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對比

時間:2022-11-26 03: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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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對比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作為我國兩個并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不論是復議還是訴訟都有對其合法權益提供保護、救濟的功能。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往往會根據不同的情況或基于不同的考慮作出不同的選擇,同樣的事情選擇不同的救濟方式,我想這是由其內在主客觀原因的,下面我們來作進一步的探討。

一、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優劣點比較之原因

一、主觀方面,人們有趨利避害的本性,這為二者的比較提供了現實需要。人們處理任何問題,都會選擇對自己最為有利的方式、途徑,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是“趨利”。同時,也會盡可能地回避或減小不利因素,盡最大努力減少不利因素對自己的影響,謂之為“避害”。對“利”的追求和對“害”的回避,要求我們對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作進一步的比較研究,以期明確二者的“利”與“害”。

二、客觀方面,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二者間存在的差異,為二者的比較提供了可能和現實的基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救濟的方式和途徑有其共同的方面:二者都是因具體行政行為而引起;都是以解決行政爭議為直接目的;都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為核心;以獨立行使職權為保障;復議或訴訟均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都不適用調解;都實行舉證倒置原則。同時兩者也有其明顯的區別:1、性質不同。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行為;行政訴訟屬于司法行為;2、受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主管部門。而受理行政訴訟的機關則是人民法院;3、受理范圍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案件。而復議機關所受理的則既有行政違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當案件;4、審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且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5、審理依據和對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為之間矛盾的處理不同。行政復議審理的依據是《行政復議法》,對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為可按照有關規定的方式、途徑處理。行政訴訟審理的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對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為通常是不予采納和裁定。6、審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公開開庭審理。行政復議基本上實行一級復議,以書面復議為原則。

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優劣點之比較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雖然都是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救濟方式,但最終是選擇行政復議還是選擇行政訴訟的方式,則要求行政相對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自身的實際來決定,因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各有其自身的優勢和不足。

第一、從兩者性質看。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一種糾錯機制;行政訴訟是通過獨立于行政機關的司法機關按照司法程序進行的外部糾錯機制。前者屬于行政救濟法的性質,后者屬于司法救濟的性質。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不收取相關費用;行政訴訟的受理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不能是行政機關,行政訴訟往往要收取相關訴訟費用。

第二,從效力上看,行政訴訟優于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申請人的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復議權,而不是司法裁決。一般情況下,當行政復議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仍可通過行政訴訟渠道來主張自己的權利?!缎姓V訟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毙姓V訟是由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決,是最終的解決辦法,具有最高的救濟效力,一旦行政訴訟作出裁決,行政相對人就不可以再行提起行政復議?!缎姓妥h法》第16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p>

第三、從解決爭議的范圍看。行政復議的行政相對人不僅可以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其財產權、人身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而且可以對有關教育、勞動、政治等其他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甚至可以一并對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缎姓妥h法》第7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而行政訴訟的行政相對人雖然在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其財產權、人身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在對其有關財產權、人身權以外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則必須是法律、法規作出了明確規定,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且對抽象行政行為不服的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缎姓V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憋@然,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要大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第四、從目的看。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和糾正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行政訴訟的目的是防止和糾正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是兩者的相同之處。但兩者的不同之處也是明顯的,前者除了防止和糾正行政機關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還包括防止和糾正行政機關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后者則僅僅是為了防止和糾正行政機關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是審查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行政訴訟只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審查其適當性。

第五、從行使救濟權利的先后順序來看。行政復議法在規定行政相對人行事救濟權利時有以下幾種情況:1、由行政相對人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之間自由選擇,在選擇了行政復議之后如對復議決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訴訟;2、以行政復議為終局決定,行政相對人只能申請復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3、由行政相對人自由選擇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但選擇了行政訴訟后即不得再提起復議;4、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行政相對人必須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如不服復議決定,再行起訴。從上述幾種規定情況看,我們不難發現行政相對人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不服的,通常情況下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如果行政相對人首先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那么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行政相對人則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梢哉J為前者具有初審性質,后者具有復審性質,行政復議一般情況下不是最終裁決,只有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才具有最終司法效力。

第六,從程序的角度來考察。在行政管理中“效率”具有很重要的意義,行政復議在基本保障公正的基礎上更強調效率;而行政訴訟則是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其更側重于將司法公正性放在最首要的地位,同時兼顧審判效率。由于兩者所強調的問題有所側重,因此,在程序規定的繁簡程度上也有明顯的差異。行政復議法規定,審查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因此在程序上比較簡便、靈活;行政訴訟法則規定審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在一審程序中應當采取開庭審理的方式,開庭審理往往所用時間較長,程序比較繁雜,但它卻能更為有效地保障司法的公平和正義。

第七、從公正性看。行政復議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存在其自身難以完全克服的不足。行政復議機關與被申請人都是行政機關,容易陷入先入為主的境地,從而影響其對事實的正確判斷和對法律法規的正確理解。更重要的是,在現實的生活中,行政復議機關作為被申請人的上級——無論是同級人民政府還是上級主管部門,本身就與被申請人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行政復議機關需要照顧到上下級或者整體與部門的關系,需要“愛護”、“關懷”下級,體諒下級的難處;下級為了表示對上級的尊重,往往在作出某項決定前都要向上級請示匯報,在得到明確許可或默許之后才“放心大膽”地作出決定。在行政復議機關與糾紛一方當事人的被申請人已經存在很多利害關系的背景之下,再讓一個隸屬于行政復議機關的內設機構去審理復議案件,且最終仍然由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其中的公正性存有很大疑義。而行政訴訟則是由人民法院來裁決,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接受司法機關的合法性審查,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是兩個不同部門、不同系統,法院不會因為行政機關作出了具體行政決定就帶傾向性的認為其合法。這一方面源于法院是司法機關,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可以獨立行使審判權。另一方面,法律專業人員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及較高的法律職業道德也是案件審理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第八、從行使救濟權利的時效看。行政相對人通過行政訴訟的時效顯然要比行政復議的時效更長,也就是說行政相對人有更長的時間來行使訴訟權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缎姓妥h法》第9條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復議的期限是60天;而《行政訴訟法》第39條規定,行政相對人正常情況下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3個月。行政訴訟作為最終的救濟方式,在時間上更能較充裕地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優劣點比較之現實意義

實踐是理論產生的基礎,理論對實踐具有能動的反作用。對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優劣點進行系統的比較研究,有利于更深入的明晰二者的優勢與不足,為行政相對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救濟方式、提供科學的理論指導,推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強化依法治國理念,形成濃厚的理論研究氛圍。

參考書目:

1、《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蔡小雪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3月

2、《比較我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關系》胡時金歐陽美平《安徽文學(下半月)》2008年03期

3、《淺論我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制度之比較》葛紅第七屆中國律師論壇論文集2007.7

4、《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之關系范疇研究》黎軍法學評論2004年03期

5、《我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之比較》閆順強中國法院網2007-4-9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