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制度調研報告
時間:2022-08-29 0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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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外出口退稅制度的有關規定
出口退稅制度自1854年首先在法國采用,至今已有150多年的歷史。目前,出口退稅已為世界各國廣泛接受并普遍實施,成為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但世界各國在出口退稅方面的具體做法卻有很大差異,有的國家對出口商品直接免征國內稅,如美國的消費稅在最后的零售環節才產生,所以美國的出口商品是不含稅的,出口后也不需要退稅。而更多的國家為了加強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一般并不直接免征出口商品的國內稅,而是實行先按供國內消費的商品的標準計征國內稅,待商品出口后,再按向海關申報并實際出口的數量,計算已征收的稅款,并退還給出口商。下面介紹世界貿易組織(WTO)和法國、英國、韓國、德國等國家關于出口退稅的相關規定。
(一)世界貿易組織(WT0)對出口退稅的規定
WTO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允許成員國采取出口退稅的措施,規定只要出口退稅額不超過出口商品實際所含稅負,出口退稅就不能被視為出口補貼。如GATT附件9《注釋和補充規定》第16條明確規定:“免征某項出口商品的關稅,免征相同商品供內銷時必需繳納的國內稅.或退還與所繳納數量相當的關稅或國內稅,不能視為一種補貼?!?/p>
WTO的這一規定符合其基本原則。WTO最基本的原則是無歧視原則,這一原則又是通過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實施的。按照國民待遇原則,一國國內稅(間接稅)制要求出口商品與進口商品承擔相同的稅負,故進口國常常會依照消費地原則對進口商品征收間接稅。在這種情況下,出口退稅才能使出口商品徹底或盡可能地以不含稅價格進入進口國,避免國際間的重復征稅,以符合稅收具有的公平原則和中性原則。
(二)法國的出口退稅制度
法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在稅收機制上,法國的增值稅屬于中央稅,在征收與退還方面都體現了高度的中央集權性,即增值稅由中央政府統一征收,再分成給地方政府,而出口退稅的負擔也完全由中央承擔。
法國對出口商品實行零稅率政策,具體通過兩種方式來實現:一是免稅購進,即出口商在購進出口商品時徹底免除國內稅,出口后也不退稅。這種免稅方式有兩種申報方式:1.適用于經常出口、效益良好的出口商的年度免稅額度審批方式,出口商在批準的額度內自主辦理出口商品的免稅購進,無需到稅務機關審批;對于為執行出口合同而超過批準額度的出口商品購進,出口商需獲得稅務機關的逐筆審批或再申請免稅額度。2.適用于新成立的或有臨時性商品出口的企業的逐筆審批免稅額度方式。對于每一筆出口,企業都要在批準的額度內免稅購進商品。二是免、抵、退,即對出口商品免征最后一道環節的增值稅,對以前環節已征收的應退稅款與內銷商品應納稅款進行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或予以退庫。這種方式又包括普通退稅和專門退稅,其中前者是指企業以季度或年度為時間單位向當地稅收征管機關辦理退稅,適用于外貿業務較少的企業;后者是指出口企業按月向當地稅收征管機關辦理退稅,適用于主要從事外貿業務的企業。
法國在稅收征管中重檢查、重處罰,如某公司某月偷逃一筆稅款,稅法就假定其該年每月都有相同行為,而且對這一行為上溯10年,納稅人要一次性地補齊10年的偷逃稅款.這對出口騙稅行為能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另外,法國已實現出口退稅計算機信息監控網絡。
(三)英國的出口退稅制度
英國的出口退稅措施相對來說比較簡單,因為英國實行規范的增值稅,故出口退稅中的免、抵、退都按法定征稅率辦理,不存在征稅率與退稅率不一致的做法,出口商出口商品時享受出口零稅率,而且國家不設立專門的出口退稅機構。免、抵、退的做法與法國的比較類似,出口退稅沒有指標限制,申請多少,辦理多少。
英國稅法規定不僅各類出口商出口商品可享受零稅率待遇,而且外國旅游者以及進入英國采購商品的外國商人也可享受出口零稅率待遇并申請出口退稅。
英國的出口退稅辦理及時。按英國稅法規定,出口企業每月可以申請出口退稅一次,當地稅務機關必須在接到申請的兩個星期內辦完退稅,否則即要向企業賠償因滯期帶來的損失。
(四)韓國的出口退稅制度
韓國實行國稅與地方稅兩級稅收體制,增值稅屬于國稅,自1977年開始征收。在韓國,不管是何種類型的出口(包括制造商自營出口、委托商出口、出口商買斷出口),出口商在出口商品時都享受全額的退稅,商品出口時完全是零稅率。增值稅的退稅分為早期退稅和一般退稅。分別適用于不同的退稅對象。前者的退稅款在退稅申請結束后15天以內必須支付,后者的退稅款在退稅申請結束后30天以內必須支付。
韓國沒有設立單獨的退稅機構,由納稅人所在地的稅務部門辦理退稅。目前通過電算化網絡對增值稅退稅實行實時,動態管理。
(五)德國的出口退稅制度
德國的增值稅屬于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享稅,其征、退都由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負擔。
共享稅在征、退方面容易引起各級政府間的矛盾,為了避免這一情況的出現,德國政府采取了有力的措施,設立專門的出口退稅機構管理出口退稅事項。一是出口退稅機構加強與外部的協調工作,征稅與退稅工作緊密配合,使商品出口前各個環節的稅款依法及時、足額征收,而同時保證退稅款到位,商品完全以零稅率出口到國外。二是出口退稅機構內部各職能部門相互獨立,相互牽制,分工明確,職責清晰,管理完善。如檢查部門只負責檢查,無權辦理稅款退庫;而審查并辦理稅款退庫的部門則無權檢查。
二、我國現行出口退稅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出口退稅制度是我國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它的發展經歷了曲折的過程:我國1950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稅制度,1958年廢止,1966年又實行,1973年又停止執行,而現在的出口退稅制度是從1985年開始實行的。1985年3月,國務院正式頒發了《關于批轉財政部<關于對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規定&rt;的通知》,規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實行對出口產品退稅政策。
1994年,我國稅收體制進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對出口商品實行零稅率,出口退稅由中央財政統一負擔。
2003年,我國對出口退稅政策又進行了調整。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平均出口退稅率下調3個百分點,而且,退稅款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承擔。
2005年1月1日,出口退稅機制又得到了完善,國家全面推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1.調整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分擔比例。國務院捌準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稅基數不變,超基數部分中央與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負擔。2.規范地方出口退稅分擔辦法。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稅分擔辦法,但不得將出口退稅負擔分解到鄉鎮和企業;不得采取限制外購產品出口等干預外貿正常發展的措施。所屬市縣出口退稅負擔不均衡等問題,由省級財政統籌解決。3.改進出口退稅退庫方式。出口退稅改由中央統一退庫.相應取消中央對地方的出口退稅基數返還,地方負擔部分年終專項上解。4.調整出口退稅率。一方面,提高了我國擁有較多知識產權的IT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另一方面,降低或取消了“兩高一資”(高能耗、高污染、資源性)出口商品退稅率。
幾經改革,我國現行的出口退稅政策已經不斷得到完善,但仍存在不少問題:
(一)中央財政退稅負擔過大
2004年以前,出口退稅完全由中央財政負擔,對中央財政來說,這是一個巨大的包袱,每年的出口退稅款都無法保證及時退到出口企業。財政欠賬越來越多,嚴重影響了出口企業的出口積極性。而且,中央單獨承擔出口退稅款.其實質是中央隱性地對出口地進行轉移支付,出口越多的地方得到的好處越多。東部沿海地區每年的商品出口要占全國商品出口總量的80%~90%,遠遠大于中西部內陸地區,因此,貧窮的地方補貼了富裕的地方,各地經濟發展越發不平衡。
2004年之后,由于出口退稅款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承擔,中央財政的負擔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減輕。但是,這種出口退稅機制的弊端也日益顯露,各地因為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各級政府的財力也不同,因此由地方政府支付的退稅款很難退到位。拖欠退稅款的問題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2005年口退稅機制的改革,降低了地方政府負擔的出口退稅比例,但即使如此,對于貧窮地方的地方政府來說,也很難完成返還退稅款的工作。中央財政在2005年徹底償還了2000多億元的退稅欠賬,但是,中央政府的出口退稅負擔又有所加重。人們擔心出口退稅是否又會回到2004年改革之前的情況,因為現在退稅時間的確又在延長。
(二)對騙稅行為懲罰力度不夠,出口騙稅嚴重
目前,我國的稅收業務尚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計算機聯網,稅收的征、退脫節。而且,我國的稅法對騙稅的處罰并不是很嚴厲.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長了騙稅行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p>
出口退稅款對不法企業來說意味著巨額的財富,在利益的驅動下,不法企業利用各種手段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款,比如虛開增值稅發票、假冒增值稅發票或將“三資”企業掛靠在國內企業,將“三資”企業產品轉為國內企業產品,在出口后騙取出口退稅款。目前,犯罪分子借助高科技的手段,使得騙稅行為越來越難以識別,犯罪案件日益呈現出專業化、網絡化、智能化的新特點。
(三)出口退稅速度慢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出口適用稅率為零的貨物,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后,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可以按月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稅,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倍悇諜C關向出口企業支付退稅款的具體時間,法律卻沒有規定。因此,即使出口退稅制度改革降低了地方政府負擔的退稅款比例,但出口退稅速度慢這一情況依然存在。從目前看,自出口企業申請退稅日期起,最快也要兩個多月才能拿到退稅款,而一般情況下要3~4個月以上才能拿到。
三、改革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建議
(一)增加財政收入,降低財政負擔,保證出口退稅
按照國際經驗,在實行增值稅的絕大多數國家,增值稅都是中央稅,但在中國和德國是共享稅。因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共享了增值稅,那么兩者共同分擔增值稅的出口退稅也是理所當然的。問題是:不同層級的政府可能在退稅方面產生利益上的直接沖突。而像法國、英國等國就不存在這一現象,因為這些國家的增值稅不涉及分成問題。我國2005年的出口退稅體制改革雖然降低了地方政府承擔的出口退稅款比例,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矛盾,但中央政府負擔的相對加重又使得出口退稅速度放緩。因此,必須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才能從根本上保證出口退稅的順利進行。
出口退稅是財政收入的減項,從相對靜止的觀點來看,降低出口退稅率可以相對增加財政收入。但是,從發展的觀點來看,降低出口退稅率會因減少出口而導致生產的縮減,并相應減少包括所得稅在內的其他稅收,而最終減少財政收入。因此,出口退稅率的升降,應與宏觀調控政策、經濟結構調整相配合,并不能一降再降。出口退稅制度的改革也必須與國家其他經濟領域的改革相配套,不能孤立進行。
(二)進一步依靠出口退稅政策引導產業結構的調整
WTO規定出口退稅應符合中性原則,即“征多少、退多少”,這是退稅上限,而實際上,各國是“征多少、退多少”還是多征少退或不退稅,完全是各國的自由,WTO并不干涉,即各國商品出口時是否真正實行了零稅率,應根據出口國的國情來決定。我國因為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因此出口商品不可能完全退稅,即出口退稅率不等于征稅率。我國的出口退稅改革應結合我國的實際,在這一點上不應過分糾纏,而應將改革重點放在依靠出口退稅政策進一步引導產業結構的調整上,發揮出口退稅的宏觀調控作用,在不同產業、不同產品中實現政策傾斜,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資源型產品的出口,提高整體資源配置效率,使出口商品結構更趨合理,而對出口商品附加值低的企業要采取其他配套改革措施.幫助企業走出困境。
(三)其他改革建議
1.實現稅收業務在全國范圍內的計算機聯網,加強對出口退稅工作的管理,謹防騙稅行為。在這方面,法國對偷逃稅行為打擊力度很大,值得我國借鑒。另外,德國和我國的增值稅同是共享稅,但德國因對出口退稅工作管理較嚴,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騙稅行為的發生,我國也應借鑒德國的經驗,加強對增值稅征管、退還環節的管理,不給不法分子留有可乘之機。
2.加快出口退稅的速度。在這一點上我國可以參照英國、韓國等國的做法,在法律上規定支付出口退稅款的具體時間。只有及時并足額地向出口企業支付了退稅款,才能真正增加出口企業出口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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