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表見的認定問題探討

時間:2022-07-23 0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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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表見的認定問題探討

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以及如何承擔行為人無權產生的法律責任,一直是公眾關注的焦點。正確運用保險表見制度,合理認定保險表見行為,對有效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提高保險機構責任意識,規范保險人展業行為,進而維護交易秩序、實現交易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一、保險表見的界定及法律后果

保險表見是指行為人(包括但不限于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營銷員)沒有權而進行保險行為,相對方有正當理由相信其有權,則行為有效,被的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在保險表見情形下,行為人的行為雖屬無權,但第三人的善意,即保險消費者不知道其無權的事實,可以彌補權缺陷,從而在法律上將此種視為完全有效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然后再向無權人追償。由于保險表見是保險無權的一種特殊形式,第三人在尋求法律救濟時,也可不依據表見主張權利,而是按照一般無權的相關規定,直接要求無權人承擔法律責任。通過這種制度設計,使消費者在對方無權而自己又不知情時獲得更為充分的救濟,同時避免對消費者提出過于苛刻的注意義務要求,致其在購買保險時心存顧忌,缺少交易安全感。

二、保險表見的構成要件分析

為均衡當事各方利益,在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同時,將保險公司的責任也限制在合理范圍內,保險表見的成立須符合一定的條件,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是行為人以保險公司名義所做的行為。保險表見本質上為無權,因此其成立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無權,但仍然以保險公司的名義從事行為,包括三種情形,其一為越權,即人在權限之外進行行為,在權限之外也屬于無權,是無權的一種形式;其二為權因故消滅后繼續行為;其三為自始至終無權而進行行為。

二是所的行為必須為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所的行為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構成要件,如人資格終止后,其留存的保單沒有及時移交保險公司,而繼續對外銷售,此銷售行為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特征,可以構成表見。所的行為若為違法行為,如營銷員或機構代保險公司辦理洗錢等違法業務,則不能構成合法的,更不可能構成表見。

三是消費者須善意且無過失。善意指消費者不知行為人無權,如果明知其行為屬無權,而仍然與之交易,則不構成表見。無過失指消費者不知道行為人無權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的過失引起的,雖盡必要的注意義務,但仍沒有發現行為人無權的事實?!盁o過失”是對“善意”的進一步要求。表見制度的核心價值在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益,非善意者不在此制度保障范圍內。

四是被的保險公司具有可歸責性。保險公司應盡必要的注意義務,以防無權行為的發生,若違反此義務,便視為可歸責。如保險公司明知他人的行為,或表示為其人而不作否認表示;保險公司限制、取消人的權,但沒有以合理方式讓消費者知曉等。保險公司的作為或不作為導致消費者相信行為人有權,消費者對無權人的合理信賴是成立保險表見的重要條件。

三、認定保險表見的幾個關鍵問題

(一)消費者的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這種要求對一個理性的交易人并不為過,其也是確保交易安全的基本條件,但問題在于此種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以達到何種程度為宜,實踐中如何掌握判斷消費者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的標準,比如現實中常出現的營銷員擅自承諾保險合同外的利益和保障,夸大產品功能的現象,有的消費者能夠識破,而有的則沒能識破,不同消費者的教育、經歷背景不同,辨別能力也不同,顯然不能一概認定被欺騙的消費者都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認定消費者是否盡到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的標準不宜過高,只要盡到普通人的一般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便可,當然,判斷消費者是否盡到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應根據社會現實狀況和公眾普遍能夠接受的程度和標準進行衡量。

(二)保險公司的過失問題。保險表見是否以保險公司存在過失為要件存在爭議。否定者認為保險公司應承擔嚴格責任,是否有過失不影響表見的成立,以充分保護善意消費者的利益。但從利益均衡的角度看,保險公司在這種情況下承擔嚴格責任過于苛刻,若無正當理由,不能為保護一方利益而損害另一方利益。如行為人偽造保單和簽章進行詐騙,若保險公司在其中沒有任何過錯卻要求其承擔保險責任,便顯失公允,類推至其他情形,將導致人人皆時時惶恐法律責任的不期而至。保險公司是否有過失以其是否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和管理義務為準,如保單被盜或丟失后不及時向公眾告知;作出導致消費者相信無權人有權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等,均可視為過失。由于保險公司在經濟、管理和技術上的強勢地位,對其注意義務的要求可高于對消費者注意義務的要求。消費者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同時保險公司存在一定的過失,共同構成消費者“合理信賴”的基礎。

(三)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同樣由于保險公司處強勢地位,應加大其舉證責任。保險表見的舉證通常集中在兩方面:一是消費者是否善意及是否存在過失。二是保險公司是否存在過失以及其過失與無權行為發生是否具有因果關系??紤]雙方地位的強弱之分,對保險公司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具體而言,消費者應對其善意、無過失舉證,一般來說,只要具有引起消費者“合理信賴”的事實,便可推定其善意且無過失,是否存在“合理信賴”的事實由消費者舉證,消費者提供的“事實”是否達到導致其“合理信賴”的程度則由法官裁定;保險公司若認為消費者為惡意或存在過失,如消費者明知人無權而仍然交易,保險公司應提供相應證據。消費者無需對保險公司存在過失、及其過失與無權行為有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只要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其不存在過失、或其過失與無權行為沒有因果關系,便推定其存在過失且因果關系成立。

四、對幾類典型行為的具體分析

現實中因保險中介機構或保險營銷員侵害消費者或保險公司利益進而引發糾紛的現象不在少數,其中有的構成表見,有的構成民事侵權,有的則構成犯罪。

(一)資格終止后繼續銷售原公司產品?,F實中一些保險中介機構在與保險公司終止關系,或保險營銷員在離開原公司后,繼續銷售原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是否構成表見要具體分析。如果因保險公司過失沒有及時回收留存在人手中的保單或文書,致使消費者誤認人具有資格,則一般構成表見;如果保險公司對終止關系的事實通過一定形式進行公示,并收回各種表明權的證件文書,而消費者由于失察而與之交易,則不應構成表見,無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銷售偽造的保單。行為人銷售偽造的保單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保單本身為私自印制的假保單。二是保單雖為真保單,但保單上的簽章是偽造的。此兩種行為一般不構成表見行為,行為人的目的完全是為了騙取消費者錢財,其主觀上存在詐騙的故意,客觀上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實施了詐騙行為。如果達到較大數額,則構成合同詐騙罪;若數額較小,則構成民事侵權,在構成合同詐騙罪情況下,也不妨礙民事侵權的成立。但如果保險公司明知他人違規銷售假保單而不表示反對,便為消費者“合理信賴”提供依據,此時可能同時成立合同詐騙、民事侵權和表見。

(三)誤導欺詐消費者。這里的誤導欺詐是指人在銷售保險產品、提供保險服務時歪曲產品內容、提供違反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承諾,致使消費者因誤解誤信而購買保險、或購買不適合自身需要的保險等情形。誤導欺詐消費者是否構成表見也要具體分析。如果人承諾的內容僅僅違反合同的約定,則可能構成表見,屬于超越權限情況下的表見,但消費者應當就人的承諾內容舉證;如果人承諾的內容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如承諾非未成年人父母的人可以為未成年人投保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保險等,則不應構成表見,因為任何人都不能以不清楚法律規定而主張自已善意或無過失。

(四)保險公司授權不明?,F實中保險公司在與人簽訂委托合同時,有時對人的權限界定不很明確,從而導致糾紛。例如保險公司在授權時表示,人原則上不能打折銷售保險產品,此種授權較為含糊,對人是否可打折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可打折銷售保險產品沒有明示,如果最終消費者以打折方式從人處購買了保險產品,但不符合保險公司本意,便可能構成表見。由于授權不明的原因在于保險公司的過錯,其應當承擔由自己過錯導致的不利后果。對此,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人負連帶責任。

五、對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評析

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保險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權限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權,并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這是我國關于保險表見的明文規定,但該條規定存在明顯缺陷:第一,該條將保險表見僅僅限制在行為人超越權限情況下,適用的范圍過于狹窄。在行為人完全沒有權,或權終止以后所進行的行為,也應納入到表見的覆蓋范圍,相比之下,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顯得更為合理。第二,該條規定保險表見成立的條件包括越權、投保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已訂立保險合同等,沒有具體提及保險公司的注意義務和管理義務,容易導致司法實踐中保險公司承擔嚴格責任,而這種歸責方式有失公平。第三,該條將保險公司作為向消費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唯一主體,沒有賦予消費者在放棄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后,向無權人追究侵權責任的權利。第四,該條將善意相對人僅僅限制為投保人,意味著表見一般適用于簽訂保險合同過程中的無權情形,行為人直接針對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其他與保險服務有關的無權行為,如后續服務、理賠過程中的無權等,便沒有構成表見的可能性。第五,該條將引起表見的無權人僅僅限制為保險人,可能導致將已經喪失保險資格的機構、個人,或從來沒有資格的機構和個人的無權行為排除在保險表見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