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收購憑證調研

時間:2022-09-04 03: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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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收購憑證調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可開具農產品收購憑證,并按照收購憑證注明的價款和規定的扣除率計算抵扣稅額,這項政策是國家隨著1994年增值稅改革,為了解決農產品經營及加工行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收購免稅農產品抵扣稅款的問題而出臺的,它使農產品收購憑證成為增值稅鏈條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起到了減輕農產品經營及加工行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促進我國農產品轉化的作用。

然而,這一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同等效力(扣稅憑證)的農產品收購憑證,因為由企業自開自抵,沒有任何認證制度約束,缺乏科學有效的監控措施,其問題也日益凸現。

一、目前農產品收購憑證使用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政策宣傳不夠到位,納稅人缺乏正確、全面的理解。一方面是由于納稅人對政策的了解不夠,導致誤跨禁區。如一些納稅人對哪些屬于免稅農副產品,哪些不屬于農副產品不了解;哪些情況可以開具收購發票,哪些不允許開具收購發票不清楚;一些較大規模的農業生產者對銷售自己生產的農產品免交增值稅,完全可以進行稅務登記,銷售時開具普通發票理解不夠;一些企業對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的普通發票同樣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不甚熟悉,將一些應屬普通發票抵扣的行為變成了開具收購發票抵扣行為。另一方面則是主觀故意而為之,如因為收購企業可以自行填開收購發票抵扣稅款,收購企業就根本無需向中間商販索取普通發票,造成一部分未辦理稅務登記,不購買普通發票,不納稅的商販也能“正常經營”,另一部分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可以在交易中不開發票,隱瞞收入偷逃稅款。一些企業將收購憑證當成調節稅款的工具,有的甚至把其當成偷稅的手段。

2、收購發票開具混亂,隨意性較大。一是開具不規范,匯總開具現象普遍,幾乎每一張收購憑證的金額都是票面的最大限額。二是有的企業將收購發票攜至外地開具。三是將運雜費、裝卸費、包裝費、包儲費和保險費等計入收購價內,多抵稅款,人為調節成本,人為調控稅負。四是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時,不開具普通發票,而是自行填開農產品收購憑證進行抵扣,從而使這些中間商既不辦理稅務登記,又不領取普通發票,造成稅收流失。

3、任意虛購虛抵問題嚴重,人為調節稅款。一是在沒有真實交易情況下填開虛假的收購發票。二是人為擴大收購金額和收購數量。企業往往采用提高開具單價或虛開的手段來調節稅款。如一些企業在收購農產品時,故意提高收購金額,為多抵扣稅額做準備,到月末結賬時,如銷項大于進項,再虛開相應金額的收購憑證,目的是為了進銷項平衡。也有一些企業在銷售既定的情況下,倒軋進項,每月適當繳些稅款,以較小的代價,避開稅務部門的監控。這就是農產品經營及加工行業長期零負申報和稅負明顯偏低的主要原因。更有甚者通過自行填開收購憑證,調節進、銷項比例,從而達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目的。

4、擅自擴大收購業務范圍、對象。有些企業擅自擴大抵扣范圍,對一些不屬于收購憑證開具范圍的購進貨物非法填開收購憑證抵扣。農產品供應形式的多樣性,決定了收購對象的不同,而農產品收購憑證的開具對象是農業生產者,企業在收購農產品時,因收購憑證使用的主動權在自已手中,加上取得普通發票供應商通常會加價,所以實際操作中,企業往往會混淆收購對象,一律按農業生產者開具收購憑證。

5、資金往來不正常,存在大量現金交易。目前納稅人的付款方式以大金額現金交易為主,按照常理,農產品收購業務數量多,金額小,但事實上大金額結算比較普遍,并且固定戶較多,而且有的結算長期掛往來。原因一是收購業務并非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收購,而是向“中間商”、“經營者”等收購,造成結算金額大且客戶固定;二是虛開收購憑證造成賬實不符,結算款長期掛往來等等。

二、目前農產品收購憑證管理中存在的難點

1、農產品收購憑證監管難度大。由于收購憑證是收購單位即用票單位自行填開,自行申報抵扣,沒有購銷雙方的約束機制,因此存在較大的隨意性;由于開票、抵扣在一個環節一個企業進行,就不能采用發票比對的方法來防止虛開;農產品收購業務數量多、金額小,收購憑證用票量大,點多面廣,因此稅務部門對收購憑證的管理難度很大。

2、農產品收購憑證的開具對象難以界定?,F行政策規定企業收購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時才能開具收購發票,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論是稅務部門還是收購企業,都無法從銷售者的身份證和銷售農產品的數量等方面來判定銷售者是否為農業生產者。而且現在農產品的供應有多種形式,有農業生產者自產自銷的,更多是由“中間商”收購后統一銷售的,還有由運輸企業將農產品集中后統一運往異地進行銷售的等等。企業在收購時,雖然收購對象不同,但因為收購憑證使用的主動權在自已手中,加上要取得普通發票供應商通常會加價,所收實際操作中,企業往往會混淆收購對象,一律按照農業生產者開具收購憑證。農業生產者和非農業生產者的劃分比較困難,僅憑收購憑證上銷售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及收款人親筆簽名進行確認是不可能作出正確判斷的。

3、農產品收購憑證的收購范圍、業務的真實性難以確認。一是由于收購對象的難以界定導致銷售行為難以區分。農業生產者將自產農產品與其它生產者的農產品收購后一起銷售,要明確劃分自產還是外購,十分困難。二是由于企業為了調節稅款虛開虛增收購金額,擅自擴大收購范圍,對子虛烏有的業務和不屬于收購范圍的非免稅農產品也開具了收購憑證。對一些不屬于免稅農產品范圍的產品、已經過加工后收購的非“初級”農產品、自產自用的免稅農產品等,在財務核算、合同和協議等證明材料齊全的情況下,稅務部門根本不可能區分和確認出哪些業務是可抵扣的,哪些是不能抵扣的;哪些業務是真實的,哪些是屬于偷稅行為。

4、農產品產出比率、物耗比率等難以掌控。由于農產品大多有保管期限,損耗系數較大,特別是原材料是鮮活農產品的農副食品制造行業,企業通常會擴大正常損耗值,虛增原材料數量。有些農產品(如珍珠)由于價值差異很大,調控權完全掌握在企業手中,稅務部門很難確定。有的農產品由于產地不同,成份含量有所區別,投入產出比也不同,企業任意擴大投入量,虛增數量。

5、對農產品收購憑證的檢查、取證非常困難。由于收購業務大量存在現金交易,收購憑證的開具又不規范,稅務檢查非常困難。收購業務交易的對象非常特殊是農業生產者,因此稅務部門難以通過交易對方搜集證據。另外,核實企業收購行為時,主要通過實地核實與異地協查兩個途徑,對本地發生的收購業務,稅務人員尚可上門核查,但一些經營規模較大的企業,其收購業務遍及全國各地,只能進行異地協查,效果難以保證,這樣,稅務部門就很難拿出確切證據證實企業是否虛開虛抵。

三、加強農產品收購憑證管理的措施

1、加大稅收宣傳力度。要開展針對性強、內容實在、形式多樣、重點突出的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同時要加大對違反稅收法規處罰的政策宣傳力度,對在日常檢查中查出的偷逃稅,堅決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補稅和處罰,堅決杜絕以補代罰、以罰代刑的做法。對典型案例要及時曝光,增強稅法的威懾力,促使納稅人提高納稅意識,守法經營。

2、加強部門之間的配合。要加強稅務部門之間的聯系,提高回函的質量和速度;要密切與村委等部門的聯系,為確保村委出具的農業生產者自產自銷初級農業產品證明的真實性,應告知具體的政策規定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3、嚴格一般納稅人收購發票使用資格的審批管理。稅務部門應對申請使用收購發票的企業進行認真審查,嚴格把關,確保使用收購發票資格的審批不流于形式。對賬簿不齊全,會計核算不健全,特別是庫存農產品的原始資料不記錄或記錄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領購和使用收購憑證。

4、加強農產品收購憑證和企業財務核算的管理。一是要嚴格收購憑證的領購和使用審核,要著重審核企業用票的規范程度,根據用票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銷售情況,核定憑證的使用數量,并嚴格實行以舊換新制度,定期繳銷、查驗抵扣制度。二是要求企業建立專門的農產品收購臺賬,要求農產品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建立經營臺賬。在臺賬中要登記供貨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地址等基本信息。農產品的購進、出庫均要求有相關人員簽字記錄。三是建立收購情況報告制度。要求企業對單筆收購業務在規定金額以上的必須向稅務部門報告,由稅收管理員下戶核實確認后方可開票。對收購季節性較強的和收購價格差異大的業務發生時,也必須及時向稅務部門報告。四是要求企業規范財務核算,對申報抵扣的收購憑證應同時有貨物驗收入庫憑據(須采購人員、檢驗人員、保管人員和財務人員簽名)和付款憑據(現金結算憑證須收款人簽名)。五是要求企業盡可能通過銀行結算貨款,對一次性付款金額在一定數額以上的,一定要通過銀行結算。六是要求企業正確劃分農產品的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對非正常損失所對應的進項稅額應作轉出調整。

5、加強戶源管理,強化責任人制度。一是對符合條件使用農產品收購憑證的企業要登記造冊,臺賬管理,對稅收管理員要強調管理責任。二是對企業要建立責任人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嚴格稅收政策,對不符合抵扣條件的抵扣憑證,堅決不予抵扣;對不符合用票條件或不規范使用憑證的企業,一律取消其用票資格,并同時追究責任人責任。

6、加強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利用納稅評估實行動態監控,對納稅申報異常、收購價格異常和收購憑證使用量異常的企業實行重點評估。根據企業的生產規模和能力,依照測算出的產出比率和損耗比率,判斷納稅人的收購數量是否異常;通過納稅人申報的收購價格與同行業納稅人收購價格比較,確定價格的合理幅度;對納稅人收購金額與企業當期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和應付賬相比較,判斷是否存在無貨物交易虛開收購憑證問題。加強對使用農產品收購憑證企業的檢查,對使用收購憑證企業實行不定期抽查,檢查收購憑證開具是否合法、是否規范,收購業務是否真實,票、款以及庫存是否合理。加強稅務部門管理力度和稽查力度,強化跟蹤和巡查。

四、加強農產品收購憑證長效管理的思考

長期以來,使用農產品收購憑證的企業納稅申報大都為零負稅申報,稅收負擔率很低,管理難度非常大,針對以上原因,為堵塞管理漏洞,改變農產品經銷企業長期處于稅收失控狀態,保證增值稅管理鏈條的完整性,我們必須站在完善政策和改變抵扣方法的高度去積極采取應對措施,思考解決問題的方法。

1、調整農產品收購憑證現行抵扣的計算方法。目前,從表面上看農產品經營及加工行業進項、銷項稅額的稅率都是13%,實際計提進項稅額時是按含稅價,計提銷項稅額時是按不含稅價,形成了稅基口徑不一致?,F行稅收政策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準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買價和規定的扣稅率計算,即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所稱買價,包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支付給農業生產者的價款和按規定代扣代繳的農業特產稅。我以為,企業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支付的買價不應看成是不含稅價,因為免征增值稅并不意味不含稅,而是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即農產品收入(買價)中包含國家免予征收的增值稅。所以進項稅額的計算公式應改為:進項稅額=買價÷(1+扣除率)×扣除率。這樣能夠完善增值稅的鏈條管理和解決增值空間的征稅問題。

2、調整目前的免稅農產品的抵扣方法,將購進時全額抵扣調整為實際耗用抵扣。改變目前的抵扣方法,將購進時全額抵扣,改為在購進時全額計提,實際耗用時按耗用數量配比抵扣。企業在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時,按實際耗用或銷售的農產品成本,以及規定的扣除率,計算出應抵扣的進項稅額,將這部分應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即將計提農產品進項稅額列入“待攤費用—農產品待抵扣稅金”科目,企業在抵扣農產品進項時,按實際銷售耗用的農產品成本,計算出應抵扣的進項稅額,從“待攤費用—農產品待抵扣稅金”科目轉入到“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實行實耗扣稅法,這樣可以有效控制虛假申報,納稅人只要不作銷售,其庫存商品(產品)就無法減少,進項稅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納稅人一方面抵扣稅款,另一方面又不計提銷項稅的雙向逃稅行為;納稅人虛開發票,由于沒有貨物入庫,即使作假入庫,但因沒有貨物銷售,所以無法作假出庫,這樣就能堵住虛開發票的口子;可以限制納稅人根據銷售情況人為調整購進貨物時間,以此調整實現稅款的行為。

3、放寬農產品收購憑證開具對象。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開具對象限制過多,限制了農產品流通渠道的拓寬。根據規定,農副產品收購專用發票僅限于企業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收購農副產品時使用,而對其他銷售對象則不能開具收購專用發票。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開具對象限制條件過多,已不符合當前農業打破地域收購農產品,現行市場經濟下日益增多的從事臨時經營個人的客觀現狀,也相應的制約了農產品流通渠道的進一步拓寬。

放寬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的開具對象的限制條件,以拓寬農產品流通的渠道。農產品收購單位限于地域和人力的限制,基本都是通過農產品販銷大戶,或委托他人集中收購的形式進行的。這些販銷大戶的存在,在給收購單位提供農產品的基礎上,極大地拓寬了農產品的流通渠道,為增加農民收入提供了必要的保證??偩忠苍凇秶叶悇湛偩株P于進一步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促進農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國稅發[2004]13號)文件中作出了明確規定:對市場內的經營者和其經營的農產品,如稅務機關無證據證明銷售者不是“農民”的和不是銷售“自產農產品”的,一律按照“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執行政策,根據這一精神,筆者建議,對這些商販只要存在著真實的業務交易,可以從代銷角度去解決這一問題,即商販與農戶簽定代銷合同后,應允許收購單位對其開具收購專用發票,進而來達到拓寬農產品流通渠道,解決農民銷售難的問題。

放寬農產品抵扣憑證開具對象后,應允許匯總開具收購憑證,同時要求附列收購清單。因為單個農業生產者銷售農業產品數量往往很少,收購企業大量收購,如果不能匯總開具,抵扣憑證的數量可能相當多,加大了稅務部門的審核工作量。建議在經稅務部門批準同意后,允許匯總開具收購憑證,同時附報清單,收購清單內容應包括銷貨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貨物名稱、數量和金額等,稅務部門對大額收購業務應下戶核實,同時要按比例進行抽查,對抽查出附列清單等不屬實的從嚴從重處罰。

4、調整現行農產品收購憑證為用普通發票作抵扣憑證。從稅收制度角度來講,調整農產品收購憑證為普通發票作為抵扣憑證,是有效扼制利用免稅農產品收購發票偷稅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規模經營的農產品收購企業很少是從分散的直接農業生產者個人手中收購免稅農產品,而是從中間商手中大量、成批收購,然后匯總開具收購憑證。因此采取調整取消農產品收購憑證,一律用普通發票作為收購免稅農產品扣稅憑證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合理合法和可操作性。一般納稅人在購進免稅農產品時,自然要向出售者索要普通發票用于抵扣,從而使那些中間商和經紀人等非農產品直接生產者,不得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領取普通發票,從而有效地防止稅收流失。對少數直接農業生產者偶爾出售免稅農產品給一般納稅人的,可持有關證明到稅務機關免費代開普通發票。這樣用普通發票代替農產品收購憑證就可以有效防止企業自己領取農產品收購憑證,任意填開用以調節稅款,甚至虛開發票偷逃騙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