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帶資投標調研報告
時間:2022-10-13 1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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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帶資投標是指招標人除了要求投標人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外,還要求投標人自帶建設資金,中標后,由中標人墊資施工。帶資投標有的要求全額帶資,有的要求部分帶資。《招標投標法》第九條和國家發計委等七部委局頒布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條、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作為招標人必須具備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投標人只有在中標后按招標文件要求交納一定的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的建設資金。因此,建設工程帶資投標違反了國家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其做法是錯誤的?,F就帶資投標的存在原因、產生的危害及其治理對策淺析如下:
一、存在原因
建設工程帶資投標現象由來已久。隨著《招標投標法》的實施、有形建筑市場的不斷規范和完善,帶資投標現象得到了治理,但仍然存在。其主要原因:一是招標單位的領導好大喜功,貪圖政績,脫離實際,熱衷于搞工程建設;二是出于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帶資投標的做法能夠得到招標方及其上級領導的認可和贊同,招標審批也就能夠順利通過;三是投標人出于對招標人的誠信和某種利益關系,自愿或不自愿的帶資投標;四是責任追究乏力。對帶資投標后招標方無法履約所造成的后果和損失,只要不是個人經濟方面的原因,一般難以追究招標方領導的責任。
二、產生的危害
1、規避招標投標。一些招標人以沒有建設資金為理由,將投標人能否自帶資金、自帶資金的多少作為投標條件,在法律法規之外人為設定限制條件,違背了公平、公正的競爭原則,為一些關系戶中標尋找到了借口。
2、造成一系列的社會問題。中標人常常因自帶資金困難或無法按時籌措資金,這樣,一是工程難以按期完工,有的成了“半拉子工程”;二是中標人將經濟困難轉嫁給建筑民工,致使農民工無法領取工資,引發社會問題;三是中標人將經濟困難轉嫁給材料供應商,四處賒購施工材料,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
3、規避國家應有的項目審批程序和監管,造成違規工發、重復建設。因資金監管是國家主要的經濟監管手段,而招標人因一時不需要國家提供建設資金,便擅自開工建設,使工程形成既成事實,擾亂了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
4、違反群眾意愿,增加群眾負擔。一些建設工程不按經濟規律辦事,脫離實際,超前建設,資金來源又沒著落,招標人便利用手中職權,有的搞“三亂”,有的向農民伸手,結果“好心辦成壞事”,遭到群眾反對,黨群干群關系緊張,不正之風蔓延。
三、治理對策
1、嚴把審批關。行政監督部門和項目審批部門要加強對招標投標市場的監管,嚴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設工程帶資投標,對沒有籌措項目資金或沒有落實資金來源渠道的項目,堅決不準招標,嚴格把好招標審批關。對違反法律法規擅自審批帶資投標的,堅決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2、不斷健全和完善法規制度建設,將“禁止建設工程帶資投標行為,明確違規招標的招標人、項目審批人等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寫入法律條規,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市場。
3、開展專項監督檢查。由政府牽頭組織發計委、建設、交通、公路、水務、監察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建設工程建設的資金來源情況進行一次專項監督檢查。對正在帶資投標施工的,或項目已經建成完工的,要求招標人作出保證限期歸還資金;對正在審批的帶資投標項目,或尚未開工建設的帶資投標項目,堅決予以取締;對強行霸占資金不予歸還的,要嚴肅處理,并在媒體公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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