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應急處理機制,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思考
時間:2022-04-19 1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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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XXX縣委辦公室
2004年發生在我縣瀑電庫區部分移民群體性聚集事件,嚴重影響了漢源的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損害了漢源的投資環境,造成了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大損失,在國內外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新縣委班子很快扭轉了被動的局面,迅速實現了“兩個恢復、一個穩定、一個加強”的工作目標,為了杜絕和減少群體性突發事件,提高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的能力,現就如何健全應急處理機制、創造穩定發展環境,作如下思考。
一、我縣近年來群體性鬧事事件的特點
1、利益性。受經濟思潮和不良習氣的影響,或個人利益,或小集體(團)利益,成為引發群眾性鬧事事件的重要和直接原因。如礦山資源爭奪、污染減產、企業改制引發下崗、移民搬遷等問題,直接牽涉到個人利益和小集體利益,個人、小集體成員不可避免地會借助各種因素為各自的利益采取非正常手段的行為,甚至邀約、召集親友為爭取個人利益而采取過激行為,造成群眾性鬧事事件的發生。如我縣近年來發生的礦山械斗事件,多數參與的是民工,只是因為他在個別老板的手下打工,可能克扣其工資,老板為了個人利益,要求民工為其扎起,其則不顧法律法規,積極參與群眾性鬧事事件。
2、盲目性。引起鬧事的原因往往都很簡單,多是一般的矛盾糾紛,如在處理某一糾紛時話語稍有閃失,或因某一意外都有可能成為鬧事的觸發點。有的群眾因為涉及個人親友關系、涉及個人鴻毛利益關系,不顧國家法律法規,認不清形勢,盲目跟從,成為個別別有用心者的工具;有的不明真相的群眾,沒有直接涉及其切身利益,有的甚至為何而鬧都不清楚,在少數人的煽動下,以湊熱鬧的心理參與鬧事事件,幫忙起哄或跟著湊熱鬧,從而使鬧事事件升級;有少數心懷不滿別有用心的人,唯恐事情鬧得不大,從中興風作浪,想方設法把水攪渾,以此發泄自己心中對某一件事的不滿。
3、對抗性。群體性事件不比個人之間的對抗,雙方在僵持
中,都有想壓制對方、戰勝對方的心理,都有在大庭廣眾之下怕丟臉的想法,因此,造成事態愈演愈烈,即使政府部門和政法部門出面也難以平息其“面子”心態,甚至造成同政府部門和政法部門之間的強烈對抗,而且這種對抗性在群眾越聚越多的時候更加突出。
4、要挾性。鬧事群眾普遍認為:事情鬧得越大越好,越容易引起領導、上級機關及新聞媒體的重視,問題更容易解決,因此,鬧事群眾在個別人的慫恿下,以擴大事態來要挾職能部門、要挾政府機關,以達到個人及小集體的目的。這種要挾性使事態進一步擴大,大部分甚至是強加于難的無理要求,以事態的升級迫使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承諾其過激要求。如我縣“7.5”交通事故中,死者家屬就是采用阻斷交通的方式要挾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及時解決賠償問題。
5、過激性。這種行為一般發生在單方面,單方面擁有一定的理由時,即邀約親友群眾采取非正常手段鬧事,動輒就以打、砸、搶等過激方式威脅對方,實現自己目的。特別是政府部門和職能部門參與協調勸阻時,更是“得理不饒人”,甚至將矛盾轉嫁到政府部門和職能部門,公然圍攻毆打處理鬧事的干部和政法干警,圍攻政府和職能部門。
二、影響穩定的群體性鬧事事件存在的原因
1、一些單位和部門在處理社會矛盾和問題時不顧大局。隨著改革不斷深化和經濟市場化的不斷深入,社會結構、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經濟成分、就業方式、組織形式、利益關系和利益分配方式日趨多樣化。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日趨表面化,人們的思想觀念、行為方式日趨多元化,各種利益關系重新調整,個人與集體之間,局部與整體之間的各種利害沖突不可避免地會暴露出來,且日趨激烈。受利益驅動,一些人動輒采取鬧的方式,企圖達到自己的目的,一些單位部門在處理與群眾及務工者的利害關系問題時,不以大局穩定為重,不以尋求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措施和辦法,而是從本位主義出發,甚至不惜損害群眾及務工者利益,導致矛盾擴大,沖突加劇。
2、綜合治理的各項具體措施未能落到實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措施未能真正落到實處,整體聯動防范工程流于形式、紙上談兵。有的單位和基層組織相對軟弱,認為治安防范工作只是公安機關或者政法機關的事,“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對一些可能導致鬧事的苗頭不能及時調解疏導,久拖不決,一些本可以在基層就能解決的糾紛沒有得到及時解決,根本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結果導致鬧事的發生。少數干部參與或帶頭鬧事,是導致群體性鬧事事件增多的一個主要原因,個別干部出于局部或個人私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暗中作梗,甚至組織、策劃或帶頭鬧事,使事態擴大。
3、群眾法制觀念的更新與法制建設之間的差距。在法制建設日新月異的當今,廣大群眾法制觀念日益增強,但在“是與非是、似懂非懂”之間,與法制建設的腳步存在較大的差異,歷史遺留下來的“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錯誤思想在群眾中普遍存在。一旦認為自身利益遭到侵犯時,不是依靠政府、依靠法律來保護自己,而是采取鬧的方法求得解決。同時,多數群眾仍然保持“法不治眾”的心理,認為只要鬧的人多,法律及執法機關就無法處理。職能部門和執法機關在依法辦事的過程中難免與群眾發生分歧,是導致群體性鬧事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
4、群體性鬧事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調處難度大,打擊不力。鬧事者一般對立情緒很重,錯誤地認為自己有理,明知有錯,也拒不承認。在調查中,基層干部出于今后工作的群眾基礎而協助配合不力,參與起哄鬧事、圍觀者眾多,過后取證難。取證時出現互相護衛,集體撒謊的現象,有的阻撓查處人員的工作。鬧事事件往往突發性強,人員混雜,一般過激言行與違法行為、正當要求與無理取鬧交織在一起,給確定責任人和案件定性帶來很大的難度。特別是對那些利用混亂場面進行違法、犯罪的人員,很難取到確鑿的證據,致使打擊震懾犯罪,教育群眾的作用受到限制。
三、妥善處理群體性鬧事事件的幾點對策
黨委、政府在處置群眾性鬧事事件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工作,將法律的、行政的、宣傳教育的手段有機結合起來,靈活運用。其次,充分發揮綜合治理力量和公安機關職能部門的作用,使群體性突發事件得到及時、妥善的處置。
1、統一思想認識、認真準備、積極預防。緊扣“穩定”主題,成立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領導機構,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加強城鎮“平安工程”和農村“四道防線”的建設,及時發現矛盾糾紛予以解決。堅持從維護社會穩定入手,高度重視群眾性鬧事事件的處置,從思想、組織、裝備等各個方面,隨時做好處置群眾性鬧事準備。首先把預防擺在首位,加強情報信息的靈通工作,通過各種渠道及時掌握發現一切可能導致鬧事的線索、苗頭,積極主動做好預防、化解工作,及時有效地預防鬧事的發生。
2、處置中堅持做好耐心細致的工作,爭取多數,孤立少數,平息事態。一般的群眾性鬧事,多數圍觀、起哄的群眾工作并不難作,只要搞清鬧事的原因,有針對性地講清道理,將政策、法律宣傳明白,就能爭取多數群眾的理解并自行散之,從而使少數頑固人員于孤立無援之地,想鬧也鬧不起來。
3、充分發揮公安等政法部門的參謀助手作用,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處置工作。在處置每一起鬧事時,黨委、政府要發揮公安等政法部門的參謀、助手作用,多聽取政法部門的意見。以教育疏導為主,積極做耐心細致說服教育工作的原則、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強制措施的原則、堅持“可散不可聚、可順不可激、可解不可結”的原則、到位不越位、幫忙不添亂、震懾不鎮壓的原則。在一般性鬧事中,把重點放在運用多手段獲取信息上,通過政法部門掌握的情況為黨委、政府找準鬧事的原因,為正確決策提供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對缺少處置鬧事經驗的部門,要讓政法部門幫助為其出主意,想辦法,幫助制定具體處置措施,盡量少用警力,慎用警具,避免與鬧事群眾直接對立,從而減少激化矛盾、擴大事態。
4、制定詳盡處置預案,明確各單位責任。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詳盡的預案和方案,細化職能部門發現和調處矛盾糾紛的責任,責任到部門、責任到人。繼續推行“政法干警聯鄉包村責任制”,排查、發現該村存在的矛盾糾紛,及時予以解決。先期處置由各鄉鎮工作人員、村組干部、治安保衛組織和治安積極分子進行,事態進一步擴大或升級,進行應急處突,考慮交通管制、現場秩序維護、應急處置、醫療救護、法制宣傳。通過工作事態非但沒有得到控制,反而進一步擴大,可能釀成嚴重后果、非強制處置不能制止時,執行強制處置,強制處置后,注重調查取證和現場清理工作,確保事件得到及時、完善的處理,不留后遺癥。
5、掌握時機,適時介入,打擊處理違法犯罪人員,教育群眾,震懾犯罪。在鬧事事態擴大、局面難以控制的情況下,要及時調集足夠警力前往現場,以維持秩序、控制事態,對少數在鬧事中從事違法犯罪的人員,則堅決予以打擊處理,以教育群眾,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6、落實綜合治理“一把手”工程。黨委、政府加強“一把手”工程,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嚴格納入年終考核,落實“一票否決制”,加強督查制度,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審計職能,對各單位、各部門實施有效監督。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可以考慮保證金制度,以經濟利益促使單位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持每月例會制,定期通報各單位、各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情況,對好的單位予以獎勵,對不好的單位予以批評。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出單位的糾紛實施定量考核,根據實際情況核定一定的數量,超出者一票否決并按規定給予一定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