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工作稅費改革影響及對策

時間:2022-05-18 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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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稅費改革影響及對策

農村稅費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強農業和農村工作做出的重大決策,這一改革在給農村民政工作帶來機遇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挑戰,對此,我們應及時分析形勢,把握機遇,迎接挑戰,推動農村民政工作健康穩定發展。

一、稅費改革對農村民政工作的影響

(一)稅費改革對優撫工作提出了新的課題。稅費改革后,農業稅一經確定后,要保持長期穩定,優待金總量很可能也是一定多年不變,這將與優撫標準要隨當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增長等有關優撫政策沖突。同時,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一年分夏、秋兩季征收,這對一次性兌現優待金的傳統優待方法將產生一定影響。另外,部分地方由于歷史等多方面原因形成的優待金拖欠問題在稅費改革前亟待解決。

(二)稅費改革對農村五保工作提出了新的問題。稅費改革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所需經費從村級農業兩稅附加和鄉村公益事業金中支出。但從試點的情況看,稅費改革后,村級集體收入減少較大,村干部報酬和辦公經費緊張。在這種情況下,五保經費有可能不能按時兌現。特別是隨著五保對象觀念的變化和生活日趨不便和困難,要求進入敬老院集中供養的將會越來越多,敬老院將承受越來越大的壓力,五保經費要求得到切實保障。

(三)稅費改革對農村低保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稅費改革實施方案沒有明確將農村低保納入稅費改革之中,原先村級負擔的部分沒有明確的負擔對象。同時,由于相當一部分村可支配收入的資金減少較大,村級很難負擔原應有本級負擔的低保資金,低保資金的分擔比例需要進行適當調整。

(四)稅費改革對基層政權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稅費改革把基層干部從催糧催款中解脫了出來,要求農村基層政權適時轉變部分職能,確定新的工作重點。同時,實行稅費改革后,村內生產公益事業籌資籌勞,實行“一事一議”,先前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大多由村委會直接拍板的做法將成為歷史,村務決策要求進一步民主。村干部不依法公開財務,公開政務,不依法接受群眾的監督,群眾不滿意,不擁護,“一事一議”就很難順利實施,民主監督將進一步得到加強。

二、民政部門應采取的對策

(一)提高認識,充分發揮民政部門的職能作用。稅費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為規范政府行為、減輕農民負擔、鞏固農村基層政權、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采取的一項重大改革舉措,應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同時,也應當意識到這項改革對民政工作帶來的機遇和挑戰,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把握機遇,積極參與,主動介入,充分發揮好參謀助手作用、綜合協調作用和督促檢查作用,履行好民政部門的各項職責。發揮參謀助手作用,就是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民政對象,開展調查研究,傾聽他們的呼聲,了解他們的要求,及時發現稅費改革中存在的問題并深入研究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翔實、可靠的科學依據和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就是及時了解和掌握各市區稅費改革試點的工作部署、工作進度、新鮮經驗以及希望和建議等,及時反饋,及時交流,并在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行動中,做好聯絡、組織和協調方面的工作。發揮督促檢查作用,就是對稅費改革實施方案中關于民政工作規定的落實情況會同財政、農業、監察、審計等部門進行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研究,及時匯報。對于帶有傾向性的重大問題,組織力量進行專題督察調研,寫出有情況、有問題、有分析、有對策的調研報告。通過督促檢查,確保在稅費改革中民政工作各項任務的落實和完成。應牢固樹立為領導服務、為稅費改革服務、為民政對象服務的意識,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以熱情、優質、高效的服務贏得社會各界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促進民政事業的發展。

(二)抓好三個環節,切實保障民政對象合法權益。農村民政對象大多是革命功臣和社會弱勢群體,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僅是民政部門的責任,也是各級黨委、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從整體上看,稅費改革能夠減輕農民的負擔,但具體到弱勢群體或是優撫對象,如果不積極爭取,他們原來的待遇就得不到落實,就相應地降低了他們的收入,將對他們的生產、生活產生一定影響,這就要求我們積極做好改革前、改革中、改革后三個環節的各項工作,努力維護民政對象的合法權益。改革前應做好各項調查摸底等準備工作,爭取政策。如對于優待金拖欠問題,建議政府建立優待金兌現責任機制,把改革前拖欠優待金兌現情況納入稅費改革工作之中,作為年終考核市區、鎮工作的重要依據,堅決實施“一票否決制”,力爭在稅費改革前將拖欠優撫對象的優待金全部兌現到位。又如民政部門應積極建議政府將農村低保工作及時納入到稅費改革中。在改革中應據理力爭,找準位置。凡涉及民政對象的方面,千方百計協調各方力量,切實維護民政對象的利益。如對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所需基本經費,雖然改革實施方案中規定要在村級支出中優先安排。但由于村級財力很難保證這些經費及時得到兌現,所以要保證其“優先”地位落到實處,就應切實采取措施,爭取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支持,把每年所需這部分經費單獨優先列支,另立專戶,??顚S?,或建議將五保供養經費納入農業稅征繳,通過調整農業稅稅率,在鄉鎮財政預算中劃撥專款,一次性足額撥付五保供養經費。改革后應及時發現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并妥善解決。如改革后優待標準有可能不能實現自然增長,應及時向上級政府分析實情,根據本地經濟實際發展狀況,建議確定一個合理的增長比例,爭取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切實保障優撫對象的切身利益,確保改革及時到位。又如,改革后由于村級可支配收入的減少較大,原村級負擔的低保負擔比例過大,應及時建議政府調低村級分擔比例,適當加大縣、鎮級負擔比例。

(三)調整完善政策法規,做好銜接整合工作。農村稅費改革與義務兵優待、五保供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等重要農村民政工作牽連,對民政工作改革和發展、對民政對象生活權益產生一定影響。隨著農村稅費改革逐步到位,現行的許多民政法規將失去原有的作用,要求對現行的有關民政法規進行完善,與農村稅費改革相銜接,從而順利地推動民政工作協調健康發展。如及時修訂撫恤優待條例,制定稅費改革后新的優撫對象優待方法,取消與之不相適應的有關條文,等等。

(四)加強農村民政資金管理,努力保障??顚S?。農村民政事業資金是按人頭計算的特殊費用,直接關系到特殊群體的基本生活,影響到農村政治和社會穩定。因此,做好農村民政資金的管理至關重要。按照改革實施方案有關規定,民政事業經費一部分來自于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由鎮財政撥付;一部分來自于農業稅附加、農業特產稅附加和鄉村公益事業金,從村級經費中開支。為了保證這部分民政事業經費不被擠占或挪作它用,民政部門應積極向政府建議,按照事權和財權統一的原則,把用于民政事業的資金由鄉鎮民政辦(所)負責使用,鄉鎮民政辦(所)提出分配方案,會同鄉鎮財政部門撥付,縣級民政部門審核,確保民政事業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到這些特殊社會群體手中。

(五)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努力建設一支適應稅費改革的干部隊伍。一是加強制度建設。農村費改稅后,其它面向農民的無償性收費一律停止,許多問題需要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解決,這迫切要求盡快建立健全“一事一議”制度,以明確“一事一議”的組織、程序、時限及法律效力等,同時應進一步完善村務公開等相關制度,使農村各項配套管理真正走上制度化、規范化道路。二是加強隊伍建設。農村基層干部天天與農民打交道,干部隊伍的一舉一動群眾看得一清二楚,干部隊伍的好壞直接代表著黨在人民群眾的形象,也直接關系到干部隊伍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直接影響到“一事一議”等基層工作的順利開展,應切實配足配強群眾滿意的干部,加強培訓,加強學習,不斷強化廉潔自律意識,努力提高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政水平。三是轉變工作思路和方法。把工作重點從催款催糧轉到千方百計帶領群眾加快經濟發展上來,豐富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藝術,增強服務意識,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不拘一格加強對群眾的學習教育,定期組織學習討論現行的政策法規,努力提高群眾的素質,不斷增強群眾的鑒別力和參政水平。四是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一手抓物質文明建設,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設,大力開展農村文化建設,豐富農村精神文化的載體,加強與文化、宣傳等部門的聯系,舉辦多種多樣、群眾喜聞樂見的活動。大力開展創優評先活動,樹典型、立樣板,使大家學有榜樣,趕有目標,使“說文明話,做文明事,當文明人”深入人心,不斷充實和凈化群眾的精神世界,密切黨和政府與廣大群眾的聯系,增強群眾的集體榮譽感和歸屬感,增強干群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六)“輸血”和“造血”并舉,多途徑增強解決問題的能力。民政工作千難萬難,最終難在缺乏資金。解決資金短缺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發展,對于民政部門來說,一是加大對口幫扶力度?;疖嚺艿每?,全靠車頭帶。民政部門以及其他部門都應切實加強對口幫扶力度,不僅幫資金,更重要的是輸政策,輸信息,輸技術,輸項目,使農村經濟真正具備自我生存、自我發展的能力,增強農村經濟持續發展的后勁和實力。二是鄉鎮敬老院應增強造血功能。集中供養水平明顯高于分散供養水平,大規模的集中供養水平又明顯高于小規模的供養水平,鄉鎮敬老院也應走“規模經濟”的路子,按照就近原則適當進行合并,增強整體發展實力,同時積極走發展院辦經濟、以副養院之路,利用自身土地和人力資源優勢,發展特效、高效農業和果品種植業;利用場地優勢,發展家禽家畜養殖業;發揮政策優勢,發展院辦福利企業;發揮敬老院社會福利中心的輻射、服務功能,發展對外服務業務。三是發揮社會力量,進一步推動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步伐。采取民辦公助的辦法,將一部分資金用于鼓勵、支持和資助各種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設施;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鼓勵社會各界大力購買彩票,為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籌措更多的資金;采取優惠政策,鼓勵集體、村(居)民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個人和外資以多種形式捐助社會福利事業,或利用閑置資源投資社會福利事業;繼續大力開展經常性捐助和“愛心獻功臣”等活動,多渠道、多形式地幫助民政對象解決生活、住房、醫療等方面的實際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