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干部廉潔監督經驗交流

時間:2022-05-14 0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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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干部廉潔監督經驗交流

建立和完善“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是加強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的先進性建設,保持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有效措施。近年來,我縣堅持把實行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作為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監督的重要舉措,強化措施,狠抓落實,有力推動了我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為了把此項制度進一步落到實處,近日,我們組織力量,通過查閱資料、走訪等方式,對我縣實施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情況進行了認真調研,總結了成績,找出了存在問題,提出了對策及建議。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中辦發[2006]30號文件)下發后,根據省委辦公廳關于貫徹《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通知精神,我縣高度重視,在廣泛學習宣傳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根據中辦發[2006]30號文件,討論制定了具體貫徹意見,在原有制度基礎上添加了內容,重新制定了制度。在報告主體上,進一步明確了由縣委管理的鄉(科級)以上干部包括非領導干部進行報告。在報告內容上,在嚴格執行中央《規定》中明確的八項重大報告事項內容的同時,結合近年來我縣實際,先后開展了移動通訊工具、清繳禮金等專項清理工作,要求全縣領導干部進行了登記和申報??傮w來看,近年來我縣執行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比較規范,取得了一定成效。具體抓了以下幾方面工作:

1、廣泛學習宣傳,提高思想認識。認識是行動的先導,為了確保《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落到實處,我縣在認真分析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干部思想作風實際,堅持把此項制度作為黨風廉政宣傳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黨委宣傳工作的總體部署,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學習宣傳。特別是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被寫入《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后,我縣又借開展兩個《條例》學教活動之機,又對此項制度進行了重點宣傳。通過學習教育,使各級領導干部了解了重大事項報告的主體、內容和程序等,并充分認識到了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不是單純的家務事、私事,而是關系到黨風政風、關系到黨和政府形象的大事。同時,使各級領導干部充分認識到,實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切實加強組織管理和監督,是保證領導干部清正廉潔的有效措施,體現了組織對干部的關心和愛護,從而統一了思想認識,增強了各級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主動接受監督的自覺性。

2、突出重點,力求實效。一是在對象上,堅持把各鄉鎮各部門“一把手”特別是管人、管錢、管物、管事的一些要害單位“一把手”作為工作重點,常抓不懈。二是在內容上,根據我縣實際,在不同時期重點抓好了領導干部使用小靈通和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收受禮金等申報清理工作。三是在時段上,注重抓住逢年過節等容易發生不正之風和違紀違規現象的重點時段。如每年春節前,我們都要專門下發通知,嚴明紀律,要求領導干部及時報告個人重大事項,主動接受監督。

3、強化措施,抓好落實。一是規范了報告程序。根據《規定》精神,黨政“一把手”報告由縣委組織部受理,各級黨委(黨組)受理本級副職領導干部的報告。但考慮到目前同級監督有時難以到位的實際情況,我縣規定各級領導班子成員的個人重大事項在報告同級黨委(黨組)的同時,要上報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二是加強監督檢查。采取明查暗訪、群眾信訪舉報等方式,對各級領導干部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情況嚴格進行監督檢查。同時,堅持把它作為每年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主動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三是嚴明紀律。對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領導干部,縣紀委和各級黨組織都堅持提出紀律要求,早打招呼早提醒,防止違紀違規問題的發生。如對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都嚴明紀律,不準公車迎親嫁娶,同時限定桌數,限定人數,嚴禁借機斂財。對不按規定向組織報告或不嚴格執行紀律規定的,采取提醒談話、警示訓誡、通報批評、紀律處分等方式,嚴肅處理,及時糾正。

二、存在問題及原因

1、個別領導干部思想認識不到位,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不濃、報告的主動性不強。如有的領導干部把自己等同于一般干部,認為個人事項是自己的事,是“家事”、“瑣事”,組織不應該管得過寬;有的不能充分認識一些腐敗現象往往與領導干部的生活圈有著密切聯系的現實,認為領導干部主要是在工作中才行使權力,應重點加強領導干部工作中的監督,實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與保護公民生活自由和隱私權相矛盾;有的沒有充分認識到實行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是加強組織監督,防止領導干部犯錯誤的重要舉措,是組織對廣大領導干部的關心和愛護,認為報不報無關緊要等。由于這些錯誤認識和模糊觀念的存在,導致部分領導干部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自覺性不強,不能按規定報告個人重大事項,有的甚至根本不報,嚴重影響了此項制度的落實。

2、制度還不夠健全,報告的主體、內容、程序仍欠規范。隨著經濟的發展,時代的變化,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也在不斷地發生變化,就目前來看,制度建設已跟不上形勢的需要。

一是在報告的主體范圍上有些狹窄。鄉(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位高權重”,理所當然應是報告的主要對象。但隨著這兩年來反腐敗工作的不斷深入,不難發現在許多情況下,也還存在著“位不高權也重”、“腐敗未必都位高”的現象。如法院、檢察院、公安、金融、稅務、財政、勞動、社險、林業等關鍵崗位上的中層科股級領導干部,他們的“官”雖不大,但權力卻不小。他們管人、管物、管錢、管事,其職能往往涉及民眾的切身利益,且直接與民眾發生利益關系,因而也常常成為腐敗現象的“重災區”,一些腐敗案件也都出在這些層面,民眾往往也是以這些公務人員的行為作風來評價黨和政府的的性質和形象的,因此,這些人員也應向黨組織報告個人重大事項。

二是在報告的內容和范圍不夠具體和周延,缺乏針對性。隨著時代的發展,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出現了新情況,以權謀私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停的變化。如家屬、子女的戶口變更;領導干部個人或家庭購車;以參股名義進行投資等等,這些新動向也還沒有納入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的內容。因此,執行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也必須堅持與時俱進的精神,不能一成不變,應隨經濟生活的不斷變化而相應的增加新的內容。

三是在報告的程序上仍不夠規范,缺乏嚴格和可操作細則。由于現行的《重大事項報告規定》沒有區分清楚哪些事項是須事先報告,哪些是需要事先提出紀律要求及早提醒的,哪些是需要組織予以答復的,哪些是需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的,由此執行起來也有一定的難度。又由于沒有建立相關的責任制,各黨委的黨政領導班子對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執行情況也無法進行把關。同樣,組織紀檢部門由于還沒有真正建立完善督查等配套制度,尤其是對隱瞞不報或不如實上報的沒有相應的處理措施,進行處理輕重、方法無制度可依,因而對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真實性、時效性和做相應處理難以準確把握。這些需要進一步作以明確和規范。

3、職責不夠明確,監督還不夠到位。規定中明確指出,縣委組織部受理黨政“一把手”的報告,副職領導干部的報告由本級黨委受理,現實中往往由于同級監督難以奏效而不能達到預期目的。再加之由于同級人員都比較熟悉,有的只給主要領導口頭報告,以致于班子其他成員和紀委(紀檢組)不了解情況,也無從監督,時間久了,也無資料可查。因此,應對各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在受理和監督方面的職責進行明確,以保證此項制度的真正落實。另外,由于怕給領導干部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煩,一般情況下除組織認為應予以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對報告的內容都予以保密,不向群眾公開,導致大部分是以組織監督為主。正是因為忽視了群眾對領導干部廉政情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公眾無法進行有效監督,這也嚴重影響了“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具體落實和全面執行,群眾監督的作用也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三、對策及建議

1、強化教育,提高認識,切實增強領導干部接受監督的自覺性。組織部門和各級黨組織要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的戰略高度出發,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各級領導干部認真學習《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規定》精神,進一步統一思想,引導領導干部充分認識實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增強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主動性,做自覺接受監督的表率。首先要引導領導干部充分認識實施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是依法監督領導干部的必要手段。從嚴治黨,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是依法治縣的基本內容,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有效形式。同時,隨著社會主義法制的不斷完善,要求干部監督工作也必須由“人治”走向“法治”,即用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來規范和約束干部的行為。實踐證明,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作為加強領導干部日常監督的重要制度之一,與其他制度相互配套,形成體系,對加強領導干部的監督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要引導領導干部充分認識實施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是加強領導干部生活圈、社會圈監督的現實選擇。由于領導干部是手握權力的特殊群體,他們的家事、個人的事往往已超越了私事和家庭的范疇。因此,面對新形勢下領導干部的社會聯系和活動空間不斷擴大的現實,實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切實加強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的監督,及早發現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預防腐敗現象的發生,對增強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意識和拒腐防變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再次,要引導領導干部充分認識實施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是關心愛護干部的有效舉措。由于當前社會主義法制還不健全,機制體制還存在漏洞,領導干部很容易成為別有用心的人的重點“公關”對象,從而增加了以權謀私甚至腐化墮落的風險度。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從關心和愛護干部的角度出發,變事后監督為事前、事中監督為主,在領導干部進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時,就主動介入,監督把關,及早提醒,做到防患于未然。

2、健全制度,規范程序,增強制度的操作性和實效性。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監督制度寫進《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其權威性得到了極大提高。但由于各地實際情況不同,特別是針對縣一級這樣的基層地方,《條例》也只是作了原則性規定,不可能規定地很詳細、很具體。因此,根據目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新形勢,根據本地實際,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其更加詳細,更加具體,更加具有操作性,就顯得十分緊迫和重要。一是報告的主體范圍應擴大到科股級以上,特別是一些位不高權也重的科股級領導。一些權重的科股級領導直接面對面和人民群眾打交道,他們的一言一行,直接影響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從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實際來看,科股級領導干部的腐敗問題也是頻發、多發,其危害不容忽視。二是根據形勢變化應相應地細化充實報告內容。如家屬子女戶口變遷、收受禮品、長期外出、經濟收入、家庭購車、參股投資等情況。三是規范報告程序。對哪些事項需要事前報告的、哪些事項需組織審批答復的、哪些事項需在一定范圍內公開的,都應作出明確規定。對重點報告事項,組織部門和各黨委還可以根據實際,設計制式表格,明確紀律規定,提出具體要求。

3、落實責任,強化督查,確保制度落到實處。一是要明確職責。要進一步明確紀檢監察、組織部門和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及單位“一把手”在監督中的職責。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應一式兩份向班子及“一把手”書面報告,加蓋公章后一份上報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一份留本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單位的黨政領導班子及“一把手”對班子成員報告的個人重大事項及其真實性負責。二是要強化督查。要加強對領導干部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把領導干部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情況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和考核干部的一項重要內容,定期不定期地開展檢查活動,以保證此項制度能夠順利貫徹執行。三是嚴明紀律。對不按規定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要嚴格執行紀律,嚴肅處理。同時,要建立領導干部搬弄是非大事項報告制度責任追究機制,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把關不嚴,監督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

4、更新報告手段,適度公開,自覺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確定報告對象后,為報告對象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內容的廉政電子檔案。一是可以對報告檔案進行分類、分級管理,報告內容也可每年定期報告定期更新。二是可以通過網絡就可完成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簡化了手續,節省了時間。當然,應對重大事項報告資料的公開范圍和細節進行必要的限制,使相關規定既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報告人的個人隱私,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使重大事項報告透明和公開,充分接受公眾和社會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