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人選問題思考
時間:2022-10-12 0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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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干部選拔任用的推薦提名、考察考核等各個環節均做出了規范的程序規定。對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規范選人用人行為做出了具體的規定,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更開放、更民主、更科學,為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創造了寬松環境。近年來,隨著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我們按照上級組織的要求,通過公推直選、公推公選、公開競爭、公開選拔等多種形式對干部民主推薦進行了積極有益的探索。實踐證明,做好干部民主推薦,有利于拓寬選人視野,準確識別干部,提高用人質量,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使民主推薦干部已成為一項制度得到普遍實施。同時,我們也發現,民主推薦干部人選過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改進和完善的地方。
一是推薦程序需進一步規范化。從目前推薦干部的情況來看,各單位黨組織在推薦干部前主動與組織部門溝通的較少。提出人選時,單位民主推薦的程序不規范,有的沒有召開民主推薦大會進行民主推薦和測評,在確定正式人選時一般均是單位主要領導推薦人選,有的推薦材料還不齊全;領導干部個人推薦時,口頭推薦的多,形成推薦登記表等書面推薦材料較少,在推薦材料中說優點的多,談缺點或需改進意見的地方少,甚至沒有,不利于組織全面了解被推薦人的個性特征。
二是推薦形式不夠經?;?。目前群眾推薦往往只停留在考察組根據工作安排深入到該單位組織推薦時才按規定推薦,平時幾乎沒有一般同志推薦干部,而這方面也沒有形成相應的制度;干部個人自薦缺乏自覺性和主動性,思想不開放,且怕引起組織和群眾認為該同志“想當官”、“好當官”的誤解。
三是一些干部推薦時主觀意識較強,不堅持實事求是。部分同志在推薦干部時,往往只考慮自己的親屬、同學、同鄉、同事等認為是自己“圈子內”的就推薦,導致舉賢唯親,薦賢為己,不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四是推薦干部存在隨意性和盲目性。在民主推薦時,由于沒有提前將推薦職位和條件進行公開,往往是考察組到單位召開動員大會前才公開,使參與者沒有充足的時間認真思考,不知道推薦誰更合適,加之存在一些干部借此機會搞小動作拉關系的現象,推薦票易成為關系票、人情票,使干部推薦成了情感交易,不利于把那些平時埋頭苦干,工作扎實,作風正派,敢闖敢干,不怕得罪人的同志推薦出來。
五是推薦失誤責任不明確。在干部推薦中,由于參加人范圍較寬,涉及方方面面,并且大多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因此很難形成較為明確的責任追究機制,加之,搞小動作的人,行動詭秘,導致在較短時間內很難查證落實,推薦失察追究的機制很難落到實處。
存在這些問題,其原因是相當復雜的,從主觀上看,主要是推薦者素質不高,民主意識不強,少數干部黨性觀念淡泊,在選人用人方面缺乏政治責任感,沒有從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去推薦干部,而是以個人利益為重,搞小圈子。從客觀上看,主要是機制相對滯后,由于干部推薦工作機制不夠完善,致使干部推薦運作程序、責任追究等方面規范性和約束性得不到強化。為積極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民主推薦干部制度,使民主推薦干部工作更加科學合理。我們結合多年的積極探索,對加強和完善民主推薦干部人選提出如下建議。
一、完善民主推薦的方式方法。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兩種基本形式。這兩種形式要一并使用,互為補充,相互印證。同時要根據不同的對象,大膽探索采取集中推薦與隨機推薦相結合,全面推薦與定向推薦相結合,全額定向推薦與差額推薦相結合,一次推薦與多次推薦相結合,會議推薦與個別書面推薦、談話推薦相結合,群眾推薦與組織推薦、領導推薦、個人自薦相結合等多種方式推薦干部,為推薦干部創造寬松的環境。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領導推薦和個人自薦的相關程序,讓推薦干部有章可循。
二、合理界定民主推薦的參與范圍。確定參加民主推薦的范圍,除《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范圍外,還應根據擬推薦職位的不同特點適當擴大。民主推薦鄉鎮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選時,還應擴大到轄區內部分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派、工商聯代表和無黨派人士、企事業單位、老干部、基層干部群眾代表以及其他需參加的人員,一般不少于“基本范圍”人數的20%。民主推薦鄉鎮黨政正職人選時,除在本轄區范圍民主推薦外,還可面向全縣范圍進行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的參加人員范圍應包括本單位全體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直屬單位的主要領導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有關人員。
三、進一步拓寬干部群眾的知情渠道。一是對領導干部的有關情況,包括年齡、履歷等基本情況以及德、能、勤、績、廉等表現定期進行公布。二是實行空缺職位公示制和干部推薦預告制。三是建立干部工作咨詢回復制度。群眾對領導干部有什么疑問,凡屬正當要求,都應通過有效途徑及時解答。四是實行民主推薦結果反饋制度。民主推薦的結果凡不屬保密范圍之內的,應及時向參加推薦的人員通報,在推薦中反映屬被推薦者個人的問題,可通過一定的渠道反饋給被推薦者。
四、規范和嚴格執行民主推薦程序。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民主推薦工作規定的四個基本程序上,可按以下幾個步驟進行細化和完善民主推薦的程序:l、制定民主推薦工作方案,做好推薦各項準備。2、主動與推薦職位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就推薦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3、提前進行民主推薦預告。提前三天以上民主推薦預告,預告內容主要應包括:擬推薦職位、推薦條件、任職資格、推薦會召開時間、地點、參會人員等事項。4、按時召開民主推薦大會。在推薦會上,組織者應做好推薦動員,明確有關要求,并向與會者提供按姓氏筆劃排列的具備資格的人選名冊,然后組織填寫推薦票。填寫推薦票時,由推薦者自主采取集中填票或分散填票的方式獨立填寫推薦票,并在規定時間內向組織者交回推薦票。5、進行個別談話推薦。在會議投票推薦結束后,立即組織個別談話推薦。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原則上應該是參加投票推薦的人員,并不少于參加民主推薦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且各個層面都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對單位人數較少的,所有同志均應進行個別談話推薦。6、組織者對推薦票進行分類、分層次統計,綜合分析。在符合規定的得票數人選中,按得票數從高到低確定推薦人選;如遇推薦得票人選未達到擬推薦人數時,可按擬推薦人數1:2的比例將得票相對集中的人選作為定向推薦人選,進行第二次民主推薦。如第二次推薦仍未成功的,應擱置后議。7、向上級黨委匯報推薦情況。民主推薦結束后,應立即向上級黨委匯報推薦的整個過程,及初步確定的推薦人選的基本情況。8、反饋推薦結果。民主推薦的個人得票數,經批準組織者可以如實向被推薦人反饋,如本人對計票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組織部門申請復核。在民主推薦結束后,經組織批準可以把民主推薦得票比較集中的干部名單向參會人員公布。在民主推薦過程中,也可以探索在符合推薦資格條件的人選中實行公開競職演講或在個人陳述基礎上再進行投票推薦的有益做法。
五、規范民主推薦結果的使用。一是要把民主推薦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確定組織考察對象時,應將會議推薦得票情況與個別談話推薦情況綜合分析。會議推薦票未達到推薦方案中規定的最低得票數的,一般不列為組織考察對象。二是要防止簡單以票取人,當組織意見與民主推薦結果相左時,推薦中群眾反映的問題影響到干部任用時,應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核實,必要時可向被推薦者和被考察對象本人核實,還可組織專題調查組進行核實。三是要運用民主推薦結果儲備后備人才。在民主推薦中,除對群眾公認的優秀干部進行提拔外,對接近群眾公認的相對優秀的干部,組織部門應及時將其列入后備人才庫,進行培養鍛煉。
六、建立民主推薦干部的監督與責任追究機制。民主推薦干部工作,要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堅持“誰推薦誰負責”原則,民主推薦的組織者和所在單位黨委(黨組)負責同志要嚴格執行民主推薦的各項規定,民主推薦結束后,要及時向上級黨委匯報推薦的情況,決不允許隱瞞民主推薦事實。凡違反規定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用人失察的,可以給予紀律處分。參加推薦的人員,要按照選用干部條件和要求公正推薦,凡在推薦期間搞非組織活動的,一經查實,取消其資格,情節嚴重的可給予紀律處分。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人選,如果所推薦人選有嚴重問題,應給予批評教育,如果知道所推薦的人選有問題,仍堅持推薦,造成用人失察,應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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