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調研報告

時間:2022-09-08 0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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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調研報告

我國的生態環境狀況,已為政府及社會各界所關注。面對十分嚴峻的環境形勢,各方都在努力探求治理之策。由于生態環境問題的復雜性,治理環境污染,保護資源,走可持續發展道路,離不開國家稅收政策的支持。從世界各國的實踐看,單獨設置環境保護稅,是整治生態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人口良性循環的成功之路,本文擬就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的相關問題作一個粗淺的探析。

一、開征環境保護稅的理論依據

在經濟學界最早比較系統地研究環境與稅收關系問題的是英國現代經濟學家、福利經濟學的創始人庇古。他在論證國民收入量越大、社會經濟福利越大的命題時,提出了社會資源適度配置的理論,認為政府應該通過稅收等手段來保護一國的不可再生資源免遭不計后果的、掠奪性的消耗。根據庇古的觀點,尋求利益最大化的廠商只關心邊際私人凈產出,不大關心社會凈產出,這就可能使邊際私人凈產出與邊際社會凈產出之間存在差異。因為從私人角度考慮是最優的決策,從社會角度考慮不一定是最優的。比如,從私人角度看生產一袋水泥的成本為50元,市場價格為70元,他可以認為利潤是20元。但從社會的角度看如果他生產一袋水泥對環境造成污染的損失,假定可以得出是30元,那么,社會成本是80元,而不是50元。從私人角度看是盈利的,從社會角度看則是虧損的。這種差異有時非常大,而且靠市場無法解決,應該靠政府征稅解決。征稅的數量應等于排污產生的邊際社會成本,從而使排污者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一致,這叫外部成本內部化。

除了上述生產領域負的外部性,消費領域也會產生負的外部性。如消費者使用含磷洗衣粉,造成對水的污染,以及汽車排放的尾氣、一次性塑料包裝物、生活垃圾等對環境的污染,都會形成負的外部性。政府也應通過稅收的調節,使消費行為負的外部性內部化。

20世紀70年代出現了一種新的經濟發展觀——可持續發展理論。它認為傳統的經濟發展理論主要是看GDP的增長,而沒有看到GDP增長所耗費的社會環境等成本,因此提出應建立包括社會、經濟、文化環境、生活等各項指標在內的新的社會發展指標體系。80年代歐美的一些經濟學家第一次提出了“可持續發展”概念,認為健康的經濟發展應建立在生態持續能力、社會公正和人民積極參與自身發展決策的基礎上,并尋找實現目標的手段。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研究報告中,正式使用了“可持續發展”一詞,這標志著可持續發展理論已被世界各國認同。可持續發展理論是以知識為基礎的新的經濟社會發展理論,它使原來被分割的經濟、環境、資源、社會組合成為一個整體,要求使用各種政策(包括稅收政策)促使經濟的發展與環境的保護和資源的合理利用相協調。

二、我國生態環境的現狀及開征環境保護稅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迅速發展,城鄉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但與之相伴的是生態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相當多的地區環境污染狀況沒有得到根本改變,有的甚至還在加劇,一些地區水土流失、荒漠化、森林和草場功能衰退等問題比較突出。從水資源看,我國水資源面臨水體污染、水資源短缺和洪澇災害3個嚴重問題。長江、黃河等主要水系均受到污染,據測算,僅川、渝、鄂兩省一市每年直接排入長江的生活污水就達33億噸,兩岸每年新增露天垃圾約2億噸。我國460多個城市,2/3以上缺水。黃河水流自70年代以來斷流期增加,有的地方達300天之久。從大氣污染狀況看,以煤煙型為主的大氣污染導致酸雨的覆蓋面積約占國土面積的30%,部分大中城市出現煤煙與機動車尾氣混合型污染。從固體廢物污染狀況看,以城市生活垃圾最為突出,垃圾圍城現象仍較為嚴重,白色污染亟待治理。嚴峻的生態環境形勢,給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出了嚴峻挑戰。

面對日益惡化的生態環境,我國政府已將保護環境、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列為基本國策,采取了包括稅收政策在內的一系列重大措施,如通過增加財政環保支出,對排放廢水、廢氣單位征收排污費,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對利用廢渣、廢水、廢氣生產產品的企業給予減免稅待遇,對環保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等,這些措施在保護環境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我們也應當認識到,我國尚未真正建立起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一方面,現行稅制中有關環境保護的措施不夠完善,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現行稅制中還缺少應在環境稅收制度中起主導作用的專門性環境保護稅,這就大大影響了稅收對污染、破壞環境行為的控制力度。

從國外經驗分析,開征生態稅或者環境稅,是政府有效治理環境污染、籌集資金、增加環保投入的重要手段。目前,歐盟國家統一征收碳稅,以鼓勵減少使用礦物燃料,尤其是含碳量高的燃料,從而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治理大氣污染與溫室效應。在荷蘭,政府為保護環境開征了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水污染稅等。丹麥的環境和能源稅已占稅收總額的15%,大約330億克朗(**年)。**年后,丹麥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達280萬噸,稅收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

無論從我國生態環境現實出發,還是借鑒發達國家保護環境的成功經驗,開征環境保護稅都是十分必要的,它理應成為我國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杠桿之一。

三、我國環境保護稅的制度設計

在我國開征環保稅,治理環境污染,走可持續發展道路,需要解決若干制度要素的設計問題。

(一)設置單一環境保護稅還是系列環境保護稅

單一環境保護稅指建立一種環境保護稅,對各種污染行為征收。系列環境保護稅指對不同污染行為征收不同的環境保護稅。從稅收管理角度分析,征收單一環境保護稅較為理想,可根據對大氣、水體以及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設置不同稅率征收。但從我國環境治理實際分析,征收環保稅不僅涉及稅制本身的技術問題,還涉及污染程度、污染物化學成分、環境質量評價等一系列技術問題,目前設置單一環保稅有一定期困難。可考慮先建立若干單項稅種,如碳稅、水體污染稅、垃圾處理稅等,待條件成熟后逐步合并,向單一環保稅過渡。

(二)稅制要素的設計要有利于有效控制納稅人的污染行為

環保稅是特定行為稅,其目的是有效抑制納稅人污染環境的行為,在設計稅制要素時,要充分體現這一立法精神,否則稅種的設置在很大程度上會失去意義。以稅率的確定為例,從理論上講,為了使污染企業的全部社會成本內部化,稅率應該能夠使減污的邊際成本等于邊際社會損失。但這就可能導致企業由于稅負過重,競爭力下降,從而影響經濟的發展。因此,目前的稅率不宜過高,以扶持企業的成長,并保持稅收收入的可持續性和可預測性。今后隨著企業實力的增強和環保技術的提高,可逐步提高稅率。

(三)征收管理問題

環境問題有地方性的,也有全國性和跨地域性的,因此環境稅可由中央統一立法,由地方負責征收管理,稅款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環境稅的征收機關應是稅務機關,同時,由于環境稅的特殊性,稅務機關應積極與環保部門密切配合,制定政策時應充分考慮環保部門的建議,使稅收手段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協調發揮作用。

綜上所述,在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有利于遏制不斷惡化的生態環境,從而達到利用經濟手段保護資源、控制污染、提高環境質量的目的。當然,在單獨設置環境保護稅的同時,還要不斷完善其他稅種中的環境保護條款,形成以環境保護稅為主體的生態環境稅收體系,為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