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規范用人交流

時間:2022-11-22 0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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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規范用人交流

一、試點單位發言的主要內容

一是領導重視,精心組織。兩個試點單位黨委把調研試點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成立了以市(區)委書記為組長的領導小組,組織了專門的調研班子,制定了切合實際的工作方案,精心安排每一步驟、每一環節的工作,為調研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有力的保證。二是深入調研,積極探索。堅持“邊調研、邊實踐、邊總結、邊規范”,調研工作開展得扎實有效。以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為方向,以規范書記用人行為為目標,按照“隱性權力顯性化,顯性權力規范化”的思路,緊緊圍繞干部選拔任用的關鍵環節,切實抓住容易出現問題的重點部位,完善規章制度,制定工作細則,健全監督措施,加強對書記用人行為的制約,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三是及時總結,不斷深化。2004年6月,省委組織部總結瑞安市的經驗,制定出臺了《關于試行市、縣(市、區)黨委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干部制度的意見》。寧波市總結江東區的經驗,制定下發了《中共寧波市委關于規范市委及縣(市、區)委主要負責人用人行為的意見(試行)》,建立了以“兩定期、兩推薦、兩票決、兩監督”為主要內容的用人行為工作機制,提高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水平,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今年2月份,諸暨市、永康市被確定為新的兩家試點單位后,立即召開了市委常委會,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建立了試點領導小組和試點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開展了多種形式的調查研究,選準“突破口”,并對現有制度進行了梳理,為試點的開展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前期試點工作態勢較好。

二、吳順江副部長講話的主要內容1、進一步提高對“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市、區)委書記用人行為”重要意義的認識。第一,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市、區)委書記用人行為,有利于更好地推進《干部任用條例》的貫徹落實。第二,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市、區)委書記用人行為,有利于進一步擴大干部選拔任用中的民主。第三,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市、區)委書記用人先進水平,有利于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

2、明確“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市、區)委書記用人行為”調研試點工作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一是深入研究縣(市、區)委書記在用人上應有的權力,明確權力的界限。深入研究縣(市、區)委在用人上應有的權力,明確縣(市、區)委書記用人權力,科學界定縣(市、區)委書記用權行為,避免和克服權力運行過程中民主化、公開化程度不高,用權規則不完善、彈性過大、約束力不強的問題。二是圍繞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關鍵環節,針對縣(市、區)委書記在用人上容易出現問題的方面,進一步完善選人用人的規則和程序。三是研究和進一步明確縣(市、區)委書記在用人方面應負的責任,以及責任追究方式。四是加強監督檢查,保證縣(市、區)委書記的用人行為沿著正確軌道運行。要把事前預防與事后懲誡結合起來,黨內監督與群眾監督結合起來,提高思想素質與強化制度約束結合起來,進一步加大監督工作的力度。3、開展“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市、區)委書記用人行為”試點工作要處理好的幾個關系。一是堅持科學規范與有效監督相結合。二是堅持規范縣(市、區)委書記用人行為與規范黨委集體用人行為相結合。三是堅持事前預防與事后懲治相結合。四是堅持繼承完善與改革創新相結合。

三、關于下一階段工作的要求

根據這次調研試點工作座談會要求,5月28日,我們向部務會議作了專題匯報。鞠部長對調研試點工作做了重要講話,提出以辨證思維做好調研試點工作,防止思維上的形而上學,既要保證書記的用人權,又要防止用人上的獨斷專行和腐敗,要按照省委組織部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完善試點工作。按照鞠部長的講話精神,我們認真研究制定了具體措施,爭取在以下三個方面把“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市、區)委書記用人行為”試點工作抓緊、抓實、抓好。

1、加強領導,繼續加大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制度工作力度。開展“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市、區)委書記用人行為”調研試點,目的在于積累經驗,更好地指導和推動面上的工作。2004年6月,省委組織部總結瑞安市的經驗,制定出臺了《關于試行市、縣(市、區)黨委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干部制度的意見》(浙組[2004]25號)。這個文件,對做好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工作,具有指導性意義。希望大家認真學習貫徹。需要指出的是,規范縣(市、區)委書記用人行為,關鍵在規范,絕不是要削弱縣(市、區)委書記應有的用人權。同時,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實行提名環節規范化、民主化改革,全委會成員以個人身份參與干部差額提名工作,這是群眾路線在干部工作中的具體體現,也是發展黨內民主的大膽嘗試。各地要統一思想認識,做好匯報溝通工作,加大力度,共同研究,解決各地在全委會民主推薦提名范圍過窄、人數不多等問題,使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制度,不斷深化完善。

2、突出重點,從健全制度入手,進一步規范縣(市、區)委書記用人行為??h(市、區)委書記作為縣(市、區)委領導班子中的一員,其權力蘊涵于黨委集體權力之中。做好全委會民主推薦提名工作,要重點把握以下三點:一是要明確用人權力界線,要在堅持集體領導、集體決策的前提下,深入研究縣(市、區)委書記在用人上的權限。二是圍繞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關鍵環節,針對縣(市、區)委書記在用人上容易出現問題的方面,進一步完善選人用人的規則和程序。如結合我部干部啟動程序課題研究,怎樣在動議環節重點防止隨意動議調整干部和個人提名干部人選;在推薦環節怎樣充分體現民主,保證干部群眾公認原則落到實處。在討論決定環節,要保證領導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真正做到干部任用集體把關、民主決策。三是要推進干部工作的規范化建設??h市(委)書記在用人上關鍵在規范,規范工作程序,要達到“隱性權力顯性化,顯性權力規范化”的要求。

3、運用成果,繼續深化研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茖W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市(委)書記用人行為,不僅要進一步深化民主推薦提名問題的研究,而且還要完善干部工作的各個環節和各項制度。要結合干部綜合評價體系、干部試用期、任期制、常委會、全委會票決制、干部選拔任用全程記實等各項制度,進一步研究在換屆配置改革后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的新體制下,縣(市、區)委書記、組織部長等在用人上的權力和責任,明確權力界限,探索建立一套責任明確、懲戒具體、查究到位的選人用人責任體系,指導各縣(市、區)運用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成果,不斷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