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中標點符號的幾種類型
時間:2022-12-19 08: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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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的標點符號是公文語句中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而在實際的公文寫作中,標點符號常常出現重復多余的現象,即在不該標點的地方用了標點符號。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不該用的地方加用標點符號
包括在公文標題和文中章節標題中使用標點符號,造成標點符號多余。
(一)公文標題。標題是公文的眉目,概括公文的基本內容。按公文處理規定,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用書名號,授予榮譽稱號用引號外,一般不用加標點符號,但有些公文標題卻加上逗號、頓號、引號、括號、書名號等。此種病誤除亂用逗號、頓號外,以非法規性公文加書名號居多。如:
例1:關于對2005年“條令條例學習月活動”的安排
例2:××總隊《批轉省〈關于精神文明建設的工作報告〉》
上述例子中,例1加了引號,例2加了兩個書名號,均是多余應去掉。
(二)公文中的章節標題。公文中的章節標題或某些不該用標點符號的段標題加句號或冒號。如:
例3:一、加強第四季度部隊安全管理工作。
例4:一、檢查內容:,二、檢查要求:,三、檢查方式:,四、檢查時間:
例5:(一)、嚴密組織固定目標執勤。
例6:(1)、加強分類指導,提高勤務質量和戰備水平。
例3句的句號和例4句中的四個冒號均應去掉。例5和例6在帶括號的序碼之后不能加頓號,均應去掉。
二、不該停頓的地方加用標點符號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國家新聞出版署的《標點符號用法》的規定,表示句子內部的停頓一般用逗號、頓號、分號。但在實際寫作中,常常在不該停頓的地方用標點符號。主要有:
(一)某些提示語、短語和并列連用語加標點符號。標點符號的使用規則中規定提示語、短語和并列連用語無須停頓,也不用加標點。如:
例7:……顯得重復累贅,可精煉為:“物送到基層”。
例8:五、六十人,七、八百噸
例7句中的冒號屬提示語,無須停頓,冒號應去掉。例8句中是并列連用表示概數的鄰近數字,連用的兩個數字之間不應用頓號隔開,所以句中的頓號是多余的。
(二)某些連詞前或動詞后面加標點符號。連詞起著聯接作用,中間不需停頓;動詞后一般應跟一些賓語才算完整,所以不需加標點符號。但在一些公文語句中,卻違反這些標點符號的使用規則。如:
例9:發現違反部隊條令條例、或者院校教育管理規定的應當……
例10:加強昂揚精神的培養,以及軍人氣質的塑造。
例11:它說明,時間的寶貴,在較短的時間內要提高效率。
例12:官兵們深深感到:這次任務的光榮和艱巨。
例9和例10中的“或者”和“以及”均是連詞,前面不需停頓,因此前面的頓號和逗號應去掉;例11和例12中的“說明”后的逗號和“感到”后的冒號應去掉。
(三)在標點的管轄范圍加符號。句中的標點符號有一定的提示范圍和管轄范圍,如果不注意這點,很容易造成標點符號的多余。如:
例13:公文中的下行文文種:“決定”、“通知”、“通報”、“批復”等,是機關經常使用的文種。
例14:聯合行文要嚴格遵守《辦法》:“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的規定,不允許出現“一文多號”的情況。
例13句中的冒號只能管幾個文種名稱,而不能管到“等,是……文種”;例14句中的冒號只提示《辦法》的有關規定,后面是作者的話,冒號也管不到句尾。兩句中的冒號均應去掉。
三、重復使用標點符號
每種標點符號在句中都表示停頓、語氣以及詞語的性質和作用,不能出現標點符號連用的現象,從而造成重復多余。如:
(一)在省略號前或后加逗號或句號等。省略號前后的標點符號有個正確使用問題。省略號前面若不是完整句子,說明它和省略的文字的意思緊密相連,其他點號應連同文字一起省略,否則是錯誤的。如:
例15:戰士們從廣西、湖南、山東、河南,……8省區來到這里聚集在一起。
上述例句中省略號前的逗號應去掉。
(二)在“等”和“等等”前或后加省略號。比較常見的是“……等”和“……等等”,應刪去省略號;若保留省略號,則應刪去“等”和“等等”。省略號的作用和“等”、“等等”基本相同,不可同時使用。
(三)句內括號前或后加點號。句內括號由于是對句中一部分詞語的注釋或補充說明,因而前括號應緊貼這一詞語,中間用點號隔開是錯誤的。如:
例16:……共計安排警衛力量12人,(一排3人,二排5人,三排4人)……
例16句中括號前的逗號多余,應去掉。
(四)不適當地使用復標點。如“?芽?芽”、“?選?選”、“?芽!”等。在文學作品中,為了增強某種特殊的感情和語氣,恰到好處地使用復標點是可以的,但在嚴肅的公文中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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