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用年會講話

時間:2022-11-09 11: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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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用年會講話

一百多年前,馬克思針對資本主義條件下市場經濟的運行特點,曾精辟地闡述到:“資本有了百分之二十的利潤便活躍起來,有了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就會鋌而走險,有了百分之百的利潤就敢踐踏一切法律,有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就敢冒絞首的危險。”時代不同了,社會制度也在變化,但資本為追逐利潤而冒險的特點沒有變,例如美國“安然”、中國“銀廣廈”等經濟丑聞案,莫不如此。它們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為了追逐利潤,不惜背信棄義,將“誠信”這個最基本的市場倫理拋到腦后。

當道德的約束在市場行為面前蒼白無力、當誠實守信的商業倫理遭人鄙視的時候,要想在市場與社會中重建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僅僅靠人的良心、靠人的自覺與自律是不夠的。無論從美國在“安然”事件后所采取的一連串立法行為來看,還是從中國政府對“銀廣廈”等案件責任人的嚴肅追究來看,市場誠信的確立離不開法律這個基石。因此,必須從法律的角度來認識誠信、維護和保障誠信,使市場誠信建設得到法律的保障。

一、誠信是獲取市場準入的一種法律資格

人無信不立,體現在市場準入上,就是如果不具備誠信條件,就不能實施相關的法律活動,就沒有從事某種行業、進行某種交易的法律資格。在市場經濟中,誠信的這種法律意義得到了更為充分的展現。一方面,法律要求市場主體達到一定的信用水平,才能擁有進入市場的法律資格。如建筑市場中要求必須達到一定的資質水平才能參加建筑項目的競標;證券市場中發債企業如果達不到一定信用評級標準,就沒有資格向社會公開發行債券的。另一方面,對不講信用、信用水平低的個人或企業,則限制其進入某一領域。破產就是失去信用的一個重要標志,對于被宣告破產的個人,法律往往限制其從事某種職業、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格。如法國破產法規定,有關各人破產的判決產生兩項法律效力:一是禁止其領導、經營、管理或控制商事、手工業企業以及一切從事經濟活動的法人;二是剝奪其參選國會和各級地方議會議員的權利,擔任商事法院法官、司法官或行政官及律師的權利。

目前,我國法律在這方面還不夠完善,在許多需要較高信譽程度的行業和經濟領域,仍然是魚龍混雜,那些喪失信用的企業不能被及時地驅出市場,一些有劣跡的企業也不能被有效地拒之門外。為此,一方面需要在法律上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和“市場禁入”的誠信制度,將那些缺乏誠信的害群之馬從市場中清除,以保障和提高市場的誠信水平;另一方面需要盡快確立征信制度,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為政府部門、市場主體和社會大眾提供及時、準確、完整的各類市場主體的誠信信息,為科學、合理地評價市場主體的誠信水平和授予其市場準入的法律資格提供可靠的依據。

二、誠信是一種法律上的義務和責任

誠信作為一項義務,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約定義務,二是法定義務。作為約定義務,誠信的義務性在合同法中得到集中體現。合同是雙方意思的合致,在英美普通法系中,它更被形象地表述為一連串的承諾或雙方的彼此承諾。對自己所承諾的事情,一定要兌現,這是合同法的基本要求,也是誠信的精髓之所在。合同是市場經濟中經濟行為的基本表現形式,以合同形式來確定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一個重要意義就在于使他們之間的相互承諾或單方的承諾,上升為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約定義務。這種義務是有法律約束力的,不可違背,否則就要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這種約定義務以法律形式強化了市場主體之間的誠信關系,提高了市場當中的誠信水平。

與約定義務不同,法定義務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即由法律把某種誠信要素明確規定為特定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同時,法定義務的履行能力的大小,也是衡量誠信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作為法定義務,誠信的義務性表現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敖洕献髋c發展組織”(OECD)的《公司治理準則》就明文規定:“董事會成員應當在全面了解情況的基礎上,誠實、勤懇、細致地進行工作,最大程度地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边@一規定實際上是要求公司董事在履行職責中,應當對公司和股東講信用,即董事對公司和股東負有誠信義務。這種法定義務是因擔任特定職務所依法產生的,不需要個人的承諾即可產生法律效力,也不以個人是否承諾而受影響。這實際上是更高層次的誠信義務。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規定,就是將誠信作為經營者的法定義務予以明確規定的。將這種誠信義務法定化的規定還有很多,譬如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信賴義務”、“先合同義務”等都是基于誠信的要求,而由法律直接對當事人規定的義務。無論是約定性的誠信義務,還是法定性的誠信義務,都是法律義務,而不僅僅是道義上的義務。作為法律義務,誠信的落實也應主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保障。在現實生活中,對這一點認識還不夠,一講起誠信、一談到誠信的落實,就往往自覺或不自覺地與輿論宣傳、學習教育、宣誓口號以及道德自律聯系在一起,很少從法律義務的角度來考慮。法律義務是強制性的,是市場主體必須遵循的,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說到底,市場誠信的確立和鞏固必須建立在具體、明確的法律制度基礎之上。市場誠信水平的提高要靠相應法律責任制度的完善來實現,對違反誠信義務的最好懲罰莫過于使其承擔嚴格的法律責任,

三、誠信是一種法律機制

市場誠信的確立離不開道德的教化,也離不開法律的威懾。但是,僅有事先的人倫教化和事后的法律懲罰,對于市場誠信的維護和市場誠信水平的提高來說,都是不夠的,必須叢根本上加強制度建設,建立一種誠信的法律機制。如同鄧小平同志在論述法制的重要性時所闡述的那樣:“沒有制度的約束,好人可能變壞,要把希望寄托在制度上,通過制度來保障好人辦好事,使好人難以做成壞事?!睋耍袌稣\信建設應當建立一套徹底防止違反誠信義務行為的法律制度與機制。

市場誠信法律機制主要是通過相互制約來防止出現違反誠信義務的情形。這種制約既包括市場主體諸當事人之間的相互制約,也包括市場監管機構對市場主體的制約。在前一種制約情況下,法律對諸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合理的配置,使其行為發生相互的制約,一方的行為形成對另一方的制約,從而保障各方當事人都按誠信要求行事。以建筑市場為例,開發商與建筑商之間存在著互相制約的債權債務關系,建筑商與監理公司之間存在著質量監督與被監督的法律關系;同時,在開發商與購買方之間也存在合同關系。如果每一方都能夠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去做,不但自己的誠信得到體現,他方的誠信也能夠得到保障。這就是一種能夠促進市場誠信建設的法律機制。在這種制約機制得以正常運轉的情況下,即充分發揮各相關當事人的制約作用的情況下,就可以防止或減少違約、欺詐等有違誠信要求的現象發生,促進市場誠信水平的提高。

在后一種制約情況下,市場的監管部門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監管與被監管關系,也是一種促進誠信建設的法律機制。這種制約機制作用的發生,通常是通過市場監管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來防止或減少市場主體不守信用行為。誠信的制約機制要發揮作用的前提是,相關各方必須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和義務,因為一旦一方失職、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就可能導致整個制約機制的癱瘓。以美國“安然”事件為例,如果安達信會計事務所能夠真正履行審計職責、把好審計關,安然經濟丑聞就可能避免。這就涉及一個對制約者的制約問題。美國在“安然”事件后,通過了新的法律,授權設立“公眾財會監督委員會”(PCAOB),以取代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于1977年組建成立的“公眾監督委員會”,其目的主要就是為解決監督問題,以保證整個制約機制不因會計師事務所一個環節的失范而形同虛設。對市場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也應防止這種制約失效的問題,使監管機構對市場主體的監督檢查活動真正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