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切身利益交流

時間:2022-11-25 0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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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切身利益交流

著力解決與農民切身利益相關的突出問題,不斷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國改革與發展面臨的重大課題,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任務。

幫助農民增收是實現城鄉協調發展的重中之重

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最繁重、最艱巨的任務在農村,重點和難點主要是如何增加農民收入。農民收入上不去,不僅影響農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且影響糧食生產和糧食安全;不僅制約農村經濟發展,而且制約整個國民經濟增長;不僅關乎農村社會進步,而且關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對于農業大省湖南而言,促進農民收入較快增長不僅是重大的經濟問題,而且是重大的政治問題。因此,必須深刻認識促進農民增收的重要性與緊迫性,力爭實現農民收入較快增長,盡快扭轉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擴大的趨勢。這是保持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必然要求,是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減輕農民負擔是密切黨群關系的中心環節

減輕農民負擔是一項系統工程,應標本兼治,堅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進一步鞏固減免農業稅在減輕農民負擔上取得的成果。

建立健全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機制。開展專項治理,重點抓好治理農村中小學亂收費、計劃生育亂罰款等專項治理工作。規范村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操作方法、議事規則等,明確籌資范圍和上限控制標準,防止再開亂收費的口子。加強村級財務管理,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上級審計。建立村級農民負擔監事會,確保村級民主管理和信息暢通。同時,切實加強縣鄉(鎮)財政監督。

完善涉農黨政干部考核機制。制定對加重農民負擔行為的處罰辦法,特別是在涉農黨政干部的提拔任用上,農民負擔問題應作為一項重要的考核指標。凡任期內不顧實際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而使農民負擔加重者,不能提拔重用。

搞好減免農業稅后的配套改革。加強鄉村財務管理,積極推廣會計委派制。鄉鎮債務是一個無法回避的現實問題,有些鄉鎮債務數額較大,如果簡單地平攤到農戶,農民難以接受。這就迫切要求出臺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做到既化解矛盾,又鞏固減免農業稅的政策成果。

提高農民素質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長遠大計

普及和鞏固農村九年義務教育。應提高農民對義務教育的重視程度,消除“考不上大學,讀書就無用”的錯誤觀念。適應農村現實需要,以更加靈活的方式開展農村義務教育,如在農村初中一方面進行基礎教育,另一方面進行科技教育,爭取做到能升學者升學,不能升學者畢業后有一技之長。

大力開展農民科技培訓。以各級政府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和農業廣播學校為龍頭,定期培訓鄉鎮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技術人員和村干部,再由他們培訓農民。培訓教材應由淺入深,技術應先進適用、可操作性強,能切實給農民帶來效益,加速農業發展。應重點培訓村干部,使之成為科技培訓的教員和農村致富帶頭人。

努力發展農業職業教育。發展農業職業教育,是提高農民素質、促進農業發展的重要舉措。應在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行農業職業教育,興辦農業中學、農業職高、農業職業技術學院等,大力培養適用型、技術型的農業科技人才。

積極拓展農村教育資金的籌集渠道。在廣大農村,教育資源不足同農民教育需求日益增長的矛盾較為突出,而發展農村教育的最大障礙是資金短缺。應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同時多渠道籌集農村教育資金,鼓勵和吸引社會力量參與農村辦學,支持農村職業教育和農民科技培訓,激發農民自覺學科學、學技術的熱情,以保證農業可持續發展。

維護農民權益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固本之策

擴大農村基層民主,全面推進村民自治,維護農民權益,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重大舉措,也是我國農村基層治理方式的重大變革,更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固本之策。

提高思想認識,處理好推進民主與維護社會穩定的關系。應搞好從“管理者”到“服務員”的換位,使農村基層干部成為農民群眾權利的維護者、保障者和實現者。推進民主,不能離開農村社會穩定這個前提。否則,推進民主就成了一句空話。只有農村基層干部的思想認識提高了,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組織領導有方,教育引導有力,才能健康有序地推進村民自治。

完善村民選舉的法律法規,保障農民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進一步完善有關的法律法規,讓農民真正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在廣泛而公正的民主選舉的基礎上,使真正代表農民利益的農民成為人民代表。鼓勵和倡導文明守法的民主選舉形式和選舉機制,并加強社會輿論對農村選舉活動的監督。

嚴格依法辦事,處理好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村民自治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自治。在推進村民自治中,不論干部還是群眾,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鄉村干部應該帶頭學法、守法,公正執法。農民群眾是推進村民自治的主體,也是其最大、最直接的受益者,應教育引導農民群眾學法、知法、守法。只有這樣,才能樹立法律的權威,保證村民自治沿著正確的道路不斷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