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船舶稅收管理現狀及對策
時間:2022-03-03 04:22:00
導語:淺議船舶稅收管理現狀及對策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近年來,隨著我國船舶工業的快速成長和沿江大開發戰略的實施,儀征依托長江獨特的資源優勢,推進船舶工業集聚發展,逐漸形成長江北岸現代化造船產業廊道,對于推進該市新型工業化進程,拉動稅收穩定增長具有積極作用。但同時,由于船舶生產周期長、資金投入大、成本核算復雜等特點也給稅收管理帶來了新的課題。為此,近期儀征市局對該市船舶行業生產及稅收管理現狀進行了一次調查。
一、儀征船舶行業稅收征管現狀
目前,儀征全市共有26戶船舶修造企業,其中內資企業22戶,外商投資企業4戶。一般納稅人17戶,小規模納稅人9戶。同時,還有直接為造船企業服務的172家鋼結構企業。26戶船舶修造企業又分為出口和內銷二種類型,出口型船廠包括自營出口型企業、外貿收購型企業,內銷型船廠包括內銷型造船企業、加工修理型企業。所建的船舶大多在5000噸至20000噸之間,船上動力設備和裝飾品基本依賴國外進口??傮w而言,儀征造船業還處于發展起步階段,技術相對落后,與沿江造船先進地區相比,大型規模化造船企業所占比重還不夠大。
*年,儀征船舶企業實現國內銷售收入7.4億元,入庫增值稅1678萬元;*年1-9月實現國內銷售收入11.8億元,入庫增值稅2165萬元。目前儀征造船呈現二大趨勢:一是造船行業“洗牌重組”加快,造船規模迅速加大,訂單向大企業集中。受規模、技術、資金、成本影響,大型造船企業的優勢已逐步顯現,以加工修理為主的中小造船企業業務已慢慢萎縮;二是從承造內河船舶向承造跨國海運船舶過渡,造船規模逐步大型化,造船訂單以內銷為主轉向外銷為主。
二、目前船舶行業稅收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造船企業生產周期長、庫存材料多,稅款界定難。造船企業的原料購進與產品交貨存在時間差,一般造船企業在按合同交貨時才開具發票,原材料卻是長期購進,由于船舶生產周期長往往造成企業長期無稅可繳。而受征管水平的限制,對船舶噸位測算、耗用鋼材計算、邊角廢料率、銷售成立時間與計稅價格的確認以及來料加工、自營加工等問題目前也難以準確界定。另一方面,大量外包工程隊在船廠承包造船業務,有些船廠為了達到減少成本的目的,就把支付外包工程隊的工程款納入本企業工資科目進行核算,無形中也延緩和減少了稅款。
(二)對中小造船企業稅款征收難。中小造船企業財務核算相對不夠健全,按雙方協議合同生產,有時僅憑口頭協議,在購買鋼板、發動機等船舶物資時不索取發票,銷售也不開票,大量現金交易。同時,由于修理維護保養船舶業務的不確定性,客觀上給這些小規模船廠造成偷稅漏稅之機。
(三)船舶大量出口影響地方稅源實現。由于自營出口船廠增值稅按“免抵退”計算應納稅金,船舶大量外銷直接造成地方可實現稅源大幅減少,部分企業長期無增值稅可繳,并增加地方財政退稅負擔,給地方財政收入的增長帶來負面影響。
三、加強船舶行業稅收管理的對策
一是對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船舶修造企業,一律應按規定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務機關可通過企業生產能力、用工量、耗電量、行業稅負、企業微觀稅負等指標開展納稅評估,并結合實地核查等管理手段,規范稅收征管。對賬證健全的小規模納稅人實行查賬征收,對財務不健全、難以達到查賬征收要求的小規模企業,采取定額征收管理辦法,賬面收入、發票聯收入超過核定銷售額的,按實申報。
二是對船舶企業加強巡查,實行先按船備案,后加工修理船舶的征管模式,稅收管理員定期和不定期深入施工現場對生產過程中邊角料占耗用鋼材進行測算,準確區分應稅與非應稅的項目的原材料耗用,做到按實申報納稅。
三是針對造船行業特點,對企業銷售收入按完成工作量進行確認,并成立專業化的船舶鋼結構加工企業,將造船生產周期進行“切割”,從而實現增值稅、所得稅的均衡入庫。對在異地成立收購船舶的外貿公司,將有自營出口權的造船企業在本地由“外銷”轉為“內銷”。
四是加強外來企業承包我市船舶修造企業部分船舶修造工序、工藝業務的稅收管理。對這類工序、工藝修造業務的企業或個人應持其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證明》到船舶修造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備案,沒有備案或沒有《外出經營活動證明》的企業和個人的稅收,由船舶修造企業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實行屬地管理,按6%征收率就地繳納增值稅;一個納稅年度內連續或累計超過180天的,應按《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向船舶修造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納入正常稅收征管。發包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加強對這類業務的稅收管理,并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自發包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情況向主管國稅機關報告,不報告的由發包企業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五是加強以承租場地方式修造船舶的稅收管理。以承租船舶企業場地方式修造船舶的,由承租方負責申報繳納稅收。出租場地的船舶企業應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在場地出租后30日內將有關情況向主管國稅機關報告,不報告的由出租方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 上一篇:地稅干部教育培訓研究與思考
- 下一篇:教玩具行業稅負分析調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