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造價調研報告

時間:2022-04-24 0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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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造價調研報告

目前全國各地已在人防工程建設中陸續推行了工程量清單計價,并取得了較好的成果,這種計價模式,使工程價格和市場價值更趨于一致,改變了過去定額計價的諸多弊端,對促進建設方更加有效地進行工程造價的管理和控制,提升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競爭力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就全國人防系統而言,清單計價還是比較新生的事物,在施行過程中還有很多值得總結的地方,尤其是在工程價款的控制與結算過程中,對“量”與“價”的變更問題值得我們關注和思考。

一、工程項目單價的調整

在定額計價模式下關于變更工程價格的確定相對比較明確,按照定額的規定計算即可。在清單計價模式下變更工程價格確定的原則一般為:①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②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③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后執行。對于第①、②種情況相對來說比較容易處理,但對第③種情況中“適當”的變更價格容易產生曲解。

人防工程,特別是坑道式指揮所工程,由于不可預見因素較多,且工程裝飾比較高檔和復雜,因而變更項目就比較多。這些變更項目在工程結算時,承包商往往以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價格為由,按照相關的配套消耗量定額及相應工程類別取費標準來確定價格。這種算法實質上是把一個工程按兩種結算原則來處理,也即原來未變的工程按清單報價水平進行結算,變更的工程按定額的水平來結算,顯然這是違背清單計價和合同的基本精神的。按照這種做法,其結果必定會使結算工程造價大大突破合同價。

筆者認為,對于上述第③種變更工程的直接成本(人、材、機)可以按定額確定或按實測定(定額缺項子目),而管理費和利潤應按照清單報價的費率水平來確定。這一點如能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約定,則既可以提高承包商報價時的風險意識,又可以適當地避免糾紛。

二、工程量的調整

清單招標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由業主根據統一的工程量清單編制規則提供工程量清單,投標企業據此自主報價。在這種模式下,業主對提供的工程量的準確性負責,而投標企業對自己的報價承擔責任,體現了風險共擔的原則。投標人中標后,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對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進行復核,對招標人少算或漏算的工程量,經雙方核對并確認后應予以增加,工程結算時,除非因設計變更,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工程量。這種計價模式從原則上說有利于建設方對工程造價進行管理和控制,但從我省最近結算的幾個人防工程來看,由于工程量的變更而引起結算價款顯著增加的情況還是不少。究其原因,主要有這么幾個,一是部分人防工程地質資料不夠準確,不可預見因素增多;二是設計深度不夠,比如坑道式指揮所,部分設計單位往往對切口邊坡支護方案一筆帶過,裝飾部分設計也比較粗糙和簡單,實際施工時會變動很大,到最后往往會導致量、價齊增的結果;三是部分清單編制人員對人防工程,特別是坑道式人防工程的特點認識不足,從而導致導致清單的編制不夠完善,比如對工程口部土石方開挖方量的估計不足,對于口部的邊坡支護及井池,有些編制人員以設計不詳為由,對這部分工程量暫不考慮。一個有經驗的造價師編制清單時應根據圖紙及現場的情況,對施工中必然會發生但施工圖又未能詳細描述部分作出評估,測算工程量編制清單,并作詳細說明。這樣能有效限制承包單位結算時以變更為理由,提出過高的項目單價要求;四是監理及建設方對施工過程中工程量變更簽證把握不嚴。由此可見,工程量的控制實際上是一個從設計、招標到施工的一個全控制過程,建設方如能從這幾個方面進行仔細、全盤考慮,定會取得比較明顯的效果。

三、措施費的調整

1、措施費調整范圍

實行清單計價的另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實體性費用與措施費的分離,措施費更能體現企業實際水平。因此措施費的范圍及費用標準完全由投標人決定,而措施費的報價具有包干性。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4.0.10條規定:“由于工程量的變更,且實際發生了除本規范4.0.9條規定以外的費用損失,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與發包人協商確認后,給予補償?!边@一條款表明由于工程量的變更或其他適當的原因造成承包人措施費的損失可以給予補償,這給措施費的價格帶來較大的彈性,甚至可能使原來措施費報價在一定程度上失去意義。人防工程由于工程特殊性,措施費占的比例往往比較高。如混凝土工程量發生變更,承包人可以提出調整措施費中的模板、腳手架、垂直運輸、甚至大型機械進退場、臨時設施等費用,這其中有些費用很難準確測算,針對措施費的調整就很容易產生爭議。再如坑道式指揮所工程的口部明挖土石方工程工程量在招標時往往難以精確計算。工程結算時,承包人往往會因開挖方量的增加而提出調整口部安全圍護措施費。因此,在招標文件和合同條件中應嚴格界定工程量變更引起措施費調整的范圍和內容,約定范圍外措施費在結算中不得調整,這樣結算起來比較方便,同時又可有效控制造價,減少糾紛。

2、施工措施的約束力

工程建設實施前,承包商一般要向業主提交項目實施方案,經業主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承包商可能會改變施工措施,由此會帶來費用的變化,此時需要進行合同責任分析來決定措施費的調整與否。有時承包商會主動選擇新的施工措施,如某人防工程(含地面建筑),承包商原先的方案是使用2臺塔吊,后來承包商選擇使用1臺塔吊的方案,向業主(或工程師)提交報批,并附有詳細的說明文件論證其可行性。業主(或工程師)批準了此方案但要求扣減措施費中塔吊進場費的一半,而承包商則認為措施費具有包干性,只要順利完成工程目標,措施費不應減少。按照國際工程慣例施工方案不是合同文件但具有約束力。經批準的施工措施的約束力對業主來說主要是業主相關配合責任,而對承包商來說就是安全、穩定、高效地這完成工程目標的責任。承包商有權選擇更科學合理的施工方案,除非業主有足夠證據證明施工方案的改變會影響到工程目標的實現。顯然,承包商使用經批準的新方案所帶來的措施費用的節省應為其實力強和水平高的回報,業主沒有理由扣除,但如果因此而增加費用,則施工單位應自行承當。如某坑道式人防指揮所工程,承包商原先的混凝土支模方法為鋼管(型鋼)支撐、鋼模板,后考慮到指揮室凈垮大,為保證施工安全及混凝土質量,承包商提出用整體臺車滑模的支模方案,并得到了業主的批準。工程結算時,業主拒絕了施工單位提出的由于使用臺車滑模而增加的十多萬的模板費用,這也正體現了上述原則。當然,對于施工單位可能提出的變更措施,如能在招標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有預見性的事先進行約定,則會減少爭議。

四、結束語

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在全國各地還在陸續推行,“辦法”主要對工程造價的確定方式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范與明確,而對工程價款的結算與控制規定的不夠細化或操作性不強,加之一些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對人防工程的特點認識不足,工程量清單編制的不夠深入和完善。因此,在工程結算中存在一些問題或誤解在所難免,只要重視這些問題,積極尋找解決問題的機制,相信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的推行一定會為規范人防工程的計價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