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地區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思考

時間:2022-08-10 04: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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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地區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思考

**區現有12個盟市、101個旗縣(市、區)、641個*鄉鎮,11275個*村委會,農牧區總人口1393萬。十年來,*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為依據,以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主要內容,普遍開展了*村民*活動,積極探索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路子。特別是農村牧區通過民主選舉*村委會干部,普遍實行村務公開制度,使全區的村民*工作逐步規范,村民*不斷走向成熟,開創了農村牧區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新局面。

通過對**區在農村牧區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中取得的成績和經驗的調研,我們對民族區域*地區農村基層民主建設有以下幾點思考

1、切實關注民族因素

中國的民族區域*包含“民族”和“區域”兩個基本的要素,既不是單純的民族*,也不是單純的地方*,而是二者的統一體。在農村基層民主建設中,一方面要做到全國一盤棋,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民族區域*地區的特殊性,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民族區域*地區推行農村基層民主,應時時刻刻關注民族因素給村民*帶來的影響,還應關注民族區域*地區村民*給民族關系帶來的變化。在保證民族區域*地區村民尤其是少數民族群眾依法開展*活動的同時,做到民族之間平等相處、和諧發展。**區在鼓勵各農村牧區開展*村民*時,積極宣傳民族平等、民族合作、民族團結的精神,將這一精神滲透到農村的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的各個環節。特別是民主選舉時,選舉的組織者工作做得扎實、到位,精心準備,在候選人提名、確定時,充分考慮民族特點,盡量保證數量少、影響小的弱勢民族能夠在村民*中享有話語權,有暢通的利益表達渠道,實現民族合作與村民*的有效銜接。

2、提高領導干部的法律意識和民主意識

努力提高縣、鎮(鄉)兩級黨政干部的法律意識。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質的規定的統一性要求縣、鎮(鄉)兩級黨政干部——無論是民族區域*地區還是其他地區,也無論是經濟發達地區還是經濟欠發達地區,都要牢固樹立法律意識,自覺從習慣于計劃經濟年代的行政指揮中解脫出來,充分發揮廣大村民的*作用和參與管理的積極性、創造性,在貫徹基層民主政治中彰顯村民的主人翁地位。要努力提高縣、鎮(鄉)黨政干部的民主意識。授權是民主的前提,沒有授權民主其他民主就無從談起,如果掌權人不是經過民主選出的,掌權人就不可能誠心誠意地向村民負責。因此,必須不折不扣地實行村民直接選舉村委干部的制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已頒布多年,在民主問題上,縣、鎮(鄉)黨政干部應該在思想認識有顯著提高,切不可以片面的“黨管干部”為由阻礙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3、提高和改善黨的領導水平和基層黨組織領導方式

就村委會與黨支部的關系而言,現有的法律制度未能明確劃分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的職權范圍,有關規定都是模糊的、定性的規定。如《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第9條規定,村黨支部的一項主要職責是“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需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做出決定”。但是,什么是“重要問題”,什么又是“需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事情”,則缺乏明確、具體的界定。此外,《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一方面賦予村黨支部對村民委員會和村民*行使“領導”職責,另一方面又規定村黨支部應“支持和保證”村民委員會依法“充分行使職權”。兩個職權的模棱兩可,甚至沖突之處隱約可見,在實際操作上就會有相當大的伸縮空間。在一些地方出現了當選的村委會主任不服從黨支部領導,認為自己是上千選民選出的,而支部則是十幾個黨員選出來的,或者一些地方出現了支部隨意指派村委會干部,從而引發黨的領導與*權的沖突。

我國地域廣大,各地情況千差萬別,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實現形式存在多樣性也是在所難免的,但我們要切實規范村“兩委”的基本運行機制,制訂有關農村基層黨組織、村民*組織工作運行的條規及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農村“兩委”班子的職責權限,使黨務和村務議事規則、辦事制度等更加規范、細化,“兩委”班子工作有章可循,從制度上解決農村“兩委”班子中存在的問題,使其在實際工作中找準位置。村黨支部應善于通過卓有成效的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工作,使黨的政策滲透到村委會的工作中去,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

4、加強農村基層干部隊伍建設

第一,加大教育扶持力度,提升教育水平。加大對民族區域*地區的教育扶持力度,努力提高民族區域*地區的民眾教育水平和文化素質,這是推進民族區域*地區基層民主建設的基礎。要積極搞好村干部學歷升級教育,通過聯合辦班、委托辦班、組織函授和鼓勵自考等方式,提高綜合素質。第二,加強干部培養,提高干部素質。建立村干部分級培訓制度,村黨支部書記、主任分別由縣委組織部、民政局組織培訓,其他村干部由鄉鎮黨委培訓;要堅持多渠道培訓干部,采取集中培訓、定期輪訓與實踐鍛煉相結合的方式,實現從素質培訓向能力培訓、創業培訓的轉變。第三,嚴格干部選拔標準,拓寬干部選拔范圍。要著眼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進一步明確干部在德能勤績方面的任職條件;要著眼帶領村民致富奔小康的現實需要,拓寬村干部選拔渠道;要著眼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創新村支書選拔方式,打破論資排輩,切實把書記選準配好;要著眼村干部隊伍健康發展,加強后備隊伍建設。第四,落實村干部待遇,激發工作熱情。要關心村干部的政治待遇,逐步建立和完善從村干部中錄取公務員或事業單位職員的制度,對優秀的村干部可破格錄用到鄉鎮領導班子。要逐步改善村干部的經濟待遇,根據各地實情合理確定工資待遇并納入財政預算,建立定期增長機制。機關、事業單位的下派干部要保留原有待遇。要積極推行村干部養老保險制度,按照自愿繳納、財政補助相結合的原則,建立縣級統籌、專戶管理、獨立運行的養老保險金制度,確保村干部老有所養,解除后顧之憂。

5、修改和完善村民委員會選舉相關法律法規

1998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實施以來,農村基層民主建議進行了一系列創新性實踐,取得了突破性進展,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同時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為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參政積極性不斷提高的要求,應適時修改完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把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到法律層面。圍繞實施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保障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實踐證明,現行的村民委員會三年的任期制度,不利于村民委員會對本村經濟社會發展做長遠打算,不利于基層干部的思想穩定,建議延長為4-5年。從法律法規的角度進一步規范程序與形式,真正做到“陽光”選舉,防止不正當拉票及賄選行為發生,堅決杜絕宗派、家族和農村惡勢力對選舉工作的干擾,真正實現把政治思想好、改革意識強、群眾威信高、民主作風過硬的人選進*村級領導班子。

6、推進村民委員會制度建設

全面落實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現基層民主政治,推進基層民主的規范化、制度化尤為重要。要進一步完善各項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各項公開辦事制度,改進工作機制。通過建立各項制度和村規民約,實現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要抓緊制度建設這個重要環節,在制度創新方面取得新進展,保證涉及村民大多數人切身利益的事情,都能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征求村民意見,尊重大多數村民意愿。通過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保障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不斷擴大和保障村民的民主權利。

與此同時,我們還要根據民族區域*地區農村基層民主的特點、民主選舉的基礎、民主選舉的條件,注意處理好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的結合,經濟因素與文化因素的結合,歷史因素與現實因素的結合,更好地促進民族區域*地區農村基層民主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