度的損害
“在現代法治社會,法律規則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法治并不排斥其他價值和社會規范(包括道德、自治規范和習慣等)”。⑤誠然,法治并不排斥其他的諸如道德、自治規范和習慣等社會規范,但要充分地認識到法治是以法律制度為要依據的治理模式,其他作為治理依據的規范,必然要與法治理念、法治價值相匹配,才能為法治所接受和容納。如果其道德、自治規范、習慣等社會規范與法治精神、法治價值相悖,那么這些規范必然為法律所否定。如果我們將與法治價值相悖、與法律規范相沖突的其他社會規范強制執行之,有如一個病癥同時使用兩個相反的藥方,不僅達不到化解糾紛的目的,而且還會導致社會更加混亂。為此,在解決社會糾紛過程中,防止其他的社會規范對法律制度的損害是確保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有效運行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