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思考與對策

時間:2022-04-04 0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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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思考與對策

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經過多年的發展,無論在工作開展上,還是隊伍建設上都取得了較大的成績。尤其20*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司法解釋,賦予人民調解協議書民事合同的效力后,我們緊緊抓住這次發展機遇,大力開展與探索*市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與發展,實現了人民調解工作的“六統一”(調解委員會名稱、印章、標識、徽章、工作程序、文書格式),規范了人民調解工作,使調解的組織機構、人員隊伍、軟硬件管理都提升了一個新的層次。但與目前形勢發展的需要,尤其與*市特殊政治地位的需要,還有許多方面有待于我們進一步思考與探討,還有一些根本性的問題亟待我們去研究和解決。

新時期社會矛盾的多樣性、復雜性需要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多種類、靈活的化解矛盾糾紛的手段、機制與途徑,作為其中之一的人民調解工作應探索建立一套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滿足社會需求的新時期的人民調解工作制度。

一、強化人民調解的預防功能,充分做好矛盾的防范工作,盡可能將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

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是一項艱巨復雜的工作,要標本兼治。一方面對發生的糾紛要及時化解,防止矛盾激化,事態擴大,尤其要防止舊矛盾派生出新矛盾;另一方面,要充分做好預防工作,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產生。從實踐情況看,70%--80%的矛盾糾紛來自基層,許多矛盾糾紛都是由小變大,都呈現出一些微小的苗頭與征兆,其發生、擴大都有一個發展的過程。因此,人民調解工作應牢牢把握“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在前期預防上下功夫,在“防”字上大做文章,主動做好矛盾糾紛超前的預測、排查、防范工作是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已經積累了日常排查和定期專項排查,日常宣傳和專項宣傳等做法與經驗,我們應將超前預防工作進一步深入與深化,探索出一套更有效、更科學的預防機制,從不同的環節抓好矛盾糾紛的防范工作。今后人民調解工作應重點從“四前”環節入手,即宣傳走在工作前、排查走在預防前、預防走在調解前、調解走在激化前,從而使化解矛盾糾紛工作從思想工作、實際調處到防止矛盾激化各個環節上得到較好地防范與落實,實現“民間糾紛不出社區(村),疑難糾紛控制在街道(鄉鎮),重大矛盾不上交”的目標,最終從根本上減少矛盾的發生與擴大,從源頭上減少矛盾,及時有效地維護社會穩定。

二、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建設,保障人民調解職能的有效發揮

做任何工作,必要的人力保障、財力支持是基礎,是前提。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是一項復雜的、長期的工作,更需要人、財、物的投入與保障。長期以來,調解的各項基礎都非常薄弱,尤其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標準和新要求,人民調解工作急需在人、財、物上加大投入,只有堅實的基礎工作才能建立和維持一個健康有序的長效工作機制;只有建立一套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才能及時有效地減少和化解矛盾,最終保持社會穩定。目前,人民調解工作的核心問題是調解人員沒有必要的勞動補償,造成的結果是:一是隊伍不穩定,調解員存在得過且過,應付、不負責的心理;二是無法吸收專業人員加入到這支隊伍中來,人員素質低。調解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無法調處日益復雜的疑難涉法糾紛,根本無法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

人民調解工作做的大量是基礎性工作,不象公安部門破案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但其長遠效果不可忽視。調解重在治本,各級黨委、政府應加強化解矛盾糾紛的各項基礎工作建設,保證必要的財力與物質支持,才能保證有一支穩定、專業性的人員去做這項長期的、復雜的、艱苦的工作,最終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效果,有效地維護社會穩定。

三、人民調解工作要與時俱進,應緊緊圍繞地區的主要矛盾,有針對性地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隨著形勢的發展,人民調解的工作內容已發生了很大變化,除做好傳統民間糾紛的調處外,還應認真分析研究影響地區穩定的主要矛盾是什么增強調解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與及時性。緊緊圍繞新時期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是今后人民調解工作的重點。目前,我們在各區縣探索建立了一批工地調解委員會、外來人口調解委員會、僑界調解委員會及少數民族調解委員會,其目的是從地區的實際情況需要發出,緊緊抓住主要矛盾來開展人民調解工作?,F實已證明,這些做法是符合形勢發展需要的,解決了一批地區難點糾紛,滿足了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有針對性的調解不但很好地維護了群眾的合法權益,受到老百姓的歡迎,而且及時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糾紛,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四、加強依法調處的力度,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與權威性

傳統的人民調解注重人情、道理和社會習慣調處手段,調處的方式更多地停留在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上,缺乏明確的調解標準。隨著群眾法律意識的逐步增強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涉法糾紛日益增多。尤其人民調解協議書被賦予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要求調處法律依據明確,調處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合法、公正,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人民調解協議書的質量與效力,提高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最終使調解更規范,更權威,防止糾紛的反復,最大限度地消除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五、加強人民調解的宣傳工作,引導群眾走人民調解的途徑化解矛盾糾紛

人民調解與法院調解相比,具有自己獨特的優勢。由生活在群眾中的調解員調處矛盾糾紛,一方面群眾更易于接受,有利于化解矛盾;另一方面,調解組織能及時發現,及時調處尚處于萌芽狀態的紛爭,能將大部分矛盾發現控制在一定的范圍,防止矛盾激化。人民調解與法院調解相比具有如下優勢和生命力:

1、人民調解具有主動性,有利于矛盾糾紛及時解決。訴訟程序的啟動是一種被動程序,它遵循的是“不起訴不受理”的原則。法官不能自己“主動找活干”,而是在法院“等活干”。人民調解則不然,調解員可以主動介入,這種主動性有利于矛盾糾紛的及時解決。*市調解組織每年處理的2000件防止矛盾激化案件,全部為主動介入型。

2、人民調解具有低耗性,有利于降低解決糾紛的成本。人民調解的原則是不收費,不必遵守一套復雜的程序,隨時隨地都可以調解,這樣既為當事人節約大量時間和訴訟費用,也減少了訴訟成本。

3、人民調解具有廣泛性,有利于方便廣大人民群眾。訴訟調解必須具備相應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并且法院或法庭的設立,最基層的也在鄉鎮。而人民調解組織機構是星羅棋布,村、社區、廠礦、企事業都有,方便了群眾。另外,調解的時間、地點及協議生效履行都不受任何限制,全部按著當事人的需要進行。另外,調解依據不僅僅依法,還可以適當參考地方習慣、道德、人情等社會規范,緩和法律與本土實踐情況的矛盾,做到合情合理,尤其在法律法規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更能合理快捷地解決糾紛。

4、人民調解具有自愿性,有利于當事人之間和睦相處。用人民調解的方式解決矛盾,比起訴訟的方式來,要溫和平緩得多,它是非對抗性協商,有利于減少當事人的對抗,富于人情味,能使當事人減輕心理負擔,不傷害和氣,有利于團結。

總之,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完善化解矛盾糾紛的機制,不但符合世界各國非訴訟解決糾紛方式蓬勃發展的時代趨勢,也符合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中國國情。各級黨委、政府應從落實“三個代表”的高度,從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高度,從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長遠利益出發,重新認識人民調解工作的作用與功能,給這項工作以足夠的重視與支持,最終建立一套多元的調處新時期社會矛盾的防范處置機制,為有效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筑牢一道堅固的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