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報告
時間:2022-10-13 1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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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各地對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監督工作普遍加強,取得了一定成效,從選人用人的源頭上遏制了不正之風的蔓延。但實事求是地看,對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監督工作仍是干部監督工作中較為薄弱的一環,還沒有形成一個具有足夠約束力的監督體系,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沒有建立一個完善的選拔任用干部監督責任制。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監督責任制,其主要內容就是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全過程的監督,就是黨委、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都負有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的責任。不建立完善的干部選拔任用監督責任制,就會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出現“盲區”,筆者認為要想建立完善的干部選拔任用監督責任制應該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監督主體要明確
當前一些地方,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上出現一些新情況,就是選人用人失察失誤后,責任難認定,問題難追究,究其原因就是責任主體不明確?!陡刹咳斡脳l例》規定,黨和政府所有部門都有對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的職責和義務,而黨的有關部門和實施監督的專門機構更應恪盡職守,發揮監督主導作用。所以,凡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得不到及時治理的和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查處不力的,應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分管領導成員的責任。
二、監督職責要清楚
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都負有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的責任。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對所在地區或部門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負總責,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成員負有直接責任,班子其他成員對所分管部門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負有重要責任,紀檢機關要對本地區或下級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出現腐敗現象或違法違紀現象負監督不力的責任。
三、監督主體要各負其責
1、黨委(黨組)主要領導首先要負起監督責任
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在選拔任用干部決策中處于主導地位,所以首先要承擔起自我監督責任。要不斷強化自我約束意識,增強自我約束能力,發揮榜樣的激勵作用,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的要求選拔任用干部。其次是要負起對下屬的監督責任,要監督組織人事部門在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是否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程序辦事,是否有違背“十不準”現象的發生。
2、黨委(黨組)班子成員要承擔起相互監督的責任
首先班子成員要打牢自我監督的思想基礎,增強嚴格自律的自覺性和緊迫感,在思想上牢固筑起拒腐防變的道德防線。無論是“班長”還是班子成員都要樹立正確的監督意識,堅決克服班子成員之間不愿監督,不敢監督的現象。班子成員要敢于承擔相互監督的責任,要以黨和人民的利益為重,在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基礎上,從大局出發,講真話不講面子,講黨性不講私情,講原則不講關系,敢于同不正之風作斗爭。切實加強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的相互監督,堅決反對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3、組織(人事)部門要承擔起監督責任
組織(人事)部門在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要加強監督,嚴明紀律,要堅決做到“六個堅持”和把好“六關”,即堅持選拔標準,把好素質關;堅持發揚民主,把好推薦關;堅持實事求是,把好考察關;堅持充分醞釀,把好提名關;堅持集體決定,把好審批關;堅持照章辦事,把好呈報材料關。對各黨委(黨組)報任的干部人選,堅決實行“五不研究”即沒有經過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的不研究;沒有經過組織考察的不研究;材料不齊,程序不對的不研究;群眾意見大、問題還沒有核查清楚的不研究;討論時出席常委成員不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不研究。
4、組織(人事)部門要承擔起對下級組織人事部門的監督責任
一是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總體情況進行監督,看有沒有偏離,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二是對各地、各部門貫徹執行《干部任用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主要看是否堅持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德才兼備標準,是否堅持《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原則、標準、程序和紀律選拔任用干部的。三是對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執行《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十條紀律情況進行監督,看是否有違反之處,以及對違紀問題是否作出了相應處理。四是以正面教育為主,以預防為輔提高被監督者自我規范和約束的能力,達到事前監督的目的,在選拔任用干部過程中,要實施動態監督,掌握最佳時機,選準角度,一個環節一個環節地監督,可采用現場參與、滲透、融合等辦法,監督在推薦干部過程中有無偏離實際,強加個人意愿,在討論決定任免對象過程中手續是否完備,民主集中制堅持的好不好等,以便做到參與選拔任用干部人人受監督、任免事項件件受監督。選任結束后,要運用專業審計部門審計,信訪調查等方法,實施經常性監督。
5、紀檢監察機關要承擔起黨內監督責任
作為執政黨,黨內監督是我黨自我凈化、增強免疫力和戰斗力的重要途徑,黨的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是檢查監督和執紀的職能部門,在黨內監督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際運行中要比其他形式的監督更有力,所以要求紀檢監察機關要把監督的關口前移,做好對同級選拔任用干部監督的同時,要對下級機關部門選任干部進行經常性地監督檢查,可定期不定期地進行。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早予以糾正,對違反用人原則和程序,違反組織人事紀律、不廉潔、徇私情的行為,一經發現,要嚴肅懲處。
6、以經濟責任審計為手段,加強審計部門的監督責任
審計部門要把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進行監督的手段,對領導干部行使事權、財權進行監督和審計。并且把審計的關口前移,變離任審計為任期內審計為主,防止領導干部濫用職權。對沒有很好履行審計監督職能的審計部門應追究其監督責任。
四、建立相應的責任追究措施
對干部選拔任用監督要分清責任,獎懲分明,狠抓落實,使之具有嚴肅性和威懾力。一方面對于公道正派、依法辦事,敢于和善于監督的組織和個人要根據在推薦、考察、用人階段監督所取得的成績,給予不同等級的獎勵。要注意發現,重用那些出以公心,充分發揮監督職責的人。另一方面,對有監督職權而不敢監督或不愿監督,當和事佬,造成干部選任不當的組織和個人,視其情節輕重和影響大小,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的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形成監督上級不怕打擊報復、監督同級不怕影響團結、監督下級不怕孤立無援的良好風氣。
五、建立良好的監督環境
一是要處理好權與責的關系,做到權責相符。權力和責任是相輔相成的,沒有足夠的權力,任何部門和個人都無法履行其監督責任,而接受了權力,沒有明確其責任,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或無為。目前,對干部選拔工作的監督責任制是以橫向同級領導為主。各級黨的紀檢、組織部門等監督部門都是在同級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并對同級黨委負責,監督的主體受制于監督客體,缺乏必要的獨立性、自主性和應有的權威性,從而使監督工作缺少剛性和硬度。因此,建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監督責任制就必須處理好權與責的關系,建立起權責相符的監督格局,防止權責脫節,所以首先要提高監督機構的地位,特別是紀檢監督部門應實行垂直管理,不受同級黨委的直接領導,這樣才能更好地負起監督責任。其次,要賦予監督主體的業務獨立權和問題處置權。一旦發現在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黨委應積極支持監督機關獨立運作,不準為當事人開脫。二是地方黨委要摒棄狹隘的自私自利思想,一切從實際工作出發,從建設高素質的干部隊伍出發,消除特權意識、等級觀念,變“人治”為“法治”,將監督工作擺上重要的位置,負起監督的責任。三是各監督機關要摒棄怕的思想,消除顧慮,自覺做到不怕打擊報復,不怕“穿小鞋”,敢于堅持正義,同時要立場堅定,經受住各種誘惑的考驗,將監督責任真正落實到位。四是上級黨委要摒棄鞭長莫及的思想,經常指導下級黨委開展工作,鼓勵和支持下級監督機關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對敢于監督、善于監督的機關和個人要多表揚、多鞭策,對阻礙或變相阻礙監督機關行使職權的領導干部要批評教育,必要時要調離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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