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局底稿編寫經驗交流

時間:2022-05-13 0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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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局底稿編寫經驗交流

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形成的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工作記錄。它在審計工作中發揮著聯系審計證據與審計結論、作為控制審計工作質量的手段和考核評價審計人員工作業績依據的重要作用。在復核以及執法檢查中,我們發現在審計工作底稿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并切實加以解決。

一是底稿格式仍然沿用舊格式。按照6號令的要求,底稿的要素包括: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事項、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審計人員及編制日期、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摘要及其依據、復核人員、復核意見及復核日期、索引號及頁次、附件。與《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底稿準則(試行)》所規定的底稿格式要素相比,6號令規定的底稿格式減少了“審計過程記錄”和“金額單位”2個要素,增加了“附件”要素,同時將“實施審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的要素名稱修改為“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而且還對部分要素的格式位置進行了調整。

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審計人員仍然沿用舊有的底稿格式,這不但不符合6號令的規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如舊格式中有“審計過程記錄”一項,用于反映審計人員實施審計的有關情況,按照6號令的規定,此項內容以審計日記的方式予以記載,因此在底稿新格式中已被刪去。

二是有的底稿沒有做到“一事一稿”。有的底稿將若干事項集中寫在一個底稿上面,未按要求逐事逐項進行編寫。這樣既容易導致審計事項的敘述條理不清、雜亂無章,又不利于依據的引用和證據的編排。

三是有的底稿內容不全面,只針對發現問題的審計事項編制了底稿,而對形成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沒有編制底稿。所謂“對形成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主要是指審計評價所涉及的重要事項、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重要數據、群眾舉報事項等,對此類事項,也應當編制底稿。同時,還應避免出現另外一種現象,即對審計的所有事項,不論是否屬于審計發現問題事項和對形成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都編制底稿。6號令要求,對不屬于審計發現問題和對形成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以審計日記記載審計事項的查證過程和結果。

四是底稿中依據部分缺少處理依據的引用。從目前審計人員編制的底稿來看,大多數的底稿只對查出問題引用了定性依據,沒有同時適用處理處罰依據。雖然6號令和底稿準則未明確“依據”的涵蓋范圍,但從底稿的作用上看,應當包括定性依據。由于缺少定性依據的適用,直接影響了審計報告的編寫效率和質量。

五是底稿復核工作不認真。主要表現為:有關復核的各欄均空白,沒有填寫內容;復核意見填寫得過于簡單,往往以“已復核”字樣代替規范、具體的復核意見;復核人員的簽名多以打字字體代替親筆簽名。

六是編制程序倒置,先形成審計報告后補底稿。按照6號令和底稿準則的規定,審計報告是在底稿形成并經過審計組組長或者其委托的有資格的審計人員復核后進行撰寫的。在工作中,有部分審計項目將這個程序進行了顛倒,根據審計取證先形成了審計報告,之后再編寫底稿。這種做法,違反了底稿編制程序的規定,更主要的是會影響審計報告的撰寫效率和質量,使底稿的作用大打折扣。

七是存在底稿的情況。按照規定,底稿應當由完成審計實施方案確定審計分工事項的具體審計人員編制,但在實際操作中,有的審計組成員將審計證據等資料向審計組長一交即“大事完畢”,底稿的編寫、審計報告的起草一概由審計組長“一手操辦”。因而無法對6號令提出的審計人員應當對底稿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這一要求予以落實。且一旦出現問題,難以對相關責任進行確認和追究,而且審計組長對自己編制的底稿進行復核的質量也難以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