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清查整治工作方案
時間:2022-12-25 08: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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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市局工作安排部署,為規范和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證我局國有資產清查工作順利開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一)全面摸清家底
全面統計、清理、核實單位基本信息、財務核算資料及國有資產存量等情況,真實、準確、完整掌握資產現狀,摸清資產家底,為加強系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奠定基礎。
(二)推進內控建設
補充、修正、清理財務管理軟件中的不完整數據、錯誤數據和垃圾數據,完善資產檔案資料,盤點各類資產,確保賬、卡、物相符。在此基礎上,健全資產管理風險防控手段,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有機結合,推進內控機制建設。
(三)完善管理制度
針對資產清查發現的各類問題和薄弱環節,全面總結、認真分析,提出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和落實方案,健全定期清查盤點機制。
(四)提高資產管理質效
通過資產清查,規范資產管理行為,優化資產存量結構,避免資產不當損失,明晰資產產權歸屬。依托高質量的資產基礎數據,提高資產信息化管控水平。
二、組織領導
縣局成立國有資產清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工作方案,研究決定重大事項和關鍵問題,統一指導系統資產清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辦公室,負責貫徹落實領導小組工作部署,組織開展日常工作,協調解決各類問題。
三、工作原則
按照“統一政策、統一方法、統一步驟、統一要求和分級實施”的原則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
四、工作內容和步驟
根據新《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省垂直管理系統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和《全省地稅系統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各單位要做好安排部署、清查登記、自查自糾、重點檢查、核實確認、整改落實各項工作。具體步驟如下:
(一)安排部署階段(2015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制定并印發《縣地方稅務局國有資產清查工作方案》,于4月30日前,完成資產清查組織機構情況統計工作。
(二)清查登記階段(2015年5月1日-6月30日)
認真組織學習相關政策和工作方案,準確掌握資產清查的工作方法、內容和要求,準備清查登記資料,全面開展資產清查工作。主要內容包括:
1.基本情況統計。按照資產清查工作需要,依據機構編制部門的批準文件,準確掌握納入資產清查工作范圍的單位戶數、單位性質、組織機構、隸屬關系、人員編制、人員數量等各項基本情況。
2.流動資產清查。結合財務管理軟件,依據財務核算基礎數據資料,主要對各類銀行賬戶、庫存現金、應收預付款項等基本賬務情況進行全面核對、清查、登記。
3.固定資產清查。通過財務管理軟件固定資產卡片及賬務管理功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2010)規定,采取實物盤點同賬務核實相結合的原則,對固定資產進行核對、盤點。重點做好土地、房屋及構筑物、車輛、計算機設備、辦公設備及其他20萬元(含)以上大型設備的清查、登記工作。
4.在建工程清查。按照新會計制度規定,對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種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設備安裝工程和信息系統建設工程進行全面清查。各單位要仔細核查項目立項、施工、竣工決算等手續資料,對金額較大、已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長期未轉入固定資產)的工程項目進行重點清查、登記。
5.無形資產清查。各單位對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軟件、著作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進行核對、盤點。重點做好土地使用權和軟件類無形資產的清查、登記工作。
(三)自查自糾(2015年7月1日-7月31日)
組織力量,對縣局資產清查登記結果,分類逐項進行認真審查、核實,審核面要達到全部資產的100%。
對清查登記和自查自糾過程中清理發現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等問題,要首先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再依照資產清查政策、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整理,并準備相關證據。按流程及權限要求,能自行糾正處理的,要及時糾正處理;無權自行糾正處理的,要逐級上報有關資料,依據上級批復進行處理。
(四)迎接市局檢查(2015年8月1日-9月30日)
認真整理好相關資料和匯報材料,迎接市局檢查。
(五)核實確認(2015年10月1日-11月30日)
對資產清查最終結果進行核實確認,依據資產處置、資產核實、損溢認定等方面的具體流程及權限,對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等問題進行分類、逐項處理。
(六)整改落實
針對資產清查中發現的關于資產管理和財務核算方面的問題,依據相關政策法規,提出具體詳細的改進措施,完善管理程序,健全規章制度;針對資產清查工作中發現的產權不明,權屬混亂的資產,要進一步明晰產權,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加大權證補辦力度;針對資產清查工作中發現的已使用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基建項目,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及時辦理竣工決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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