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職試用制度
時間:2022-10-05 0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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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新任職領導干部綜合素質、工作能力的考察,及時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的領導干部,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中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的要求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是指在干部正式提拔任命前,先行試用,待試用期滿后,由組織(人事)部門派出考察組,對其德才表現進行全面考察。勝任者,正式任命;不勝任者,解除試任職務。
第三條試用期限一般為一年。有特殊情況的,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干部主管部門決定延長或縮短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半,最短不得少于半年。試用期從任免機關發出試用任職通知時計算。需要辦理備案手續的,應在發出試用任職通知前一個月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條試用范圍。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人大、政協工作機構(含派出機構)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紀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任命的領導職務。由非領導職務轉任上述同級領導職務的。提拔擔任非領導職務和平級調整(包括交流、輪崗、競爭上崗)的干部以及選舉產生的干部,不實行試用期制度。
第五條職責和義務。領導干部試用期間履行職位規定的一切職權,承擔職位規定的所有義務,享受職位規定的待遇。
第六條試用程序
1、干部經履行規定程序,確定擔任領導職務,在任職通知中同時說明試用期限。
2、試用期滿后,按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全面考察考核。
3、黨委(黨組)根據考察報告,做出正式任職或解除試任職務的決定,頒發正式任職或解除職務的通知。
第七條領導干部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正式任職手續,其任職時間從試用期算起。解除職務的不計算任職時間。領導干部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原職級安排適當工作。
第八條領導干部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提前結束試用期,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條本制度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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