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取證調研報告
時間:2022-09-05 03:39:00
導語:稽查取證調研報告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當前稅務稽查工作存在的普遍問題
稅務案件證據是確認稅收違法事實的依據,也是影響稅務行政訴訟勝敗的關鍵。近年來,稽查取證工作得到逐步重視和規范,但仍與依法行政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稅務稽查取證工作缺乏系統性的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都散見于《稅收征管法》、《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或規章之中,客觀上造成了稽查人員在取證中缺乏系統完備的法律規章可循。
部分稽查人員對依法稽查、依法取證的重要性仍然認識不夠。重稽查成果、輕稽查取證;重直接證據的收集、輕間接證據的收集;重違法事實證據的收集、輕稅收違法手段證據的收集;重涉稅證據的收集、輕處罰裁量運用證據的收集等“四重四輕”現象在日?;橹腥圆煌潭鹊卮嬖?。
缺乏一套權威性、規范性的的取證方法和科學標準。部分稽查人員對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掌握不夠,對各種違法事實應收集哪些證據才能充分證實違法事實的存在、采用何種程序取證才是合法的、所收集的證據材料該如何處理才是規范有效的等心中沒底,造成不敢、不會取證。
取證方法單一,取證手段呆板。我國《行政訴訟法》第31條把證據形式分成7類: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就目前看,稽查查辦案件收集的證據資料仍然主要是各種書證復制件和詢問筆錄,較少收集和運用物證、視聽材料、鑒定結論和現場筆錄等證據。特別是對錄音、錄像、拍照、電子數據等視聽資料的取得、制作、使用、保管等缺乏了解,不敢也不會用這類證據。
取證的保障力度受限,導致“無效證據”大量存在。稅務稽查人員調查取證的方式只能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而采取法律、法規授權以外的方式取得的證據是無效的。當前,法律賦予稽查部門的稅收檢查權有限,在保障取證工作方面有相當的局限性。在一些案件稽查中,按法律、法規的授權方式進行,很難取得證據,而采取法律、法規授權以外的方式取得的證據又是無效的。因此,一些稅務稽查人員在取證上下的功夫雖多,但成效受限。
二、統一認識,促進證據收集和審查工作的逐步規范
針對國稅稽查工作的難點,常州市國稅局一方面加強教育引導,統一思想認識,牢固確立“辦鐵案”的理念,要求在稅務稽查中必須依靠充分、有力、規范的證據準確認定稅收違法事實。另一方面立足實際運用,規范工作標準,結合基層實際,在廣泛討論的基礎上,對省局下發的《稅務違法行為處理適用依據及取證要求》所列舉的稅務違法行為和主要證據作進一步補充和細化,制定出臺了《常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取證要求及規程》,為檢查和審理人員收集及審查證據提供了較為全面、具體的指導依據,促進了證據收集和審查工作的逐步規范。
(一)明確常見的稅務違法行為的證據類型和取證標準,準確把握充分取證的關鍵要素?!冻V菔袊叶悇站只槿∽C要求及規程》對稅務系統內部當下常見的稅務違法行為所依賴的證據的種類、形式和取證方法進行了統一明確,明確了基本操作規范,以便稽查人員在遇到具體情況時進行判斷和處理。
(二)進一步豐富運用證據形式,全面收集相互印證的多種類型證據。常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取證明確要求,首先應重視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收集。既要注意收集企業賬簿、憑證、會計記錄等以及通過檢查生產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地等獲取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據,也要注意收集涉稅案件證人證言、涉稅案件當事人和涉稅案件被害人陳述以及稅務機關為案件所做的鑒定、證明,第三者舉報時所提供并能核實的資料等間接證據。另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及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的原件是原始證據,可以作為直接證據使用,也應收集和充分運用。
(三)進一步拓展創新思路,探索取證手段方式的多樣化。常州市國稅局明確要求稽查人員應用足應用好《征管法》及相關法律賦予的執法手段,如《征管法》中新增加的可對個人存款帳戶查詢、在稅務稽查中可以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對欠稅單位不當處置債權和資產可以根據《合同法》行使撤消權和代位權等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的調查取證方式。并不斷突破原有經驗化、程式化的框架,在工作思路和手段方法上進行創新和拓展。
(四)進一步加強教育培訓,逐步提高稽查人員的取證水平。為了增強稅務稽查人員的證據意識,使檢查人員充分認識到依法取證對于依法治稅的重要意義,常州市國稅局加強了相關人員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學習,要求稽查人員熟悉和掌握行政案件證據的最佳證據規則,增強依法獲取證據的針對性和敏銳性,做到遵循法律程序和職權條件來進行收集和運用證據。同時,他們還十分重視對取證思路的引導,要求檢查人員與審理人員之間要定期開展案例交流,對具有行業特點或面上指導性的調查取證思路應適當進行理論提升,舉一反三、實事求是地分析、解決具體問題。通過系統的理論學習和技能訓練,使其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能。
三、積極探索,拓展手段,形成嚴密完備的證據鏈
在統一認識,逐步規范的基礎上,常州市國稅局要求稽查人員從調帳檢查開始的每一個環節、每一個步驟都要牢固樹立證據意識,依據法律對違法事實的認定,扎扎實實取“鐵”證,力求形成一條環環相扣、嚴密完備的證據鏈。
(一)查前準備強調針對性
為避免稽查行動打草驚蛇,給違法分子隱匿、銷毀、轉移有關證據資料的可乘之機。常州市國稅局積極引入稅務稽查偵查的理念,加大事前線索調查的力度,在強調掌握征管系統信息的同時,通過側面問訊、電話了解、實地查看等“隱蔽偵察”方式,圍繞資金流、物流、“人流”三個重點,千方百計了解企業各類實際情況,著重摸清被查企業的結算方式、經營模式(營銷方式)、主要使用何種憑證、企業的實際經營地址、倉庫地址、運輸方式、提貨方式、貨物去向等線索,包括從其同行業相關企業了解該被查企業的主要原材料供應商、產品經銷商以及用戶等情況,同時掌握如企業實際經營人、出納、倉庫負責人等關鍵人物或相關人物的信息。在相關情況了解較為透徹的情況下,逐步形成檢查思路,確定檢查對象和方式,時機條件一旦具備,即可實施快速調帳,確保一擊成功不撲空。
(二)時機把握講求同步性
《常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取證要求及規程》明確規定:除發票協查案件外,其它案件一旦立案,應果斷采取調賬檢查方法迅速調賬。實施調賬時,不僅組織分工要快,而且要采取同步控制的方式,對確定的辦公地點和生產經營場地一并同時展開檢查,兵分幾路直插企業的生產經營場地,財務部門、營銷部門、統計部門、質監部門、倉庫、車間、相關負責人辦公室,對有分支機構的企業必須分頭同時進行,盡可能地將企業財務核算、經營業務、銀行帳號、以及電腦數據等所有相關資料“一網打盡”。在調賬檢查過程中,當發現有可疑線索,應迅速向有關直接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進行《詢問筆錄》,及時采集證據。
(三)證據收集力爭充分性
常州市國稅局將原始憑證的收集列為取證的第一目標,十分重視從倉庫明細帳、發貨單、送貨單、出庫單、收款收據、內部結算憑證、生產銷售統計資料、經濟合同、企業負責人或財務人員記的流水帳、記錄生產經營的筆記本,以及企業內部部門間傳遞的統計資料,從中收集掌握企業貨物流轉的線索與證據。對那些拒不配合稽查的企業,除不遺余力內查外調,獲取大量的第一手直接證據外,還盡可能地利用現場筆錄、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銀行對賬單等達到書證與言證、內部與外部、紙質與電子證據相互印證、交叉比對。
(四)取證手段強化高科技性
隨著一些不法分子作案手段的智能化、高科技化,使用傳統的方式已經難以順利完成調查取證的工作。因此,常州市國稅局稽查人員積極探索應用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等手段來采集或印證相關證據。去年在對一戶干燥設備有限公司查處過程中,稽查人員取得了協查回函確認其未發生銷貨退貨,但該單位法人代表拒不承認,辦案人員隨即到購貨方處采用攝像、拍照等手段固定證據,在鐵的證據面前,嫌疑人不得不承認了隱瞞銷售收入200多萬元的犯罪事實。
(五)取證思路力求創新性
由于涉稅違法活動在財務處理和納稅申報上具有越來越強的欺騙性和隱蔽性,瞞進瞞銷、賬外經營、虛假申報等偷稅手段往往隱藏在“健全”的財務制度、“規范”的會計核算下。面對“零證據”,常州市國稅局積極拓寬稽查取證思路。依據《征管法》第35條第六款規定: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墩鞴芊ā穼嵤┘殑t明確了具體核定方法。借鑒這一思路,該局成功實施了對多家公司偷稅案的取證。
(六)部門配合做到協同性
常州市國稅局積極開展內外兩個層面的部門間協作配合,力求多取證、取全證。對內,他們加強與管理分局和各級稽查部門之間的配合,建立有效的溝通協調以及聯動機制,形成信息共享、查處合力,調取企業報送到國稅機關的申報資料、財務報表、資格申請等涉稅資料,完善證據鏈。對外,繼續完善稅警協作辦案機制,發揮稽查部門涉稅專業知識強、稅案稽查經驗多、力量集中投入大、占有涉稅信息全的優勢,借助公安機關的執法威懾力、職權優勢、技偵手段、治安群防網絡,獲取關鍵性證據,突破重大涉稅案件。通過不斷地探索、實踐和總結,常州市國稅局稽查辦案的質量和效能得到了有效提高。2005年,案件退回補正率由以往的30%降為10%。全市抽查76戶稽查案卷,合格率達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