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情況調研報告
時間:2022-03-25 0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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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通過,于今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區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和市人大常委會上下聯動的工作要求,從4月中旬至9月,財經工委會同內務司法工委對我區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的情況開展了專題調研。前期,區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帶隊到區勞動保障局調研,聽取了區勞動保障局、區司法局、區法院、區總工會等6個部門負責人的情況匯報。4月中旬,聽取了區勞動保障局關于我區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情況的匯報和區總工會關于學習貫徹《勞動合同法》、推進工資集體協商等工作情況的介紹。6月上旬,分別召開了部分企業相關負責人和工會負責人,以及區人大代表座談會,征求了部分律師事務所對《勞動合同法》實施的想法建議。6月16日,區人大常委會第50次主任會議聽取了調研情況匯報。6月26日,區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本區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情況。在前期工作基礎上,調研組繼續跟蹤關注,進一步了解法律實施中的新情況、新問題?,F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本區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是一部規范勞動關系、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法律,社會關注度較高。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堅持以人為本,認真履行職責,在促進新法的貫徹實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勞動合同法》的宣傳普及情況。
新法頒布后,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了宣傳普及工作。一是職能部門領導帶隊,主動深入基層宣傳,引導用人單位和職工努力正確全面地理解法的內容,增強依法規范自身行為和運用法律保護合法權益的意識;二是有關部門加強合作,針對用人單位的需求,開展有獎知識競賽系列活動和大型現場咨詢活動,結合區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及區勞動協會誠信單位的評選,樹立典型,交流經驗,以點帶面,進一步增強區域內企業的法制意識和責任意識;三是通過勞動協會等工作平臺,組織區域單位分條塊開展學習研討,制定“勞動合同簽訂須知”等文本,釋疑解惑,便于規范操作指導;四是將宣傳工作融入行政執法過程,在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等日常工作中強化宣傳。據統計,《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以來,區政府相關部門共舉辦相關宣傳講座和咨詢活動160余場,受教育對象超過8000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大部分企業尤其是規模較大、經營規范的企業對于新法都持肯定態度,認為《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進行傾斜保護是題中應有之義,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更容易提高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和諧、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實現雙贏。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的基本情況。
1、勞動合同簽訂率較高。年上半年共調查391224名職工,勞動合同簽訂率為93.8%;年上半年共調查341920名職工,勞動合同簽訂率為96.5%。另根據區勞動協會今年5月對38家會員單位的抽樣調查顯示,所有被調查企業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均為100%。調查反映,我區勞動合同簽訂率保持在較高水平且呈逐年上升趨勢。勞動合同的簽訂呈現“三個高于”的特點,即本市戶籍人員的簽訂率高于外來從業人員;國有、集體、外資企業的簽訂率高于民營企業;參加勞動協會的企業簽訂率高于未參加的企業。
2、試用期的約定相對較為規范。從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中了解到,違法訂立試用期的情況基本上不存在,僅有少量借“試用期”名義不訂立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費的情況。
3、服務期的約定較為規范。今年1-6月發生的涉及服務期的勞動爭議案件僅為3起,主要是由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限定,僅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約定服務期所致。
4、目前尚未發生經濟性裁員。截止6月,區勞動保障局尚未收到過關于經濟性裁員的備案及勞動爭議案件。由于《勞動合同法》對于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故企業一般不會選擇適用經濟性裁員條款來解除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量增多。區勞動保障局1-6月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涉及解除、變更、終止勞動合同的爭議共578件,占案件總數的26.66%,與去年同期的268件、占總數26.61%相比,比例基本持平,但絕對量明顯增加。
6、辦理退工手續的情況增多。今年上半年我區退工總量為65685人次(其中機關事業單位330人次,占0.5%;國有企業16932人次,占25.8%;集體企業1672人次,占2.5%;股份制企業8016人次,占12.2%;外商投資企業及港澳臺企業10375人次,占15.8%;私營企業14264人次,占21.8%),比去年的退工總量49538人次上升了32.6%。而今年上半年的招工總量81821人次同比去年的62604人次,也上升了30.7%。
7、勞動爭議案件明顯增加。區勞動保障局年上半年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168件,較去年同期的1007件上升了115%。區法院年1-8月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數為660件,較去年同期的535件上升23.36%。其中,群體性案件增幅明顯。從總體爭議情況來看,私營企業的勞動爭議案件占案件總數的絕大多數,爭議原因主要為勞動報酬、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等;國有、集體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較少,一般系由于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經營策略調整或整體薪資福利調整等原因引發;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最少,因這類企業一般勞動強度較大,故多表現為加班工資爭議,部分臺資企業存在一定程度的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情況。
(三)《勞動合同法》實施中的執法監督。
區勞動保障局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依法加強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一是通過加強對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監督指導,將勞動合同簽訂工作作為評選區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的重要條件之一,促使企業完善經營管理,規范用工行為,健全誠信體系,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二是開展監察執法工作,將日常巡視檢查與專項整治活動相結合,有效遏制了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三是通過與相關部門協同聯手開展外來務工人員工資支付情況專項監督檢查,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維護社會穩定。例如區勞動保障局處理某餐飲娛樂有限公司欠薪導致員工集訪事件,經調查取證核實,該公司存在違反《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法向該公司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并補發工資。經過宣傳和教育,公司負責人同意及時籌集資金,為162名員工發放了所欠工資,無一例爭議,從而使這一矛盾得到及時有效的化解。
二、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中遇到的問題
本區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調研中也反映出一些問題和困難。
(一)部分企業仍然存在認識偏差。
部分企業對《勞動合同法》的認識仍然存在一些偏差。一是認為《勞動合同法》只保護勞動者的利益,而不保護企業的利益。如他們認為員工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后工作積極性會下降,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二是認為《勞動合同法》加大了企業的經營成本。如社會保險、加班費等將會是企業一項很大的支出;新法方便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增加了企業的經營成本。區法院的審判中發現,一些非公企業,特別是私營和民辦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按法律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不辦理招、退工手續等,不同程度地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合同簽訂率尚未達到法律的要求。
調研中發現,我區的勞動合同簽訂率盡管較高,但目前仍不可能達到100%。究其原因,一是個別私營企業業主盲目追求低用工成本,為了少繳或不繳社會保險費及避免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支出的經濟補償金等成本,不愿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二是個別家族式、合伙制企業,由于勞動者本人出資或者與經營者的親屬關系,而誤以為無需簽訂勞動合同;三是一些勞動者為跳槽方便而故意不肯與企業簽訂合同。
(三)部分內容缺乏法律規定和權威解釋。
勞務派遣是非標準用工的重要形式之一。勞務派遣雖然存在一些弊端,但是其產生和蓬勃發展,有順應市場需求的客觀性和必然性,《勞動合同法》通過對注冊資本、勞動合同期限、派遣崗位(第57、58、66條)等方面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小企業的用工行為和合法性,但也還存在一些法規缺陷。例如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中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卻沒有明確說法,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中,也沒有勞務派遣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相關規定。
傳統的“標準勞動關系”是建立在以特定雇主與雇員之間只存在一重勞動關系、八小時全日制勞動、遵守一個雇主的指揮為標準的勞動關系的假設之上的。但是現實中存在著非標準勞動關系,如協保制度、下崗內退制度等,這些制度的產生有其歷史原因,無法在短時間內予以消除。特別是對下崗協保人員和非正規就業人員,他們是市應對就業壓力制定的地方性政策所產生的特殊群體。《實施條例》中已明確,這部分群體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經濟補償的規定,然而一旦發生爭議或糾紛,缺少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或權威解釋。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钡?,法律沒有規定在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還沒有達成協議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還是由勞動者作最終決定?!秾嵤l例》對于規章制度的制定權,以及企業違反程序制定規章制度的監督與糾正仍未作出明確規定。
(四)同工同酬的規定難以實現。
按照法律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實踐中,在勞務派遣領域中,相當部分企業與勞務公司簽訂用工合同,再由勞務公司與勞務派遣工簽訂合同;有的用工單位是將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待遇和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費一并交給勞務派遣單位,再由勞務派遣單位根據本單位的薪酬制度確定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待遇。同時,同一單位中可能同時還存在下崗再就業人員、協保人員等,因此可能表現為同一單位中勞務派遣工、下崗再就業人員、協保人員、正式職工等雖然從事相同或類似工作,但工作待遇差別較大,難以做到同工同酬。而且在社會保險的繳納方面,勞務派遣工與正式職工也有較大差別。
(五)相關行政部門、司法部門工作壓力增大。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增多,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除等各個方面都對用人單位予以更加嚴格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勞動者訴求法律解決糾紛的預期和信心,引起案件數量的不斷增長。二是年4月1日起法院對所有勞動爭議案件免于收取訴訟費,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仲裁實行免費辦理,必然會導致案件數量再次大幅上升?!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規定的法定辦案時間將進一步縮短,現有辦案場所和條件以及仲裁員隊伍人數將無法應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引發的案件數量激增的局面。自5月1日以來,區法院受理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未在受理后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而訴至法院的案件明顯增多,7月份受理8件,8月份為28件。這些原本可通過仲裁解決的案件,因期限問題而直接進入訴訟程序,進一步增加了法院受理案件的負擔。
三、幾點建議
為支持和促進政府職能的進一步發揮,確?!秳趧雍贤ā吩诒緟^得到更好的貫徹實施,現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強宣傳普及,提升社會對《勞動合同法》的理解和認識。
區政府要在前期宣傳的基礎上,結合本區實際,加大宣傳和解釋工作的力度。一要把《勞動合同法》的宣傳工作作為貫徹實施該法的重要內容來抓,堅持面向社區、深入用人單位、面向勞資雙方,進一步加強對《勞動合同法》立法背景和重要意義的宣傳,加深企業和勞動者的認識;二要以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和勞動者為重點宣傳對象,把《勞動合同法》的宣傳與勞動保障日常監察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實施,并貫穿于檢查、受理舉報投訴等各個工作環節;三要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出的有關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的各種問題,給予認真的解釋、答復和宣傳,使《勞動合同法》深入人心,提高企業和勞動者貫徹執行該法的主動性、自覺性和積極性。
(二)采取有效措施,為企業貫徹執行《勞動合同法》創造有利條件。
區勞動保障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為企業創造有利條件,增強企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如根據不同行業勞動關系的特點,分門別類地制定規范的合同樣本,便于企業結合自身特點加以引用;對不同行業的企業進行分類的人力資源工作專項指導,規范企業的用工行為;注重對《勞動合同法》貫徹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的研究探討,加強與上級部門的溝通聯系,為企業提供有效的咨詢解答服務。
(三)加強執法監督,促進《勞動合同法》的正確貫徹實施。
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圍繞重要環節,對區域內各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勞動合同法》的情況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單位要督促及時改正,對不依法改正的單位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查處。尤其要重點檢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情況、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等,充分運用執法手段,積極推進《勞動合同法》的順利實施。區人大常委會也要對《勞動合同法》貫徹實施情況繼續予以關注,通過各種渠道了解企業、勞動者以及社會對于《勞動合同法》的評價,對區相關部門對常委會審議意見的整改、研討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確保該法在我區得到正確的貫徹落實。
(四)加強機構建設,應對勞動爭議糾紛高峰。
針對《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爭議案件大幅攀升的現狀,區政府、區法院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一是進一步開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專題學習,開展理論和實務研討,不斷加深對法條的理論理解和執法尺度的把握,盡快領會新法的內涵和實質;二是進一步加強區勞動保障局、區法院、區總工會、區司法局等相關部門的溝通,交流《勞動合同法》實施情況的相關信息,統一對法律的理解和把握,對于貫徹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注重發揮合力,共同分析研究,制定解決對策;三是重視建立完善訴前的四方聯動調解機制,爭取仲裁之前、訴訟之前解決問題,同時積極發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等機構的作用,盡量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勞動爭議,避免矛盾激化,維護社會和諧;四是加強內部監督,堅持依法行政,促進司法公正,進一步提升勞動仲裁、勞動行政監察和司法審判的辦案質量;五是進一步統籌考慮,改善勞動仲裁機構的硬件環境,配強仲裁機構隊伍力量,為法律的貫徹實施提供保障。
(五)加強法規建設,細化配套制度。
有關部門對本區貫徹實施法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尤其是新法在具體適用中存在的相沖突、相矛盾之處,以及部分立法中未明確的問題,要及時總結歸納,積極向上級部門反映,建議結合實際制定地方性條例及操作細則,對新法執行中產生的問題進行規定,對協保等具有特色的制度進行明確,使得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對于勞務派遣的“三性”界定和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的適用及爭議糾紛的解決,規章制度的制定權等問題,均應進一步予以明確,從而完善法規體系配套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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