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業稅收調研報告
時間:2022-05-22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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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業化(AgricultureIndustrialization)是指以市場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中心,以主導產業、產品為重點,優化組合各種生產要素,實行區域化布局、專業化生產、規?;ㄔO、系列化加工、社會化服務、企業化管理,形成種養加、產供銷、貿工農、農工商、農科教一體化經營體系,使農業走上自我發展,自我積累、自我約束、自我調節的良性發展軌道的現代化經營方式和產業組織形式[1]。它的實質是指對傳統農業進行技術改造,推動農業科技進步的過程。黨的十七大報告強調指出,“探索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和龍頭企業發展”,把農業產業化作為我國新一輪農村經濟發展和改革的突破口,作為實施富國強民戰略,統籌城鄉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大舉措。近年來,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得到了較快發展,并已成為國民經濟發展中頗具潛力的增長點,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項重要經濟手段,在調整產業結構、發展基礎產業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政策引導作用。因此,從稅收角度提出推進我國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政策建議,對于加強稅收政策調控,實現農業產業化的健康發展,穩步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現狀
近年來,*省各地圍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把*建成東部沿海地區“三個基地、一個后花園”的戰略部署和實現*在中部地區崛起的戰略目標,不斷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整體推進、重點突破”的指導方針,以建立十大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重點發展20個優質農產品品牌、集中扶持100家龍頭企業為主線,農業產業化經營步伐明顯加快,主導產業穩步發展,龍頭企業帶動能力明顯提高,農戶收入不斷增長,推進了農業結構調整和促進農民增收,為全省農村經濟跨越式發展創造了一個富有生機與活力的增長點,農業產業化經營已成為農業和農村經濟快速發展的重要途徑。這突出表現在五個方面:一是農業產業化規模增長加快,農業產業化經營成為農民增收及農業增效的重要渠道;二是農產品加工業龍頭企業不斷壯大,成為*農業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力量;三是按產業化思路調整農業結構,區域特色主導產業日趨明顯;四是依靠組織化推動產業化,農產品基地生產向品牌化和標準化方向發展;五是實施開放型經濟發展戰略,農業產業化經營外向度逐步提高。也就是說,在經過近些年的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已初具規模,以“十大基地、20個品牌、100家龍頭企業”為主線的發展戰略正在付諸實施,以十大基地為依托的主導產業正在形成,并逐步向優勢產業帶和區域特色產業衍進,一批競爭力強、發展前景好的龍頭企業群體正在發育壯大,并成為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骨干力量。因此,對*農業產業化的經營與發展狀況,我們可以做出一個基本的判斷,即從總體看,*農業產業化經營正在從低水平向高水平方向發展,這集中表現在其發展方式所呈現出的三大變化上,即發展動力從單純的行政推動轉向行政推動和市場拉動相結合;資源配置從無序轉向有序,突出表現在許多地方結合本地區域優勢,抓好農業產業化布局規劃,形成了產業鏈和優勢企業群體,地區特色開始形成;增長方式從粗放式經營轉向集約式經營,依靠提升農產品的科技含量,重視實施品牌戰略,以及狠抓標準化管理,不斷提高農產品的加工檔次和水平。
然而,縱觀*農業產業化近幾年的經營狀況,可以看出,盡管取得了較快發展,但與部分先進省份相比,與農業進入新階段后的形勢要求相比,與加入世貿組織后的激烈競爭相比,都還存有較大差距。僅就地方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情況而言,*龍頭企業平均固定資產總值為443.7萬元,僅為廣東省的1/6,平均銷售收入為786萬元,不到廣東省的1/6,平均利稅總額88.25萬元,則僅為廣東省的1/3,浙江省的1/2;同時,廣東省平均每個產業化組織帶動農戶為1770戶,農戶戶均增收2230元,而*平均每個產業化組織帶動農戶數僅為688戶,農戶戶均增收558.5元,差距明顯[2]。而且這種差距還不僅只是表現在數量、規模及效益等方面,更主要的是體現在創新意識不強、創新動力不足等諸多方面。
從近幾年全國各地農業產業化經營龍頭企業發展實踐來看,凡是注重體制創新、機制創新的龍頭企業,其活力都很大,后勁也很足,都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反之,企業發展就不快,甚至陷入困境。在這方面,*存有相當差距。大多農口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步伐不快,沒有建立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經營管理機制,內部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企業改制、轉制和重組未有實質性進展;有的企業雖已按照公司法要求進行了改制重組,建立起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但并沒有完全按照其各自職責規范運作,以致形同虛設,因而使“產權不清晰、權責不明確”等老問題在農口企業依然普遍存在,進而導致經營者、投資者、勞動者三者積極性都不高,改革效果不明顯。由于體制不順,機制不適應,部分國有企業債務沉重,步履維艱;部分民營企業仍沿襲家族式經營方式,“肥水不流外人田”,子承父業,管理方式較為落后,企業發展缺乏活力。另外,眾多農業產業化經營主體缺乏發展動力,包括龍頭企業在內的各類產業化組織是參與市場競爭的主體,是農業產業化的主要載體和依托力量,它們的發展狀態決定著農業產業化的進程和效果。然而,與周邊省份相比,*各類經營主體明顯存在數量少、規模小、帶動能力較弱的缺陷與不足。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一是資本經營方式落后。*農業企業中自贛南果業上市以后,就再也沒有一家農業生產與加工企業上市,而相鄰的湖南省迄今已有十多家農業上市公司。部分企業存在等、靠、要的思想,沒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推進資本經營,加快企業發展;二是企業發展環境不夠寬松。在調查中了解到,有的地方政府迫于財政增收壓力,對企業不是“放水養魚”,而是“竭澤而漁”;有的部門恃權斂財,向企業亂伸手,吃拿卡要;同時,在產品科技含量、品牌培植、市場意識等方面,*與周邊省份差距也呈現出逐步拉大的趨勢。廣東省近幾年龍頭企業每年投入科研開發技術推廣經費上億元,打造出水果加工、牛奶、飲料、飼料等一大批產品知名品牌,浙江迄今已有104種省級名牌農產品,20余家企業農產品品牌獲著名商標,有1000多家外向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其中有67家企業農產品出口額超過1000萬美元。相比之下作為廣東、浙江鄰省的*,農業企業科研開發投入則顯得較少,自主開發能力較弱,基本上是搞“模仿秀”和實行“拿來主義”。龍頭企業獲得省名牌產品和著名商標的為數不多,企業技術創新和品牌培植意識不強,因此造成產品競爭力較弱、市場占有率不高,出口創匯能力不強。
從*農業產業化發展狀況分析,導致其發展相對滯后的原因應該是多方面的。比如,有的專家就認為,“我省農業產業化的整體水平之所以還處于初級水平,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規模小,競爭力弱”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一是由于小農經濟思想根深蒂固,農業只是局限于對土地進行耕作以索取食物,從事狹窄的農業經濟活動,沒有對農業進行橫向的和縱向的以及深度的擴展,以致使現代科技要素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各環節的含量不高,農產品粗加工多,精加工少,產業鏈條短,產品附加值低。二是土地經營權的平均分配制度和生產要素市場的缺乏,使農戶生產只能以家庭為單位,經營規模長期凝固化,從而形成農業生產中農戶分散形式的小規模經營。三是農民的市場意識較差,參與市場的積極性不高,沒有真正認識到加入WTO以后的競爭的激烈和嚴峻的形勢,因而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的數量較少。四是隨著農業產業化的發展不斷建立起來的農業產業化組織發展緩慢,功能不健全。一方面不能有效的協調農民內部以及農民與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并向政府及時反映涉及農業發展、農民福利、生產經營等共同要求的信息,同時與來自國內外各種形式的損害農民利益的貿易保護勢力相抗衡;另一方面,它在發揮連接政府和農戶的過度性‘橋梁’和組織載體的作用上出現缺陷?!钡拇_,分析非常中肯。但筆者以為,除上述之外,在推進農業產業化的發展過程中,政府行為發生偏向,相關政策措施——當然也包括現行的稅收政策法規——存在諸多不健全、不完善、不合理的問題,也同樣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那么,就*區域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情況看,我國稅收制度與稅收政策在其設計與安排方面,對推動和促進農業產業化的經營與發展,究竟反映出哪些方面的“不健全、不完善、不合理”的問題呢?
二、我國現行相關稅收政策分析
目前,我國除東北地區外,農產品加工業與其他行業一樣,均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即企業在計算增值稅時,不允許將外購機器、設備等固定的進項價款從銷項價款中扣除。也就是說,企業發生的資本金投入要計入產品的增加值征收增值稅;增值稅稅率因企業對農產品的加工程度不同而不同,對從事農產品初級加工的企業,其稅率為13%,對從事深加工的企業,其稅率則為17%,但其購進的初級農產品仍然按13%的稅率(或扣除率)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農產品初級加工是指企業外購農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產品仍然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農產品征稅范圍注釋》中所列的農業產品,如果超出這一范圍,則認定為深加工。對于從事農產品加工的小規模納稅人,與其它工業小規模納稅人一樣,適用6%的征收率計算征收增值稅;同時規定,對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和國有糧食企業銷售的糧食實行免稅,對從事農產品加工的一般納稅人從農業生產者、小規模納稅人中購進的農業產品,分別按收購憑證、銷售發票所列金額和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從其它一般納稅人中購進農產品和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款進行抵扣。另外,在現行增值稅制中,專門針對農產品加工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不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農產品加工企業引進技術和進口農產品加工設備,符合國家有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二是企業以林區采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徑材、薪材為原料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三是對部分飼料產品給予免稅或減稅,如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飼料、濃縮飼料等。在所得稅方面,現行政策規定,對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國家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所得予以免稅;對列入名單的邊境貧困國有農場、林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及其它所得暫免征企業所得稅;對鄉村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保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等單位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收入暫免征企業所得稅;對科研單位、大中專院校服務于農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服務等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對國有農口企業、國家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從事農林產品初加工所得,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所得免征所得稅;對鄉鎮企業可按應征稅款減征10%,對從事工業生產的鄉鎮企業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比上一年增長10%以上的,可按技術開發費用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另外,對從事農業生產的外資企業除享受其他所有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外,還規定有專門的優惠政策[3]。此外,在其他稅種方面,國家也規定有一些相應的優惠政策,比如對農業用地和農民居住房屋及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農牧業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對承受荒山、荒溝、荒灘土地使用權,并專用于農業生產的,免征契稅等。顯然,上述政策的積極意義是不言而喻的,但同時也不難看出,現行政策反映的問題也比較明顯,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這些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對農業的支持方面,而且優惠對象較為單一,對農業產業化生產以鼓勵和支持的稅收優惠力度同實踐要求還相距較大等。具體而言,反映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生產型增值稅加重了農產品加工企業的稅收負擔。生產型增值稅要求企業將用于購置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而發生的資本金投入計入產品的增加值征收增值稅。盡管這一制度規定針對的是所有類型企業,但對于農產品加工企業而言,由于其增值率本來就較低,在剔除資本品投入占其增加值的比重之后,農產品加工的實際增值率就變得更低,因而企業對生產型增值稅所導致稅負增加的承受能力相對較弱,不利于引導社會資本向農產品加工領域流動。同時,生產型增值稅對企業設備等固定資產投資也形成障礙,因而也必然影響農產品加工企業及其產品技術含量的提升,不利于農產品的市場競爭。
(二)對農產品深加工企業“高征低扣”,不利于龍頭企業的發展壯大。按照稅收政策規定,農產品加工企業加工的產成品,如果不是《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中所列舉的產品,則均被視為工業品按17%的增值稅稅率計提銷項稅額,如棉花加工成棉紗,黃豆加工成豆醬或醬油。由于這些產品的加工原材料均屬于適用13%稅率的農產品,由此造成深加工產品稅率與原材料進項抵扣率之間出現近4%的差異。表面上看,從事農產品深加工的企業享受了初級農產品的抵扣優惠,但實際上卻由于“高征低扣”,使企業的增值稅稅負高于其他企業,顯然不利于農產品深加工企業的生存與發展。目前我國農業產業化的一個重要發展方向就是要依靠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的帶動,深化農產品的加工程度,提高農產品的科技含量及附加值,因此“高征低扣”對促進農產品深加工業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形成與發展十分不利。而且在實際征管過程中,由于稅務管理部門難以準確區分和界定農產品初加工和深加工企業,從而導致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執行政策的不一致,因而也不利于稅收政策的規范執行。
(三)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法定征收率超出了從事農產品加工的小規模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按照現行稅收政策,從事農產品加工的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6%。但實際上,許多農產品加工企業尤其是初加工企業的利潤率均較低,平均在3-4%之間。因此,如果按照6%的法定征收率征稅,企業無法承受。在實際稅收征管中,大多地方均采取根據納稅人負擔能力核定征收的辦法,因而使納稅人的實際稅收負擔水平遠低于法定征收率。但這一做法有違依法治稅原則,不僅給基層稅務機關帶來了一定的執法風險,也有損稅法的嚴肅性。
(四)稅收優惠力度不夠,對農產品深加工企業的鼓勵與引導作用發揮不明顯。這不僅反映在作為主體稅種的增值稅上,同時也反映在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安排等方面。在增值稅優惠政策方面,我國就農產品加工業的增值稅優惠除對引進技術和進口農產品加工設備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及對以“三剩物”為原料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對部分飼料產品給予免稅和減稅之外,沒有其他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在所得稅方面,我國現行的所得稅法盡管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的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及國務院認定的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的所得予以免稅,并規定對農產品加工企業用于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允許其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農產品加工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允許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予以抵免;對新建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的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在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暫免征企業所得稅等,但從現行所得稅政策規定看,對來源于農業企業的投資分紅收益,卻沒有作出相應的稅收優惠安排;同時政策對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業龍頭企業的限定也非常明確,只對國家認定的重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及其控股比例超過50%的子公司給予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而對省級及以下政府確認的重點龍頭企業則不予承認,也不能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因此,由此可見,盡管我國對于農口企業規定有一系列的稅收優惠,但相比較國外較發達國家而言,我國在利用稅收政策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寬度和力度方面還顯得很不夠。
此外,我國加工農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為5%或13%,這不僅低于一般發達國家水平,甚至比國內其他行業出口產品平均15%的出口退稅率都要低;而且由于農產品加工中所含的大量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稅法規定的可抵扣進項稅額的農產品范圍過窄等因素,客觀上也造成了出口農產品實際承擔稅款,降低了出口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力,極不利于我國農產品加工企業的國際化進程。
三、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長期以來,國家對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極為重視,明確要求“優化農業生產布局,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產品加工轉化增值,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農業”;同時強調,“要繼續加大對多種所有制、多種經營形式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以多種利益聯結方式,帶動基地和農戶發展;要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對專業合作組織及其所辦加工、流通實體適當減免有關稅費?!睘樨瀼芈鋵嵵醒胍螅瑖矣嘘P部門在運用稅收政策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與發展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比如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稍后又廢止了《國務院關于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和《屠宰稅暫行規定》,同時研究制定了一系列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優惠政策和優惠措施。但盡管如此,從上述對現行稅收政策的分析過程中,我們還是可以做出一個基本判斷,那就是我國現有的稅收制度或稅收政策對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引導、推動和促進作用是有限的,力度是不夠的。
目前世界上大多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均對農產品生產及加工業實行有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在歐盟,大多國家除對農產品免稅,以及對食品加工業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外,均對農產品生產及加工業適用特別稅率。比如德國,其增值稅的普通稅率為16%,而農林產品增值稅稅率則分別為林業5%、農業11%;意大利增值稅稅率分為4%、10%、20%三檔,對農產品則適用4%的低稅率。對食品加工業也一般都規定有較低的稅率,比如法國,其商品和服務銷售的標準增值稅稅率為19.6%,但食品業的增值稅稅率則為5.5%;荷蘭增值稅的標準稅率為17.5%,食品業的稅率為6%;而且在有些國家,為克服銷售農產品進項稅金得不到抵扣的問題,還允許農民按銷售價格向購買者收取一定的補償金,如西班牙的稅法規定,在采取比例稅率的方式下,農民有權按農產品銷售價的4%收取補償金。因此,相對于我國而言,這些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農產品生產及加工業所承擔的稅收負擔明顯較輕。
那么,就目前農業產業化的發展狀況而言,針對我國現行的涉農稅收政策中存在的問題,同時借鑒發達國家的成熟經驗,我們應當如何進一步調整和改革現行稅收政策,以更切實而有效的稅收政策手段來推動和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與發展呢?
總體看,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與發展的基本目標是: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增強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而要達到這一目標,其基本手段則應該是:“堅持科技先導,創新體制機制,重點發展農產品的精深加工,培育和壯大農產品加工業的龍頭企業,同時以完善帶動農戶的組織制度和利益聯結機制為核心,以建設標準化生產基地為基礎,通過市場引導、龍頭帶動、農民參與、政策扶持、政府服務,全面提高農民組織化、農業現代化、農村城鎮化水平?!本唧w來說,就是要通過政策手段和優化管理服務,以引導和促進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的發展,重視和扶持農產品品牌建設,延長農業產業鏈,提高農產品的附加值及市場競爭力,進而提升農業產業化經營帶動能力;同時通過扶持發展一批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中介服務組織,完善其利益聯結機制和經營機制,以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因此,作為政府行政職能部門,應充分運用各種經濟調控和行政管理手段,加強宏觀和微觀調控,增強各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配合,以形成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合力。就稅收而言,筆者以為,按照上述目標要求,調整與完善現行稅收政策的基本思路應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改革現行增值稅制度,推行消費型增值稅。
目前在國際上開征增值稅的國家中,除中國外很少有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的國家。實際上,生產型增值稅也只是我國在稅制改革之初國家財力較為薄弱的特殊歷史條件下作出的權宜選擇。多年來,其對企業造成的負面影響是明顯的和巨大的,它不僅對企業的創新投資起著極大的抑制作用,而且還人為地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影響了企業產品的技術含量及市場競爭。因此,隨著國家財力的不斷增強,我國應盡快在東北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消費型增值稅,其中尤其是應對農產品加工業等弱勢和需大力扶持的行業或企業率先實行增值稅轉型,允許其購進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抵扣,以減輕農產品加工企業的稅收負擔,鼓勵企業增加固定資產的投資,更新機器設備,加快技術改造,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和產品附加值;同時降低農產品加工業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的法定征收率,以徹底解決征收率超出納稅人實際負擔能力的問題。
(二)解決農產品深加工企業“高征低扣”問題,扶持農產品深加工龍頭企業的形成與發展。
農產品加工業尤其是其深加工業,是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根本出路和基本實現形式。因此,目前稅收政策中出現的對農產品深加工企業的“高征低扣”現象,是人們難以理解的。為此,我們有必要擴大和統一農產品征稅注釋范圍,制訂新的《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增加農產品的注釋品種,最大限度地將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產品列入農產品征稅范圍;同時適當降低農產品加工業的增值稅稅率,對從事農產品加工的一般納稅人企業,不論其所有制形式,不論其規模大小,也不論其對農產品的加工程度,均將其增值稅銷項稅率降為13%。以此不僅解決增值稅在農產品收購方面存在的“高征低扣”問題,而且從根本上降低農產品的經營、生產加工行業的實際稅收負擔,支持和鼓勵農產品深加工業的發展。
(三)完善和改進出口退稅政策及按收購憑證抵扣稅款的操作辦法。
對農產品加工企業實際增值稅稅負超過2%的部分即征即退,同時依據WTO規則和國際慣例許可的全額退稅原則,恢復出口產品零稅率,即提高農產品出口退稅率,征多少退多少,以避免因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征多退少、退稅不足的問題;同時,進一步改進按收購憑證抵扣稅款的操作辦法,允許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個體農產品經紀人手中收購的農產品抵扣進項稅款,這樣就不僅能夠有效解決當前企業利用收購憑證偷逃稅款的問題,減少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劃分農業生產者與農產品經紀人的困難,而且有利于促進農產品流通,保護農民利益,實現農民收入的最大化。
(四)拓寬稅收優惠領域,將稅收減免政策從注重生產向加工、銷售轉變,鼓勵和引導農業產業化企業向科技加工型轉化,提高產業及產品的附加值。
具體而言,在所得稅政策規定方面,一是適度調減農產品加工企業所得稅稅率,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中小型企業2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征稅,提高農產品加工企業的利潤水平,鼓勵和支持農產品加工企業向規?;a業化發展,推動農產品向深加工和高附加值方向延伸;二是增加稅前扣除項目金額,允許農產品加工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全額扣除,并允許農產品加工企業采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方法,鼓勵高新技術向農產品加工企業的滲透,促進農產品加工企業的技術改造,提高加工產品的科技含量;三是把對農業龍頭企業的稅收優惠擴展到所有農產品加工企業,尤其是中小型農產品加工企業,給予其在創業初期或一定期限的所得稅減免優惠,同時對新辦的農產品加工企業用于技術改造、購買國產設備的投資,可按規定比例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優惠,對于農產品加工企業所引進的先進技術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四是研究制定鼓勵大學生到農業產業化生產與經營企業就業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為農產品加工和生產企業吸納高素質的科技人才創造條件;同時比照下崗職工政策鼓勵農業加工龍頭企業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以幫助國家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與就業的問題。在地方稅制度安排方面,應在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方面做出相應的政策規定,對凡是向農業產業化企業轉讓房產、土地的單位均給予免征營業稅優惠;對于改善農村和農業產業化水、電、路、通訊工程等生產條件的,亦給予適當的稅收減免,以改善農業生產與加工企業的生存與發展環境。另外,根據農產品加工業地區發展實際的不同,為吸引城市企業向農業產業化投資,以及發達地區產業向內地及西部地區轉移,在稅收政策安排上應對內陸及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農產品加工企業給予力度更大、范圍更廣的稅收優惠,以充分發揮內陸及西部地區農產品資源豐富的優勢,促進內陸及西部的區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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