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農村新型社區黨員隊伍建設的調查報告

時間:2022-07-11 0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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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農村新型社區黨員隊伍建設的調查報告

為切實抓好漁農村黨員隊伍建設,增強黨在漁農村基層的執政能力,我們采取查閱統計資料、召開座談會和個別訪談等形式,就漁農村新型社區黨員隊伍建設狀況進行了調查分析,并對進一步加強黨員教育管理等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

一、全區漁農村黨員隊伍建設基本狀況

近年來,全區各級黨組織高度重視漁農村黨員隊伍建設,將此作為漁農村基層組織“三級聯創”、“先鋒工程”建設的一項重要方面,不斷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較好成效。

1、借助載體,加強了思想政治教育。按照中央和省、市委要求,結合漁農村黨員的實際,深入開展“雙思”、“學教”、黨的十六大主題學習、先進性教育等活動,以多種方式對廣大黨員進行理想信念、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教育,基本做到黨員學習教育活動一年一個主題,達到了“學習理論,提高素質,樹立形象”的目標,使漁農民黨員的綜合素質逐年提高。

2、加快培養,優化了黨員隊伍結構。深入扎實地開展漁農村基層黨建“三培養”活動,為漁農村加快發展提供了人才保障,逐步轉變了漁農村黨員隊伍的整體面貌。堅持重點在漁農民黨員中培養致富能手,在致富能手中培養黨員,引導廣大黨員增強致富意識和致富技能,提高“雙帶”能力;引導致富能手致富思源,富而思進,在政治上成長進步;引導黨員致富能手關心集體,提高工作能力,服務群眾,并通過公開選拔等方式擔當漁農村“領頭雁”。從2003年以來,全區已將430名黨員培養成為致富能手、503名致富能手培養成為黨員、305名黨員致富能手培養成為村干部。

3、貼近實際,創新了組織活動方式。適應漁農村發展的實際需要,建立和鞏固鄉鎮(街道)業余黨校、黨員信息電教室等黨員教育陣地,安排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組織活動,活躍黨的組織生活。如各地每半年開展一次“黨日”活動,面向廣大群眾提供各類便民利民服務;以“一個黨員一面旗”為主題,創造性地開展了“黨員責任家庭”、“黨員示范戶”、“黨員先鋒崗”等活動,強化黨員的政治責任意識;定期對各級先進黨組織和優秀共產黨員進行表彰獎勵,挖掘和樹立先進典型,激勵黨員爭先創優;試點并推廣漁農村黨員聯系群眾工作,在黨和群眾之間架起“連心橋”,開通“新干線”,著力構建漁農村和諧社會。

4、完善體系,健全了各項工作制度。不斷完善各項制度,注重從制度建設上加強對黨員的管理。如制訂黨員發展階段性規劃,對漁農村發展黨員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以建立黨員聯系群眾制度為主線,健全黨員學習、民主評議、設崗定職、流動黨員管理、黨員干部培養等制度;研究出臺具體實施辦法,向符合條件的曾任村(鄉、公社)干部的黨員發放“以獎代補”金,對生活困難黨員進行定期補助;落實黨員隊伍建設工作責任制,并將此列入鄉鎮(街道)黨委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等等。

二、漁農村黨員隊伍的突出特點

從整體上看,近幾年全區漁農村黨員的政治信念、黨性觀念、知識技能等都得到了切實增強,先鋒模范作用得到了較好的發揮,促進了漁農村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應當說,絕大部分漁農村黨員是優秀的、合格的,他們對黨及對黨領導的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信念比較堅定,在思想上都能夠同黨中央保持一致,對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能夠積極響應、宣傳和落實。但是,也應當看到,當前漁農村黨員隊伍也還存在著一些突出特點,值得我們高度重視:

1、黨員流動頻繁,管理有難度。全區共有漁農民黨員6135名,占到黨員總數的42.5%,分散于全區41個漁農村新型社區、173個行政村。漁農村黨員的從業結構多樣,特別是一些青壯年黨員,在漁村的大多出海生產,僅有少數從事漁業后勤等服務性工作;在農村的大多從事個體經營、手工業、運輸業、服務業及其它各種自由職業,每天有很大一部分時間出門在外,或者長期離家。據統計,目前全區漁農村流動黨員約占到總數的六分之一,其流動范圍遍及本區內外,情況比較復雜。雖然各地結合實際,對流動黨員管理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組織黨員參加一些集中活動還是不太容易。

2、結構略顯老化,活力有不足。與過去相比較,近年來全區漁農村黨員結構有所改善,但從絕對值看,依然不容樂觀。目前,全區漁農民黨員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2490名,占總數的40.6%,平均年齡56周歲;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5324名,占到86.8%。一些年齡較大的黨員往往文化程度不高,社會接觸面狹窄,有的思想僵化,因循守舊,難以接受新思想、新觀點、新事物,參政議事能力差,不能滿足新形勢下漁農村加快發展的需要。

3、生活比較困難,形象有影響。在當前一段時期,由于漁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夠健全,一些黨員因年老體弱或者一旦患病、遭受災害損失,很容易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特別是老年黨員喪失勞動力后,基本依靠子女贍養,其抵御養老風險的能力較為脆弱。據調查,全區至少有10%左右的漁農村黨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但生活比較困難,約有3%左右生活特別困難,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漁農村黨員的先進形象。

4、價值趨向多元,信念有危機。在肯定廣大漁農民黨員主流的前提下,也應該看到,相對于城市來說,漁農民在就業、教育、醫療、養老等方面碰到更多的實際問題,有的黨員因此對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產生懷疑;個別地方為加快發展實施征地拆遷等工作,一些群眾對此不理解、采取不支持甚至抵制的態度,個別黨員也參與其中,做群眾的“尾巴”;有的改造世界觀不徹底,封建迷信意識較濃厚;有的凡事明哲保身,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有的自由散漫,組織不找他,他就不找組織,參加組織活動常借故請假,甚至過組織生活要求領誤工補貼;有的放松對自己的紀律約束,違紀甚至犯罪。這些黨員應當屬于不合格,但實際上只有個別嚴重違法違紀黨員被開除黨籍出黨,而對廣義上的不合格黨員并未進行出黨處置,存在著黨員“出口”不暢的問題。

漁農村黨員存在的上述突出問題,除了有黨員流動、年齡自然增長等客觀因素之外,市場經濟所帶來的某些負面效應、消極因素,黨內、社會上存在的一些不正之風都對此造成影響。當然,漁農村基層黨組織工作上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也不容忽視,比如:因為缺乏合適人選,有的支部班子配備不力,凝聚力、戰斗力不強,思考全局性工作少、應付經常性事務多;有的支部組織黨員學習教育活動往往停留在讀讀書報、看看文件上,沒有把理論、政策與實際工作結合起來,缺乏針對性,安排一些組織活動偏重娛樂性、缺少政治性和思想性,對普通黨員的思想動態也不過問、不了解,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有的支部對黨員沒有落實嚴格的管理措施,開展“”等活動不正常,對外出黨員放任自流,失去監管;有的支部民主評議黨員工作失之于寬,嚴肅性不強,不能正常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未能對后進黨員采取措施,表現好或不好結果都一樣,后進黨員在思想上基本沒有什么觸動,不利于形成良好的風氣。

三、加強漁農村黨員隊伍建設的幾條對策措施

加強和優化漁農村黨員隊伍管理,提高黨員素質,是加強漁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迫切需要。針對目前漁農村黨員隊伍存在的問題,我們通過探索研究,考慮可以從以下幾個重點著手解決:

1、落實黨建工作責任。進一步強化“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意識,完善落實各級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的“黨建工作責任制”,并做好日常檢查和專項考核、年度考核工作。與此同時,切實加強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的業務督導,根據工作任務的調整變化及時抓好對黨務工作者的培訓。

2、增強學習教育實效。針對制約漁農村黨員發揮先進性作用的因素,從有利于開展教育和黨員便于接受教育的要求出發,堅持分類施教,對老年黨員、婦女黨員、青年黨員、流動黨員等分別采用不同的教育標準,努力把共產黨員的時代性特征融入其中,保證他們在推進改革、促進發展、維護穩定的大局中始終走在前列。在學習教育過程中,注重合理安排時間、方法,講究質量,做到“少宣本、多互動,少灌輸、多啟發,少空談、多務實”,盡量不干擾黨員的正常生產活動,體現學習教育的生動性、實效性。

3、提高日常管理水平。全面落實發展黨員工作規劃,以黨員力量薄弱的某些方面為重點,不斷優化漁農村黨員隊伍結構。完善并嚴格執行黨內生活制度,重點抓好“”、黨員“設崗定責”等制度的落實。結合漁農民黨員的個體特點,加強日常管理,定期檢查他們的工作和發揮先進性作用的情況,表揚先進,鞭策后進。在全區范圍內建立漁農村黨員聯系群眾制度,適當調整組織設置,為每名符合條件的黨員確定10—20戶群眾家庭作為聯系對象。要求黨員切實承擔職責,經常深入群眾,了解他們的所思所想所困和利益訴求,深入開展服務活動,提高自身素質,密切黨群關系,構建漁農村和諧社會。

4、堅持真心關愛基層。認真開展“落實三真,關愛基層”行動,積極向基層黨組織提供人力、財力等多方面的支持,為其開展工作創造良好環境。認真落實好區委、區政府關于原村(鄉、公社)干部“以獎代補”的實施辦法,積極援助生活特別困難的黨員。黨組織落實對黨員的“必訪”制度,如黨員罹患重病時必訪、黨員思想情緒有較大波動時必訪、黨員家庭發生意外時必訪、黨員因自然災害遭受經濟損失時必訪、黨員對黨組織決定有較大意見分歧時必訪,讓黨員體會黨組織的溫暖與關愛。滿腔熱情地幫助廣大漁農民黨員解決一些工作、生活、學習上的困難,如幫助有致富潛力的黨員提供培訓技能、了解信息、融匯資金、開拓市場、帶民致富等。如條件許可,黨組織可為曾獲區級以上榮譽稱號或黨齡較長、年齡較大的漁農民黨員,安排定期免費體檢或療休養等活動。

5、疏通黨員“出口”。嚴格執行《黨章》及有關條例的規定,將“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標準予以量化、具體化,比如可以結合各地實際,制訂最基本的漁農民黨員行為規范,要求黨員不得參賭、不得搞迷信活動、不得詆毀黨和政府形象、不得參與非組織活動、不得參與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等等,明確黨員如違反行為規范,經教育無轉變的即予勸退,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所犯錯誤性質嚴重或有危害黨的行為的開除黨籍。衡量和確定不合格黨員時,應堅持下列原則:把理解能力差導致的思想跟不上形勢,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理解,同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相區別;把組織上放松對黨員的教育管理,造成黨員不履行義務,同黨員本人主觀上不愿意履行義務相區別;把年老體弱,長期患病,喪失活動能力,無力履行義務,不能參加正常的組織生活,同革命意志衰退而不發揮作用相區別;把犯有錯誤,但信念堅定,愿意改正錯誤并積極為黨工作,同沒犯錯誤,而不愿繼續為黨工作相區別。按照“出黨自由”的原則,向那些沒有違紀違法行為但思想上已經“退黨”的黨員敞開大門,經黨員本人自愿申請,可允許其退黨,確保黨的肌體健康富有生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