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訴訟調解利構建多元化化解社會矛盾的調解機制

時間:2022-07-18 04: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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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訴訟調解利構建多元化化解社會矛盾的調解機制

目前,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民商事糾紛案件數量急劇增長。特別是今年4月1日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正式施行以來,訴訟費用交納標準降低,交納范圍縮小,民商事案件出現“訴訟爆炸”的現狀。在司法資源相對匱乏的條件下,如何正確處理新形勢下的人民內部矛盾,及時預防、消除和化解各種不穩定因素,已經成為各級人民法院面臨的一個全新的重大課題。為此,筆者主張加強訴訟調解,充分利用人民調解,建立調解大格局,構建多元化化解社會矛盾調解機制。

一、訴訟調解,是促進或者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良好方式。

訴訟調解,又稱為司法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互諒互讓,就民事權利義務或訴訟權利義務達成協議,合情、合理、合法地解決民事糾紛的訴訟活動。訴訟調解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息訴止爭,維護社會穩定;有利于實現公正與效率和案件的執行;有利于節約訴訟資源。訴訟調解是我國重要的訴訟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訴訟調解作為重要的訴訟機制,具有解決糾紛的獨特優勢,被國際司法界稱為“東方經驗”。訴訟調解本不是個“新”話題,但筆者堅持再提,并且認為還必須加強。

(一)目前,訴訟調解現狀不容樂觀,調解結案力度正在削弱。由于民事案件數量大量增加,法院審判力量相對不足,隨著民事訴訟審判方式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法院的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出現了弱化調解功能片面強調“當庭宣判率”而致使人民法院以調解解決糾紛的方式受到冷遇,出現了當事人不愿意接受調解,法院不注重調解結案率的情況。特別是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實施后,由于訴訟費減少,訴訟門檻降低,使得當事人普遍將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的首選方式,人民調解組織訴前化解社會糾紛的功能將會弱化,法院多年來倡導的社會化調解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將受到沖擊。以往當事人考慮執行成本選擇在訴訟階段調解而獲得債務人直接履行,現在的當事人則不愿調解讓步而更愿意進入強制執行。同時,案件的大幅度增長進一步加劇了法官的辦案強度和法院人手不足的矛盾。大家都知道,一次成功的調解,需要法官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需要法官在不違反審限期規定的前提下,有充裕的時間和精力,耐心細致地開展訴訟調解工作。面對法院經費保障越來越嚴峻的形勢,在現行財政保障的情況下,法院辦公、物質裝備建設、法官福利待遇等經費保障問題將進一步突出,這些因素直接影響到法官調解結案的積極性。實際上,不少法官訴訟調解結案的積極性大不如前,而且更傾向于直接判決。

但是,法院如果對訴訟調解重視不夠,該調不調,能調不調,調解結案率就會下降,上訴、申訴率就會上升,信訪壓力就會增大。調解結案率的降低,相對促使了判決結案情況的上升,無疑,法官的工作量必然大增,這也是導致基層法院案件的上訴率、發回重審、改判率上升的原因之一。這些情況的出現,使法官的工作難度加大,審判質量有所降低。事實上,盡管一次成功的調解在審判程序中耗時間、耗精力較多,但從總體上講,訴訟調解結案,減少或者避免了案件二審、再審、執行等后續訴訟程序和涉訴信訪處理的工作量,達到了縮短訴訟周期,節約了司法成本的功效,促進和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構建加強訴訟調解、激勵訴訟調解的有效機制。訴訟調解的優勢非常明顯。首先,調解讓訴訟更加“人性化”。調解強調當事人的積極參與,通過當事人自愿協商而不是法官依法裁判來解決糾紛,整個訴訟過程當事人都非常清楚,容易理解和接受。其次,調解可以有效降低訴訟的對抗性。調解強調當事人之間的友好協商和妥協,促進當事人之間互諒互讓和友好合作。大降低和弱化了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性,有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再次,調解更符合訴訟效益的要求。調解具有簡便、高效、經濟的特點,調解方式靈活,能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也能節約司法資源。第四,也是更重要的,調解結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實質要求。只有當事人自己最清楚糾紛的真像和他的利益所在,所以他們自愿選擇的處理結果應當說是最符合他們的利益需求的,也最接近當事人追求的實體公正。因此,也有利于當事人的自覺履行。①為此,人民法院更應加強訴訟調解,激勵訴訟調解。

一是增強法官的親民意識、敬業精神,提高法官的訴訟調解能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落實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的指導意見》第七條就是規范法院訴訟調解工作,提高訴訟調解效率與質量。我們要扎扎實實為人民群眾辦實事,司法為民,首先就應增強親民意識、敬業精神,提高訴訟調解調解能力。訴訟調解工作需要法官的耐心和細心,以及相應的法律水平和調解技巧,需要通過多種途徑對法官的親民意識和敬業精神進一步強化,以及法官的訴訟調解工作能力進一步培養教育提高。例如,開展訴訟調解工作經驗交流活動,組織學習法院系統“勝敗皆服”的訴訟調解優秀法官宋魚水的先進事跡、訴訟調解優秀法官湛秀英先進調解經驗等。

二是建立訴訟調解激勵機制。訴訟調解必須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因此對調解結案率不宜直接下達指標,避免誘發強迫調解、違法調解、以判壓調等問題,但是在對審判工作考核時,調解結案率作為一個重要參數,還是應當予以關注。例如,對審判庭或者個人調解結案率高的,以單項表彰獎勵等方式激勵做好調解工作。同時,將案件上訴、申請再審、申訴、涉訴信訪作為審判工作的考核指標,適當加重案件改判或者發回重審,以及涉訴信訪案件原承辦人的責任等方式,引導法官在自愿合法原則內盡力做好調解工作,這實際上就是對法官訴訟調解工作的間接激勵,激勵法官更加注重審判工作的整體效果和終端效果,激勵法官更加注重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落實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的指導意見》十七條規定,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是多渠道解決矛盾糾紛的一個重要環節。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若干規定》的精神,加強對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進一步研究完善銜接訴訟調解和人民調解的工作方式,注意引導群眾重視人民調解的作用,積極以簡捷經濟的方式化解矛盾糾紛。要積極配合當地司法行政部門,采取多種方式、多種途徑,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糾紛的技巧。基層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可以配合司法行政部門,以舉辦培訓班、座談會等方式對人民調解員進行培訓,或者組織旁聽案件審判,把指導人民調解的工作具體化,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水平。②

(一)當前人民調解存在的問題和社會矛盾化解機制現狀。1、人民調解員的業務素質不適應調解工作的實際需要。特別是農村基層調解組織的人民調解員。目前,我國農村基層調解組織的人民調解員,絕大部分是農村干部,平均文化程度不高,這與所承擔的日趨復雜的調解任務極不相適應。人民調解員常常因為法律知識的欠缺,擺道理時不能胸有成竹,特別是在對情理與法理關系的理解產生沖突時難以自圓其說。2、人民調解員實際操作缺乏規范性的辦法。當前人民調解實踐面臨的諸多問題難以解決,人民調解在追求低廉和迅速解決糾紛的同時,可能出現“廉價正義”的問題,即可能導致一些非正義的結果。例如,人民調解的范圍把握不準,把不應作為人民調解的糾紛,也大抱大攬過來調解;還有調解的程序存在不公開、不公正的嫌疑等。人民調解實際操作中,其內在基準和程序都有極大的隨意性和非規范性,影響了人民調解的公正性和公信力。3、當前法院案件“訴訟爆炸”,而人民調解“無所事事”。由于人民調解法制宣傳不夠,傳統的人民調解輻射面過小,調解人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程序不嚴密,致使人民調解在部分群眾中形成“人民調解似乎只能解決家庭鄰里之間芝麻綠豆小事,婆婆媽媽瑣事”的看法。同時,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不高,不少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書,當事人可以反悔、不履行,造成人民調解失敗,當事人不得已選擇通過訴訟解決涉及自身的糾紛。一旦進入訴訟程序,糾紛解決的成本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反而給當事人造成了更大的負擔。因而,不少當事人認為,與其花時間在無法律約束力的人民調解中空耗,還不如選擇交納訴訟費走具有法律保障的司法訴訟途徑,這樣促使了糾紛的解決從人民調解轉向人民法院,造成了當前不少的法院案件大量積壓、“訴訟爆炸”,法官工作壓力大,而人民調解組織想辦案無案辦,整天“無所事事”的現象。

(二)指導人民調解,提高人民調解的工作水平?;鶎尤嗣穹ㄔ杭捌淙嗣穹ㄍヒe極配合當地司法行政部門,采取多種方式、多種途徑,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糾紛的技巧。基層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可以配合司法行政部門,以舉辦培訓班、座談會等方式對人民調解員進行培訓,或者組織旁聽案件審判,把指導人民調解的工作具體化,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水平。筆者所在人民法庭管轄的部分鄉鎮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一是人民調解員自身素質高,長期從事人民調解工作,人民調解經驗豐富。二是筆者所在的人民法庭,每年多次與當地的司法所,采取以會代訓,開辦人民調解培訓班,召開轄區鄉鎮人民調解聯席會,同時每年組織人民調解員旁聽法庭案件審判、調解,把指導人民調解的工作具體化、經常化,規范化,不斷提高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水平。三是通過不同的形式,經常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案件的訴訟調解,一定程度上指導了人民調解工作,提高了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水平,同時還有效地預防和化解了一定的社會矛盾。

三、調配、整合、借助調解力量,構建多元化化解社會矛盾的調解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落實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的指導意見》后,全國各級法院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制定了一系列司法便民、利民、為民的具體措施,并狠抓落實。但這些措施,均是在法院系統內部進行的。然而,目前正是經濟轉軌、社會轉型、利益調整時期,新問題新矛盾層出不窮,越來越多的深層次矛盾反映到司法領域,法律關系更加復雜,利益沖突更加尖銳,矛盾對立更加激烈。單靠人民法院的司法資源,及其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來化解社會矛盾是不現實的。

現代法治追求的是社會矛盾多元化解決機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追求的是以疏導、和諧為理念的社會矛盾解決方式。因此,構建多元化化解社會矛盾的調解機制,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現代法治的追求。

(一)調配法院內部調解力量。不少法官在長期的審判工作中,積累了先進的調解經驗,并且樂于、善于做調解工作。為此,有必要將這些法官調配到民商事審判庭和人民法庭,有利于民商事審判庭的法官相互學習,積累調解經驗,培育調解“新人”。

(二)借助人民陪審員。相對于法官而言,人民陪審員對社情民意比較了解,對當事人具有較強的親和力,在訴訟調解中具有很多“天然優勢”。法院就要注意發揮其優勢,取長補短,彌補法院調解力量的不足,同時收到事半功倍的功效。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時,既可以直接開展訴訟調解工作,又可以對其他案件的調解發揮積極的調解作用。

(三)借助親人或者朋友等社會正義力量。法院的訴訟調解工作,借助當事人的親人或者朋友等社會正義力量進行調解,其優越性、可性性已經司法實踐證明。

(四)整合人民調解力量。人民調解員雖然素質參差不齊,但我們只要積極配合當地司法行政部門,采取多種方式、多種途徑,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糾紛的技巧?;鶎尤嗣穹ㄔ杭捌淙嗣穹ㄍタ梢耘浜纤痉ㄐ姓块T,以舉辦培訓班、座談會等方式對人民調解員進行培訓,或者組織旁聽案件審判,把指導人民調解的工作具體化,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水平。人民調解員就是化解社會矛盾的訴訟外調解機制的生力軍。

(五)構建多元化化解社會矛盾的調解機制。一是建立訴前調解機制,就是案件起訴前,由人民調解組織先行調解而化解矛盾的調解機制。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加強與人民調解組織的溝通與協調,注意引導群眾重視人民調解的作用,積極以簡捷經濟的方式化解矛盾糾紛。要對人民群眾釋明,針對糾紛的解決來說,人民法院的審判和調解應該是解決糾紛的最后途徑,而不應該是主要途徑。例如,當事人直接到法院或者人民法庭咨詢或者起訴的,一要耐心熱情接待,二要注意適當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人民調解途徑來化解矛盾。如果當事人經過適當的引導,愿意選擇人民調解途徑,法院就加強與人民調解組織的溝通與協調,由人民調解組織直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雙方當事人合法自愿的基礎上,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如果人民調解不成的,或者無法進行調解,及時將情況反饋能法院,并告知當事人進行訴訟解決。二是建立借力調解機制,也就是建立委托調解或者協助調解機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并有利于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該《規定》對調解人員的范圍作了擴大性規定,解決審判力量嚴重不足,提高了訴訟效率,確保了司法公正。調解組織的社會化主要通過兩種方式實現,一是邀請協助調解,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并有利于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二是邀請主持調解,就是在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委托有法律知識、相關工作經驗或者與案件所涉問題有專門知識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如技術專家、居委會、人民調解組織、行業主管部門等。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確認,與法官主持調解產生相同的效果。③三是邀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旁聽案件的審判和調解,借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代表力”來協助人民法院的訴訟調解。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旁聽案件的審判和調解,主要是監督法院的公正司法,但無形中也讓當事人明白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無形中減少當事人對承辦法官的抵觸情緒,讓當事人更容易接受法官的調解意見,即使訴訟調解不能成功,也容易讓當事人服判息訴,化解社會矛盾。近年來,筆者所在的人民法庭案件訴訟調解率高,案件上訴率、發回重審率、改判率低,涉訴信訪為零,均與人民法庭調配、整合訴訟調解資源,充分利用人民調解,借助人民調解力量,構建了多元化化解矛盾的調解機制分不開。

綜上所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減少社會治安隱患,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我們要充分認識新的歷史條件下,加強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訴訟調解,充分利用人民調解,積極構建人民調解、訴訟調解等相互銜接、相互補充的社會矛盾多元化調解工作機制,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化解社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