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稅收管理探析
時間:2022-07-02 07: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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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負較低,容易被忽視。眾所周知,印花稅雖然具有悠久的歷史,但它一直以來,始終作為一個低稅負稅種存在。這種較輕的稅負在考驗納稅人納稅意識的同時,極易被納稅人所忽視,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印花稅亦不例外。目前在曹妃甸工業區施工的建筑隊伍,規模各異,形式多樣。除規模企業外,很多小建筑隊、個體戶對印花稅知識知之甚少。這些納稅人并不排斥繳納印花稅,通常是抱著“繳不繳都無所謂”的態度,地稅機關要求繳就繳,不要求也不再主動申報。同樣,作為地稅機關,在建筑業管理的過程中,主要精力肯定會放在流轉稅、所得稅上,忽視印花稅管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納稅地點不甚明確?!吨腥A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于1988年出臺后,雖然又經過修訂,但通篇沒有關于印花稅納稅地點的條款。這種情況下,通常的理解就應當是納稅人機構所得地。而1989年當時的河北省稅務局以〔89〕冀稅二字第19號文件明確:“印花稅應稅行為發生時的地點即為納稅地點”。而印花稅的應稅行為是指《條例》所列舉憑證的書立和領受行為。由此可理解建筑安裝承包合同的應稅地點應為合同簽屬地。而從現實情況看,合同簽約地點可能在甲、乙雙方或第三方任何一處,以該行為發生地確定納稅地點顯然不準確。尤其對施工方來說,機構所在地和工程所在地雙方地稅機關似乎都有管轄權,但法律依據都不充分。作為一個稅種要素,這種規定很不嚴謹。
(三)分轉包合同印花稅容易流失。一般區縣建設中,受工程項目多少和工程規模大小影響,分轉包形式并不太多,而對于曹妃甸這種正處在全面建設的新工業區來說,沒有一個工程不涉及分、轉包及再下一層次的分、轉包?!秾嵤┘殑t》第三條第二款明確指出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由于稅收宣傳和征收管理的不到位,總承包企業所持分、轉包合同,分包企業所持下一級的分、轉包合同,極易忽視完稅。
(四)完稅時間滯后。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納稅憑證在書立和領受時。目前我市對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印花稅管理上,自開票企業可能采取匯總繳納、“三自”繳納方式,而大多由地稅機關代開票企業會在代開建筑業專用發票時繳納印花稅,這樣由于企業內部合同(或工程)管理部門和會計部門的業務銜接或合同簽訂日期與撥付款日期檔期過長,都會造成印花稅完稅時間的滯后。
二、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傳、輔導力度,提高納稅意識。規范應稅行為,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首當其沖。地稅部門有義務加強對印花稅這一小稅種的宣傳。一要提高納稅人繳納印花稅的意識。從建設單位至總包、分(轉)包及再下一層次的施工企業,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都應按要求申報納稅。二要加大輔導力度。由于印花稅只是對條例明文規定的合同征收,因此,應該讓納稅人知道什么合同貼花,什么合同不需貼花;不同情況下采取匯總繳納、“三自”繳納和核定征收等三種不同的征繳方式。
(二)明確跨區域施工合同印花稅納稅地點。當前的經濟行為各式各樣,籠統地以“印花稅應稅行為發生時的地點即為納稅地點”確定應稅地點不再適應現實需要。尤其要對外來施工企業的建筑合同印花稅進行具體明確,可以按機構所在地繳納,也可以按施工地繳納,但前提是必須在合同簽訂時給予明確。防止納稅人對稅法認識的偏差,以免兩地地稅機關因稅收管轄權引起不必要的爭議。
(三)建立嚴密的印花稅管理機制。近年,各級稅務機關對印花稅管理分別提出了詳細的管理辦法,特別是省局于2004年出臺的管理辦法就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各地地稅機關也緊密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創造性地抓落實,收到了較好效果。以曹妃甸區局為例,在落實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印花稅管理工作中,一是對建設單位主要采取匯總繳納方式。這基于曹妃甸主要建設單位項目規模大,合同文件多,管理也較為規范,符合匯總繳納條件等具體情況。二是對總承包企業主要采取按合同一次貼花的形式。在總承包企業第一次來地稅機關代開建筑業發票時,就一次征清合同印花稅,然后根據代開票臺賬,對超出合同金額的進行補征。三是對分包企業主要采取按開票金額貼花。原因是分包合同單價合同居多,分包合同標的變動性大。四是對總承包單位持有分包合同,采取按月匯總征繳或自行貼花的辦法。
(四)加大檢查與處罰力度。相關稅法規定中對印花稅管理的總體要求就是“輕負重罰”,這就要求地稅部門在管理的同時,要加大檢查力度,對違規行為嚴格進行處罰。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印花稅的檢查,一般可以進入現場進行實地檢查驗看,或結合營業稅的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或結合分轉包代開票情況進行檢查。印花稅的征納方式較為簡單,偷稅手段也就不多,查處也較為容易。因此,對發現的問題要嚴格按照《征管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通過懲戒與警示,在較好地完成單稅種的征管過程中,既達到鞏固稅基堵漏挖潛的目的,又實現廣泛宣傳稅法、提高納稅人納稅意識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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