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矛盾糾紛防控調研報告

時間:2022-05-20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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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矛盾糾紛防控調研報告

人民調解制度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在調解人民內部矛盾,化解矛盾糾紛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全省人民調解工作基本情況

(一)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基本情況。

目前,我省共有34883個人民調解委員會,其中,村(居)調委會28482個,鄉鎮街道調委會1387個,企事業單位調委會3620個,區域性聯合調委會377個,其他調委會826個,共有人民調解員123184名。初步形成了以農村(社區)人民調解為基礎,以鄉鎮(街道)人民調解為框架,以律師、公證、法律援助為補充的新型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在市、縣、鄉級行政區劃接邊地區、城鄉結合部等糾紛多發、易激化的敏感地帶初步建立了多種形式的聯防、聯調組織,以村(居)調委會為基礎的三級調解網絡得到鞏固和完善。

(二)人民調解工作開展的總體情況。

近年來,省廳針對各類矛盾糾紛的發生特點和發展趨勢,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充分挖掘司法行政各項職能資源,積極化解矛盾糾紛。20*年,開展了以創“四無”,保平安,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的“人民調解年”活動。20*年,開展了以化解重大民間糾紛,維護基層穩定,構建“和諧*”為主題的“重大民間糾紛集中調處”活動。20*年,開展了以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為目標的“我為和諧做貢獻”人民調解主題實踐活動。

通過“人民調解年”活動、“重大民間糾紛集中調處”活動和“我為和諧做貢獻”人民調解主題實踐活動,不斷拓展了調解方式,健全和完善了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整合了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和人民調解組織資源。全省司法所、人民調解組織年均調處各類民間糾紛14余萬件,調解成功率在93%以上,防止因民間糾紛激化可能轉化為刑事案件1800余件,避免3000余人走上犯罪道路;避免因糾紛激化可能引起的自殺280余人次,避免非正常死亡300余人;制止群體性械斗900余起;制止群體性上訪1500余起,涉及2萬余人。為基層群眾舉辦各種法制講座3200余次,受教育人數達70余萬人次,為維護全省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獨特作用,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涌現出了以龍曉霞、張俊賢、李培斌、李懷印等為代表的一批無私奉獻、勤奮工作的司法助理員和人民調解員隊伍。

(三)人民調解工作創新發展情況。

在省廳的指導下,*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機構運行兩年來,共接待前來申請調解及咨詢的人員2148人次;接到申請調解及咨詢醫療糾紛相關事宜的電話3384次;其中屬于醫療糾紛范疇、符合受理條件的544件;已成功調解453件,調解成功率為83.3%;處理重大醫療糾紛案件118起;處理集體上訪事件47起;有效化解民轉刑案件24件,深入醫療機構調查處理醫療糾紛259次。向醫院提出改進醫療行為、避免醫療糾紛的合理化建議近千條。最近省政府批轉《關于轉發<*省開展醫療責任保險工作方案>的通知》,同意將省醫調會作為醫療責任險第三方,主持醫患糾紛調查、評估、處理、防范事宜。人民調解參與調解醫療糾紛的做法在全國引起強烈反響,被稱為“*模式”。

20*年,省廳與省公、檢、法三機關聯合下發了《關于輕傷害案件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若干意見(試行)》、《關于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若干意見(試行)》和《關于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若干意見(試行)》。這三個文件許多方面在全國是首創,許多省、市來電、來晉學習。我們以這三個文件為重點,以開展大調解活動為載體,初步建立起“三聯三調”大調解工作機制?!叭摗笔墙⑺痉ㄅc公安、司法與法院、司法與檢察的化解矛盾糾紛管道,“三調”是建立人民調解參與調解輕傷害案件、治安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大調解工作機制。以人民調解為主導,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相互配合的新時期矛盾糾紛調解體系初步建立。

二、目前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

全省人民調解工作在組織、機制、保障等方面,與當前的社會要求還有許多不適應。

(一)人民調解組織建設亟需加強。

我省人民調解組織雖然比較健全,但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組織較少,一些調解組織建設不夠規范,50%以上的行政村、40%左右的社區調委會的人民調解組織仍沒有專門的辦公場所和調解庭,影響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二)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亟需提高。

從調查了解的情況看,全省人民調解員隊伍整體素質亟待提高,一是年齡結構不合理,50歲以上的人民調解員占總數的47.4%;二是文化程度偏低,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民調解員占總數的68%,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民調解員不足8%;三是政策法律水平參差不齊,調解業務能力有待加強;四是日常業務學習較少,業務書籍和參考資料極度匱乏,人民調解組織的主要資料《人民調解》,全省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共征訂4012本,平均8-9個調委會,31名調解員才擁有一本;五是個別人民調解員責任心不強,積極性不高,不能完全適應民間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實際需要。

(三)人民調解工作專項經費保障亟需落實。

盡管財政部、司法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但人民調解工作辦公經費、業務培訓經費、表彰經費和補助、補貼經費十分有限。全省只有4個市、32個縣的司法局有人民調解指導經費。人民調解員的工資報酬普遍偏低,主要通過兼任有補貼職務的方式來解決,有的甚至沒有落實。經費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人民調解員化解民間矛盾糾紛的積極性,制約著全省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三、加強和改進全省人民調解工作的思考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不斷化解矛盾糾紛的持續過程。做好矛盾化解工作,關鍵是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在預防、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

(一)切實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要結合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城市社區建設,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村(居)人民調解組織。要健全完善鄉鎮(街道)人民調解組織,充分發揮它們化解疑難復雜糾紛、指導村(居)調解組織開展工作的作用。要加強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建設,著力推進改制企業、民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建立調解組織。要積極探索行業性的調解組織建設,穩步推進醫療糾紛、交通肇事糾紛等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試行在交通、環保、消防等行業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穩步推進在流動人口聚居區、毗鄰接邊地區、大型集貿市場、物業管理小區、消費者協會等建立調解組織,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

(二)全面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

加強人民調解工作,隊伍建設是根本,必須始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的科學內涵,堅持人民調解員選任制度,按照人民調解員選任條件,不斷調整、充實、壯大人民調解員隊伍。要注意吸納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官以及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社會志愿者參與人民調解工作,不斷改善調解員隊伍的知識結構、專業結構。要加大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力度,把調解員培訓納入司法行政隊伍培訓計劃,堅持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分期分批實施,切實加強培訓工作,重點加強對人民調解小組長和人民調解員骨干的培訓。

(三)積極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調解民間糾紛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要任務。要大力拓展人民調解工作領域,在繼續做好婚姻、家庭、鄰里、房屋宅基地、生產經營、損害賠償等常見性、多發性糾紛調解的同時,重點開展對因農村干部換屆選舉及村務公開不到位引發的矛盾糾紛;因農村用工問題以及山林、土地、水利、礦業、污染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因城市建設、客運管理等與群眾利益發生沖突引發的矛盾糾紛;因調整產業結構、企業改制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因長期上訪、久拖不決而引發的越級上訪以及因政府行政管理與部分群眾利益沖突引發的矛盾糾紛和涉法涉訴問題引發的糾紛進行集中排查,進一步提高調解效果。要根據當事人和矛盾糾紛的具體情況,采取平等協商、說服教育、規勸疏導等辦法,努力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實現“案結事了”。對調解不成或解決不了的矛盾糾紛,要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律、按程序解決問題,或及時向當地黨政組織反映情況,促使問題妥善解決。

(四)認真做好矛盾糾紛預防工作。

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貼近群眾、網絡健全的優勢,切實強化人民調解預防矛盾糾紛的功能。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情報信息網絡,完善信息收集、報送、分析制度,準確了解掌握民間矛盾糾紛信息,及時發現可能導致矛盾糾紛的潛在因素,對各類矛盾糾紛信息做出迅速反應、及時處置。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制度,立足抓早、抓小、抓苗頭,認真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變被動調解為主動調解,變事后調處為事先預防,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防止簡單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防止群體性事件發生。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信息反饋機制,及時向基層黨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特別是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為黨委、政府依法妥善解決各類矛盾糾紛提供依據。

(五)積極推進人民調解工作改革創新。

今明兩年,要重點落實省廳與省公、檢、法分別下發的三個“委托”文件。調處一批公、檢、法三機關委托的輕傷害案件、治安案件和民事案件。善于依托司法行政資源和借助社會力量開展調解工作。推行在縣級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派出所、公安交警大隊,消費者協會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實現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無縫銜接。要強化司法行政系統“一盤棋”的思想,整合律師、公證、法律援助、法制宣傳等資源,與人民調解有機結合,互相配合,彼此接力,形成合力,成為調處重大民間糾紛的主要力量。實行律師、公證進農村(社區),鄉鎮(街道)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制宣傳深入千家萬戶,充分調動司法行政系統各有關部門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的積極性,發揮司法行政各項職能優勢。

(六)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

要解決好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辦公場所和設施等實際問題,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物質保障能力。要按照財政部、司法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要求,把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補貼經費,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補貼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人民調解工作的各項經費落到實處。

(七)進一步加強與公、檢、法三機關的協調配合。

省、市、縣三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聯系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等方式,通報情況、溝通信息、研究工作,提高指導的針對性。要根據形勢任務和人民調解工作的實際需要,在人民調解員培訓、調解與訴訟銜接、調解業務指導等方面,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增強指導的實效性。要與公、檢、法共同努力,逐步健全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互相銜接配合的有效機制,實現優勢互補,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

(八)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各級黨委、政府要把人民調解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切實加強指導和管理。積極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幫助解決司法所、人民調解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重點解決司法所人員不足、經費不落實、辦公用房配套資金不到位等亟待解決的困難。各級領導干部要經常深入基層、深入群眾,研究解決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和規律,不斷提高指導調解工作的科學性、主動性和預見性。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總結人民調解工作的實際經驗,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備案制度、人民調解員培訓制度、人民調解工作獎勵制度等,以科學有效的管理促進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發展。

運動是事物發展的本質屬性,矛盾糾紛防控體系的建立、完善、發展也是一個動態過程。在不同時期,不同階段,將會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我們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不斷創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機制,實現化解糾紛的最大效能,真正發揮以人民調解為主導的矛盾糾紛防控體系在全省轉型發展、安全發展、和諧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為全省建設小康社會做出應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