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領導干部問題初探

時間:2022-04-02 07: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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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領導干部問題初探

建立和完善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工作,是全面貫徹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通過規范調整工作,有利于形成正確的用人導向,增強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進取意識和自律意識,提高干部隊伍整體素質,也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具體措施。建立和完善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工作具有很強的政策性、規范性和針對性,應遵循從嚴治黨原則,依法辦事原則,尊重個人權利與體現組織手段相結合原則。為了進一步研究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對全縣近年來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解決“能出”、“能下”問題進行了調研,認真分析了主要做法及存在的問題,探索了黨政機關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的認定標準和處置措施,提出了一些建議和對策。

一、增強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工作的緊迫感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需要我們開展調整不稱職和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工作。此項工作是上級黨委一直關注和重視的問題?!蛾P于調整不勝任現職領導職務幾個問題的通知》下發了后,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對不勝任現職的領導干部職務作了一些調整。隨后,《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下發了,不僅規范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也明確了黨政領導干部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為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提供了基本標準?!饵h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規定》下發了,進一步明確了領導干部不稱職的標準及處理辦法,對于促進和推動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干部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在這樣的背景下,需要我們進一步結合實際,深入開展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工作。調研中我們感到,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進程中,領導干部能下的阻力的確不少,其表現可以概括為“四多四少”。即:因犯錯誤而下去多,因政績平庸而下去的少;年齡、學歷硬杠“一刀切”的多,綜合考核淘汰的少;保級別、保待遇的多,降職、撤職的少;組織部門調整的多,自動辭職的少。之所以不能下,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歷史的,又有現實的;既有觀念方面的,又有制度方面的。而且與標準難定,辦法缺乏可操作性,下來的干部難以安排有直接關系。在我們調研過程中,多數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黨政一把手,對調整不稱職、不勝現職領導干部工作的要求較為迫切,都認為是該規范的時候了。應該說,做好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工作,這不僅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當前進一步規范干部管理、完善領導體制、提高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建設的需要。

二、準確界定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的標準

隨著政治文明建設的逐步加強,使調整工作的處理程序更加制度化、規范化。《國家公務員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內監督條例》等制度的出臺實施,成為調整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據。要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首先要界定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的標準,這是實施調整工作的難點。關于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黨政領導干部的認定標準,綜合分析各地經驗,可概括為以下8條:

1、政治觀念淡漠,理想信念動搖,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力,在重大原則問題上分不清是非,在政治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在干部群眾中造成較壞影響的;

2、因組織領導能力較弱,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強,導致所負責的工作在較長時間內打不開局面,出現明顯滑坡的;

3、自由主義嚴重,無事生非,或獨斷專行,拉幫結伙,鬧無原則糾紛,嚴重影響領導班子團結的;

4、為政不廉,作風飄浮,搞虛假政績騙取榮譽和利益,或不能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

5、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不稱職票超過三分這一或考察談話不贊成票人數超達二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等次的;

6、受黨風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經檢機關(監察部門)建議調整的;

7、組織紀律觀念淡漠,不遵守工作規范或違反規定,無正當理由,連續一周不上班,或一年內曠工累計超過10天的,在1年中累計6個月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8、按《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應當引咎辭職的。

三、突出重點,健全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的考核體系

科學合理的考核評估方法和客觀、公正的評價結果是決定調整干部工作的一個重要手段,當前一個突出問題是考核失真失實現象。實行定期考核與經常性考察相結合,注重在非常時期和重大事件發生后,及時對干部進行專項考核,將考核情況加以系統記錄,通過認真地綜合分析,力求對被調整對象做出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考核和評價,為干部能下提供準確可靠的依據。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我們的干部管理工作長期以來形成了一個“潛規則”:一個人如果提拔為領導干部后,即使沒有多少領導能力,長期碌碌無為,但只要不犯大錯、不因違法違紀受到追究,基本就可以到退休享受待遇。因此在調整工作中應側重對這些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的認定和考核,把以往只追究犯錯誤、亂法紀干部的“問責制”進行深化,讓這些“南郭先生”及時從現職崗位上退下來,以不斷改善干部隊伍狀況,提高我們黨的執政能力。

此外,要堅持組織認可和群眾認可相結合的原則,將上級、同級和下級,特別是群眾納入到調整工作的評價體系中來。上級領導干部及相關部門對評價對象負有領導、管理、監督的重要職責,對評價對象的思想品德、工作作風、領導能力、取得的實績等有責任進行評價,是必不可少的評價主體;同級領導干部之間工作職責比較接近、工作聯系比較密切,應納入評價主體;下級在參與領導決策和落實施政行為中,與評價對象溝通、聯系比較密切,對其了解,有必要的評價主體設置中予以體現。群眾對領導干部的施政情況最為關心,感受也最深,群眾評價能夠較為客觀反映領導干部的口碑,體現對領導干部的監督,應當把群眾設置為重要的評價主體。

四、規范調整不稱職、不勝任職領導干部的方法

要調整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就要拓寬認定方法,使被調整的干部覺得有理有據,覺得公平公正。對不稱職、不勝任現職的領導干部的認定,首先由組織部門根據考核結果,提出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初步意見,從各地的情況看,一般采取以下方法進行認定:

一是根據考核結果。調整干部特別是把領導干部從領導崗位上調整下來,主要是運用準備的考核結果。在考核的過程中,積極拓寬考核的范圍和渠道,在進行民主評價的基礎上,通過進行定性談話,努力做到考核公正、客觀、準確、真實。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評價,普遍實行了社會公認度考核,除了本單位干部職工外,讓縣委委員、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等層面參與到評價中來,對群眾口碑不好的干部在使用方面非常慎重。談話不但找班子成員、干部本人,還要找環節干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下屬單位的負責人,并且向分管的領導征求意見。在考核的方式上,除進行集中考核外,還在平時的具體工作中特別是在重大事件和關鍵時刻考察干部。

二是根據工作實績。實踐中,我們不斷修改和完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實績考核指標體系和辦法,在考核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工作思路、落實措施、工作成效等方面情況的同時,對重點專項推進工作完成情況也進行考核,從中確定不稱職、不勝任現職的領導干部。

三是根據工作制度。在干部工作中,嚴格執行《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堅持干部的使用標準,建立用制度說話的工作機制,相繼出臺了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干部談話制度、干部考核制度、干部推薦責任制度、干部考察預告制度、干部考察責任追究制度、干部任用公示制度、干部交流制度、干部誡勉制度等相關制度,并在實踐中不斷加以改進和完善。通過這些制度的實施,在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方面尋求突破。

四是根據審計結果。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任期內職務發生變動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了解掌握所管轄范圍經濟運行情況的,縣委組織部及時委托同級審計部門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組織部將審計的意見,每年都選擇一些重點單位進行年度經濟責任審計。

五是與執法部門配合。在干部調整的過程中,組織部都能主動征求紀檢(監察)、政法、審計、信訪等部門的意見,并邀請相關部門派人全程參與考察。對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在調整干部時給予充分考慮。被執法執紀部門審查有問題的領導干部,視其情節采取相應的調整措施。

五、規范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的程序

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的領導干部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關系到干部切身利益的一項重要工作,運作不好,就會造成工作被動。因此,必須嚴格程序,規范運作。各地在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工作中,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的規定,嚴格程序,謹慎操作,注重把握好四個環節。(1)全面掌握情況。組織部通過年度考核、屆中屆末考察,平時考核及聽取各方面意見了解領導干部的現實表現,及時發現和掌握真實情況,對領導干部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考察了解,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反復核實論證,待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后,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2)客觀準確定性。每次考察結束后,組織部及時將民主評議情況和考察情況進行認真的綜合分析、分類排隊,對照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的標準,進行認真的核實認定,確認沒有偏差后,提出擬調整的方案,提交縣委常委會。(3)集體討論決定。常委會對擬調整的方案進行認真的討論研究,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的要求和民主集中制原則,取得一致意見后,做出干部調整的決定。(4)做好思想工作。對決定調整的干部,由組織部長親自談話,幫助干部查找不足,提出改進意見,并充分聽取干部個人的意見和要求,消除他們的埋怨、抵觸情緒,鼓勵他們在新的工作崗位上扎實有效地做好各項工作。

六、完善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的處置措施

妥善處理和合理安排不稱職、不勝任現職的干部,是保證這一改革措施順利推進的一個重要環節。我們認為,對不稱職、不勝任現職的干部要根據“適其崗、盡其才”的原則進行妥善安置。在安置問題上,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依據損失或影響大小、承擔責任的輕重、思想認識的好壞、個人綜合素質及工作實績的優劣等情形,本著“寬嚴適度”的原則進行安置。

1、免職。對因思想政治素質較差,自由主義嚴重,大局意識不強,為政不廉,或因個人失職、瀆職給國家、集體利益造成嚴重危害和不良影響的,免去現職。

2、待崗。對政績平平、群眾公認程度低,以及不能正確履行崗位職責或不服從組織安排的,免去現職后保留原職級待遇,在原單位待崗。

3、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而拒不服從的,免去現職。

4、離職培訓。對組織領導能力較弱,不適應現職需要的,安排離職培訓。培訓結束后,根據考核結果和工作需要,安排適當工作。

5、病休。對因健康原因不宜擔任現職的,安排離崗休養,離崗期間免去現職。病休后視其健康狀況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

6、改任。對因年齡偏大、身體狀況不適應工作需要,或雖有專業技術特長,但不適宜擔任領導職務的,可改任非領導職務,或改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七、營造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的良好氛圍

營造良好的氛圍,是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的保證。通過認真細致的工作,對調整的干部進行合理的安置,并通過嚴肅的紀律,使調整下來的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大多數能夠接受組織的決定,而且在新的工作崗位上努力工作,從而保持了干部隊伍的穩定。

一是合理安置不稱職、不勝任現職干部。對直接免職的干部,一般從原單位調出,換個工作環境,以利于其開展工作。因年齡原因從領導崗位退二線的老同志,保留其待遇。對降職使用或改任非領導職務的干部,通過一段時間的工答后,表現突出的,再重新任用到相應的領導崗位。二是善待落選干部。對因換屆選舉落選的干部,認真分析落選原因。對失去群眾信任、政績平平或不勝任現職的干部,落選后,不再安排領導職務。對到任時間短,群眾不了解,因組織原因造成落選,改任其他職務或調其他單位任職。三是嚴肅調整紀律。要求被調整的干部服從組織決定,搞好手續交接。決定被調整的干部一般在一周之內完成各項工作交接,認真總結反思。要全力扎實工作。

總之,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是新時期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加強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建設的重要課題。在新的形勢下加大對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工作的探討和研究,將有利于提高黨政領導干部的自律性、責任心及為人民服務的質量;有利于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陋規;以切實保持我們執政黨的先進性,進一步提高黨政領導干部的執政水平和工作能力,從而更大程度地推進政治文明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