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選拔任用調查思考
時間:2022-10-13 1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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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頒布后,**市委組織部在前期組織對所屬36個鄉鎮、機關部門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專項檢查的基礎上,圍繞當前基層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弱點和熱點問題,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研究,為進一步學習貫徹《條例》,探索和規范基層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提供了客觀科學的依據。
一
近年來,**市鄉鎮、部門黨委在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及新《條例》過程中,緊緊圍繞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這個總目標,解放思想,與時俱進,采取切實措施,積極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規范運作、擴大民主、完善考核、加強監督等方面邁出了堅實的步伐,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其特點是:
——學習貫徹《條例》的意識明顯增強。從調查情況看,基層黨委都能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一件大事來抓,按照“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組工干部要反復學,干部群眾要了解”的要求,采取多種形式和措施,加大學習宣傳力度。特別是今年7月新的《條例》頒布以后,多數黨委都能把《條例》列為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內容,堅持用《條例》精神統一思想,帶頭學習,帶頭執行,帶頭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不少黨委在學習《條例》過程中,緊密聯系干部工作實際,以整風的精神,對照中央提出的要求,以及《條例》規定等,認真進行反思和剖析,努力做活用人這篇大文章。一些基層黨委還把學習《條例》與貫徹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和“5·31”講話、加強黨委及基層組織建設結合起來,將《條例》作為干部培訓學習的內容,組織進行相關知識測試。大多數基層組工干部都能從自身工作需要出發,把《條例》學習作為練好業務基本功的重要環節,堅持常抓不懈。
——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近年來,基層黨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一般都能根據《暫行條例》規定的選人用人原則和標準,按照民主推薦、組織考察、充分醞釀、集體討論等程序進行,在干部任用工作中堅持做到“五不”,即未經民主推薦的人選不列為提拔考察對象,未經組織考察的人選黨委不討論,呈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上報,黨委沒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不研究干部任免問題,黨委表決時未獲應到會成員半數以上同意不通過。一些基層黨委對提拔任用的干部堅持做到“六有”,即有民主推薦或測評材料,有綜合考察材料,有黨委討論決議,有任前公示通知,有干部談話記錄,有任免呈報表。多數基層黨委的干部考察材料及談話記錄,內容全面,記錄規范。一些部門黨委對站所負責人的任免,都能按規定的要求,與鄉鎮黨委主動聯系,共同考察、測評,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調整任用。依據《條例》要求,結合全市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際,市委組織部制定下發的《**市基層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辦法》,進一步規范了鄉鎮、部門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基本程序,將《條例》精神具體化,增強了基層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可操作性。
——干部工作的民主程度和公開程度進一步提高。圍繞擴大干部工作民主這一主題,基層黨委都在干部工作走群眾路線、提高群眾參與程度等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創造了許多好的做法。在堅持黨管干部原則的前提下,普遍采用了民主推薦、民意測驗或民主評議的方式,把群眾公認作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不論是確定后備干部,還是擬考察提拔干部,都經過一定范圍的民主推薦,凡得不到大多數群眾認可的,黨委不列為后備干部和提拔人選。干部任前公示制、村級黨組織“雙推一選制”和村委會選舉制普遍推行,一大批政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干部走上領導崗位。為提高民意測驗的準確度,一些黨委將民主測評的參加對象擴大到單位全體職工或大部分職工,參加測評人數占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干部職工總數的75%以上。三分之一以上黨委實行干部考察公示,廣泛動員和發動群眾參與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撩開了干部工作的“神秘面紗”。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進一步深化。不少基層黨委在貫徹《暫行條例》過程中,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將一些成熟的做法加以規范,不斷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工作的生機和活力明顯增強。為了拓寬用人渠道,從99年起,市委組織部在兩次大規模面向社會公開選拔鄉鎮公務員和居委會、村委會主任助理的基礎上,今年7月又成功地進行了公開選拔鎮長助理的嘗試。中組部、國家人事部《關于黨政領導機關推行競爭上崗的意見》得到落實,市鎮兩級機關中層干部競爭上崗普遍推行,一些基層黨委在組織機關中層干部“全體起立”、實施大范圍競聘上崗的基礎上,對熱點崗位正職滿三年副職滿五年的中層干部實行輪崗交流,多崗位磨練干部。為加強對干部的實績考核,機關普遍推行了年度崗位目標考核,有的黨委還通過采取“科室月月評,個人季季評,全年算總分”的辦法,將實績考核與干部聘用、獎懲培訓緊密掛鉤,實行干部考核末位誡勉談話制度,對連續兩年末位的實施輪崗交流或待崗培訓。部分黨委在任用干部過程中還試行了黨委成員無記名票決制和直選試點。
二
應該說,鄉鎮、部門黨委在貫徹執行《暫行條例》,嚴格選人用人標準和程序過程中總體情況是好的,但不平衡性較大,少數單位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不盡規范,程序不夠完備,資料不夠齊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明顯滯后。具體表現在:
一是《條例》的學習不夠到位??陀^上說,由于《暫行條例》適用于縣處級以上干部的選拔任用,少數基層黨委對《暫行條例》的學習不夠重視,有的黨委近兩年以來從未組織《暫行條例》的學習;有些黨委即使組織學習,也不夠認真系統;個別組工干部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原則、程序和具體要求把握不準,一些新上崗的組工干部缺乏選拔任用干部的基本常識。
二是干部任用不夠規范。個別基層黨委不能嚴格按規定的程序任用干部,在用人上仍有隨意性;有的雖然組織了考察,卻未形成綜合考察材料;有的干部任用考察材料與黨委研究任用的時間相隔一年多;有近三分之一鄉鎮黨委討論決定干部以黨政聯席會代替黨委會;不少基層黨委討論干部任用的記錄不夠規范,反映不出發揚民主、集體討論決定的場面;一些單位干部任用后的談話無記錄,考察材料、任免呈報表歸檔不及時。
三是干部考察材料質量不高。一方面,不能按《條例》的要求撰寫考察材料,三分之一以上單位考察材料無民主推薦或民主測評情況,一些考察材料只談優點,不談缺點,甚至沒有考察人和考察日期;另一方面,考察材料過于簡單,千人一面,不能反映考察對象的個性特點。
四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滯后。面對逐步深化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少數基層黨委無動于衷,一些黨委在干部任用上至今未能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實行考察預告的也只有少數幾家;中層干部的競爭、激勵機制不夠健全,輪崗交流力度不大,選人用人視野不寬,進出口渠道明顯不暢,老化斷層現象普遍存在,其中個別單位機關中層干部符合任職年齡的只有一人,其余均超過任職年限,干部隊伍建設仍缺乏生機和活力。
三
通過這次專題調研,我們深深感到,基層黨委要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干部隊伍,必須全面貫徹《條例》精神,以提高思想認識為先導,以嚴格程序為主線,以擴大民主為方向,以強化監督作保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創造性地開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1、以提高思想認識為先導,不斷加大對《條例》的學習宣傳力度。從《暫行條例》到新頒布的正式《條例》,標志著我們黨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基本規律認識的不斷深化和更加成熟。黨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當前要把領導干部對《條例》的學習作為要務來抓,精心組織,務求實效,要把學習《條例》與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結合起來,與總結經驗、查找問題結合起來,與解決干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改進工作結合起來,與不斷深化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結合起來?;鶎狱h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專題學習,黨委書記、黨群書記要熟悉和掌握《條例》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建議今后對新提拔的黨委書記和黨群書記要進行《條例》知識測試。要加強組工干部的業務培訓,把《條例》作為培訓的基本教材,讓組工干部熟記于心,融會貫通,成為貫徹執行《條例》的行家里手,切實解決組工干部“要求不明,業務不精”的現象,進一步提高基層黨委和組工干部貫徹執行《條例》的責任感和自覺性。要做好《條例》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利用各種形式,向黨員干部和職工宣講《條例》,使他們了解《條例》,幫助黨委貫徹執行好《條例》。
2、以嚴格程序為主線,努力規范基層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稐l例》規定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一系列程序,形成了干部選拔任用的完備要求,具有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特點,任何人、任何情況下都必須按照規定程序依“法”辦事,鄉鎮黨委也不例外,為此,建議省、市組織部門盡快出臺鄉鎮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法規,以規范基層黨委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作為基層黨委,一方面,要按照曾慶紅同志講的“堅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錯”的要求去仔細操作,不能把規定的程序看著可有可無,隨意減少,不能在一般情況下堅持,在緊急情況下變通,更不能把走程序當作形式,把履行程序中形成的成果拋在一邊,自己另搞一套。另一方面,黨委書記及分管領導在履行程序過程中,要親自關注和監督,發揮自己特有的作用,準確把握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一個個具體的、環環相扣的環節,運用一道道“防護墻”,克服和減少選拔任用工作中的“感情因素”和“權力影響”,防止出現草率馬虎走過場,以至于從表面看程序全部都走了,但最終仍然出現用人失真、失誤的狀況,保證程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3、以擴大民主為方向,逐步完善科學的選人用人機制?;鶎狱h委貫徹《條例》不能簡單地照搬照抄,機械地執行,而必須以改革的觀念和意識來理解《條例》,以創新的精神和勇氣落實《條例》,當前要以擴大民主為方向,不斷完善科學的選人用人機制。首先,基層黨委書記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和《條例》的基本要求,嚴格遵守干部工作“十不準”紀律,在推薦干部時虛心聽取意見,不“欽點”干部,在推薦程序上不搞變通,嚴格把好民主推薦關,在決定任用干部時充分發揚民主,不首先表明自己的意見,廣聽民意,在充分醞釀、協商和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個人服從組織”的原則作出決定,不搞個人說了算,更不能凌駕于組織之上。其次,要本著“管用、實效、嚴密”的原則,完善領導班子討論決定干部的議事制度,引導、規范、約束領導班子成員的用人行為,積極推行領導班子討論干部預告制度和無記名投票制度,讓領導班子成員有充足的時間醞釀、討論、決定干部,并對領導班子成員討論決定干部的會議議程作出嚴格細致的規定,從根本上杜絕班子成員附和一把手投“人情票”、“跟風票”或“暗示票”的現象。再次,要按照《條例》要求,認真落實群眾對干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打破干部工作神秘化、封閉性的現狀,積極推進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陽光操作”,不僅要讓群眾在民主推薦、考察干部時有發言權,而且在醞釀、討論決定、任職、監督等環節上,也充分保障群眾的民主權利,從根本上改變過去在少數人中選人、由少數人選人,甚至由一把手選人用人的現象,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由“暗箱操作”變成“陽光作業”。
4、以強化監督作保證,進一步加大對基層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力度。市(縣)組織部門要嚴格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宏觀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在管好本級干部選拔任用的同時,切實加強對基層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要充分發揮干部監督機構的職能作用,完善中層干部任免通氣備案制度,明確職能科室在核定領導職數的同時,突出對基層黨委干部任用過程中推薦提名、考察考核、討論決定等各個環節的全程監督,必要時可列席下級黨委討論干部任免的會議?;鶎狱h委特別是黨委書記要把選人用人情況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內容,進行自我對照檢查,經常反思不足。要自下而上建立便利、安全、有效的舉報制度,認真負責地受理人民群眾有關用人上存在問題的舉報和申訴。市(縣)組織部門要有計劃、有目的地經常組織對基層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檢查或抽查,制訂干部選拔任用監督檢查工作具體辦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敢于動真碰硬,堅決制止和糾正,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做到有章必依,違章必究,執紀必嚴,保證《條例》的全面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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