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效能建設相關工作制度報告

時間:2022-07-17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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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效能建設相關工作制度報告

一、為進一步優化公共服務職能,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公眾滿意程度,提高機關效能,塑造“廉潔、務實、高效”的機關形象,樹立糧食部門新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服務承諾制就是以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公眾滿意程度為目標,以公眾的廣泛介入和監督為實現目標的主要手段,通過公開承諾和社會監督,實現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持續改善的一種提高公共部門績效的有效機制。

三、落實服務承諾制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與效能的原則。從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角度,處處、事事、時時為管理和服務對象考慮,簡化辦理程序、縮短辦事時限,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四、要明確服務內容。凡依法取得實施行政許可權的機關、部門以及向公眾提供服務項目的單位,要向公眾明確本機關(單位)、本部門的具體職能和服務項目,幫助公眾了解單位、部門的職能分工。

五、規范服務承諾標準。服務標準要有明確和具體化行業標準,同時要有服務的行為標準和質量標準。

(一)工作人員的服務標準(掛牌上崗、行為規范、態度和藹、群眾滿意)。

(二)辦公場所的環境標準(設施標準、公示內容、清潔衛生、方便群眾)。

(三)窗口工作人員的服務標準(掛牌上崗、服務熱情、行為規范、著裝標準)。

(四)辦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證》做到無差錯。

六、要簡化辦理程序,縮短辦事時限。每個行政審批項目,要公開資格要求和辦理的必備手續,公開辦理程序及流程圖表,承諾辦理時限和服務標準。其他服務項目要根據服務內容、辦事程序和辦事時限,提出服務程序和時限的承諾。

七、建立健全投訴、監察與責任承諾。要完善投訴渠道、投訴程序和監察機制,對于沒有*到承諾標準的事項要建立責任追究和違諾補償機制,保證服務質量的不斷改進和持續提高。

八、加強對服務承諾制的組織領導,圍繞服務承諾制不斷強化內容管理。局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對服務承諾制落實情況的檢查、考核和指導。

首問責任制度

一、針對人民群眾對機關內設機構職責分工和辦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情況,為切實轉變機關職能,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強化行政責任意識,制定本制度。

二、首問責任制是指人民群眾來訪、辦事或通過電話咨詢、反映問題時,在崗接受詢問的首位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

三、首問責任制按照“首問負責,對口接待”的原則,首問責任人不論詢問的內容與本人職責是否有關,都要熱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脫。

四、屬于首問責任人所在股室職責范圍的事項,要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關辦理事項及所需材料和辦理方法。

五、不屬責任人職責范圍內但屬本單位其它股室職責范圍內的事項,要主動告知或引導到經辦股室。經辦股室無人時,應告知聯系電話。

六、屬于業務不明確或涉及交叉業務的,首問責任人要及時請示領導,協調有關業務股室一同解決。

七、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要予以說明,并盡可能告知引導承辦部門。

八、對于群眾電話詢問或反映情況,要向來電者告知自己的姓名、職責,認真聽取來電的意見、要求和投訴舉報反映的問題,屬于自己業務范圍內的要認真做好登記和記錄,按程序和規定及時處理,不屬于業務范圍內的事項,要告訴來電反映情況的渠道及有關股室的電話。

九、首問責任人必須做到:熱情接待,耐心聽講,用語文明,服務周到;嚴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歸我管”等語言敷衍搪塞或簡單生硬地對待服務對象的請求和詢問。

十、凡在接待中因態度惡劣引起糾紛或因不負責任產生不良后果,一經舉報查實,按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責任追究制度

一、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違反政務公開、服務承諾有關規定受到群眾投訴,經查證屬實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賠禮道歉、公開檢查、誡勉談話、警告、扣發獎金或調離該工作崗位等處理;違紀政紀者按規定處理。被連續投訴3次以上,影響惡劣的,經查證屬實,作待崗處理。

二、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被服務對象財物或者謀取其它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糧食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不依法行政、公正執法,給當事人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極大,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四、機關工作人員故意刁難群眾,造成影響極壞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五、機關工作人員對控告、檢舉的群眾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限時辦結制度

一、“限時辦結”是指各類須經我局辦理的事項,在手續完備、材料齊全且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各承辦股室要努力提高效能,在規定時限內及時辦結的一項服務制度。

二、各股室對“特急件”應按來文要求的時間內辦結;一般公文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能按時限辦結或不能辦理的,承辦股室應書面或口頭答復報文單位。

三、辦公室收到會簽公文后,會簽時限最遲不超過3個工作日,因領導外出或公文中的事項確需開會研究等原因無法按時限要求會簽的,應及時報告主辦單位。

四、各股室辦理各類督辦件和批辦件等有辦理時限的公文或事項,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重大督辦事項應通過書面反饋局辦公室或分管領導。

五、直接辦理的信訪事項在承辦股室收文后30個工作日內辦結,并視情將辦理結果答復信訪人,情況復雜的,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六、對來函、來信,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若非本股室的業務范圍,在當日內轉交有關股室辦理。

七、辦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證》,只要符合政策、法規,手續齊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八、執法大隊處理違法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經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5日;需要繼續延長的,應報上一級執法機關批準。

九、執法大隊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要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十、本地出現特大自然災害,上級領導機關臨時安排的緊急任務,必須無條件按時、按質、按量完成。

十一、對上級紀檢機關要求報告調查處理結果的檢舉、控告、申訴案件,要按要求按時完成;無限時要求的一般應在3個月內報告結果;不能如期報告時,要說明理由和辦理情況。對于沒有要求報告的檢舉、控告、申述,也應及時調查處理,不得置之不理和敷衍塞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