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整治工作方案
時間:2022-04-01 09:25:35
導語: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整治工作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為鞏固2020年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整治工作成效,確保在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形勢下,2021年繼續在全市范圍內開展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專項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整治,進一步規范藥品經營秩序和執業藥師執業行為,確保注冊在藥品零售企業的執業藥師在本企業履行藥品管理、處方審核和調配、合理用藥指導等職責,在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形勢下,確保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
二、整治內容
藥品零售企業中存在的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查處以獲取報酬或謀取其他利益為目的,將本人持有的執業資格證書注冊到非工作單位的行為;藥品零售企業不憑醫生處方銷售處方藥行為;藥品零售企業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行為。
三、工作安排
各派出分局對藥品零售企業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查處執業藥師“掛證”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要將藥品零售企業“掛證”專項整治與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規范處方藥銷售和進貨渠道、嚴格票據管理等日常監督檢查內容相結合,督促藥品零售企業提高質量管理和藥學服務水平。
專項整治分三個階段開展:
(一)自查整改階段(4月1日-4月30日)
各派出分局要組織藥品零售企業開展自查,對執業藥師配備不到位、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等問題,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主動進行整改。企業自查整改情況應于2021年4月30日前報轄區派出分局。所有注冊執業在藥品零售企業的執業藥師亦須一并開展自查,凡是存在“掛證”行為、不能在崗服務的執業藥師,應立即改正或于2021年4月30日前主動申請注銷《執業藥師注冊證》。
(二)監督檢查階段(5月1日-6月30日)
各派出分局組織對轄區內的藥品零售企業開展監督檢查。
1.對藥品零售企業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要依法依規查處。
2.對存在“掛證”行為的執業藥師,撤銷其《執業藥師注冊證》。
3.對不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且整改不到位的藥品零售企業,可按規定核減其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經營范圍。
4.對藥品零售企業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的,各派出分局必須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三)總結提高階段(7月1日-7月30日)
各派出分局要全面評估整治效果,總結好的經驗做法,查找存在的問題不足,指導藥品零售企業與其配備的執業藥師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執業藥師崗位職責,制定在崗工作時間表,保證在職在崗履行藥品管理、處方審核和調配、合理用藥指導等職責。執業藥師不在崗期間,不得銷售處方藥。同時,按照《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和處方藥銷售管理的通知》要求,指導藥品零售企業探索建立慢性病患者檔案,支持和鼓勵藥品零售企業開展執業藥師網上處方審核試點,進一步規范藥品經營秩序和執業藥師執業行為,全面鞏固專項整治成果。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專項整治工作,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提升全行業對執業藥師配備政策要求的認識,主動開展自查整改;要提升全社會對執業藥師在保障履行藥品管理、處方審核和調配、合理用藥指導等方面重要性的認識,強化社會監督。
(二)嚴格監督檢查。各派出分局要加強藥品經營企業日常監管,嚴厲查處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等行為,規范處方藥銷售和進貨渠道。
(三)推動社會共治。要結合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的執業注冊信息,提高監督檢查針對性和實效性。對于查實的“掛證”執業藥師,撤銷其《執業藥師注冊證》。要將“掛證”執業藥師納入信用管理,積極探索多部門聯合懲戒、共同打擊的長效機制。
(四)總結經驗成果。各派出分局要認真填報全市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統計表(見附件),對轄區內執業藥師“掛證”整治工作進行總結,于2021年7月30日前報藥品監督管理科。
- 上一篇:我國企業財產保險探究
- 下一篇: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