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選任監督交流
時間:2022-12-04 0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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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貫徹好十七大報告精神,探索和建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監督的有效機制,筆者認為,應從監督主體、監督客體、監督內容、監督方式四個方面進行研究探索,解決好誰來監督、監督誰、監督什么、如何監督的問題。
明確監督職責強化監督職能
要明確干部監督主體的職責。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規定,干部選任監督主體是黨委(黨組)及其組織部門、紀檢機關。在存在多個監督主體的情況下,往往容易產生職能重疊、責任不明、運行不暢的問題。因此,必須明確監督主體各自的職能和相應的責任,做到職責明晰,任務具體。黨委(黨組)的職責是領導本地區干部選任監督工作,對下級組織干部選任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部門干部監督機構的職責是具體組織本地區干部選任監督檢查工作,受理有關干部選任工作的舉報、申訴,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糾正和處理。紀檢機關重點對干部任用中違紀的黨員干部立案調查、處理,并與組織部門干部監督機構溝通情況。
要強化干部監督機構的職能。組織部門干部監督機構在整個干部選任監督體系中處于多重職責、協調聯動的關鍵位置,必須進一步強化其監督職能。要賦予干部監督機構相對獨立的監督權,保證干部監督機構對干部選任各個環節的知情權、參與權、審查權,對違規問題的調查權、處理建議權、督促糾正權,并授予干部監督機構一些調查方面的強制手段和措施。要建立干部監督機構與其他干部管理機構相互配合、相互滲透的工作體系,用一套完整、科學、規范的工作運行機制保證干部監督機構更好地履行其監督權。比如,干部監督機構與其他干部管理機構之間信息溝通制度、對考察對象和上會人選的審查制度、干部監督機構負責人列席研究干部會議制度等。要加強干部監督專職隊伍建設,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干部力量,定期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交流活動,不斷提高監督工作水平。
規范用權行為落實責任追究
干部監督的客體因干部選任的各個環節不同而不同,主要包括參與選任干部的領導集體、領導干部、考察組以及干部工作人員等,重點對象是領導干部。只有科學合理界定領導集體與成員在干部選任工作中的職權范圍,并使履行職權與需要承擔的責任相一致,才能保證用人權力規范地使用。
要合理配置干部選任權力。按照相互制衡原則,對全委會、常委會、組織部以及領導成員個人在干部選任工作中的權力范圍和行使權力應承擔的責任進行科學界定。應明確干部調整動議、組織推薦考察的主體為組織部門,決定動議、決定考察對象、決定任用的主體為常委會,并逐步把用人決策主體由常委會向全委會轉移。要規范黨委(黨組)書記的用人行為。黨委(黨組)書記是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處于核心地位,在選人用人上具有重要的導向作用,加強對書記的用人行為的監督,尤其是規范其正確行使推薦提名、組織醞釀、主持決策等用權行為,減少其在用人上的“壟斷權”和“自由裁量權”,是干部選任監督的關鍵。
要建立干部選任工作責任制。根據干部選任工作程序,突出重點環節,分別建立干部推薦、考察、決策責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度,明確每個工作環節的責任主體和責任內容,合理界定集體責任、領導責任、直接責任、連帶責任,注意區別工作不到位與越位、無意過錯與主觀故意、一般工作過失與嚴重失職瀆職等不同情況,確定相應的處理方式和標準。要認真推行干部選任記實制度,準確詳細地記錄干部選任全過程,建立干部選任工作檔案,為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提供依據。
規范選任程序嚴把用人標準
工作程序和執行標準是決定干部選任工作質量和效果的基本因素,也是干部選任監督的主要內容。因此,規范選任程序,嚴把用人標準,是加強干部選任全過程監督的工作重點。
要抓好選任程序監督。在動議環節,要堅持相對穩定、適度調整的原則,防止大規模動議干部、頻繁動議干部,或在用人上的不作為。在推薦環節,要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可以引入個人述職或競職演講,讓廣大群眾能夠客觀地了解干部,真實地評價干部;要推行實名推薦制度,強化推薦責任;要盡量擴大選人視野,把干部選拔范圍由一個單位擴大到一個地區,積極推行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活動。在考察環節,要按照回避原則合理組建考察組,并引入干部監督機構和紀委干部參與監督;適當擴大干部推薦、考察范圍,并把經常性考察與任前考察結合起來,改變“不提拔不考察”的現象,探索和試行考察與任用分離制度或“集中考察、分批使用”的方式。在醞釀環節,對經過推薦考察產生的初步人選,要按照規定充分聽取意見,不得臨時提出未經推薦考察程序的人選,對醞釀人選爭議較大的應暫緩上會;要堅持干部監督機構與執法執紀部門聯審制度,看推薦考察程序是否到位、干部任職資格條件是否具備、是否存在影響任用違紀違法問題。在決策環節,要規范討論決策程序,確保參加會議的每個成員充分發表意見;要逐步改變傳統的口頭、舉手表決方式,建立完善票決制度,擴大常委會、全委會研究決策干部票決范圍,對下級組織黨政正職全部納入全委會進行票決,對重要干部實行“差額上會、差額表決”。
要抓好選任標準監督。在注重干部選任程序監督的同時,要加強對選任標準執行情況和選任質量進行監督,防止只重形式、忽視結果或者在程序合法的外衣下行不正之風現象的發生。在素質標準上,要因職因崗制定考察內容和考察指標體系,細化不同類型、不同層次領導干部考察評價標準,實行分類量化考察。在結構標準上,要本著有利于優化班子整體結構、增強整體功能的原則,既重視個體素質,也要考慮整體因素,如是否超職數配備干部,班子的年齡結構是否符合梯次配備要求,專業結構是否符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單位業務需要,班子成員的氣質、性格結構是否具有相容性,地域、性別、黨派、民族結構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等。
改革監督方式提高監督效果
要堅持制度建設和制度落實齊抓并舉。干部選任監督工作水平的提高,有賴于黨內法規和制度建設的加強。一方面要對現有的彈性較大、操作中尺度難以把握、缺乏科學量化分析的監督制度,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優化,修訂完善,縮小彈性,強化剛性約束,注重其適用范圍和操作程序上的嚴密性、合理性、規范性。同時,針對工作中的難點和制度覆蓋的空白點,以改革創新精神研究探索切實可行的新制度、新措施。另一方面,要深入抓好現有制度的落實。堅持不懈地嚴格執行干部選任監督工作法規文件,加大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堅決克服重制度建設、輕制度執行的傾向,切實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序不變通,遵守紀律不放松。
要堅持主動預防與查處糾正雙管齊下。要堅持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前移監督的關口,延長監督的鏈條,把干部選任監督貫穿于任前、任中、任后全過程。加強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加強干部日常監管,發現思想和工作上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從關心愛護出發,及時提醒告誡。認真落實干部任前公示、執法執紀部門聯合審查、受理群眾舉報等監督措施,抓好對試用期滿干部的再考察、再評議,嚴防干部“帶病上崗”。
要堅持黨內監督和黨外監督內外結合。在黨內監督方面,要堅持上級監督、同級監督、下級監督相結合,把黨組織內部上下隸屬關系派生的組織優勢,轉化為加強監督工作的管理優勢。建立常委會向全委會或全委擴大會議報告干部選任工作制度和向上級組織報告干部選任有關事項制度;充分發揮紀檢機關和組織部門干部監督機構的職能作用,敢于堅持原則,積極主動地行使監督權力。在黨外監督方面,要把人大政協監督、執紀執法部門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多方面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干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的作用,加強信息溝通利用,搞好相互協調配合;進一步擴大干部工作民主,落實好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