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銷售稅收調研報告
時間:2022-09-04 0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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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汽車已逐步走入尋常百姓家。據對蘇中地區某縣的不完全統計,2006年新增私家車2000多輛,按每輛車均價10萬元估算,該縣每年有2億多元的汽車銷售市場,而且還有不斷發展壯大之勢。
為了搶占新興的縣級汽車銷售市場,各大汽車生產廠家紛紛在縣城發展商,建立自己的汽車銷售網點。該縣目前已有各種品牌的汽車銷售網點16家。這些汽車銷售網點地處城市繁華地段,規模較大,裝璜華麗,經營也比較紅火,卻不向國稅機關購領發票,也不到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按照交易慣例,汽車銷售網點要么自營銷售,要么受托汽車生產廠家進行銷售。但是,筆者調查卻發現,這些汽車銷售網點既不自營銷售,也不汽車生產廠家銷售,而是受購買者委托從事代購業務,要求生產廠家按出廠價將銷售發票直接開給購車者,自己再按市場價與出廠價的差額向購車者收取所謂的代購手續費,并向購車者提供服務業發票。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筆者的調查結果是:目前汽車銷售網點與汽車購買者之間所謂的代購關系實際上成了逃避稅收的一種手段,需要嚴格管理,加強監督。
一、三種經營方式及其稅收分析
(一)自營銷售方式及其稅收分析
例:某汽車銷售網點(以下簡稱甲)以每輛9萬元(不含稅價)的價格從汽車生產廠家(以下簡稱乙)購進汽車(乙的生產成本為7萬元),再以每輛12萬元的價格(因車輛稅收實行“一條龍”管理后,所有汽車零售業務都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價稅分離,所以此價格也統一為不含稅價)銷售給客戶(以下簡稱丙)。則:
1、甲應納增值稅:(120000-90000)×17%=5100元
應納所得稅:(120000-90000)×33%=9900元(不考慮現行所得稅優惠稅率)
甲累計應納稅收合計:5100+9900=15000元(僅考慮流轉稅和所得稅主體稅種,其他稅種暫不考慮)
2、乙應納增值稅:(90000-70000)×17%=3400元
乙應納所得稅:(90000-70000)×33%=6600元
乙應納稅收合計:3400+6600=10000元
3、丙應納車輛購置附加稅:120000×10%=12000元
4、甲、乙、丙三方累計上繳國家稅收:15000+10000+12000=37000元
(二)受托代銷方式及其稅收分析
受托代銷方式通常有兩種,一種是視同買斷銷售,一種是收取手續費代銷。由于視同買斷在稅收處理上與自營銷售基本一致,所以這里僅分析收取手續費的代銷方式。
例:甲方受乙方委托從事代銷業務,按每輛車12萬元的價格銷售給丙方,要求乙方向丙方直接提供12萬元的發票;甲從乙處取得代銷手續費3萬元,并提供3萬元的服務發票給乙方,乙方作為銷售費用入賬(其他情形同上例)。則:
1、甲應納營業稅:30000×5%=1500元
應納所得稅:(30000-1500)×33%=9405元(營業稅應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甲應納稅收合計:1500+9405=10905元
2、乙應納增值稅:(120000-70000)×17%=8500元
乙應納所得稅:(120000-70000-30000)×33%=6600元
乙應納稅收合計:8500+6600=15100元
3、丙應納車輛購置附加稅:120000×10%=12000元
4、甲、乙、丙三方累計上繳國家稅收:10905+15100+12000=38005元
(三)受托代購方式及其稅收分析
例:甲方受丙方委托,從乙方按出廠價9萬元購得汽車,轉手賣給丙方,要求乙方按9萬元開具專用發票給丙方;乙方再從丙方取得代購手續費3萬元,并提供服務業發票給丙方(其他形同上例)。則:
1、甲應納營業稅:30000×5%=1500元
應納所得稅:(30000-1500)×33%=9405元
甲應納稅收合計:1500+9405=10905元
2、乙應納增值稅:(90000-70000)×17%=3400元
乙應納所得稅:(90000-70000)×33%=6600元
乙應納稅收合計:3400+6600=10000元
3、丙應納車輛購置附加稅:90000×10%=9000元
4、甲、乙、丙三方累計上繳國家稅收:10905+10000+9000=29905元
二、三種銷售方式稅收比較及其原因分析
(一)三種銷售方式的稅收比較
通過比較發現,同樣的市場價格12萬元,由于經營方式的不同,實現的稅收截然不同,最高與最低相差8100元(38005-29905),以一個縣一年銷售2000輛計算,國家稅收損失1620萬元(8100×2000)。加之由于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和車輛購置附加稅的入庫級次不同,對國稅收入的影響更加明顯,值得高度重視,需要深入分析。
(二)具體原因分析
1、自營銷售方式與受托代銷方式的稅收差異
這兩種經營方式總體稅收差異并不明顯。受托代銷方式下,除汽車銷售網點代銷手續費需要繳納營業稅1500元外,增值稅、所得稅、車輛購置附加稅總體上沒有實質性的影響,國家稅收沒有流失,但是增值稅納稅地點和納稅對象發生了明顯的變化。
由于汽車生產廠家與汽車銷售網點一般不在同一縣(市),其增值稅納稅地點不一致,因而影響了汽車銷售網點所在縣(市)的增值稅收入。若采用受托代銷方式(與采用自營銷售方式相比),汽車銷售網點每輛車少實現增值稅5100元,按每年2000輛的銷售量估算,汽車銷售網點所在縣(市)少實現增值稅1020萬元(這部分稅款在汽車生產廠家所在地繳納入庫了),多實現營業稅300萬元(30000×5%×2000)。
2、自營銷售方式與受托代購方式的稅收差異
這兩種經營方式總體稅收有明顯差異,兩者相差7095元(37000-29905)。采用受托代購方式,盡管對汽車生產廠家的稅收沒有影響,但是汽車銷售網點少實現稅收4095元(15000-10905),汽車購買者少繳車輛購置附加稅3000元(12000-9000)。
(1)對汽車銷售網點而言,其少繳的稅收,主要是市場價與出廠價的差額3000元,由于采用受托代購方式,本應申報繳納增值稅5100元,卻按代購手續費繳納營業稅1500元,按每年2000輛的銷售量估算,汽車銷售網點所在縣(市)少實現增值稅1020萬元,多實現營業稅300萬元。
(2)對汽車購買者而言,若采用受托代購方式,其少繳了市場價與出廠價之間差額應納的車輛購置附加稅3000元(30000×10%),按每年2000輛的銷售量估算,汽車銷售網點所在縣(市)少實現車輛購置附加稅600萬元。
3、受托代銷方式與受托代購方式的稅收差異
這兩種經營方式稅收差異最為明顯,兩者相差8100元(38005-29905)。在受托代購方式下(與受托代銷方式相比):
(1)汽車購買者少繳車輛購置附加稅3000元(12000-9000)。按每年2000輛的銷售量估算,汽車銷售網點所在縣(市)少實現車輛購置附加稅600萬元。
(2)市場價與出廠價之間的差額30000元,即沒有在汽車生產廠家申報繳納增值稅,也沒有在汽車銷售網點繳納增值稅,只是按代購手續繳納了營業稅,兩者稅率差導致每輛車少實現國家稅收3600元(30000×17%-30000×5%)。按每年2000輛的銷售量估算,國家少實現稅收720萬元。
從以上三個方面的對比分析可以看出,受托代購是甲、乙、丙三方稅收負擔都最低的經營方式。由此,我們也不難理解汽車銷售網點不采用自營銷售和受托代銷,而是采用受托代購方式的原因了。
三、受托代購現象的深層剖析
受托代購作為一種自愿平等的交易方式,在稅收上本無可厚非,但是調查中卻發現,一些汽車銷售網點實際上并不是真的代購。他們在掛牌成立之前,往往先與汽車生產廠家聯系,簽訂銷售合同,生產廠家收取押金(有的叫費)后,給予一定經營上的支持,如統一設計店面、統一制訂宣傳品,有的還預先發放一些銷售費用等。這些汽車銷售網點掛牌成立后,通過廣告宣傳等手段吸引顧客,當顧客確定購買意向,交納部分定金后,汽車銷售網點與購買者簽訂所謂的“代購協議”,并向汽車生產商定貨。貨到后,汽車銷售網點按市場價向客戶收取全部價款,按出廠價匯到生產廠家,要求廠方按出廠價向購買者直接開具發票,出廠價與市場價的差額部分歸汽車銷售網點所有,并按差額向購車者提供服務發票。每年年終,汽車生產廠家根據各銷售網點的經營業績給予一定形式的獎勵。
從以上經營過程分析不難發現,汽車銷售網點與汽車生產廠家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受托代銷關系,而銷售網點與顧客所謂的代購行為只是受汽車生產廠家的委托,向客戶提供的一種日常銷售服務行為。無論是汽車生產廠家、汽車銷售網點,都應按受托代銷行為申報納稅,汽車購買者也應按市場價申報繳納車購稅。
由此可以推斷,目前汽車銷售網點與汽車購賣者之間所謂的代購關系實際上成了逃避稅收的一種手段,需要一定嚴格管理,加強監督。
四、加強稅收管理的兩點建議
1、加強對汽車銷售網點的稅收監管。在為汽車銷售網點辦理稅務登記環節,應責令其提供與汽車生產廠家簽訂的經營合同,分清究竟是受托代銷,還是自營銷售。如是自營銷售應納入國稅征管范圍;如是受托代銷,應督促其按市場價格全額向購買者提供銷售發票,防止其與生產廠家串通,將同一項銷售行為人為地分割,利用增值稅與營業稅的稅率差,逃避國家稅收。
2、加強對購車者取得發票的審核。在征收車輛購置附加稅環節,應認真審核購車者取得的專用發票是生產廠家開具的,還是汽車銷售網點開具的。如是生產廠家開具的,應對其價格進行評估,不僅要與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比對,而且要與市場公允價格比對。發現異常,不僅要從高核定價格,征收車輛購置附加稅;而且要按照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的要求,通知汽車生產廠家和汽車銷售網點所在地稅務機關加強評估,強化稽查,堵塞漏洞。
這樣,通過以上兩個環節的共同努力,構筑一道堅固的汽車銷售市場稅收管理防線,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促進我國汽車市場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