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民主情況問題思考

時間:2022-09-13 0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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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民主情況問題思考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我們黨始終不渝的奮斗目標。鄧小平同志曾經指出,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擴大民主是繼續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近年來,**市在干部工作中擴大民主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但如何正確認識和把握干部工作中民主方面的現狀,如何針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推進民主政治建設,仍然是擺在我市各級黨委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為此,就干部工作中擴大民主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建議作了初淺的探討。

一、干部工作中擴大民主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部分領導干部在對擴大民主把握上存在一定的不準確性。

一是有的領導干部缺乏民主意識,擔心擴大民主會影響自己的領導權威,削弱自己手中的用人權,因而態度上不熱心,行動上不積極;有的領導干部把黨管干部原則與領導者個人推薦選用干部對立起來。二是有的領導干部不相信群眾,對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顧慮重重,怕泄秘密、怕出漏子,以致應當讓群眾了解的情況不敢公開,應當讓群眾參與的事情不敢放開。比如在召開民主生活會時,有些單位沒有深入廣泛地征求干部群眾的呼聲和意見,使民主生活會形不成一個突出的主題,把民主生活會開成一般的工作會、研究會、總結會。三是有的領導干部缺乏群眾觀念,認為群眾意見無足輕重,往往在形式上聽取了群眾意見,實際上還是個人說了算。四是個別地方和少數同志,用極端民主化的觀點看待在干部工作中進一步擴大民主。有的認為,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就是“還權于民”;有的提出“要講民主,就應當一切由群眾說了算”;有的地方把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搞成“競選”,當場投票打分,當場匯總,當場按得票宣布當選人。

(二)部分干部群眾在行使民主權力上存在一定的不適應性。

一是有的干部群眾對干部工作中擴大民主的目的、意見、要求缺乏了解和認識,認為選用、考核干部“與己無關”,是領導的事、上邊的事、組織部門的事。比如我市近二年在干部實績考核中,組織個別談話時,一些干部群眾民主意識不強,沒有很好配合組織部門共同做好干部考核工作,對考核組成員的提問隨便應付幾句,有的只簡單回答幾聲“可以”。二是有的干部群眾民主心理不健全,不是通過正常渠道反映問題,而是喜歡搞自由主義,反映的問題真假參半,個別人甚至借助寫匿名信搞人身攻擊。比如從我市實行新提拔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后群眾舉報情況來看,干部群眾在反映舉報問題時多是匿名舉報,而且反映問題準確率不高。三是有的干部群眾在參與民主的過程中,習慣于揣摩上級和個別領導人的意圖,不珍惜自身意志的表達;有的從個人或小團體的利害得失出發,對干部的評價存在著濃重的功利主義傾向。四是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在一些地方受不正之風的干擾。近幾年出現的“跑官”、“要官”等不良現象,也有一定表現。極少數干部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或民主選舉時,為了制造虛假的“群眾公認”,不惜利用各種手段和關系四處拉票。有的請客送禮,拉關系,托人情,請推薦人對自己“多多關照”;有的打電話,套近乎,囑托推薦人勿忘老同學、老同事、老鄉親、老部下。

(三)部分領導干部在工作方法上存在一定的不科學性。

從調查了解的情況看,目前干部工作中確實存在著一種工作要求簡單化的傾向,這種傾向在干部選拔任用上表現尤為突出。有的履行程序例行公事,不求深入細致,只求速戰速決。在民主推薦和民意測驗中,大都采取投票或打分的方式進行,達到一個什么樣的量化標準,才算群眾公認,也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在民主評議中召開座談會效果較差,有些參評人員面對面不愿講真話,怕得罪人,反映不出問題和不足。在任前公示中,明確規定舉報要求使用真實的姓名、身份、單位和聯系地址,致使一些有思想顧慮的人放棄了舉報。在公開選拔上,簡單以分數高低進行錄取,難免出現到崗不到位的現象。在調查中,有些干部群眾反映當前公開選拔一定要重視挑選評委的公正性和技巧性,本地評委太多、評委通知太早、擔任報考本單位的評委等等現象的存在都不同程度影響了公開選拔的公平與公正性。

(四)部分群眾在工作參與上存在一定的不積極性。

一是群眾參與結果缺乏及時反饋。目前,多數地方對群眾參與結果只向本人或班子成員反饋,不向其他干部、群眾反饋,群眾對此意見較大。二是群眾參與結果的運用存在實用主義的傾向,從外地情況看,有的地方在運用群眾參與結果時,符合領導意圖的就采用,不符合領導意圖的就棄置不用。有的則實用主義地對待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和走群眾路線,在群眾意見與個別領導意見不一致時,就強調黨管干部;還有的在黨委意見不夠統一、人事方案難定奪時,簡單地把群眾推薦測評意見作為調解方案、平衡關系的工具。三是對群眾參與結果的運用缺乏有效約束。從全國范圍來看,由于對領導干部特別是黨政“一把手”的用人權缺乏制約機制和有效監督,在推薦提名和研究決策中劃圈子、定調子、變相個人說了算的現象仍然存在,導致群眾參與成為搞形式、裝門面的“擺設”。由于群眾參與結果得不到充分而有效的運用,很大程度上挫傷了群眾對干部工作的積極性,群眾參與熱情減退。

(五)群眾在參與范圍上存在一定的不廣泛性。

在具體實踐中,選拔任用一個干部,究竟應由哪些群眾參與?多少群眾參與才算合適?群眾公認的標準和公認度該怎樣把握?特別是由于不同部門行業的不同工作性質內容所形成的干部崗位職責、崗位要求的差異性,使群眾參與的形式、評價的內容、量化的標準也都各有不同。但由于目前尚缺乏一整套細化系統、可供操作的群眾參與的形式規范、群眾評價的指標體系,使群眾從不同角度的不同評價很難被科學合理、“對號入座”地納入可供鑒別、比較、分析、綜合的定性定量評價體系之中。對于民主推薦、民意測驗或民主評議、個別談話的范圍和對象,《條例》雖有規定,但對“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其他有關人員”等沒有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一些地方常常把這類人員視為可有可無。由于沒有明確規定群眾參與的人數,掌握起來隨意性較大。在具體對象的確定上,大多局限于本部門內部、本單位直接上下左右,缺少上級有關部門、橫向有業務往來關系單位代表的參與,且指定對象多,隨機抽樣少,群眾參與缺乏廣泛性和代表性。同時,參與推薦或測評人員大多是被推薦或測評人員的同級或下級,存在較緊密的利益關聯或利害關系,投“感情”票、“關系”票、“利益”票的情況較多,影響了群眾參與結果的客觀真實性。

二、干部工作中擴大民主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廣泛的群眾薦才機制,促使群眾公認的人才脫穎而出。

一是大力營造“人人負責”的選人環境。除了組織系統自上而下的動員部署外,還要更多地借助于新聞媒體的力量,增加透明度,凡宜公布的事項都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將選拔干部的對象、范圍、條件、方式、程序等公諸于眾,發動和引導群眾廣泛參與干部工作。二是積極疏通選人渠道。凡宜體現民意的薦才方式,都要大膽采用。為此我們出臺了《關于實施組織推薦和個人推薦鄉局級領導干部人選的有關規定》,明確提出了以民主推薦、組織推薦、個人推薦和干部自薦為主的推薦形式,自下而上精挑細選,推薦人才,發現人才。三是努力擴大選人范圍。凡能延伸到的領域盡力觸及,選人范圍可以上至黨政機關,下至企事業單位和農村鄉鎮,盡可能覆蓋所有行業和各個層次。特別要注意把那些蘊藏于群眾之中,受群眾擁戴但長期默默無聞工作的干部及時納入組織的視野。四是堅持民主推薦程序?!稐l例》所規定的民主推薦程序,是總結多年來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走群眾路線實踐經驗的結果。無論是組織推薦的干部,還是群眾推薦的干部,特別是領導推薦的干部,都要經過民主推薦程序。民主推薦可采取無記名投票推薦、署名投票推薦、召開座談會推薦、個別談論推薦等多種形式。在實踐中,目前比較易于操作和經常使用的是無記名投票推薦。在推薦的人員范圍內,參加推薦的人數要不少于應參加人數的80%,其中一般干部和基層群眾的代表不得少于推薦人數的30%-40%。凡在第一次推薦中得票不太集中、比較平均的,應在普推的基礎上,取得票率居前列的干部人選進行第二輪推薦。民主推薦的結果,應適時適度地公開,以保護群眾參與的積極性??蛇x擇適當時機,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得票比例較高,或者得票相對集中的若干人選,但不宜公開具體得票數和名次。

為進一步保證推薦工作取得實效,我們完善了兩項制度,一是《關于調整鄉局級領導干部初始推薦提名責任追究制度》。這個制度,除了規定推薦提名的原則、方式,推薦者應承擔的責任外,還明確了領導班子集體推薦干部時,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為第一責任人;個人向黨組織推薦干部時,必須署名填寫《推薦干部登記表》,并對自己推薦的干部人選承擔主要責任,并明確規定:在提名推薦領導干部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要視其性質、情節和后果,給予推薦者回復組織函詢、組織談話、通報批評、誡勉、調整工作崗位等組織處理,對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①不如實向組織介紹情況,夸大推薦對象的德才表現或弄虛作假、有意欺騙組織的;②在推薦過程中收受推薦對象的財物或借推薦提名之機進行利益交換、謀取個人私利的;③故意隱瞞彼此間的回避關系、重大利益關系,推薦干部后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④明知推薦對象有嚴重問題,仍堅持推薦而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⑤推薦對象在被提拔任用或重用后,被發現使用前有足以影響任職問題的;⑥其它需要追究責任的。二是《關于選拔鄉局級正職領導干部市委委員民主推薦提名制度》。這個制度,主要是在市委需要選配比較重要崗位的干部時,由市委組織部根據崗位要求,從近期干部考察中比較優秀的干部和符合條件的后備干部中,按多于擬任職務提出備選人員名單,交給每位市委委員,市委委員根據組織部門提供的擬任職務、任職條件和擬任職務備選人員名單進行署名推薦,也可以另外推薦他人。組織部根據市委委員推薦提名結果,經部長辦公會集體研究確定初步推薦提名人選。對市委委員推薦提名的票數達不到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的,不列入初步推薦提名人選名單。

(二)建立深入群眾識才機制,努力提高干部考察工作質量。

具體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考察對象確定要體現民意。根據實踐,我們認為:(1)一般情況下,民主推薦中得票率必須在50%以上,才能被確定為考察對象;(2)在年度考核的民主測評中,優秀票和稱職票必須超過60%的,才能被確定為考察對象;(3)在人數比較多、推薦票不易集中的單位和部門,在第一輪推薦中沒有超過50%,但因名列前茅在第二輪提名推薦中得票超過50%的,方可被確定為考察對象;(4)如果兩個或三個推薦票數比較接近,可以同時確定兩個和三個考察對象,然后根據考察結果再確定最后人選。二是考察程序制定要尊重民意。首先,縱向深入到基層單位,在接觸干部本人的同時,與其上級、同級、下級和周圍群眾直接見面,組織民主測評、座談評議和個別談話,動員群眾對其評頭論足;其次,橫向擴展到有關界別,多方聽取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老干部、以及派和無黨派成員等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第三,上下聯系到業務部門,以各種方式,獲取相關部門群眾的意見和信息。三是干部考察制度建立要反映民意。在規范干部考察程序的基礎上,要繼續推行和完善反映民意的干部考察新制度。實行干部差額考察制,同一職位準備兩個以上的人選聽取群眾意見,寫出有比較意見的考察材料。實行干部考察預告制,提前一天將考察的對象、要求、考察組成員及聯系方式向被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干部群眾進行預告,同時在考察中分發書面征求意見表,廣泛地征求干部群眾的意見,充分體現走群眾路線的原則。同時,完善干部任前公示制,規范公示做法,擴大公示內容,認真調查舉報情況,進一步提高群眾參與的積極性。同時,我們還借鑒外地經驗,研究制定了《關于黨政領導干部離任公示和正職領導干部審計制度》,有效地防止了帶病上崗現象的發生。

(三)建立嚴格的民主決策用人機制,確保優秀人才走上領導崗位。

一是要充分聽取民意。要認真聽取考察人員的考察意見,客觀全面的評價干部。認真聽取組織部門的使用意見,真正發揮干部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認真聽取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意見,保證監督到位。二是要嚴格決策條件。我市常委會在討論研究問題時,歷來是堅持做到“四個不研究”,即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的人事方案不予研究,未經充分醞釀搞臨時動議的不予研究,沒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會成員到會不予研究,有群眾反映未經紀檢組織查明結果前不予研究。在“四個不研究”的基礎上,要堅持“三個不允許”。不允許民意材料不齊的人選上會討論,不允許多數群眾不贊成、不符合民意條件人選上會討論,不允許臨時人選未經群眾民主推薦上會討論。三是要民主作出決策。在討論商量干部時,要堅持領導班子集體決策,決不能搞“一言堂”和“家長制”。黨管干部是領導班子集體管干部,是黨組織管干部,不是“一把手”管干部。要堅持“第一優先”的原則,對群眾民主推薦、組織全面考察第一名的人選要優先使用。要堅持實行“任一選二”或“任一選三”,全面比較,反復權衡,在尊重班子多數成員意見的基礎上民主決策,使組織意圖與群眾意愿形成共同取向。我們借鑒成熟經驗,引入了“票決制”,出臺了《關于選拔任用鄉局級領導干部市委常委(全委會)票決制度》,在黨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時在發揚民主、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進一步擴大黨內民主。建立了用人失職追究制度,對領導干部個人說了算或不堅持原則,不按程序辦事,故意隱瞞事實真相而造成用人失誤的,要追究責任。

(四)建立新型的群眾參管機制,切實增強監督力度。

要廣泛地宣傳黨的干部政策和干部工作程序,讓群眾更多地了解選人用人的方法原則和運作過程,發動群眾進行監督。要在各級組織部門普遍建立舉報制度,設立舉報電話或舉報信箱,受理群眾對干部工作中違紀問題的申訴和檢舉。要不斷探索發揮群眾監督作用的新途徑,我市干部管理工作特邀監督員制度,在延伸干部管理監督手臂,讓群眾幫助組織部門加強了解掌握干部平時情況,尤其是8小時之外情況起到了較大的作用。在此基礎上,要豐富交流形式,拓寬交流渠道,加大反映情況調查力度,進一步發揮干部監督員對干部工作的民主監督作用。

(五)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強化對選人用人工作的內部監督。

為建立強化預防、及時發現、嚴肅糾正的工作機制,強化對選拔任用鄉局級領導干部工作的內部監督,切實解決事后查處難的問題,我們著重研究了組織部門干部監督機構的職能,充分發揮組織部干部監督室的職能作用,出臺了《關于提拔鄉局級領導干部討論任用前審核暫行辦法》。規定:一是市委選拔鄉局級領導干部時,組織部干部監督室要從選拔任用干部動議方案的提出,到最后擬任人選的討論決定及任用全程跟蹤審核,要在各個環節上為組織把關。在具體工作中,我們明確要求,組織部干部管理科室在考察預告時,要將考察對象的名單、職數配備、任職資格情況,以書面形式送交干部監督室,干部監督室根據干部本人檔案以及平時掌握的情況,對考察對象是否存在影響任職的問題,是否存在需要向上級組織部門報告的事項,是否嚴格履行選人用人工作程序等問題提出審核意見。二是基層黨委(黨組)提拔任用干部時,要在召開黨委(黨組)會議5日前將擬提拔任用干部的姓名、擬任職務及職數配備情況,以書面的形式報市委組織部備案。基層黨委(黨組)未經過組織部門任前審核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市委組織部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基層黨委(黨組)主要責任人相應的組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