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稅收調研報告

時間:2022-09-04 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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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稅收調研報告

在“法治稅收”的討論尚未完結的時候,“和諧稅收”的聲音又響徹中國大地,這樣,我們當代的中國稅收管理就有了兩種定位,即和諧稅收與法治稅收。法治稅收與和諧稅收到底能否共容呢?我們認為答案是肯定的,在提倡依法治稅建設法治稅收的同時,也可以納入和諧稅收的目標。

一、法治稅收與和諧稅收的共存關系

(一)法治稅收與和諧稅收具有共容的人性基礎。無論是法治稅收還是和諧稅收,其終極目的均是為了正義的稅收分配,即滿足人類公共產品需要。陌生人定位的法治稅收,同樣需要人與人之間的合作?,F代社會人越來越需要對陌生人的信賴。1992年,聯合國秘書長加利在紀念哥倫布發現美洲500年大會上宣稱:“一個真正的全球性時代已經到來?!庇腥藢⒂蹂彀材纫蜍嚨溕硗黾疤幚砩坪笏婕暗亩鄧伺c物的情況,戲稱為“全球化的巔峰狀態”。因為:前英國王妃和她的埃及男友乘座帶荷蘭引擎的德國汽車,因司機醉酒而亡于車禍。司機是位喝多了蘇格蘭威士忌的比利時人。騎著日本摩托車的意大利狗仔隊追蹤他們到一條法國隧道里。車禍發生以后,搶救者是美國醫生,用的藥則來自巴西!的確,現在的人類是住在一個患難與共、守望相助的地球村里。這就要求我們都要遵守共同的游戲規則。亞當﹒斯密說,人有自私的一面,他可以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擇手段,但人也有同情與憐憫的一面,人在很多時候也會為社會的整體利益而犧牲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說,人既有為自己著想的行為,也有為他人著想的行為。試想,如果人人都沒有為他人著想的行為,那么其自利最終也就難以維繼,就像“絕對自由即不自由”一樣??梢哉f,正是人性經常表現出的“自利”與“利他”的內在關聯,構成了法治稅收與和諧稅收可以共容的人性基礎。

(二)法律與非正式規范可以共存。法治強調的就是法律至上,然而法律是否就是人們唯一的行為準則呢?答案是否定的。由于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至使立法永遠無法囊括社會生活中的一切,法律在某些方面存在真空既是事實,也是必然。首先,受“有限政府”理念的影響,法律介入到人們社會生活的范圍也是有限的,這就允許人們在政府的“有限”之外,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關系來形成相互交往、相互合作的規則。其次,受傳統文化的影響,群體習性、社會經驗等規范體系作為“自發秩序”也實際影響著人們的具體行為。事實上,一個社會的傳統、風俗能解決好的問題,就無需立法,因為這種自然存在的社會規范的信息功能本身即為人們提供了行為的標準、方向。此外,當下法治稅收也沒有排除公共政策的適用,稅收的二次調節功能其更多地以追求社會公平、減少貧富差距為目的,而這種調節通常又多以特殊的政策為基礎,如,個別行業的特殊保護政策、失業工人的救濟政策等。正是法律、政策及其他非法律規范成為當代社會不可或缺的行為規范,因而這也在客觀上構成了法治稅收還是和諧稅收共容的制度基礎。

二、在法治稅收前提下構建和諧稅收的基本思路

(一)在觀念上,確立“稅收法定主義”、“有限政府”、“納稅人權利本位”等法律基準

法律基準的確立對于我們構建和諧稅收提供了一個基本的價值取向問題。“稅收法定主義”、“有限政府”、“納稅人權利本位”等理念為構建和諧稅收提供了法律基準。和諧稅收意味著在法治稅收的前提下,國家必須節制其活動范圍,為納稅人自主活動提供相應的空間。實際上,在和諧稅收中彰顯的是人的個性,及人與人之間的合作。

1、稅收法定主義。在現代西方稅法理論中,稅收法定主義系指“稅收的課征事項,均應以法律明確地規定它,若無法律的規定,國家不得向人民課稅,人民亦不能負納稅義務”。也就是說,為了人民的財產權免遭非法侵害,就必須要求稅收的核課與征收有法律依據,從而形成了稅法上至為重要的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其基本思想主張即稅收法定主義。

稅收法定主義集中地體現了民主原則與法治原則等憲法原則,因此各國憲法一般也多對其加以規定。事實上,人類爭取人權,要求建立現代民主憲政的歷史,一直是與稅收法定主義的確立和發展密切相關的。稅收法定主義的內容一般由三個原則組成,即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課稅要素明確原則和程序合法原則。前兩個原則側重于實體方面,而后一個原則側重于程序方面,它們都是稅收法定主義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和具體體現。

稅收法定主義要求稅收的確定和征收都必須基于法律的規定,稅務機關必須依法行使職權,且稅法必須賦予稅務行政相對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爭議和要求保護的權利,否則,稅收法定主義將不復存在。因此,在構建和諧稅收中,強化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和制約,促進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是稅收立法的選擇。

2、有限政府?!坝邢拚笔侨祟愡M入近代社會以來對政府角色的定位,有限政府本身就是以承認人的自主、自治地位為前提的,政府主要管理公共事務,如公共和平、公共安全等,確保社會秩序的正常運作,并在危機與社會發展不協調時加以調節。確立了有限政府理念后,我們就應該消除那種“父母官”、“老百姓”、“子民”的思想,真正體現出“自治”的理念,政府部門要充分還權于民,不該自己管的事堅決不管,該自己管的事切實管好。在構建和諧稅收中,要求稅務機關要充分相信納稅人,對納稅人進行“誠實推定”,納稅人自己能做好的事堅決讓納稅人自己去做。如在納稅申報中對納稅人我們不能為其指定或變相指定機構。

3、納稅人權利本位。由于征稅是對納稅人財產權的一種剝奪,因而保障納稅人權利的法律制度就是不可獲缺的。以人權理論為基礎的納稅人權利本位理念更顯迫切。在納稅人享有的權利方面,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還將納稅人權利以“納稅人宣言”、“納稅人權利憲章”的形式集中,以使權利明晰。OECD(經合組織)則專為其成員國制定了《納稅人權利宣言》范本,將要求提供信息權、隱私權、只繳納合理稅金的權利、稅收籌劃和預測的權利以及訴訟權等,作為納稅人所應享有的基本權利提供給其成員國參考。我國以馬克思主義人權觀為指導,建立了以憲法為核心的人權立法體系,形成了保障人權的有效法律制度。在我國,樹立納稅人權利本位的理念有利于法治稅收與和諧稅收的有機統一。

(二)在標準上,以自由、合作為基礎,形成和諧稅收的法律尺度

和諧稅收如不能形成法律上的標準和尺度,則與法治稅收難以真正結合。筆者認為:和諧稅收的準則有:第一,堅持依法治稅;第二,堅持服務經濟為著眼點;第三,堅持科學管理為著力點;第四,堅持優化納稅服務為根本點。據此,和諧社會應把握的法律尺度主要包括:

1、個人自由與法律平等。法律應為個人的尊嚴和自由提供規范上的保障,每個人都平等地擁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并且受到同樣的保護。個人是法律的目的,也是法律終極的價值基礎。這兒的“個人”是指抽象的人,它不因身份、年齡、職業、性別、地位、階級、黨派、信仰、種族、能力的差異而有所不同。對于一個良性的稅收秩序而言,其最終的任務并不在于追求所謂有序、穩定的社會秩序,更主要是體現納稅人個人在社會中所擁有的價值和尊嚴。事實上,無論稅法如何制定,“真正的稅法”必定是重視納稅人的尊嚴、人的自身價值的法律。

2、各種利益均衡分配。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問題,是正確進行利益均衡分配的根本問題。在我國要構建和諧稅收,必然要求我們對各種利益進行平等保護?,F階段,個別地區、個別人假借公共利益侵犯個人利益的案例還時有發生。在和諧稅收的構建中,我們絕不能漠視納稅人的個人權利,而應協調妥善處理好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3、社會形成合作機制。現代社會應當是人人互助、相互依賴的群體社會,法律應當為人們之間的合作提供相應的制度基礎。美國著名哲學家羅爾斯認為,“作為公民的個人具有使他們成為社會合作成員的所有能力”,羅爾斯還對合作理念進行了詮釋:其一,合作者與純粹的社會性協調活動不同的理念;其二,合作包括公平合作項目的理念;其三,社會合作的理念要求有一種各參與者合理得利的理念或善的理念。由此,在構建和諧稅收中,征納雙方的合作機制就猶顯重要。只有正確地處理好執法與服務,建立科學的管理體系,形成良性互動機制,才能緩和化解征納矛盾,促進征納關系的和諧。

(三)在原則上,以公平、正義為基礎,確立“量能課稅”的人本原則

人本的理念或思想,在我國的稅收立法中已經有了一定的體現,如《征管法》第三條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這既是稅收法定原則的體現,是對政府恣意征稅的一種限制,是對人權,特別是其中的基本財產權的重要保障,同時也體現了以納稅人為本的人本思想。目前,在構建和諧稅收中應進一步體現人本思想,把憲法中所規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把以人為本的稅收征管理念,在稅收立法中進一步體現。

在正確處理法治稅收與和諧稅收的關系上,除了要以公平、正義為基礎外,還要確立“量能課稅”的原則抑或理念。可以說,量能課稅原則的確立能有效地調和稅收法定主義的形式剛性,對于和諧稅收的建立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實踐中,需體現上述理念尤其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在稅收立法中,要引入除個機制,即基于人的納稅能力,把不具有納稅能力的人真正排除在外;第二,基于實質課稅原則,把不應當承擔稅負的人排除在外;第三,基于經濟和社會政策,基于經濟規則和社會規則的需要,對特定人群適用稅收特別措施,給予稅收優惠;第四,對于生計需要的物質資料,要給予免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