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救助工作調研報告
時間:2022-05-18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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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收容遣
送工作面臨著許多新問題和新挑戰,迫切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的收容遣送工作。
一、收容遣送工作面臨的新問題和新挑戰
(一)收容難。目前收容遣送工作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把收容遣送工作界定在: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正當生活來源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范圍,而對收容遣送工作的性質、宗旨未做出明確規定。收容遣送工作是一項純粹的社會救助性工作。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東西部差距越來越大,城鄉差別顯著,導致城市流動人口不斷增多,收容范圍不斷加大,收容遣送對象發生了明顯的變化。社會救濟人員在被收容人員中所占比例逐年遞減,收容人員的構成日趨復雜化。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違反治安處罰條例的,但這一部分人員不是公安收、公安遣、公安管理,而是轉嫁于收容遣送站。收容對象不服從收容,訴諸法律,狀告遣送站的事件經常發生。面對這些新增加的業務如何處理,國家尚未出臺相關的法規,工作范圍、程序沒有界定和規定。而現時收容遣送工作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已經時過境遷,致使收容遣送工作處于有法難依、無法可依的矛盾狀態。
(二)管理難。對收容遣送站來說,管理對象的數量在日益壯大,種類在逐漸增多,結構一天比一天復雜,被收容對象魚龍混雜,一部分違法分子夾雜其中,他們不服從管理,胡攪蠻纏,無理取鬧,破壞收容遣送設施,甚至毆打收容遣送工作人員。而收容遣送站的管理能力則在越縮越校收容遣送工作人員在無法可依,不具有象征強制管理權利的著裝、標志,無任何防身器械的條件下進行收容、遣送、管理,收遣工作人員最起碼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挫傷了他們工作的積極性,降低了執法的力度。各級地方政府,為凈化社會環境,穩定社會秩序,不斷加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城市流動人口的管理力度,使當前收容遣送工作的社會治安管理任務日益加重,社會行政管理的職能逐漸增強。特別是《行政訴訟法》頒布后,公安部門“收審”受到限制,有的地方為辦案方便把收容作為一種辦案手段,使收容遣送站在無正當權利的情況下,艱難地、不合法地行使了專政機關的部分職能。
(三)遣返難。一是收遣經費嚴重不足,使外流人員住院治療、遣送車輛更新、必須的輔助設備建設改造等費用得不到解決,降低了遣返的效率,制約著收容遣送工作的開展。二是一些交通運輸部門只顧自身的利益,拒載臟、亂、差的外流人員,使應該遣返的得不到及時遣返。三是癡、呆、傻、精神病被收容后如何處理的問題,上級文件對此規定比較原則,不具體,形成部門之間相互扯皮推諉。加上地方行政性干預,工作難度較大。目前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形成各地收容范圍不一,各自為政,不利于對口站的工作銜接。四是已遣返的外流人員得不到妥善安置,屢遣屢返現象普遍存在,增加了遣返工作的負擔,降低了遣返工作的效率。
(四)安置難。一是由于無法可依,對各類外流人員,應當誰安置,缺乏明確的工作責任和程序,遇到難題,相關部門往往尋章摘句,相互扯皮。二是民政部門所屬的福利機構的現狀和能力,無法獨立承擔外流人員的安置工作。三是安置的措施和手段單一,只過分地依賴政府,未充分發揮社會的力量。
二、進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建議
(一)對現行救濟性的條塊結合,以塊為主部門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和理順關系。一是應從中央到地方都成立收容遣送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公安、民政、衛生、市容、工商、交通、財政等部門的有關領導組成共同領導、系統、協調、監督收容工作。二是將收容遣送工作人員納入公安系列,享受公安干警待遇,使收容遣送工作真正成為當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城市流動人口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三是盡快出臺全國性的收容遣送法規,統一收容遣送的范圍,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和各自為政現象,使對口站的收容遣送工作密切地銜接起來。規范收容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尺度,避免收容遣送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四是建立健全收容遣送工作制度,加強法制建設,強化法制手段。政府的責任,社會的責任和個人的責任,都應通過立法來明確和規范,從制度的設計層上,促進和保證收容遣送事業的持續發展。
(二)加強宣傳和政策扶持,形成政府和社會共同承擔責任的收容遣送事業發展格局。要進一步加強宣傳切實引起各級黨政的重視和支持。積極爭取把收容遣送工作列入當地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把收容遣送站的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納入到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當中,成為公益事業發展的組成部分。加強對收容遣送事業的政策扶持,在規劃、用地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在人力、物力、財力上加大投入。同時加強社會動員工作,使收容遣送工作由部門行為變成政府行為,變成社會行為。走社會化的路子,引導群眾依靠自己的力量解決自己的問題。
(三)進一步提高收容遣送工作規范化水平。一是準確界定收容遣送工作的內容。收容對象應主要包括社會救助型的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正當生活來源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和行政管理型的城市流動人口及影響社會穩定的其他人員。二是規范收容遣送工作中收容、審查、管理、遣送、安置等諸環節,對那些拒絕收容、不服從管理的要給予經濟制裁和必要的行政處罰。對那些虐待、遺棄癡、呆、傻、啞和老幼者,應給家庭有撫養義務的責任人經濟制裁和嚴肅的行政處罰。并根據《婚姻法》、《民法》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被收容人員的遣送和安置,必須依靠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基層的密切協作,社會方方面面的參與。加強家庭、社會監護、教育職能的宣傳,迅速建立社區救助保護網絡,通過街道、居委會和鄉鎮、村委會做好外流人員的工作,堵住源頭,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三是抓緊制訂收容遣送工作規范,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引進科學的管理方式,完善公開監督機制,進一步提高其服務管理水平。
(四)獲取廣泛支持,確保收容遣送工作健康、穩定、持續地發展。一是在解決收容經費問題上可推行行政經費包干,業務經費實報實銷制度;民政部門和物價部門可以制定對不同情況的外流人員,適當收取他們的食宿費、管理費、通訊費和遣送費,以彌補收遣經費的不足;同時加強社會動員工作,組織引導社會各方面積極參與慈善募捐,多渠道、全方位籌措收容遣送工作所需的資金。二是收容遣送工作的范圍日益增大,任務繁重,而收容遣送隊伍嚴重不足,存在普遍超負荷運轉現象,應適當增加編制。積極改革,應當是既有精簡,也有重點加強。三是新聞媒體應對收容遣送工作性質、目的和收遣崗位上的先進事跡大力宣傳,增強收容遣送工作的知名度,贏得社會的理解和支持,樹立收遣工作者的良好形象,提高他們的社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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