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商業賄賂力度對策思考

時間:2022-10-22 0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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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業賄賂力度對策思考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它在一些行業和領域的蔓延,破壞市場秩序和交易規則,毒化政風、行風和社會風氣,侵害群眾利益,滋生腐敗行為和經濟犯罪。因此,**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研究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決定從**年開始把治理商業賄賂作為反腐敗工作的重點。我作為一名多年從事紀檢工作者,想就如何進一步加大治理商業賄賂力度談些個人的看法。

一、商業賄賂的危害

它的危害主要表現在:一是商業賄賂破壞了正常的交易秩序,為假冒偽劣產品大開方便之門,提高了人民群眾獲得社會服務的費用和成本,加重了廣大群眾的經濟負擔。二是商業賄賂已成為滋生出大批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收受賄賂、損公肥私的政府官員和企業經營人員的溫床。三是商業賄賂造成價格偏高,使企業經營成本增加。四是商業賄賂使國家的稅利大量流失,國家、集體財產被私人大量侵吞等。

二、存在的問題

一是社會認識模糊,人們對于商業活動中收受回扣、傭金現象司空見慣,甚至被大眾普遍認為是“行業慣例”、“游戲規則”,并不觸犯法律,形成潛規則。二是方式比較隱蔽,賄賂犯罪已向社會多行業多領域蔓延,形式紛繁多樣,如假借促銷費、宣傳費、勞務費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名義的旅游、考察費用等方式,都比較難以發現。三是現行法律規定不夠完善,立法滯后,缺少較高層次的專門的反商業賄賂法,無法滿足打擊商業賄賂犯罪的需要,使認定和查處商業賄賂犯罪較難。四是執法主體難以形成合力,紀檢監察機關、檢察、公安、工商、審計等部門都有查處商業賄賂的職責,但是相互間溝通、聯絡協調機制尚不完善,難以形成打擊商業賄賂的合力和進行有效監督。

三、治理商業賄賂對策

(一)完善反商業賄賂的法律。建議將現有分散在各法律法規中關于治理商業賄賂的有關條款加以整合,制定《反商業賄賂法》,以填補法律體系的重大缺陷。

1、建議擴大受賄罪的主體;同時由于商業賄賂是一種關聯行為,行賄和受賄互為條件,可以將兩者視為一種行為,即商業賄賂行為,一并查處。

2、對回扣、附贈等行為做出明確的規定;對折扣比例做出具體規定,明確折扣不能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對贈品數額限制在合理范圍內。

3、在管轄權上,檢察、公安、工商、稅務和審計等部門都有調查權。如果是涉及到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由檢察機關查處,涉及公司企業人員則由公安機關負責,如果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則由工商部門處罰,多頭管理往往導致管理疏漏。建議統一反商業賄賂執法機構,授予其廣泛的權力,課以其重大的責任,以解決當前執法過于寬松,取證困難,對于賄賂罪的調查力度明顯偏弱等缺陷。

(二)多管齊下,標本兼治。

1、加大源頭治理的力度。在加大懲處力度的同時,更要注重源頭上的治理,由事后處理轉向事前預防。一是完善監控機制,改進監管方法。以商業賄賂較盛的醫藥行業為例,誰都知道,藥價虛高是流通環節太多、多層行賄造成的。假如通過稅務、財政、物價、藥監等部門對醫藥生產、經營單位的出廠價與零售價進行嚴密監控和分析,準確計算出每個單位每種藥的實際流通費用,按流通費用的高低實行稅率遞進式征稅,將過多的流通費通過稅收的方式由國家征走,就會逼迫藥品經營單位盡量從廠家直接進貨,減少進貨層次,降低藥價。

2、加大經濟處罰力度。防止一些涉案公司常常采取“丟卒保車”的手段,以個人做替罪羊而保全公司利益。因此,要通過修訂有關法規,加大對商業賄賂行為的經濟處罰力度,提高商業賄賂犯罪的經濟成本,同時規定對接受商業賄賂的組織和人員給予一定的財產處罰。

3、加大查處商業賄賂案件力度。針對商業賄賂行為隱蔽性強、查處難度大的特點,加大揭露懲治商業犯罪的力度。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把查辦商業賄賂案件作為辦案工作的重點。一是進一步完善檢察舉報制度,舉報工作是檢察工作走群眾路線的一個出色創造。通過發動群眾舉報,可以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一起參與商業賄賂的治理;二是加大對舉報人的保護措施,增強群眾的安全感,使群眾敢于同商業賄賂行為斗爭;三是要進一步完善治理商業賄賂的偵察網絡,實行偵察人員異地辦案等有效的方法,它有利于突破地方保護主義;四是加大對商業賄賂的經濟處罰力度,以增加商業賄賂的違法成本。

(三)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完善管理制度。中央提出對商業性賄賂進行專項治理,極為必要,但在實踐工作中要正確、認真地處理好專項治理與長效機制建立的關系:一方面,通過專項治理夯實工作基礎,為建立和完善各項制度提供和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另一方面,在專項治理過程中,查找出當前制度機制建設當中急需要加強的重要環節和薄弱環節,以此加大力度加以完善,推進長效機制的建立。這樣,就可以從源頭上筑起遏制商業賄賂的大堤,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地向前發展。

(四)強化監督制約機制促廉政。為了更好地對權力進行監督,防止權利濫用,各行各業要結合工作實際,加強內、外部監督制約。在內部,一是重大事項要集體研究,讓大家行使決策權,不能讓個別權利集中的人,獨斷專行;二是加強財務、政務公開,對各種款項收支使用情況,必須公開詳實內容,自覺接受廣大干部職工的監督;三是充分發揮內部紀檢監察部門職能作用,使每個部門、每個人員的權力真正受到監督。在外部,要采取設立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聘請廉政監督員等措施,主動接受人民群眾的民主監督,同時虛心接受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

(五)建立健全誠信制度,完善監管體系。誠信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沒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發展起來。因此,必須加快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誠信管理法律制度,實施企業誠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構建社會信用體系,防止商業賄賂做假賬行為的發生。健全誠信管理體系,完善監管制度,加強各類財務報表、帳薄、票據的管理,規范和減少商業活動中的現金交易,促進市場經濟主體的自律機制完善。

(六)強化新聞輿論監督機制,形成強有力的懲治商業賄賂犯罪的氛圍。一是樹立新聞輿論導向意識,新聞機構要以反腐倡廉為己任,敢于揭露商業賄賂等腐敗現象,把輿論監督轉化為群眾監督;二是擴大宣傳面,加大宣傳力度,要通過設立專欄來進一步引導群眾關注,提高治理商業賄賂的宣傳效果;三是新聞媒體宣傳要及時,可以用跟蹤報道的方式,使方方面面群眾更加了解治理商業賄賂的形勢。

商業賄賂是市場經濟的一種復雜社會現象,屬于不正當競爭中隱密性和危害性較大的一種。其存在有著深刻的社會歷史根源和個體根源。我們在進一步健全對商業賄賂行為法律規制的同時,必須從健全市場制度和制裁個人兩方面入手,標本兼治,采取帶有根本性的措施進行綜合治理,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的預防和打擊商業賄賂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我國經濟又好又快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