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選拔任用問題研究
時間:2022-06-08 0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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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明確在干部選拔任用中要堅持正確用人導向,按照德才兼備、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選拔干部,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在調整動議、推薦提名、組織考察、討論決定、提拔任用等干部選拔任用的環節中,推薦提名這一環節最能體現群眾民主權利,也是直接影響到干部選拔任用準確性和公正性的關鍵環節。為了擴大干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中的民主、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權,鄯善縣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實踐,從中發現了一些不足和問題,也摸索出一些新思路新方法,為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權、提高干部選拔任用的公信度和準確度做了很好的鋪墊。
一、科學確定干部選任民主推薦提名范圍。
在我們的思考與實踐過程中,我們認為提高民主推薦提名工作的公信度和準確度,應科學確定民主推薦提名范圍。
第一,合理確定民主推薦提名人員的素質要求。參與民主推薦提名者的素質高低直接關系到黨組織選人用人水平。筆者認為,組織部門在開展推薦提名工作之前要明確參加民主推薦提名人員的素質要求?;鶎狱h組織在召集人員過程中要重點選拔素質高、大局意識強、有一定威望和代表性的干部群眾代表參加民主推薦,尤其要突出推薦提名人員的政治素質,確保參與人員能夠客觀公正地推薦提名,進而提高干部選拔任用的準確度、公信度。
第二,根據單位性質和崗位層次合理界定推薦人范圍。為保證民主推薦提名工作的公信度和準確度,在具體工作工作中應結合擬任崗位的關聯性,合理界定民主推薦提名的范圍。筆者認為,參與民主推薦提名應由四部分組成:一是擬任職位的上級,即擬任職位的上級主管領導、擬任職位上級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及非領導職務干部;二是擬任職位的平級,即與擬任職位平行的單位負責人。三是擬任崗單位全體干部,他們對這個崗位的職責特點、需要什么樣的干部最有發言權,所以他們最具有參與權和選擇權。四是與被推薦人有密切工作關系的人員。這四方面人員在不同職位不同單位差異性較大,實際工作中應注意推薦人范圍的連貫性,公平、公正地開展每個層次的提名工作。否則,就會影響結果的公平。
第三,根據擬任崗位的工作需要擴大提名范圍。要結合擬任崗位的工作特點、素質要求,在同部門或相關單位中提名。如推薦提名鄉鎮黨政班子成員,除在鄉鎮開展推薦提名外,還可在縣域內經濟口、黨群口、政法口、綜治口、文教衛生口等部門單位開展推薦提名工作,確保被推薦人員能力素質與擬任崗位相匹配。
二、完善干部選任推薦提名方式。
針對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推薦提名方式不規范等問題,我們認為應在組織提名、領導提名、群眾推薦提名、會議投票提名、個別談話提名的基礎上拓展思路,不斷探索完善干部選拔任用推薦提名方式,以體現推薦提名結果的準確性。
1、豐富推薦提名方式,確保推薦提名結果的公正性。
一是采取全額定向推薦提名和個別差額推薦提名相結合的方式,把全額定向推薦結果與個別差額推薦結果有機結合,體現推薦提名結果的準確性;二是采取組織推薦提名、領導干部推薦提名與群眾推薦提名相結合的方式,把組織推薦提名與領導干部推薦提名結果再次放在群眾中去檢驗、去推薦,無論組織推薦、領導干部個人推薦還是個人自薦,得不到大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初步人選,從而保證推薦結果的客觀性;三是采取會議投票推薦與個別談話推薦相結合,把會議投票推薦結果與個別談話結果有機融合,體現推薦提名結果的公正性;四是進一步完善公開競選提名方式。進一步探索公開選拔領導干部各環節的民主,切實實現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確定提名人選,讓干部選拔工作從被動接受挑選到主動迎接挑戰方向轉變,打破了干部提名環節暗箱式操作的傳統方式,提高干部選任工作透明度。
2、不斷創新推薦提名方式,確保推薦提名結果的準確度。
一是對組織提名、領導干部個人推薦提名及群眾推薦提名的初次結果質量不高的,可采取分層推、多次推的方法,切實提高推薦結果的質量,尤其是開展鄉鎮黨政正職崗位或縣委、政府工作部門黨政正職以及人大、政協內設機構負責人崗位人選的初始提名工作,除采取分層推、多次推的辦法外,還要在全縣范圍內多次推,切實把合適的人選推薦到崗位上;二是可采取政協委員提名、人大代表提名、黨代表推薦提名的方式,充分利用群眾的知情權開展干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也在其中進一步擴大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的民主;三是在動態考察中開展推薦提名工作。充分結合換屆考察、屆中考察、年度考核、屆未考察及跟蹤考察全面了解干部、發現干部、向黨組織推薦提名一批干部;四是創新縣委全委會民主推薦提名的方式??筛鶕刹抗芾頇嘞?,明確需經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的領導職務,如鄉鎮部門黨政正職領導崗位、特殊部門的副職崗位,縣委、政府、人大、政協等部門正科級等崗位人選,在全縣范圍內民主推薦提名的基礎上,可再次提交全委會再次推薦提名確定。
3、完善并落實組織部門的提名職能。
組織部門作為干部工作的職能部門,有著在掌握干部資源信息、職位調配等其他主體所不可比擬的優勢,組織部門應該充分履行第一提名權的職責,也就是說,組織部門提出的人選要優先于其他任何一個主體所提出的人選進入民主推薦。當然,組織部門在考慮人選時,要進行空缺職位特點分析,要對人選能力、素質、個性特點與其他班子成員的互補性等情景比較,要在后備干部隊伍中,必要時可以放到整個干部隊伍或黨政機關之外物色初步人選。人選提出后,再次放到群眾中去檢驗。
三、規范干部選任初始提名操作程序。
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我們一般按照職位空缺公告、開展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的程序開展推薦提名工作。在其中,我們也發現了一些問題,如提名氛圍不濃、少數干部群眾不能客觀公正地推薦干部、個別黨組織開展提名工作不規范等問題,依然客觀地呈現在我們面前。在充分借鑒、結合實踐的基礎上,筆者認為應設置科學規范的民主推薦程序,創造寬松的提名環境。
一是制定方案。崗位出現空缺后,組織部門要深入研究干部的基本情況,從素質能力和適合工作崗位的角度出發,進行綜合分析,明確被推薦提名人選應具備的業務、學歷、職級、年齡等方面條件,然后成立領導小組,制定推薦提名方案。方案中要合理確定擬任崗位投票名額,即對每一個擬任崗位可以推薦2-3人,這樣投票人選擇的余地就會比較大,投票結果也會更接近真實。
二是職位空缺公告。根據方案安排,及時將擬任崗位及其條件在一定范圍內向群眾公示。并要求各級黨組織采取多種形式向群眾宣傳崗位空缺及選拔人選的基本條件,增強干部群眾的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正確引導廣大干部群眾客觀公正地開展推薦提名工作,營創濃厚的民主推薦提名氛圍。在公選工作中,組織部門還要將達到條件且報告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名單進行公示,使廣大干部群眾充分了解他們的情況。
三是開展初始提名工作。按照方案的安排,組織部門在一定范圍內嚴格按程序開展初始提名工作。在此過程中,組織部門要從推薦人投票時的心理、環境等實際情況出發,合理作出安排。如讓參與推薦提名的干部群眾了解被推薦人的基本條件后有一定的醞釀思考時間,發放推薦票后,要給足填票時間,防止倉促之間盲目的填寫。同時,還要創造寬松的提名環境。如投票時人與人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以減少推薦者之間的干擾,在公開選拔干部中被推薦人要集中安排座位,防止現場拉票行為,也讓推薦人盡可能充分、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愿。
四是科學分析投票結果。民主推薦的結果是確定提拔人選的重要依據必須全面客觀、深入、科學地對投票結果進行分析,審慎對對待投票結果。一方面要充分尊重推薦結果,如擬提拔人選得票較分散,需參考平時掌握的情況以及綜合分析領導班子結構需要等因素。另一方面要科學分析推薦結果,要綜合考慮眾多因素,如參與推薦者對推薦對象的了解程度、地域因素、部門因素、感情因素以及利害關系的影響等等。同時,要正確利用推薦結果,在分析得票數量和結構的基礎上,按照1:2或1:3的比例確定考察人選,將每名考察人選都作為平等的選任對象,以避免以票取人、用人失察的現象。
五是正確地運用推薦提名結果。針對擬提任崗位,要把得票較高、群眾普遍公認的優秀人員列為考察對象。針對平級交流的崗位,可把得票高、干部群眾認可的人選直接按組織程序,提交部門辦公會或縣委常會、全委會醞釀。
四、健全干部選任初始提名配套制度。
為了規范干部選拔初始提名權,我們建立了《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干部人選登記署名制度》、《鄯善縣科級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程序(試行)》、《鄯善縣委全委會對鄉鎮、部門黨政正職推薦提名及表決辦法》、《鄯善縣公開選拔科級領導干部民主推薦大會制度》四項制度。伴隨著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們越來越清醒地意識到,初始提名權問題是影響群眾公認原則在干部選拔任用全過程中能否得以充分體現的一個根本性問題,是干部工作民主化進程中必須要深入思考和探索的一個深層次問題,也是有效解決“少數人選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關鍵性問題。要想真正通過明確的制度進行規范和約束,就需要突破一些思想觀念、思維定勢等束縛,進行大膽的思考和探索。
1、建立健全實行《領導干部崗位空缺民主推薦制度》。要將崗位出現空缺作為進入初始提名的前提條件,避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隨意性。以制度的形式進行規定,除了班子換屆外,所有個別提拔任職的一律實行空崗推薦提名制,沒有出現空缺崗位不能進行推薦提名,更不能進入考察程序。同時,建立相應的《空缺崗位公示和推薦結果公示制度》,對出現的空缺崗位,應在組織推薦前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堅持做到“三公開”,即公開推薦的時間、地點,公開推薦的職務(職級)、職數和任職條件,公開參加推薦的人員范圍,這樣既可以擴大干部群眾知情權,又可使參加推薦的人員有充足的考慮時間,在正式推薦時提出相對合理的人選,進一步提高推薦質量。
2、建立健全《規范領導干部推薦提名行為及責任追究制》。要求各級黨組織書記在初始提名環節要做到只提方向、原則和要求,不提具體職位、具體人選和選拔范圍,不準私設附加條件,不準隨意改變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范圍,不準授意或暗示下面人員按照自己的意圖做推薦人的工作,切實保證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其他領導班子成員推薦干部要落實署名推薦制度。同時,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追究首推薦提名責任人的相關責任:被推薦提名人選拔使用后,發現提拔前存在嚴重影響任職問題的;領導班子違反規定程序進行推薦的;明知干部人選不符合提拔任職條件和規定,以個人意愿強行推薦后工作產生嚴重后果的等,應根據責任主體的責任大小、后果輕重、損失程度、主客觀原因等,堅持追究提名人的責任。
3、建立健全《從后備干部中推薦提名制度》。組織部門要建立各類后備干部人才庫,對后備干部人才庫實行動態管理,每年根據干部年度考察和后備干部推薦情況更新一次。一旦出現職位空缺,根據職位條件需要,優先從后備干部庫中篩選合適人選,或把后備干部人選放在擬任崗位所在單位推薦提名。
4、健全完善《干部選拔任用推薦提名具體標準公示制》。當崗位空缺時,組織部門要結合崗位情況制定職位選拔標準,并結合空崗公告一并公示,使基層干部群眾有足夠的時間醞釀提名人選。
5、建立《領導干部推薦提名回避制度》。要求領導干部尤其是一把手不能把與自己有夫妻關系、直系親屬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的干部作為推薦對象。
6、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規范操作制度》。組織、紀檢等相關部門要根據實際研究制定科學合理、相對統一的民主推薦制度,并制定有關規定和紀律,一方面對什么是正當宣傳自己、賄選等問題設置明確的“紅線”,對跨越“紅線”、違反紀律的,要依照規定追究責任,增強干部工作的嚴肅性和紀律性。另一方面地規范運作中增強民主推薦提名工作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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