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查處工作經驗交流材料

時間:2022-02-02 03:55:00

導語:商業賄賂查處工作經驗交流材料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商業賄賂查處工作經驗交流材料

一、商業賄賂的特點及其表現形式

商業賄賂是賄賂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賄賂形式。它是隨著商業經濟的發展而產生、蔓延開來的一種負面經濟現象。它包括商業行賄和商業受賄兩個方面的行為。其中,商業行賄是指經營者或個人為了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服務),違反規定向對方單位或個人(包括單位內部工作人員、人、特定關系人等)給付財物、其他服務或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業受賄是指單位(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或個人(含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財物、其他服務或利益,為他人謀取商業利益的行為。

(一)商業賄賂的主要特點

1、主體范圍廣。商業賄賂的主體較為廣泛。行賄方主體既包含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經營者,也包含有為銷售或購買商品(服務)的個人;受賄方主體既包含單位也包含個人,既包含國家工作人員,也包含非國家工作人員。

2、目的明確。商業賄賂是賄賂的一種形式,但與其他賄賂形式又有所區別,其行為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目的是為了銷售或購買商品(服務)。

3、涉及領域多。商業賄賂行為已滲透到社會許多領域,當前商業賄賂犯罪的高發區是: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采購、資源開發和經銷等。

4、賄賂方式多種多樣。為了使自己在銷售或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業務中獲得最大利益,行賄方的行賄方式除了直接給予對方單位或個人財物(如回扣)外,通常還會以其他手段給予對方好處。如假借加班費、促銷費、贊助費、傭金、咨詢費、旅游、考察、長期“借用”汽車和房屋、小孩出國,甚至性服務等方式給予對方好處。

(二)商業賄賂的主要表現形式

1、貨幣形式。賄賂物最主要也是最常見的形式是貨幣現金,包括人民幣、外幣等,通常以贊助費、宣傳費、勞務費、加班費、咨詢費、顧問費、新藥推薦費、進場費、人頭費等各種名義的費用出現。

2、證券形式。有時賄賂物會以債券、股票、支票、代金券以及各種證、卡、提貨憑證等形式出現。

3、物品形式。以房屋、汽車、黃金、首飾、收藏品、高級禮品等商品作為賄賂物,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受賄方出售這些物品。

4、其他利益形式。為了不留下物證,行賄方也可能提供擔保、娛樂、旅游、出國考察、性服務、房屋和汽車使用權等非財產性利益。

二、查處商業賄賂的難點

1、發現難。商業賄賂違法犯罪的手段不斷翻新而且形式多種多樣,有極強的隱蔽性。行、受賄雙方均是利益攸關者,他們為了各自的利益,逃避法律和黨紀的懲罰,相互勾結,相互掩蓋,攻守同盟,具有很強的保護意識和反偵查意識,加上交易情況絕不輕易讓第三者知道,使得商業賄賂的發現成為困難之事。實踐中往往是行賄方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時,才會出現舉報現象,或者極少數知情者的利益沒有得到滿足時,才會有人站出來反映。再有就是有關機關在調查案件中牽出商業賄賂行為。

2、取證難。商業賄賂案件相比較貪污、挪用公款案件而言,更加難以取證、難以突破。取證難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方面是獲取實物證據難。體現在:

一是無賬可查或賬目虛假。商業賄賂行為通常是賬外給付、接受,行賄方絕大多數是非公企業和個體戶,這些企業,尤其是家族企業、一個股東公司和個體戶,幾乎沒有賬戶,或者是有兩套賬本,甚至三四套賬本。面對這些企業和個人,要取到書面證據相當困難。即使是大公司、大企業,也會出現從業務人員較高的獎勵、提成或促銷、折扣、廣告宣傳等等開支中,把商業行賄支出的書面證據掩蓋了。

二是財物物證難定、難尋、難取。商業賄賂收受的金錢或物品不具有唯一性,因此,在有多元投資和收益的今天,要把金錢和物品作為主要物證,很難做到排它性。只有在行、受賄方供認或其它旁證佐證下,才可以確定。要取得這樣的供認和旁證,事實上是困難的。受賄物難尋、難取,是我們辦案取證常遇到的棘手問題。在近幾年實踐中我們就遇到,有的受賄人員用假身份證在銀行開戶,將幾千萬元受賄款存入,竟毫無顧慮。因為他懂得鉆銀行的空子,每次取款都控制在一定數額以內,不需要出示身份證,僅憑密碼提取。在不知道其假身份證的名字和號碼的情況下,我們在銀行根本查詢不到受賄人的受賄款項。我們還遇到,受賄人員將收受的金錢存在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外置業、投資,由特殊關系人帶到境外等。這部分的物證,我們是既難尋又難取。

三是因果關系難定。受賄人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與收受財物或其他利益之間的因果關系難以在書證、物證上確定。如受賄人員在加大工程量,尤其是隱蔽工程的工程量,提高工程項目造價;工程質量驗收;工程項目不按時交付使用;工程造價在施工中以種種理由加價;變換產品型號,以次充好等等方面,采取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與行賄方相互勾結、相互配合。還有,受賄人員在制定標書時在技術參數上或技術要求上有意識地傾向行賄方。這些行為與收受財物或利益之間的必然聯系,在提取書證和物證方面是非常困難的。

四是責任難以追究。當前商業賄賂除了給予財物外,還常常給予非財產性利益,如提供出國考察、旅游、娛樂消費、擔保子女出國、提供性服務等等。根據我國刑法對賄賂犯罪的對象為“財物”即金錢和物品的規定,這一部分利益不僅難以認定受賄數額,也難以追究刑事責任,最多只能在黨紀政紀方面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方面是獲取言詞證據難。體現在:

一是行賄方難尋。商業賄賂行賄方常常是個人,且他們多是外地人,流動性大,沒有固定的住所,聯系方式變化頻繁,查找他們相當困難,甚至無從入手,因此獲取行賄方的言詞證據從一開始就會遇到困難。

二是獲取口供困難。商業賄賂都是私下秘密進行的,基本上是“一對一”的,行、受賄雙方均是利益獲得者。共同的利害關系,促使他們相互勾結、相互利用,共同對抗調查。他們往往是在實施犯罪時就對案發后面臨的情況做了精心準備,在作案前就策劃好對抗調查的辦法。這一切使得我們要在行、受賄雙方獲取口供顯得非常困難。

三是主觀故意的言詞證據難以取得。一般情況下,行、受賄雙方之間不會討價還價,之間承諾大多是暗示,相互心照不宣。絕大多數受賄方不承認自己有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從中收受好處的主觀故意,也不會承認雙方之間有事先約定。即使案發后,也往往辯解主觀上并無受賄故意,收受的財物只是因種種原因沒有及時退、交成。

四是翻供、翻證常常發生。受賄人員在黨內調查期間,尤其在“兩規”、“兩指”期間,多數能配合組織調查,態度較好,能承認自己的違紀事實。但是,一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絕大多數人在法庭開庭審理時,都會翻供;有些證人怕遭到報復,頂不住威脅、利誘,也會出現翻證。這些都使得言詞證據難以固定,從而難以獲得所需要的言詞證據。

3、紀律、法律、政策把握難。在查處商業賄賂過程中,我們常常會遇到紀律、法律、政策難以把握問題。表現為:

一是紀律、法律出現“真空”。商業賄賂行為在法律上共涉及八個罪名,即受賄罪、行賄罪、單位受賄罪、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其中,前六個罪屬于檢察機關管轄,后兩個罪由公安機關管轄。在黨紀方面,商業賄賂行為也涉及與八種罪名相對應的八種錯誤性質。在法律方面,對黨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群眾組織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受賄犯罪和介紹賄賂犯罪的規定,而醫院、學校等事業單位恰恰是商業賄賂的重災區;在黨紀政紀方面,對非黨員、非監察對象人員的商業賄賂行為,也無可奈何。不僅如此,對于公司、企業人員介紹賄賂,對公司、企業行賄以及公司、企業受賄,在法律和紀律方面,也均沒有規定。

二是政策難以把握。近幾年,我們在查處商業賄賂中發現,對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多數地方政府都出臺有保護政策,有的地方還出現封閉式管理。這些地方政府在工程項目立項、規劃審批、土地出讓等方面授權開發區打“擦邊球”,甚至有的明顯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造成國有土地大量低價出讓,給國家帶來巨大損失。在查處時,我們還發現,有的政策不斷變化,如土地政策近十年里出臺不少,有時對土地違法行為處罰后在政策上又允許補辦土地手續。這對于不是從事土地管理工作的辦案人員來說,要準確把握政策,依法查處賄賂行為,確實存在不少困難。

三是定性難。商業賄賂的賄賂物,在刑法上必須是財物,非財產性利益不能認定。在黨紀上定性也存在有一定的困難。如黨紀里沒有性賄賂錯誤,雖然有錯誤,但是錯誤在客觀方面必須具有雙方以錢物與肉體相交易的行為,即者付給者一定的錢物,而者自愿與者發生不正當的性關系。事實上,商業賄賂的受賄人員并沒有支付錢物,也不會問需要多少錢,實際給了多少錢。

三、如何有效運用辦案技巧

有效運用辦案技巧,是成功查辦商業賄賂案件的不可或缺的法寶。技巧運用得好,案子辦得就快、就好,有時甚至會事半功倍,一舉成功。在查辦商業賄賂案件過程中,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有效地運用辦案技巧。

1、利用法律、條例突破口供。獲取行、受賄雙方的口供是查辦商業賄賂案件最難的一步,因此突破雙方口供成了突破案件的重點與關鍵。通常突破行賄方口供比突破受賄方口供相比容易一些。所以我們一般應從行賄方入手,首先設法獲取行賄方的言詞證據。我們應該很好地利用法律與處分條例的武器,打開行賄人的嘴巴。我們可以告訴行賄人,刑法有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是黨員或是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可以告訴他,黨的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或是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包庇同案人員的應當從重處分。事實證明,從來沒有一個送錢的人打死也不說的。因為這和他送錢是同樣的邏輯,送錢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案發之后進行利益選擇的時候,他照樣向自己傾斜。因此,只要我們向行賄方講明道理,擺明利弊關系,給他出路,給他選擇,相信他們會如實供述行賄事實的。對受賄方同樣可以用法律、條例做思想工作,在權衡利弊后,事實上也有不少人主動交代自己的違紀違法事實。

2、利用合力獲取證據。商業賄賂的觸角在經濟領域中無處不在,其行為涉及多個機關、部門管轄。辦案實踐證明,僅靠某個機關或部門查處商業賄賂案件,是相當困難的,也是不可行的;凡是成功查處大的商業賄賂案件,往往都是多個機關部門積極配合,形成打擊合力的結果。我們應該充分發揮公安、檢察、工商、審計、稅務、紀檢監察、組織等機關和部門各自權限的作用,尤其是要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的組織協調和“兩規”、“兩指”措施的作用,利用各機關部門所形成的合力,有效獲取證據,從而突破案件。如我們市紀委監察局在查處某股份有限公司前領導人貪污受賄案件中,充分發揮了紀檢監察機關的組織協調和“兩規”措施的作用,在組織部、國資委的配合下,與檢察機關、審計機關協同作戰,迅速突破了案件。

3、巧用外力獲取書證。目前,商業賄賂案件呈專業化趨勢,賄賂行為越來越隱蔽,越來越難發現,尤其在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等領域,因專業性強,商業賄賂更顯隱蔽、更難發現。俗話說,隔行如隔山。要獲取這些領域受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與收受財物之間因果關系的書證,僅靠外行的辦案人員,是很難取得這方面證據的。我們應該巧借外力獲取書證。如我們在查處某單位領導在政府采購中指使下屬專業技術人員在標書中設計方案、設定參數時有意識傾向行賄方并從中收受賄賂的案件中,就請了國防大學的專家教授對標書“指點迷津”。

4、及時固定物證和書證。許多證據隨著時間的推移會發生變化,我們應該及時對物證、書證進行鑒定、追蹤固定。比如,對提供性服務,因者流動性大,我們應及時找到她(他)們,做好筆錄,及時將提取物進行鑒定加以固定;又比如,受賄人承認受賄事實后,我們應乘勝追擊,及時追繳受賄財物,以防翻供。還有,為了防范當事人翻供、翻證,也更好地證明執紀執法過程中的合法性,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對問話、搜查、扣留物品等實行全程錄音、錄像。

5、重視派生證據的收集。平時辦案人員多是重視收集原始證據,忽略了派生證據的收集。這樣往往帶來證據的不穩定。事實上,有時派生證據比原始證據更有證明力,甚至在沒有原始證據的情況下,也可以完全靠派生證據定案。

6、巧定特定關系人。中紀委下發的《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中紀委《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兩高《意見》)明確指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授意請托人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對國家工作人員以受賄論處。因此,特定關系人的確定成了商業受賄定性的關鍵。實踐中確定特定關系人最難的是如何確定情婦(夫),因為絕大多數受賄人不愿意承認有情人事實。為此,我們可從兩方面加以認定:一是從詢問中認定。我們在辦案詢問時,一般不直問受賄人:“她(他)是你的情婦(夫)嗎?”而是迂回地問:“你們是什么時候認識的?你們有什么經濟往來?你們的交往是否超出一般男女同志的關系?”如果雙方均能如實承認之間的非一般關系,并將不一般關系事實講清,我們就可以確定他們是情人關系;如果他們一口否認,我們可以把了解到的不平常的關系擺出來,讓他(她)解釋。二是從事實中推定。遇到口頭上不承認情人關系的時候,我們應該盡可能地通過其身邊的人和行賄方獲取特殊關系的證據,特別要問清行賄方為什么要給她(他)送財物;如果能掌握到受賄人員與情人約會、同居、信函、通訊及電子信件的不尋常往來或不正常的經濟來往等事實,就不怕他們不承認之間的情人關系。就算他們死不承認,我們也可以用事實做出判斷。

7、細問背景,撕下幌子。在查辦商業賄賂案件中,我們常常會遇到,受賄人員打著借用的幌子,不辦理權屬變更而收受房屋、汽車等物品;更狡猾的有,受賄者在索賄時要求對方將款項轉到自己的賬戶,并出具沒有還期的借條給對方,以此證明自己的“清白”,并為日后狡辯留下空間。對此,我們要充分利用中紀委的《規定》和兩高的《意見》,根據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是否實際使用;借用時間的長短;有無歸還的條件;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等因素,細問背景,撕下他們幌子,給予準確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