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流動黨員管理思考

時間:2022-10-29 05: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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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流動黨員管理思考

縣、區委組織部,市直工委組織部,市直各單位黨委組織部(科)、政治處,駐市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黨委組織部(科):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黨員流動的數量越來越多,范圍越來越廣,流動的頻率也在加快。為了加強流動黨員(包括離退休干部、職工黨員,離崗、離城、離鄉黨員,尚未安置的部隊轉業、退伍軍人黨員,尚未就業的大學畢業生黨員)的管理,更好地發揮他們的模范帶頭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發展,現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加強流動黨員中組織關系管理的暫行規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試行〈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的通知》、《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黨組織設置和領導關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的有關要求,并結合新余的實際,制定本辦法。各黨委要從自己的實際出發,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一、對本市在當地流動的黨員的管理

及時辦理組織關系的轉移。對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

的黨員和下崗職工黨員,回本市農村生活或務農的。原單位的黨組織要及時將他們的組織關系轉至所去的鄉鎮或行政村、村民小組的黨組織。對下崗職工黨員,在本市城區務工經商或從事其它正當職業,有固定地點、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若其本人同意,原單位的黨組織可將他們的組織關系轉至新的工作單位的黨組織,若新單位沒設黨組織,則轉至當地工商部門或個體私營經濟協會的黨組織。

二、對本市在外地流動的黨員的管理

1、同出同地統一管理。本市同一企業、鄉鎮或其它單位的黨員,外出到同一城市務工經商或從事其它正當職業,凡3人以上,有固定地點、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原單位黨組織應在他們中建立黨小組或黨支部(或臨時黨支部)。符合條件的還可以建立黨的基層委員會。

2、異出同地統一管理。本市不同單位的黨員,外出到同一城市務工經商或從事其它正當職業,有固定地點,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但不足3人,或雖有3人以上,但比較分散,不便建立黨組織的,其組織關系可轉至我市其它單位在該城市已設立的黨組織(包括市政府駐外辦事機構黨組織),由其進行統一管理。有條件的,也可以建立聯合黨支部。我市其他單位在外地設立的黨組織(包括市政府駐外辦事機構黨組織)要認真地擔負起管理我市在其所在地流動黨員的責任,接納他們組織關系的轉入,按規定收繳黨費,及時通知他們參加黨的活動,協同原單位黨組織加強對他們的教育和引導,督促他們在新的地方、單位和領域積極發揮共產黨員應有的作用,永遠做一個合格的共產黨員。要對他們經常宣傳和傳達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有關重要會議精神,及時傳遞家鄉的信息,鼓勵他們為新余的兩個文明建設多作貢獻。

3、外出持證委托管理。本市短期外出(6個月以內),或長期外出務工經商及從事其它正當職業,但暫時無法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員,應分別由鄉鎮黨委、機關工委、企事業單位黨委和城關辦事處黨委發給《流動黨員活動證》,委托外出所在地或單位黨組織管理,外出的黨員應按規定持證參加外出所在地或單位黨組織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原單位黨組織可采用書信、電話等通訊方式,出差順訪等方式,了解掌握持證流動黨員的外出活動情況,及時做好思想教育等有關工作。

4、對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的黨員,需要回外地故鄉生活的,原單位黨組織要及時將他們的組織關系轉至所去地方黨組織。

三、對外地進入本市的流動黨員的管理

1、異地同點統一管理。對外地到新余同一單位或場所務工經商或從事正當職業、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黨員,該單位黨組織或場所主管部門黨組織,要及時接洽他們組織關系的轉入,并負責對他們實行統一管理。

2、異地異點分頭管理。對外地到新余不同單位或場所務工經商或從事其它正當職業、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黨員,這些單位黨組織或場所主管部門黨組織應分別接洽他們的組織關系的轉入,并負責對他們進行管理。對部隊轉業軍人、退伍軍人、大學畢業生黨員,組織關系接轉限期內尚未安排工作或就業的,外地回新余生活、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離退休黨員,軍轉辦、安置辦、人才交流中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黨組織應及時接洽他們的組織關系的轉入,并負責對他們進行管理。

3、接受持證委托管理。對外地到新余務工經商或從事正當職業,時間在6個月以內的黨員,他們若持有《流動黨員活動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黨組織應吸收他們參加組織生活,按規定收取黨費,并做好思想教育等有關工作。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