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法律調研報告
時間:2022-05-21 0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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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的實施效果直接影響到科技成果的轉化率。如何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的實施效果,以促進科技成果更好地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本文在分析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成因的基礎上,提出了相關的對策。
1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從科技成果供給主體與接受主體看,一方面科技成果供給主體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單位的科技人員經濟意識、市場觀念不到位,在科技成果的轉化中未能充分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作為科技成果轉化主體的企業的R&D投入不足,如我國大中型企業R&D投入占銷售額比例平均僅為0.5%,而發達國家這一比例一般為3%左右,其中高技術企業一般為5%以上,有的甚至達到10%;同時,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將技術成果轉讓給企業或與企業合作轉化,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轉讓費或收益分成,企業、事業單位對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貢獻的人員獎勵的額度偏低,未能很好落實獎勵制度的情況也大量存在,導致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及科技人員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不高。
(2)政府對成果轉化的政策扶持和財政金融支持不力。由于科技成果轉化主體在過去的行政管理體制之下形成了等、靠、要的工作作風,要形成新的市場理念,便迫切需要政府實行既“斷奶”又扶持的科技政策,以形成適宜的市場機制。目前科技成果轉化的投融資體系和機制尚不健全,國家財政撥款的增幅不大;稅收優惠政策不完善,在增值稅征收中對高技術產品具有智力成本比重大的特點考慮不夠;科技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也不力。
(3)科技成果轉化的中間環節薄弱,社會化保障力度不夠??蒲袡C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的中試基礎設施普遍較差,難以實現科技成果的產業化。信息不靈,未建立科學、公平、權威、有效的科技成果鑒定與無形資產評估機構和體系,技術市場交易活動不活躍,風險機制不夠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缺乏資金支持,資金來源渠道單一。缺乏既懂科技又懂市場、懂管理的科技成果轉化人才。
2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實施效果不佳的原因分析
2.1法制方面的原因
這方面的主要原因是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本身的配套和具體落實措施沒跟上?!洞龠M科技成果轉化法》中關于國家財政投入、稅收優惠、信貸支持、風險基金、成果價值評估的規定過于原則,無程序性規定,缺乏操作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合同法》和《專利法》明確規定了成果權的依據,但是無科技成果價值評估的規定,導致科技成果轉化主體間利益分配無法律依據;《技術市場管理辦法》、《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辦法》等技術市場管理法規中無關于技術咨詢、登記、信息、知識產權及資產評估等中介組織的規定等。同時還存在著有法難依或執法不嚴的情況,現實中,高校、科研院所在自己的權益被侵害時,往往因為訴訟費用高、耗時長、訴訟程序煩瑣而不愿打官司;另外在訴訟的過程中,存在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難以做到秉公執法。
2.2科技成果本身的原因
科技成果本身質量不高是推廣轉化難的根本原因。由于體制的原因,長期以來科技成果的“價值”都是單純以獲得國家經費的多少、的數量、參與人學術地位的高低等來確定。這種評價體系僅體現了科技成果的“學術價值”,忽略了“市場價值”,結果導致科研不是面向市場的需要,僅單純追求學術價值和地位而進行與實際脫節的研究,其成果不具有市場領先性,或不具備工業化生產可行性,或作為技術商品缺乏必要的服務支持等。市場價值的缺失造成科技成果的有效需求不足,產品“不適銷對路”,出現“滯銷”現象。另外,科研中存在短期行為,造成科技成果成熟性和先進性缺乏。產品本身“不合格”影響了轉化。
2.3實施條件方面的原因
(1)主體方面。人們在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慣性思維模式和管理模式束縛著人們的思想,在人們的意識中仍然存在著重理論、輕實踐、重學術、輕應用的錯誤傾向,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缺乏專門從事成果管理專門化人員;科技管理部門人員缺乏,導致由成果單位自行選擇鑒定專家、組織成果鑒定,影響成果鑒定的公平性;作為轉化主體的企業吸納科技成果的能力不強,缺乏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高素質人才。
(2)投入方面。研發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R&D/CDP)是世界各國和國際組織評價科技實力或競爭力的首選核心指標。它是反映一個國家經濟增長值的主要參數,既包含了科技投入的基本內容,又從科技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方面直接測度國家發展戰略的實施狀況。各國在制定發展目標時,都十分關注這一指標。我國科技經費投入一直不足,1999年我國的R&D/CDP為0.83%,與發達國家(2%~3%)和新興工業化國家(1.5%~2%)相比有很大差距,也低于印度和巴西(0.9%~1.1%)。研發經費投入的不足嚴重阻礙了我國科技競爭力水平的提高。
(3)相關體制方面。舊體制下形成的科技結構不盡合理、機構重復設置、力量分散和科技后勁不足等問題,形成了科研機構、高校和企業在封閉的系統內搞成果應用、開發和生產體系,相互之間缺乏優勢互補的環境和機制,客觀上造成了人、財、物的浪費。原來作為事業單位的科研機構,經費由政府撥給,課題由科研機構本身確定或科技管理部門下達,其追求的目標為項目完成后的論文及科研總結,課題與市場需求相脫離,科研單位、高校根據論文評定職稱和評價工作業績的制度,導致科技成果轉化動力不足。此外舊有體制對成果轉化和科技人員創新力的束縛,造成了科技成果和人才的外流;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防范機制不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的中介市場欠發達等都影響了科技成果的轉化。
3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實施效果的對策
(1)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法制體系,加強執法和司法的力度。保護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律法規體系必須完善并且能夠貫徹執行。應建立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為核心,包括《科技投入法》、《科技成果登記、鑒定、推廣管理法》及《中介服務機構規范法》在內的體系完備的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體系,用以調整科技成果轉化管理主體、供給主體、轉化主體以及保障主體這四大主體的行為及相互關系。我國還需要制定《科技投入法》、《風險基金法》、《基礎研究法》、《產業振興法》、《成果推廣法》等相關單行法律以配合《促進科學技術成果法》的貫徹和實施。在完善法律法規的同時,廣大的科技人員要加強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學會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加強科技成果及其轉化的司法保護,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嚴格執法,公正司法,認真糾正和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切實保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
(2)提高科技人員的轉化意識,增強企業轉化主體的技術素質。人是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為此,須注重對科技成果的市場價值的鑒定,促使科技人員的培養,提高科技人員對科技成果的轉化能力,建立、健全各種激勵機制,激勵科技人員及企業的轉化熱情和創造力。進一步貫徹落實知識和技術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政策,充分兌現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獎勵政策,切實保障科技人員創造性勞動的經濟價值的實現。
(3)加快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和企業的配套改革,真正建立起以市場資源優化配置為主體的、統一的成果轉化機制,鼓勵三者相互之間的成果轉化,實行產學研一體化。產學研一體化是解決科技成果轉化率低的有效途徑,開展多元化產學研合作,應充分發揮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各自的優勢,實現優勢互補,共同發展。要促使產學研合作發展,建立以“智力成果”為基礎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長期合作伙伴關系。高??蒲袡C構可采取技術入股、合作開發、人才交流等多種方式參與企業的經營,企業也可投資支持科研機構生產所需的科技產品,解決生產中遇到的實際困難,探索成功轉化科技成果的產學研合作模式。通過產學研聯合,形成獨具特色、適應我國國情和現實需要的科學研究和產品開發體系,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4)發揮政府和市場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各自應有的作用。政府要加強宏觀調控,加大對科技的投入,重視科技成果的轉化;在科技資源配置、競爭環境的培育、投入產出結構調整等方面實行有效干預,充分發揮政府在促進產學研合作中所起的作用。由市場來決定科技成果轉化的經濟價值和科技成果轉化雙方的供需,并通過市場開拓融資渠道。為此,要加強中介服務組織和中介隊伍的建設,建立科學、公正、權威的科技成果鑒定、評估的機構和體系;發展投資、創業、教育培訓、資本運營、技術信息等中介服務機構,著力培養技術、人才、信息、產權交易等中介服務市場,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平臺,開辟暢通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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