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害人權益保護調研思考
時間:2022-07-19 10:11:00
導語:未成年被害人權益保護調研思考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作為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對象,他們所受到的傷害最大,既有經濟上的,也有身體上的,更有精神上的。這些傷害有如陰云一樣籠罩在他們的頭上,久久而揮之不去。然而,目前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對被害人的保護還遠遠及不上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保護,對被害人保護的缺失,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判決常常成為“一紙空文”,賠償屢屢遭遇空白,雖然刑訴法規定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到的物質損失,有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但是如果被告人沒有履行判決的能力,或者因為冗長的司法程序導致被害人無法及時地獲得賠償,那么誰又能來維護脆弱的未成年被害人的應有權利呢?被害人因為遭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身體上受到嚴重的損傷,精神上留下了難以愈合的傷疤,經濟上又陷于極度的困境,可想而知,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一個有效的制度來維護他們的權益,那么社會的和諧必將因為這些矛盾的處理不當而被打破,必將在他們幼小的心靈中埋下犯罪的種子,上訪、報復、甚至是引發新的犯罪。被害人救助機制的缺失,實際上就是對他們的再次的傷害。
一、相關數字分析:
2001年至2006年以來,××區檢察院共受理了各類刑事案件3255件4809人,涉及的罪名分布較廣,共有81個罪名,其中有被害人的案件,涉及的罪名包括以盜竊、故意傷害、搶劫、詐騙等罪名為主的共計29個罪名,涉及的案件數為2634件。有被害人的案件占受理的總案件數的80.83%。
以2006年為例,共計受理各類刑事案件633件974人(嫌疑人數),有被害人的案件數為449件620人(被害人數)。未成年人、女性、老年人作為被害人中的弱勢群體,對他們的保護就顯得更加的必要。2006年一年的時間,其中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有53件61人;
被害人為女性的有129件179人;被害人為老年人(以60周歲以上)的有12件15人。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案件占到有被害人的案件總數的11.8%,可見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的緊迫性。
二、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案件特點:
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主要集中在搶劫、盜竊、傷害等罪名上,這三個罪名就占到了總數的66%,主要是侵財性犯罪,尤其是在上學放學的路上,這一段正好處于保護的真空,未成年人由于年齡小,身體發育還不成熟,再加上現在生活好了,家長一般都會給孩子們買手機、mp3等貴重物品,這樣一來,就給了那些心懷叵測的人可乘之機,他們正是抓住了未成年人抵抗能力較弱,保護自己的意識薄弱的特點,對他們進行侵害,劫取財物。針對未成年女童的侵害也不可小視,犯罪分子主要抓住這些家長疏于防范,利用父母上班、外出,而將孩子獨自留在家中之機,用一些“小恩小惠”接近被害人,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對她們實施猥褻、強奸等犯罪行為。針對未成年人的侵害,絕大多數時候,給被害人精神上帶來的傷害遠遠比物質和身體上的傷害更為嚴重,主要表現為無法克服的恐懼、焦慮、抑郁、羞恥或者不信任等感受,長此以往,造成他們不愿意與人交往、接觸,性格也由此變得孤僻和封閉,嚴重的會出現精神萎靡、舉止失常、注意力不集中,學習成績也可能由此下降等等。
三、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保護的過程中存在如下問題:
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主要側重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保護,而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相對薄弱,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存在諸多方面不完善之處,尤其是缺乏從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特點出發考慮特殊的保護措施。比如:1、偵查取證過程中未成年被害人隱私權的保護措施相對欠缺,尤其是針對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實踐中,公安機關身著警服、駕駛警車前往被害人的住所、學校取證的情況非常普遍,無形中使被害人的隱私權被公布于眾,還有的時候,由于種種原因一次詢問未能達到所要達到的目的,對未成年被害人還要進行反復的詢問,反復地重復著案情,一次次地勾起被害人可怕的回憶,這無疑是對未成年被害人的第二次傷害,而這再次的傷害在某種程度上說有可能遠比第一次更嚴重。2、我國目前尚未建立針對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機構,目前的法律法規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護較為全面,而對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的保護卻相對薄弱,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后,沒有一個強有力的專業機構為未成年被害人進行法律幫助、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這使得未成年被害人尤其是那些家境困難請不起律師的被害人失去最大程度獲得經濟賠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機會。3、通過司法程序獲得的賠償范圍和數額十分有限,并且出現經常無法“兌現”的情況。相關法律規定,被害人只能就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和因身體傷害造成的損失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而對精神損害賠償未納入法律保護的范圍。精神損害賠償未被納入法律保護范圍,直接導致的后果就是被害人受到侵害后,不愿意到司法機關報案,選擇忍氣吞聲;或者即使報了案,為了能夠得到侵害者較高數額的賠償也往往會和侵害者“私了”,這都直接影響著對被害人保護的力度和打擊犯罪的效果。4、知情權和案件參與權被忽視,告權的過于簡單和缺乏可操作性,不能使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監護人及時獲得案件進展的相關信息,嚴重影響著對他們合法權利的行使。5、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國家救濟制度不健全,相當多數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因為沒有賠償能力或者不愿意履行法院判決,使得被害人獲得賠償的愿望落空,身體上、物質上和精神上本就倍受傷害的被害人,還不能獲得經濟上的賠償,這樣極易引發他們的敵對心理和絕望情緒,進而仇視社會,成為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這與當今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是不相容的。6、不負責任的媒體和個別辦案人員對未成年被害人隱私權等合法權益的保護意識不強,出于種種目的和原因,將被害人姓名等相關信息予以披露,嚴重侵害著他們的合法權益。7、針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咨詢服務機構相對缺乏,受到犯罪行為的傷害,有了心理問題,卻又得不到及時正確、科學的,同時也是必要的心理咨詢幫助,這極易使得他們的心理問題加劇,甚至形成心理疾病,因此,建議設立相關的心理咨詢服務機構,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必要、科學的幫助,以促使受到傷害的被害人早日走出犯罪的陰影。
四、措施設想
長期以來,我們過分地關注對刑事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權益保護問題,而對于被害人的保護卻重視不足。我們青少年維權部門,不應該僅僅把目光投放在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上,對那些受到犯罪行為侵害最深的被害人應該投入更大的精力,以保障他們合法權益的實現。
相關研究表明,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帶來的精神上的傷害很難愈合,所以就要通過專業人員的幫助,為他們提供一個傾訴和尋求幫助的機構。筆者認為,可以嘗試著設立針對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救助咨詢服務機構,在公、檢、法、司、街道、高校等相關部門聘請有豐富經驗的專業人員,為被害人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同時開展心理輔導,以幫助他們度過人生中困難的時期。
針對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未成年被害人利益保護重視程度不足的情況,應該與偵察機關和有關部門一起協商,研究并制定針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偵查詢問規則、著裝規范、警車警燈使用等規則,使得具體操作有章可循,避免出現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再次傷害。
針對未成年被害人通過審判程序獲得的賠償數額和范圍十分有限這個問題,可以積極籌集社會資金設立專門的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基金,對那些因犯罪受到傷害而又不能通過賠償程序獲得補償的未成年被害人給予救助,以化解因賠償問題而引發的矛盾。
加大對報紙、雜志、電臺、電視臺等相關媒體的監督力度,以減少不負責任的媒體和個別辦案人員出于種種目的和原因,將被害人姓名等相關信息予以披露,嚴重侵害他們合法權益的情況發生。
- 上一篇:獨家原創:論如何加強醫院文化建設
- 下一篇: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論文